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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法律心理咨询(1)

104.中学生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指为了保证未成年人正常的生存、成长和发展需要,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所享有的权利是相当广泛的,比如只有年满18岁的成年公民才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外,公民享有的一切权利未成年人都享有。此外,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法律还为他们规定了一些成年公民不能享有的特殊权利。可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分为一般权益和特殊权益。一般权益是未成年人享有的、与成年人同样的权益,如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宗教信仰自由等,以及人身权利、继承权利等;特殊权益是指未成年人在生理发育、心理成熟以及学习、就业等方面与成年人不同的需要,加以特殊照顾和保护的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而制定的专门法律,它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体现在以下几点上。

1.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与人俱在的权利。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体现了我国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精神,也是其他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的基本内容。

2.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属于公民的民事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这条规定体现了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原则,如果发生了侵害,就应当由侵害者承担赔偿或者其他民事责任。此外,保护财产权利还体现在未成年人在家庭中取得生活费、教育费的权利;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继承权。

3.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又作了特别强调的规定,要求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为未成年人创造受教育的良好外部环境。

4.保护未成年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其他合法权益是指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以外的,法律规定的应予保护的权利。例如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劳动权(部分未成年人)、休息权、物质帮助权,以及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司法保护权等等。

上述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都是由宪法和民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明文规定的,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任何妨碍未成年人实施上述种种权利的行为都是违法甚至是犯罪的,都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105.中学生犯罪也要判处刑罚吗

生活中,有些未成年人由于年幼无知,或是由于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或是沾染上了不良习气,甚至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歧途。但是国家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要依据不同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未成年人在涉及刑事法律关系中时,他们的行为和责任能力由《刑法》做了规定。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采用了四分法。

(1)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4)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岁的人不论实施了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均不属犯罪,一般也不予以处理(某些不足14岁的少年劳教人员例外)。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少年犯罪,就是指与成年人犯罪相对应的未成年人犯罪。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未成年人也要根据自己的身心发育程度来相应地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106.中学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般意义上,交通肇事都是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人才可能发生。未成年人多数没有参加工作,少数参加工作的也不会让其开车。因为报名学习开车时就要求年满18周岁。所以,未成年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并不多见。但是,从法律上来说,未成年人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因为:首先,法律要求犯罪主体所必须达到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构成本罪。其次,犯罪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事故。交通法律法规约束社会每一个成员,开车的、坐车的、骑车的、走路的,老的少的,男的女的,都应当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谁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就由谁承担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交通日益成为人们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汽车作为主要的交通工具进入千家万户,也为未成年人开车提供了客观条件。希望未成年人认真学习交通法律法规,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真正把交通法律法规作为生命之友。

107.伪造、变造货币构成犯罪吗

货币是用来作为等价交换的中介和媒体。货币出现以后,商品交换变得更加容易。现代社会中,货币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货币是一种价值符号,货币的价值取决于它的面值,而不是生产货币的代价。因此,自从有了货币开始,就有不法之徒投机取巧,伪造、变造货币。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将伪造、变造货币行为作为犯罪,处以重刑。我国《刑法》为了保护合法财产,维护社会主义金融秩序,将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防伪技术等特征,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规定为伪造货币罪;将对货币采取挖补、剪贴、揭层、拼凑、涂改等方法进行加工处理,增大票面面值或者增加票张数量的行为规定为变造货币罪。伪造、变造货币是假币的直接来源,这是法律打击伪造、变造货币的直接原因。在这里,货币包括我国的货币(人民币和港币)和外币(如美元、日元、英镑、马克)。未成年人伪造、变造货币,同样是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仅如此,国家发行的国库券和其他有价证券、合法发行的股票、债券也同样受法律保护。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和股票、债券,数量较大的,也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08.中学生倒卖车票、船票承担什么责任

车票、船票是交通运输企业印制的、出售给乘客用作乘车、乘船的凭证。法律没有限定乘客的特定条件,只要支付一定的票价,任何人都可以得到他想要的车票或船票。购买车票船票的自由是公民行动自由的一个具体表现。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乘坐预定的车船时,购票人有权向卖票的单位和个人退票。由于交通运输的发展速度跟不上广大人民出行的需要,所以,每年的假期,各种车票船票都非常紧张,供不应求。一些不法之徒乘机购买大量的车票船票并转手加价出售,牟取暴利。为此,运输企业采取了增加运输能力、加强售票管理等许多措施,公安机关也加大了打击力度。我国《刑法》也规定,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构成倒卖车票船票罪,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格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未成年人应当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自己不去倒卖车票船票,也不去倒卖其他比赛门票、晚会门票或者电影票。当自己的家人或者同学有上述行为时,主动说服教育。

109.中学生故意杀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对任何人而言,生命只有一次。生命的不可重复性决定了生命的宝贵。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许可随意杀人。为了表示对生命的慎重和人道,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干脆取消了死刑。我国《刑法》虽然保留了死刑,但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除了正当防卫而杀死他人以外,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未成年人年少气盛,做事缺乏考虑,动辄用刀扎人。如果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继续实施杀人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行为可以表现为多种多样。实践中常见的有用棍子打死、用刀扎死、用绳子勒死、用药毒死等。但是,法律并不要求特定的方法。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引起他人死亡的结果,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的方法不影响定罪。值得注意的是,以下情况都要定故意杀人罪:

1.不作为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不作为是指“当为而不为”,是指行为人拒不实施法律要求他作出的行为。如父母养育未成年的孩子,医生抢救病人,公安人员抓捕罪犯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2000年5月曾经判处了一个母亲的故意杀人罪。因为该母亲看见她的出生仅20天的婴儿趴在婴儿床上而没有给婴儿翻身,致使婴儿窒息死亡。从法律上说,“见死不救”并不简单是一个道德问题,特定条件下的“见死不救”也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2.“大义灭亲”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大义灭亲”是指成年家长或者监护人杀死其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亲属的行为。多半表现为父母私自杀死有不良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子女。我国法律保护任何人的生命权,违法犯罪的人也不例外。除了违法犯罪的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权益的犯罪,必须采取杀死的方法才能避免他人权益损害的正当防卫以外,即使我们抓到了罪犯,应当交给司法机关处理,不得私自用刑,更不得私自杀死。

3.杀死婴儿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胎儿不是独立的生命,仅是母体的一部分。伤害了孕妇的胎儿,可能要伤害孕妇的身体健康。以对孕妇的伤害定罪。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引产、流产等杀死胎儿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从胎儿脱离母体独立呼吸开始,他便称之为婴儿。婴儿是一个独立的人。他的生命是独立的,是不受非法侵犯的。杀死刚出生的婴儿(包括女婴和有残疾的婴儿)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4.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自杀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但帮助他人自杀构成犯罪。帮助他人自杀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对其精神上予以鼓励,物质上予以帮助使他人自杀的意图得以实现的行为。“安乐死”就是国际上较常见的帮助他人自杀行为。我国法律不许可“安乐死”的存在,对他人自杀提供任何帮助都是法律所禁止的。由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意识和自制力都不健全,教唆他们自杀也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并不要求将被害人杀死。被害人没有死亡或者身体没有受到任何损害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有杀人的故意和杀人的行为,故意杀人罪同样成立。由于故意杀人罪是一个重罪,我国《刑法》处罚也较重。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义愤杀人、防卫过当杀人、受被害人长期迫害而杀人等。

110.中学生用刀子捅人是否要受到制裁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依照上述刑法,故意用刀子捅人是犯罪行为,如果有杀人的故意,就是犯故意杀人罪;如果只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就是犯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4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上所讲的重伤,不仅指肢体残废,而且包括毁容、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受到严重伤害,有其一项即为重伤。

由此可见,故意用铁条磨成利器捅人,不管是捅死,还是捅伤,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绝对不是不捅死就没有关系。

用类似刀子的利器捅人,是一种极为凶残的暴行。有的中学生动不动就挥拳弄刀,结果是害人害己,走上犯罪的道路。要知道,挥舞类似刀子的利器是很难控制的,轻则致伤,重则丧命,岂能儿戏!因此,必须认识到用类似刀子的利器捅人带来的严重后果,千万不能轻举妄动。不然,害人害己,还害家长,严重的甚至会造成自己终生的痛苦和创伤。中学生朋友,切莫掉以轻心,要万分警惕啊!

111.为报私仇打群架是否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加以反击的一种合法行为。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而对合法行为则不能实行“防卫”。

(2)必须对实际存在并且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3)必须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防卫,而不能对第三者实行。

(4)正当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显然,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免受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措施,只有对不法的、正在进行的、实际存在的侵害行为才能这样做,并且只能使不法侵害人遭受损失,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者造成损害。

《刑法》第20条还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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