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GATT时代相比,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这表明发展中国家迫切希望通过WTO多边贸易框架来解决贸易磨擦。
如果没有一个解决争端的办法,以规则为基础的体制将因为其规则无法实施而变得毫无价值。从一定意义上说,争端解决机制的存在和加强正是多边贸易体制比许多其他国际组织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国际社会之所以重视这一多边贸易组织的重要原因之一。
2.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随着各国经济的日益密切,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加剧,贸易摩擦也日益增多。为确保贸易能公平、公正地进行,需要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程序和机制。从GATT的争端解决条款到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日趋完善和成熟。
GATT第22条和第23条为产生贸易争端的缔约方提供了“双边磋商”和“总协定介入协商”两种程序,以期通过心平气和的方式解决争端。当双边磋商难以达成协议时,争端的申诉方可将争端提请缔约方全体进行处理。以后,GATT体制不断对这两项争端解决条款加以修订和补充。1950年总协定设立“工作组机制”,由工作组将有关争端的事实和解决写成没有约束力的报告,作为一种咨询意见提交缔约方主体。1952年总协定决定设立“专家小组程序”以回避争端当事方。1958年总协定通过决定提出要强化总协定理事会在协商前后的作用。1966年总协定又对争端解决条款进行程、序性机制的细分。1979年东京回合缔结了《关于通知、磋商、争端解决和监督的谅解》,对争端解决程序作了重大发展,使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初具了“国际法院”
的模式。然而,GATT争端解决与程序是属于调解和规劝性的,主要是通过“磋商”机制,利用各缔约方的合作精神来最大可能地解决争端,缔约方全体或理事会的最终裁决不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正如曾任GATT总干事的奥利维尔朗所说:“缔约方全体对争端解决措施实施的监督,实际上有赖于一种道德压力以及政治压力。”另外,GATT争端解决程序没有确定的时间表,裁决容易被阻挠,致使许多案件久拖不决。
为了进一步强化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乌拉圭回合谈判较全面、彻底地对GATT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作了改进,并最终形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DSU)。DSU既保留了GATT历年来的有效做法,又对原来的机制作了重大改进,其核心是精细的操作程序、明确的时间限制以及严格的交叉报复机制。通过这样一个强化了的机制,WTO希望能更迅速、更有效地处理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和摩擦、维护它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督促各成员更好地履行各项协议的义务及其所作的承诺。
3.WTO统一、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DSU)由273条款和4个附录组成,适用于《建立世贸组织协议》本身及其4个附录中除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以外的所有协议。
DSU指出,WTO的争端解决制度是保障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的核心因素。WTO成员承诺,不应采取单边行动以对抗其发出的违反贸易规则的事件,而应在多边争端解决制度下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和裁决。WTO总理事会可以以争端解决机构(DSB)的名义召集会议,以处理因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的任何协议所引起的争端。
DSU对争端解决的基本方法与程序作了极为详细的规定。其基本程序包括:磋商;斡旋、调解与调停;专家小组;上诉审查;对争端解决机构的正式建议或裁定的监督执行;仲裁;补偿与减让的中止以及“交叉报复”等。
(1)磋商程序磋商是GATI、一开始就已确立并长期奉行的解决成员之间贸易纠纷的首要原则。WTO的DSU对该程序最重要的改进是对磋商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时间表。一般情况下,各成员在接到磋商申请后10天内应对申请国作出答复,并在接到申请后30天内展开善意磋商,磋商是秘密进行的,并不得妨碍任何成员在任何进一步程序中的各种权利。这一程序是给予争端各方能够自行解决问题的一个机会。
(2)斡旋、调解与调停程序与磋商程序不同,这一程序是争端当事方同意而非强制选择。它也是秘密进行的,既可以在任何时候开始,也可以在任何时候结束。WTO总干事可以依其职权开展斡旋、调解和调停。一旦斡旋、调解和调停被终止,投诉方即可请求建立专家小组。并且,只要各方同意,在专家小组工作期间仍可继续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
(3)专家小组程序这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程序,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专家小组的建立才真正开始了多边贸易体制争端解决程序。专家小组一般由3位专家组成,除非争端各方一致同意,否则争端当事方的公民或在争端中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公民都不得作为有关争端的专家小组组员。专家小组原则上在6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内提交最后报告。在专家小组提出报告以供各成员传阅后20天至60天间,除非某争端方提出上诉或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采纳此报告,该报告即视为通过。
(4)上诉审查程序这是一项新增加的程序。为受理专家小组案件的上诉,DSU设立了一个7人组成的“常设上诉机构”。只有争端当事方可就专家小组报告提出上诉。上诉审理的范围也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中论及的法律问题及该小组所做的法律解释。上诉案审理期限原则上为60天-90天。上诉机构可以维护、修正、撤销专家小组的裁决结论。上诉机构的裁决为最后裁决,当事方应无条件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这就形成了WTO独特的两审终审制,增强了争端解决机构的权威性和灵活性。
(5)对争端解决机构的正式建议或裁定的监督执行这是DSU确立的一项具体的监督措施。在专家小组及上诉机构的报告被采纳后,该报告即成为争端解决机构的正式建议或裁定;有关成员应向争端解决机构通报其执行这些建议或裁定的意向;,如果不能马上执行,应当确立一个合理的期限。从专家小组建立之日起到争端解决机构确立了上诉执行期限为止,时间上不应超过15个月,最长不应超过18个月。
(6)补偿与减让的中止以及“交叉报复”
如果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定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实施,申诉方可以申请授权采取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措施,但必须遵守各项原则和严格的程序,一般是申诉方应首先中止相同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在这种做法不奏效时,可以要求中止同一协定内其他部门的减让和义务;如果这种行动仍不能使当事方执行裁决,则申诉方可以中止另一有关协议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这后两项内容即所谓的“交叉报复”,无疑将提高制裁的力度。一个案件经过全部程序直到做出首次裁决,一般不应超过1年,如果上诉,则不应超过15个月,如果案件被认为是恶劣的(如涉及易腐商品),案件不应超过3个月。
WTO更自动、更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保障了各成员的权力与义务的大体平衡,任何一方不能将其不符合WTO的做法强加于另一方。有了这个机制,许多不能通过成员方之间双边磋商解决的纠纷与争端便有了一条多边的解决出路。
4.争端解决机制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运转提供了保障。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这一机制才使多边贸易体制的一整套贸易规则不再是停留在纸上的条文,而是一套能够发挥实际效力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游戏规则。
对WTO每一个成员来说,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是双重的:它既是一种保护其权益的手段,又是督促其履行应尽义务的工具。尽管这一机制对所有WTO的成员来说都多了一种可供选择的解决国际争端的途径,但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其意义似乎更大一些。
-DSU对发展中国家差别与优惠待遇规定的进一步具体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更有效地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自60年代,GATT争端解决条款中开始对发展中国家作了某些特别的规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DSU则进一步使这种特别规定具体化,规定在争端解决的各个环节都必须给予发展中国家适当照顾。如在磋商过程中,各成员应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困难和利益。
当一项争端为一发展中国家和一发达国家成员之间的争端时,经该发展中成员请求,专家小组中至少应有一位来自发展中成员的专家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强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
-DUS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多边保护机制,对传统的解决国际经贸纠纷的双边途径是一种有效的补充。
由于双边途径中奉行的是实力主义,而发展中国家无论是经济实力,还是贸易报复能力都处于劣势,因此,仅凭借双边途径,发展中国家是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利益的。而在多边的争端解决机制下,各成员方不分大小强弱都有权援引争端解决机制谋求公正合理地解决相互间的经贸纠纷。这将极大地提高多边贸易体制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一定程度上减少或制约了个别国家采取单边行动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争端解决机制公正性的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弱小国家可以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特别在面临单边主义的威胁与挑战的时候,发展中国家可求助于这一多边机制维护自身利益。
-DSU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多边保护机制的同时,也向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争端解决机制作出裁决的法律依据是WTO协议及相关协定、各成员的相关义务,这就要求各成员需将本国现有的国内立法逐步向WTO各项协定靠拢,同时在制定新的法规时要以WTO有关规定为参照,从而促使世界各国经贸政策和作法与WT规则保持一致。为此,发展中国家必将进行一系列任务艰巨的调整与改革。
但WTO争端解决机制远不是完美的。例如采取交叉报复作为制裁手段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否可行,还有疑问。发展中国家受经济贸易实力限制,其采取报复措施的能力有限,对发达国家不一定能构成威胁。年轻的WTO争端解决机制还将经受真正的考验。它到底能否真正有效地解决国际经贸争端,特别是各贸易大国能否尊重并执行它的建议或裁决,人们仍将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