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政策的演变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障政策分析
社会保障政策是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社会政策。在我国,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优抚安置等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从各个方面来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并按照社会主义原则建立了一套社会保障制度。其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以计划经济为体制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受前苏联经济体制的影响,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即国民经济完全按照指令性计划进行生产和供应,城镇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属物,农村社队亦是“一大二公”的大集体,社会成员既不能流动,也没有所谓的失业现象,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均被牢固地束缚在各个组织之内。
2.保障体系的板块结构
中国传统的社会保障政策是由相互独立的国家保障、企业保障、农村保障三大板块组合而成,它们之间没有交叉性。例如:
在城镇,福利保障、社会救助就只面向那些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将在职职工排除在外,而企业或单位提供的各种福利保障又严格局限于本企业的职工,职工的生活困难和不幸均只能由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在农村,各社队只负责本集体内的社会成员和孤老残幼的生活保障问题;国家的救灾救济只面向农村社会成员而不面向城镇社会成员,等等。板块结构的实质是国家、企业、农村集体组织相互分离和自我封闭。
3.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
传统的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以企业和单位为主体,在城镇,“企业办社会”是个普遍现象,社会保障基金很不健全。在农村,开展互济互助型的养老保险也很不普遍,合作医疗制度也不健全。
这种社会化程度很低的社会保障体制,实质上是把社会保障的责任和行为置于企业或家庭,使劳动者的生老病死过多地依附于单位和家庭,使很多企业因费用支出过大,不堪重负、面临困境。
另外,社会化服务程度低,繁琐的待遇发放和人员管理工作也给企业造成了不应有的、沉重的事务性负担,同时也制约了社会保障分散风险功能的发挥。
4.现收现付的实施方式
传统的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方式是现收现付,即国家每年通过财政预算拨出专款用以有关福利、救灾救济、优抚事业等社会保障项目的开支;企业每年从收入中按统一比例计提职工的福利费、支付退休者的养老金等;农村社队也根据当年收益情况进行统一的公益金提取,分配并补贴“五保户”、合作医疗等。由于各种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都表现为现收现付制,没有任何基金积累,当20世纪80年代以来退休者队伍不断扩大时,国家的负担就日益加重。
5.保障待遇的无偿性和差别性
无偿性表现为:在传统的社会保障模式中,社会成员无偿享受各种有关社会保障待遇,不用缴纳任何费用,现代社会保障应当强调的权利义务相结合的原则被摒弃,享受社会保障成了社会成员的一项单纯的权利。差别性表现为:首先,城镇社会成员享受着以高就业、高补贴、低收入为特征的全方位的社会保障,而农村社会成员只有“五保户”和合作医疗以及有限的救灾救济,养老则以家庭养老为主。其次,在城镇也不是全体社会成员都享受社会保障,传统的社会保障是一种“就业保障”模式,只有社会成员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获得正式工作,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其家属也能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而不在上述单位工作的其他社会成员,则被排除在保障体制之外。
再次,即使在城镇就业的劳动者,也并不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障。
国有企业及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和正式职工享受比较全面的社会保障,而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工作的职工则只能比照前者享受一定的保障待遇。
6.实施手段是以政代法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社会保障政策不是依靠法律而更多的是依靠行政手段的强有力干预来实施的,如新中国成立时至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的立法机关从未制定过一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最高层次的法规是1951年由当时的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其他诸如救灾救济等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主要依靠发布临时性的指示、命令等政策文件来作为实施手段。因此,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基本上是以政代法。
二、市场经济体制对社会保障政策的要求
我国原有的计划经济基础上所形成的社会保障体制及政策,存在种种问题和弊端。自1978年以来所进行的改革,本质上是以市场为导向的。1992年又正式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因而,原有的计划体制下的社会保障体制就失去了它的经济基础。生产社会化、劳动力市场化、追求高效率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与此相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也是高度社会化、一体化和高效率。
1.市场经济要求劳动力自由流动
经济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优化资源配置,使其发挥最大效用,促进经济的迅速增长。效率优先的关键,在于生产要素(包括资金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劳动力作为最活跃最积极的生产要素,其流动成为经济运行的关键环节。这就要求打破形形色色的阻碍人力资源自由流动的人为障碍,形成统一的国内劳动力市场。
2.市场经济要求转变政府职能,转变企业经营机制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在竞争中,优胜劣汰,不可避免会出现两极分化,强者愈强,弱者愈弱,产生社会不公,导致社会矛盾,甚至发生社会骚动。为了维护社会安定,政府必须采取措施,对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给予物质帮助,以满足他们的生存需要,它是不追求效率甚至以牺牲效率来保护弱者、维护公平。
作为效率的辅助机制,从根本上说是有利于市场机制的发育和形成的,但它是在市场之外实行的,因此,这种职能只能由凌驾于一切竞争者之上或之外的国家与社会来承担,归根到底,社会保障制度应当是一种由政府进行的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是一种政府职责、政府行为。
三、社会保障政策的调整
1951年2月26日,中国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建立社会保险体系,为劳动者提供包括退休、疾病、工伤、生育、遗属等项目在内的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同时,还建立了有关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工作的各项制度,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障事业也进行了投入。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6-1976年),社会保险制度受到破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被撤销,社会保险费用由企业自己负担,不再进行社会统筹,实质是将社会保险退回到了“企业保险”。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会保障事业得以恢复和发展。从1984年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进行了国有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拉开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序幕。同时,在国有企业部分职工中建立待业保险制度。此后,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也相继启动。随着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在全国范围的推广,部分有条件的省开始逐步提高统筹层次,由市、县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随着个人缴费制度的实行,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养老保险机制开始形成。
1993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社会保障改革的目标:
到20世纪末,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1998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提出建立三条保障线,确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构架,使之构成现实条件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
1.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改革
从企业自我保障到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实现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合理负担,再到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三个重要步骤。
1984年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为重点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企业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企业中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曰益显现出来。对传统的退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是势在必行。通过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实现了退休费用在较大范围的统筹调剂,风险共担,解决了企业退休费用畸轻畸重的现象,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了公平合理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