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服装和农产品贸易,一直游离于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自由贸易体制之外,进行着不公平的竞争。在乌拉圭回合中,经过各成员方努力,达成了纺织品和服装协议和农产品协议,逐步实现公平竞争。
按照“纺织品和服装协议”、“多种纤维协议”分四阶段“回归”:
到1995年1月1日,各方至少将协议内清单中的相当于1990年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量16%的产品实施回归;到1998年1月1日,至少再将1990年进口量17%的产品实行回归;到2002年1月1日,至少再将1990年进口量18%的产品实行回归;到2005年1月1日,再将其余所有产品实行回归。
按照“农产品协议”,各成员方要在6年的时间内(基于1986年-1990年的水平)把直接出口补贴的金额平均分期降低36%,实施补贴的出口数量在同期内降低21%,发展中成员方在10年内承担相当于发达成员方2/3的削减义务。
(2)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知识和科学技术日益成为动态比较优势和市场竞争重要手段的条件下,一些国家和地区不愿通过商业途径购买它们,而是以假冒、仿制、剽窃、盗用的不正当手段侵犯知识产权,进行不公平竞争,对科学技术发展构成了严重危害。在乌拉圭回合中,经过各成员方的努力,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就涉及不公平竞争行为作出了排除措施,以保护正当竞争。
(3)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各国政府优先和以优惠的价格购买本国的产品,对别国构成不公平贸易。乌拉圭回合使1979年东京回合达成并于1981年1月1日生效的“政府采购协议”进一步自由化,而且把范围扩展到服务。新协议还加强了保证公平和无歧视的国际竞争条件的规则。例如,该协议要求参加方政府把国内政府和采购程序置于监督之下。据此,受害的私人投标商能够对政府采购决定提出质疑,并能在这些决定和协议不符时取得赔偿。但是目前政府采购协议仍为诸边协议,只对签字方有效。在不久的将来,把政府采购协议变为世贸组织多边协议的可能性较大。
5.透明度原则
总协定要求缔约方的贸易制度有透明度,凡应公布的贸易条例,应予公布。总协定第十条规定,缔约方海关对产品的分类、税费、进出口限制,以及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存仓、检验、展览、加工的法律、法规以及一般引用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对它们熟悉。但本款并不要求缔约方公开那些会妨碍法律的实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会损害某一公司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世贸组织通过建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使透明度原则得到继承和加强。
首先,透明度内容得到进一步明确:
①海关的有关规定:诸如产品分类、估价、税捐和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影响货物销售、分配、保险、仓储等的法令、条例。
②各成员方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规定等。
第二,保持透明度的措施得到进一步规范:
①不公布的贸易政策,不得实施。
②各成员方维持或尽快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法庭或程序。
③确认各成员方已有的调查程序,但要向成员方全体提供该程序的详尽资料。
第三,设立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进行贸易政策审议:
①审议内容:成员方贸易政策与措施;贸易政策的背景。
②审议对象与期限:所有成员方均要接受政策定期审议;依据各成员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确定审议期,世界上最大的4个贸易体(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每2年接受一次审议;在世界贸易中,排名第5至第20位的成员方每4年接受一次审议;其余成员每6年或8年接受一次审议。
③在审议期间,受审议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及时向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提出简要报告。
④世贸组织秘书处负责起草政策审议结果报告,公布并提交给世贸组织部长级大会审议。
6.保障措施和原则
例外总协定第十九条是关于保障措施的主要条款。该条款规定,当一缔约方由于发生意外情况,或者因为承担了总协定的义务,致使某一产品进口数量激增,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到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时,该方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其承担的总协定义务,采取紧急限制性措施,撤销或修改其承诺的关税减让。但是,这些措施应只限于受损害的产品,并且必须严格控制使用这种措施的范围、程度和时间。根据第十九条采取紧急限制措施时必须是非歧视的,并有透明度,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缔约方通报所采取的措施。
世贸组织考虑到成员方经济发展水平的不一致和为减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不稳定和突发因素的破坏作用,允许成员方采取例外和保障措施,即不承担和履行已承诺的义务,对进口采取紧急的保障措施,如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制和特殊限制等。
例外的条件、商品和国家如下:
防止或缓和出口成员方的粮食及必需品的严重匮乏;
多种纤维协议已有的数量限制;
缓解严重的国际收支赤字和急剧增长的贸易逆差;
维护一国的公共道德,如限制烈性酒;
维护居民和动植物的生命安全;
黄金白银进出口;
保护知识产权;
监狱劳动产品;
涉及保持传统文化的艺术品和文物;
维护国家安全;
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
因承担义务而出现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为保证经济发展或经济过渡计划的完成;
区域集团之间相互的优惠等。
实施保障措施的约束条件如下:
①无歧视地实施数量限制;②实施保障措施以前的调查要公开化;③在紧急情况下,进口成员方采取的临时性保障措施,不许超过200天,且须提供明确证据;④实施保障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因特殊原因需延长者,也不能超过8年;⑤任何成员不得寻求、采取或维持任何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的出口销售安排等灰色区域措施;⑥建立对所有成员方的保障措施委员会,以监督实施保障措施的正当性。
7.区域性贸易安排
区域性贸易安排是指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协议组成经贸集团,成员内部相互废除或减少进口贸易壁垒,目的在于保证这些安排能便于集团内部的贸易,而又不提高对非成员方的贸易壁垒。
按照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区域经贸集团可以采取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形式,在这两种形式下,集团内成员之间的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要逐步取消。在自由贸易区内,每个成员可以保留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而关税同盟则对非成员实行统一的关税。
但无论哪种形式,影响经贸集团成员与非成员之间贸易的关税和规章,都不能比经贸集团建立以前更高和更加苛刻。
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谅解”中,继承并发展了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首先确认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等经贸集团对成员间经贸发展和对世界经贸发展的贡献。其次把经贸集团的成立基础从货物贸易延伸到货物以外的领域,如服务贸易。再次,重申成立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的约束条件,并提出具体要求。第一,确定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临时协定的“合理期间”一般为10年,如超过10年,则要向货物贸易理事会作出解释。第二,两者成立的所有通知要接受世贸组织工作组的检查。第三,二者要定期向世贸组织理事会作出活动报告。
8.鼓励各国进行市场经济改革,促进世界自由贸易
所有原则都是要求其成员降低关税、减少和消除壁垒、公平贸易、平等对待一切贸易伙伴、开放市场和依法管理。这些自由贸易原则都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因此,世贸组织鼓励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改革,加快国内市场合理化和法治化的转轨进程。
自由贸易不等于绝对的贸易自由化。GATT/VVTO考虑到世界经济和各成员的发展不平衡,使得自由贸易原则呈现以下特点:第一,不是绝对的贸易自由化;第二,贸易自由化是个渐进的过程;第三,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方贸易自由化进程低于发达国家成员方;第四,鼓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世贸组织对经济转型国家采取鼓励政策;第五,世贸组织不是一个“自由贸易”机构,它只是致力于逐步贸易自由化,使成员方进行开放、公平、无扭曲的竞争;第六,随着整体贸易自由化的发展,部门优先自由化已成为世贸组织加速贸易自由化的重要手段。
9.争端协商解决原则
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一个重要的协议是《关于纠纷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协议》。其主要特点是:第一,适用范围广泛。新的纠纷谅解协定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谅解协定本身、双边贸易协定。换言之,除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外,所有因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属协定产生的纠纷都受到世界贸易组织纠纷谅解协定的管辖;第二,程序规则明确。谅解协定对纠纷双方的协商、总干事长的斡旋、调解与调停、专家组的组成及报告的提出、通过、上诉以及仲裁等都做出了明确的时间限制,而且时间很短。这种规则会对申诉方提供及时的救济;第三,世贸组织构成了一个统一的、透明度较强的纠纷解决制度,而此前总协定的纠纷解决规定比较分散,缺乏一致性;第四,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纠纷解决机制将取代过去通过的双边解决纠纷的做法;第五,授权交叉报复。即报复行为不一定与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义务所涉及的产品有关,进口国可任意选择被制裁的进口产品。这一手段可以使世界贸易组织的裁决更具有威力和效力,迫使违反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的成员方遵守纪律,迅速纠正其不符行为;第六,新的谅解规则,由于机制健全、程序规则清晰、负责审理纠纷的人员条件严格等特点,更趋于司法化。
三、世贸组织下一轮的谈判议题
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各缔约方平均减税幅度达40%,减税幅度涉及的贸易额达1.2万亿美元以上。发达国家到2000年对药品、医疗设备、建筑、矿山及钻探机械、农业机械、钢材实现零关税;到2005年,发达国家对家具、酒、木桨、纸制品及印刷品、玩具实现零关税;到2005年,取消纺织品、服装的进口配额限制,并将纺线、织物、服装的关税降为5%、10%和17.5%;发达国家从1997年7月1日起,实施《信息技术协议》,分四阶段到2000年1月1日起,将280多个税目的信息技术产品实现零关税,发展中国家签字方到2005年实现零关税,涉及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额达6000多亿美元。乌拉圭回合对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贡献在过去5年内初见成效。1998年,世贸组织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达到6.5万亿美元,占全球总额的95%。
1999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世贸组织第三届部长会议在西雅图举行。会议未就新议题达成一致,决定自2000年起在日内瓦重开谈判。新一轮谈判又称“千年回合”,这实际上是成立GATT以来的第九轮全球多边贸易谈判。
“千年回合”的主要目标是继续解决“乌拉圭回合”的遗留问题。如农产品问题和服务贸易问题,讨论由于科技、信息的快速发展所产生的新问题,使贸易自由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同时,强化WTO解决争端机制,使之更具公正、有效的权威性。
千年回合的核心议题是农产品和服务贸易全面开放问题。主要谈判领域是关税、取消市场歧视和不公正贸易竞争、电子商务、技术及环保壁垒、国营贸易、政府采购、投资、知识产权等。
WTO成员均力主在3年到5年达成类似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一揽子协议。可以预料,谈判将是艰难的,时间可能要延长,但最终还是会成功的。届时的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程度必定加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