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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李清照改嫁之谜

才气横溢、文笔秀婉的女词人李清照,在国土沦丧和丈夫去世的悲痛中,晚年颠沛流离,飘泊于越州(今浙江绍兴)、杭州、台州及金华一带,屡遭打击,“只恐双溪舴艋舟,载不动许多愁”。谢世后还给人们留下一个不可轻易解开的谜:她晚年有没有改嫁张汝舟?

宋人赵彦卫《云麓漫钞》卷十四中存有李清照的一封信《上内翰綦公(崇礼)启》,此信约写于绍兴三年(1133)之后,其述说中断断续续、隐隐约约地讲了这样一段自身的经历:绍兴二年(1132),这时离丈夫赵明诚去世已有三年,49岁的李清照重病在身,孤身一人,境遇颇难。官员张汝舟对她频频致意,以甜言蜜语殷勤通问,李清照“信彼如簧之说,惑兹似锦之言”,被骗得分不出东西南北。“既尔苍皇,因成造次”,便与张汝舟结婚。婚后,李清照发现两人“视听才分,实难共处”,丈夫时时暴露出的市侩嘴脸,让李清照日益觉得此次婚姻是个错误,“忍以桑榆之晚节,配兹驵侩之下才?”尤其是张汝舟开始以暴力虐待,“遂肆侵凌,日加殴击”。在实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正好张汝舟以不正当手段得官的事情有所暴露,李清照便甘愿冒坐牢之险而去官府揭发其丈夫。后张汝舟被撤职除名,编管柳州,其婚约也得以解除,但是宋代刑法规定:妻告夫,虽属实,仍需服徒刑二年。当李清照被关入监狱,“被桎梏而置对,同凶丑以陈词”之时,翰林学士綦崇礼伸出援助之手,使李清照在被关九天之后得以释放,免受牢狱徒刑之苦。于是,清照以无比感激的心情写下了这封书信,对綦崇礼“感戴鸿恩”,深表谢意。

关于李清照此次改嫁之事,除李清照自己在这封书信中有详细的告白外,还有七八种当时的宋人著述提及,如胡仔的《苕溪渔隐丛话》说清照“再适张汝舟,未几反目”,王灼的《碧鸡漫志》也说李清照“再嫁某氏,讼而离之”,还有洪适的《隶释》、晁公武的《郡斋读书志》等。尤其是著名史学家李心传的《建炎以来系年要录》都记载了此事,其书在绍兴二年九月戊午朔载:“右承奉郎、监诸军审计司张汝舟属吏,以汝舟妻李氏讼其妄增举数入官也。其后有司当汝舟私罪徒,诏除名,柳州编管。”其继夫张汝舟,字飞卿,早在赵明诚任建康知府之时,就曾携一玉壶来访,此时正以右承奉郎衔在池州为监诸军审计司之职。有学者以为,他娶李清照是看上她还有一些古物宝器诸财产,一旦财产到手,便露出庐山真面目,且对李清照加以虐待,以致李清照只能以控告手段谋求离异。所谓“妄增举数入官”的罪名,是指犯人因谎报参加科举的次数而得官的不正当手段。宋代对屡试不举的士人给予一种“特奏名”的优待,就是只要到一定次数和年龄,都可直接参加殿试而授予官职。张汝舟显然在这方面欺骗了朝廷而谋得官位,这一情况正好让李清照掌握。张汝舟在事实面前无言以驳,最后受到编管柳州的重惩,李清照也因此得以与其离异。

然而到明代,有一位姓徐的学者对李清照改嫁一事提出质疑。理由主要是两点:一是绍兴二年,清照已年近五十,似无改嫁的可能。当时国破家亡,作为南逃的官员家属,李清照还会有多少财产?说如此市侩之张汝舟会追求如此年纪之李清照,令人不可思议。二是宋代官宦出身的妇女,一般是不允许改嫁的。李清照父李格非,工词章,有笔力,熙宁进士、历官太学博士、著作佐郎、礼部员外郎、提点京东刑狱。其夫赵明诚,出身宰相之家,由太学生入仕,历守莱州、淄州,终知江宁府,著有《金石录》。这样官宦家庭出身的李清照不可能改嫁,所以改嫁之事不可信。

清代更有许多学者为李清照改嫁“辩诬”。学者卢见曾根据李清照与丈夫赵明诚真挚坚贞、生死不渝的感情生活,夫妇志趣相投、同研金石的人生佳话,及李清照对《金石录》卷轴百般爱护,赵明诚过世后,她又为《金石录》的出版耿耿于怀、尽心尽力,约在绍兴二十一年(1151),李清照以六七十岁高龄,还表上《金石录》一书于朝廷诸有关事迹,推断改嫁之事不可能发生。李清照曾言“虽处忧患而志不屈”,其他一些词文作品,也都可作相关佐证。卢氏在《雅雨堂本金石录》中这样感叹道:李清照曾经丧乱,犹复爱惜丈夫留下的一二不全卷轴,如见故人一般。其眷恋明诚若是,安有一旦相忍背负之理?

学者俞正燮《易安居士事辑》从几个方面论述了李清照改嫁的不可信。他先采用史家编年的方法排比岁月,从中指责有关著作记载的不可靠,而《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的作者李心传,其所居之地与李清照远隔万里,很可能是误传误听而误载的结果。然后考证了李清照的生平经历,也认为没有改嫁的可能。最后是指出上面李清照那封信的可疑之处,如信中记载了改嫁、不和及矛盾加剧的整个过程,由是李清照告发张汝舟的罪行,涉讼要求离异,应该是正当的行为,为什么信中后面又称此事为“无根之谤”?且以为“已难逃万世之讥”,更“何以见中朝之士”?以至于“清照敢不省过知惭”,把问题说得如此严重呢?再如男婚女嫁为世间常事,朝廷不需过问,但信中怎么会有“持官文书来辄信”诸语呢?此信前后矛盾,文笔劣下,却又杂有佳语,定是经后人篡改过的本子,信中有关改嫁方面的内容,定是后人恶意添加上去的。据此信的内容分析,应是李清照感谢綦崇礼解救“颁金通敌”一案的信函。这是李清照在建炎三年(1129)遭遇的冤案,有人诬蔑她曾把玉壶献给金人,为了洗清罪名,李清照追随御舟作了辨明,此案延续了二年多时间。

近代学者况周颐写文考证了李清照与张汝舟在赵明诚死后的行踪,结论是两人的踪迹各在一方,判然有别,不可能有婚配之事。学者黄墨谷还补充道,綦崇礼与赵明诚有亲戚关系,李清照如果真的改嫁,且还因改嫁而涉讼,会好意思向前夫的亲戚求援吗?赵明诚的表甥,綦崇礼的亲家谢伋在《四六谈麈》中引用李清照对赵明诚表示坚贞的祭文,仍称李清照为“赵令人李”,难道他对李清照改嫁之事会一无所知?李清照自传性文章《金石录后序》约作于绍兴五年(1135),却只字未提自己改嫁之事。李清照晚年曾自称“嫠妇”,意即寡妇,若改嫁后又离婚的话,她能这样自称吗?所以李清照前面那封书信只有为了感谢綦崇礼解救“颁金通敌”一案而作,那才说得通。写信感激朋友数年前的帮助,也是常有之事。

尽管上述学者提出这么多有价值的理由,现代学者王仲闻、王延悌、黄盛璋等人,还是坚持李清照改嫁是无可否认的事实。如黄盛璋《李清照事迹考辨》一文中指出,胡仔、洪迈、王灼、晁公武诸人都是李清照同时代人,其著述的性质又都是史书、金石、目录等严肃的东西,胡仔一书写成于湖州,洪迈一书写成于越州,离李清照生活之地并非遥远,不至于讹传如此。况且这些著作成书时,李清照尚健在,难道这些学者敢于就在李清照面前明目张胆地造谣中伤,或者伪造那封书信,这是不合情理的。何况,南渡后赵明诚的哥哥存诚、思诚都曾做到不小的官,赵家那时并不是没有权势。而“颁金通敌”案发生于建炎三年,李清照那封信写于绍兴三年之后,之间相隔好几年,两事应并不相关。谢伋之所以仍称李清照为“赵令人李”,是在看到李清照改嫁后仍眷眷于赵明诚,为完成前夫遗志而不辞辛苦的事实之后,存心避开有关旧事的做法。中国古代妇女守节之风要到明清两代才趋严格,而改嫁在宋代是极为平常之事,有关官员家中妇女改嫁之事史书中时有记载,甚至对皇室宗女都有诏准许改嫁,所以,宋人对李清照改嫁一事是不会大惊小怪的。至于明、清时期有关学者的那些“辩诬”,主要是卫道士们不能接受一代才女没有从一而终的这段历史“污点”,从而拼命地加以掩饰,力图否认她改嫁的事实,是没有什么奇怪的。

近年又有学者提出“强迫同居”说,认为是张汝舟利用官府司法的力量,强迫李清照同居。过去人们对李清照那封书信中“弟既可欺,持官文书来辄信”一句中的“官文书”,错误理解为“告身”、“委任状”之类的证明文件,张汝舟以此来骗取李清照的信任。其实,“官文书”在这里应指司法判决书之类文件,李清照因“颁金通敌”之谤而被官府问罪,从而成为“犯妇”,按照当时的规定,其出路之一就是沦为官婢而被强卖。张汝舟对李清照这位才女仰慕已久,便用手段搞到有关的官文书批条,并骗取李清照的信任,将她据为己有,所以书信中接着说“呻吟未定,强以同归”,终被强迫来到张家。这样,一个孀妇因冤狱被官府错判而为人强占,这类强迫同居的性质与自愿“改嫁”的婚姻是两回事。由此,前面反对“改嫁”和肯定“改嫁”二说的观点都不能成立。

此说虽有新意,但能成立吗?有学者以为也不足信。张汝舟作为一名有特权、有地位的官员,有必要用司法判决书之类文件去强迫一个近50岁的女词人为自己的妻室吗?再者,既然将“犯妇”李清照断给张汝舟有“官文书”,且只是强迫“同居”,就无所谓婚姻关系,那为何后来李清照要涉讼去谋求官府批准离异呢?同时,赵明诚的两个哥哥都为朝廷命官,权势不小,怎能对弟媳如此受辱之事袖手旁观?尤其是官任“内翰承旨”的綦崇礼,也早该在李清照被逼为人妇之际出手营救,何必等到李清照涉讼要坐牢之时再费力气呢?总之,“同居”一说也经不起推敲。

上述诸说,都能说出一定的理由,然而也有臆测的成分,孰是孰非,谁能判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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