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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宋明理学对客家妇女生活的影响(2)

《康熙武平县志》卷二《风俗志》:婚丧循乎古礼,衣食不尚奢靡。

《道光清流县志》卷一《风俗》:若夫民俗,男妇淳朴……婚礼,则男女以正,婚姻以时,犹近于古……好礼敬上,婚嫁以时,男女有别,饶有古风。

《同治安远县志》卷一之八《婚礼》:安远婚礼,虽不能尽合古之六礼,然亦大略近之。礼有纳采、问名,今俗备物传庚近之;礼有纳币,今俗茶礼定聘近之;礼有纳吉、请期,今俗备仪报日近之。即冠礼不行于男,而女将嫁,必请老成福妇,行礼告祖,加饰冠于髻,俗曰“上头”。礼有亲迎,今俗陈物迎轿,子弟宾客,候于门外,名曰“接亲”。虽婿未亲行授绥,亦无害于礼。礼有合卺,今俗交杯近之。礼有庙见及见舅姑,今俗拜堂近之。拜毕陈贺鞋,内有巾,即奉巾之义。

具果汤,即进枣栗之义。名虽异而意存,风犹近古也。

《民国长汀县志》卷十七《礼俗志》:婚礼……凡订婚先凭媒妁,通庚帖。男家接收后,将婚帖取决于星算,或卜之以为吉,则遣媒妁议聘币。

这些记载反映的明清时期客家地区的主流婚姻形式,即所谓“大婚”,已与全国大多数地区一样,纳入了儒家礼教的轨道,各项仪式大都遵照朱熹的《家礼》。此外,客家地区还流行着多种落后、畸形、野蛮的婚姻形式,它们是封建纲常与客家地区贫穷落后的现实相结合的产物。

一曰“童养媳”。闽西、粤东客家地区称为“新婢子”、“细新妇”,在赣南某些地区则称为“稚配”。一般做法是:“有子嗣之家,抱养人家的幼女或女婴为养女,有些抱来时仍要喂奶,年幼时以兄妹相称,待双方长至婚龄时,由父母做主成婚。童养媳没有宴客贺喜之俗,多在老历年三十夜圆房(完婚)。届时童养媳在三十日下午梳洗‘上头’,换上新衣服,由父母带领,双双行拜祖礼。晚上,吃过团圆饭后,开始同房结为百年夫妻。也有幼小时由双方父母议定,先带到男家,由双方母亲陪伴,同睡一床,作为象征性的夫妻同房。然后,由女方母亲抱回去抚养。平时年节或有喜庆、婚丧,都以姻亲关系来往。待女方长至婚龄,由父母邀请亲友送女方归男家,男家设宴款待,夫妻拜祖成婚。但也有童养媳一直住在男家,与未来配偶同吃同住同劳动的,只是未举行婚礼前不能同睡一张床。”梅州市地方志编委办公室编《梅州客家风俗》暨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12月版,第33~34页。

童养媳婚其实是中华民族比较普遍的婚姻形式,其起源相当古老。客家地区的童养媳婚俗,只是较全国其他地区更为盛行而已。嘉庆《平远县志》曰:近则女孩始生,即有抱养为媳者,始犹贫俭之家倡行之,今则士大夫家亦以为便。

同治《赣州府志》曰:多童养媳,每在髻龀或哺乳时入门,略具花烛仪,及长,择吉祀祖而配之,谓之合帐,虽不备礼,而贫家可免溺女之患。

光绪《嘉应州志》曰:州俗婚嫁最早,有生仅匝月即抱养过门者,故童养媳为多。

此俗自明清以至民国时期有愈演愈烈之势,民国时期的一些调查资料说明赣闽粤各地的童养媳比例都相当高,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贫穷。〔清〕道光《信丰县志》“风俗”门曰:至娶髫龄之媳,因婚嫁颇繁,闾阎财匮,男长而不能婚,女大而不能嫁,故从幼议过门,不事妆奁,彼此节省,虽奠雁之文不举,合卺之礼不讲,尚可曰贫不周事。

客家人经济困难,却特别爱面子,因而在正式的聘娶婚中,有种种奢侈铺张之举。民国《上杭县志》“礼俗志”曰:惟俗尚日趋繁华,女家以妆奁不丰恐失体面,于是多索聘金猪酒;男家亦以争体面,故事事必求其丰,致有鬻田宅以行之者。卒之婚嫁两难。

穷则思变,童养媳婚是贫穷人家应付奢侈婚姻之俗的一种变通办法。《同治安远县志》曰:婚事沿习,间有稚配之俗。虽非古礼,然揆厥由来,亦贫啬者变通法耳。使皆长而行六礼,力有不能,兼之俗尚摆牲棹迎,妆奁即非厚饰,物力亦非易办。贫者多,富者少,有两省,无两难,故尔来贫少溺女,未必非因稚配而开一救生之门也。且稚嫁后,或养夫家,或许其归宁父母,即养于娘家,俱俟年长,新洁衾枕,择期设酌,拜翁姑,受训语,然后同寝处,名为“合帐”,亦自近乎礼也。

作者带着同情和赞许的口气记述了本县的“稚配”即童养媳之俗,认为贫穷人家无力按六礼婚娶,采取这样的变通办法,解决了穷人男婚女嫁的难题,还捎带着减少了溺杀女婴的恶俗,是一种“近乎礼”的好办法。但作者不知,做童养媳的客家妇女,由此付出了多少代价,饱尝了多少辛酸!童养媳的社会地位很低,大多数受到残酷的虐待。养家通常不把她们当自家人看待,视为奴婢,衣不遮体,食不果腹,蓬首垢面,畏缩惊恐,连未成婚的小丈夫也可以随便欺负她。有的童养媳甚至被虐待致残、致死。有的配偶五官不端正,人品不好,或弱智傻瓜,也无法摆脱,只好认“命不好”,受一辈子折磨。所以,有不少童养媳年纪轻轻就夭折的民国《龙岩县志》“礼俗志”载: “惟妇人无知,酷待女孩,每至夭折。”,也有很多童养媳忍受不了折磨而自杀轻生。例如,旧时永定县就曾出现13个童养媳秘密邀约在一起,集体在高陂桥下跳潭自杀的惨剧。其中一个迟到,当她边痛哭边脱鞋正要往潭里跳的时候,被过路人发现,抢救而幸存。江斌《客家婚俗数则》,载《闽台婚俗》,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年。

二曰“等郎妹”。与童养媳相似而稍有不同的另一种畸形婚姻形式曰等郎妹。一些婚后久未生育的人家,先行抱养别人的幼女,等待自己生子,长大后配为夫妻。这种婚姻女大于男,甚至出现“十八女子三岁郎”的畸形现象,造成许多家庭悲剧。倘若男家没有生男孩,等不到郎,等郎妹长大了,或是招郎,或是外嫁,由男家做主。有的“等郎”夭折了,等郎妹竟被迫与公鸡或碓子拜堂行婚礼,守寡一辈子。

在客家山歌中,我们听到了当童养媳、等郎妹的客家女子沉重叹息和愤怒反抗的心声。下面这几首山歌,控诉了“等郎妹”畸形婚姻对于客家女子的无情摧残,是千万等郎妹心头沥血、饮泣吞声的哀歌:十八女子嫁了三岁郎,朝朝夜夜抱上床,共床睡了无话讲,心中无病也成痨!十八娇娇三岁郎,晚晚爱□牵入房。镜子面前照一照,唔知是仔还是郎。

十八娇娇三岁郎,半夜想起痛心肠。等得郎大妹又老,等得花开叶又黄。

十八娇娇三岁郎,睡目爱揽上床。唔系看你爷娘面,三拳两脚打下床。

等郎妹,真苦凄,等到郎大妹老哩,等到花开花又谢,等到团圆月落哩。

面对黑暗社会的重压、不幸婚姻的折磨,她们大多不能认清造成不幸的根源,只能怨自己命苦。于是有些人希望出现偶然的事件,给自己的命运带来转机。下面是等郎妹用山歌传达的哀怨心声:别人老公像老公,的老公死猫公。保佑猫公快快死,等画眉飞出笼。

希望自己的丈夫早死,好像不近人情,但对于一颗被重压扭曲了的心灵,这是她们唯一的盼头了!三曰“隔山娶”,流行于侨乡,闽西客家以永定县为多。因为男子年轻未娶即出洋过番去了,父母就在家乡为他说定一房媳妇,娶回家中作“看家婆”,既为家中添一个劳力,父母年老时又有人照顾服侍。由于新郎不在家,举行婚礼时一般提一只公鸡代替新郎,新娘入门就与公鸡拜堂。“看家婆”徒有为人妻子的虚名,实际上往往终身守寡,处境极为凄惨,所以有人戏称这种妇女为“嫁魂魂”。“看家婆”守活寡一辈子,自己无儿无女,最后只好买儿女抚养。

四曰“二婚亲”,即寡妇或离婚妇女再嫁。这种女人在社会上备受歧视,结婚仪式不能与普通婚姻同等,不得穿红衣,不得在厅堂正门出入,再嫁时要提前一两天离开原来的家,有的地方还要在半路上轿,接亲时间不能在晚上而在白天等等。不过,能准许二婚还是好的,有的地方根本就不准寡妇再嫁。倘若寡妇不守族规家法与人有私情,要受到族中严厉的惩罚,最残酷的是被绑在箩中沉于江底活活淹死!笔者曾在客家地区发出问卷,问题之一是:客家妇女、特别是寡妇,若不遵守礼教,发生与人通奸、私奔、乱伦等情形,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有没有具体的事例?胡国章的答案:客家妇女,特别是寡妇,若不遵守礼教,发生与人通奸、私奔、乱伦等情形,就会受到严厉的处罚,一般用竹做的大猪笼,把她关进去,由数个青壮年扛着游社,由长辈宣布她的丑闻,丢入池塘或溪中,约五分钟后捞起,放其回家,以此惩罚。

五曰“冲喜亲”,订婚之后,婚期未到,而未婚夫或公婆病重,按照迷信的观点,可以用结婚的“喜事”冲掉“邪气”,因而提前匆忙结婚。结果往往使一些年轻女子,冲喜之日即成守寡之时,青春幸福成了封建迷信的殉葬品。

六曰“赘婚”,女儿不出嫁而招婿入赘,称为赘婚。客家人称为“招老公”。“赘婚”的起因,从女方来说,一是家中没有子嗣,招婿以继香火接嗣传代,并防穷养老;二是女方家中有种种困难,乏人照顾,招婿以服役;三是因女儿不忍离开父母,故招婿入赘。从男方来说,主要是因家境贫穷,无力娶妻,只好上门入赘。在男权社会里,正常的婚姻是女子嫁到男方家中,这种男人嫁到女方家中的赘婚,被讥为“倒插门”,入赘的男人是没有社会地位的,备受歧视。在手续上,一般男方必须立下字据,说明入赘后改从女方之姓,子女也从母姓;有的男方本人虽不改姓,但子女也须全部或部分从母姓。结婚仪式也比较简单。这种上门女婿,在家里毫无地位,实际上形同服劳役。招女婿上门的妇女,在家中地位相对高一些,但在社会上的地位也是低的,因为其婚姻是一种不正常的婚姻,其丈夫被认为是无能的没出息的男人,在妻从夫贵的社会里,其地位当然是不可能高的。

此外还有换亲、转亲、典妻、契约婚等特殊的婚姻形式。

换亲多出于双方有男有女之贫家,儿女长大后,因家境贫困,婚嫁艰难,便物色儿女双方年岁相当者,经介绍人撮合,互相匹配。

转亲系夫妇结婚后,男的因病或其他事故死亡,经人介绍并得女方同意,转嫁给丈夫的哥哥、弟弟或邻居的堂兄弟。这实际上是古代少数民族收继婚的遗存。

典妻是妻子被丈夫作为财物一样出典,得钱还债,在这种场合下妻子是物不是人的地位就更直截了当了。

在封建的包办婚姻制度下,客家妇女的婚姻都是不幸的,由于封建礼教的压迫和束缚,大部分妇女做了不合理婚姻的牺牲品,其中又以寡妇承受的不幸最多,作出的牺牲最大。

如前所述,自宋明理学取得思想界统治地位以来,在反对和阻挠寡妇改嫁的问题上,国家权力与理学家们的舆论互相配合,有越来越强固、越来越僵化的趋势。理学家们强调失节事大,饿死事小;宗法制度紧跟而上,制定出各种“规范”、“家训”,对妇女的管束越来越严;而国家政权则通过表彰贞节,制造出越来越多的贞女、烈妇,从而使寡妇再嫁难而又难。

在客家地区,由于理学植根的深厚,妇女们受节烈观念的残害可能比其他地区更深,客家地区曾经到处可见的贞节牌坊,是客家妇女崇尚贞节的历史见证。贞节观念的流行,使它演化为客家地区的一种风俗。梁伯聪《梅县风俗二百咏》有一首专咏此俗,曰:“毕生贞守励冰霜,殁葬东郊骨亦香。郑重马家书烈妇,路人指点石牌坊。”转引自《梅州客家风俗》,梅州市地方志编委办公室编,暨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

贞节观念的含义是发展变化的。早先尚有“守节不屈曰正,见义敢为曰烈”的看法南宋《临汀志》为贞烈下的定义。,但自宋明理学占据统治地位后,则正如鲁迅先生指出的,“节是丈夫死了,决不再嫁,也不私奔,丈夫死得愈早,家里愈穷,她便节得愈好。烈可是有两种:一种是无论已嫁未嫁,只要丈夫死了,她也跟着自尽;一种是有强暴来污辱她的时候,设法自戕,或者抗拒被杀,都无不可。这也是死得愈惨愈苦,她便烈得愈好,倘若不及抵御,竟受了污辱,然后自戕,便免不了议论”鲁迅《我之节烈观》,《鲁迅全集》第一卷《坟》,人民文学出版社,1956年。。

明清以来,客家妇女节孝贞烈的观念,大抵如鲁迅所揭露的那样,各地节妇烈女的数量也普遍增加。兹据乾隆《汀州府志》所载,将宋代以降汀州及所属各县的节孝、贞烈妇女数制成下表:又据乾隆《嘉应州志》,一个嘉应直隶州(仅比一个县的范围大一点)就有烈女136人。其中竟有一家就出了好几位烈妇、烈女的,如太平天国时期,粤东纯客县平远县人萧步青任河南永城县丞,城被太平军攻破后,其“妻女侄妇同时殉难,分祀昭忠节烈祠”黄遵宪《为萧少尉步青作》诗前小序,见《人境庐诗草笺注》卷二,第146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1版。

在宋明理学贞烈观及官府旌表政策的影响下,社会风习出现许多反常的现象。父母、族长、族人为了获得旌表,期望乃至逼迫女儿去死,就是其中一例。俞正燮的一首诗歌写道:闽风生女半不举,长大期之作烈女。婿死无端女亦亡,鸩酒在尊绳在梁。女儿贪生奈逼死,断肠幽怨填胸。族人欢笑女儿死,请旌藉以传姓氏。三尺华表朝树门,夜闻新鬼求还魂。

俞正燮:《癸巳类稿》卷13《贞女说》。

这里所谓闽风,自然包括了闽西客家地区的风习。于此可见贞节观念对客家妇女毒害之深。

又可见客家妇女在这种节烈观的束缚压抑下,过着那种生不如死的非人生活。封建政权对于妇女的迫害,又见于司法对妇女的歧视问题上,例如清嘉庆四年(1799年),福建长汀钟学友被妻郭氏毒死,原来郭氏八岁就到婆家为童养媳,备受丈夫虐待,钟又把女儿出卖,这才起意害死丈夫,结果她被凌迟处死档案,内阁全宗?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第3112号。。司法表现出,夫妻犯同样的罪,夫减刑而妻加刑,夫对妻犯罪,至重判绞决,而妻则重至最酷烈的刑法——凌迟。这是法律对夫妻的主从关系的肯定。

不过,国家、社会和宗族对于寡妇的控制,归根结底是以利益为趋归的。当宗族需要寡妇留在家庭中,以免劳力和财产外流时,就会配合社会上流行的贞节的观念,把寡妇控制在家庭和宗族内;但当寡妇留在家中反而会影响到家族对财产的分割时,宗族又会置贞节观念于不顾,强迫寡妇再嫁。这种现象,在全国具有普遍性,在客家地区也是如此。但客家地区寡妇再嫁的比例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特别是低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学者的研究表明《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 位述论》,原载《清代研究集》第五集,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在清代,寡妇再婚的现象具有一定普遍性。比如在上海,“闾阎刺草之家,因穷饿改节者十之八九”同治《上海县志》卷二十四《列女》。。也就是说,清代上海地区的一般百姓中,改嫁的女子占到寡妇的百分之八九十,是绝大多数。而客家地区寡妇再嫁的比例就低得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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