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市场的特征
(一)高等教育资源的配置方式
竞争是生物界和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它广泛而频繁地在高等教育现实活动中存在着。资源的有限性和大学竞争的无限深人性决定着高等教育资源的稀缺性,而我国薄弱的经济基础和庞大的人口基数更加剧了这种资源的稀缺程度。有限的优质师资、管理人员、经费、物质资源乃至先进的技术、信息等成为各大学使出浑身解数去争取的对象。在我国,随着以垄断为核心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移,竞争逐步成为我国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之一。人类制度化的资源配置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依靠国家政权的力量去垄断资源,然后再按照国家的意志去配置资源,这种资源配置方式,我们称之为垄断型配置方式;另一种是由市场竞争这只“看不见的手”去配置资源,这种资源配置方式,我们称之为竞争型资源配置方式。一个社会如果是垄断型资源配置方式占主导地位,我们就称之为垄断型社会,如果是竞争型资源配置方式占主导地位,我们就称之为竞争型社会。
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我国高等教育开始改变高度的集权制管理体制、所有制上的国家垄断的惟一形式,纠正过去对大学竞争采取完全否定、排斥的态度,以及试图在我国消灭大学竞争的思想和作法,在高教界中引入竞争机制,通过行政、立法、竞争等手段,合理配置高等教育这一“稀缺资源”,以期把有限的“稀缺资源”配置到条件和效益比较好的地方。
但是,由于我们是穷国办大教育,在所有制形式上,大学既有国家所有,也有民间、社会和私人所有;在管理层级上,既有中央部委所属大学,也有省、市、县所属大学。因此,在大学教育资源的分配方式上,表现为竞争和垄断共存,自由与干预并行的格局。
(二)高教卖方市场和买方市场并存
1.一方面,相对于人们对高教的强烈需求而言,高教的供给严重短缺。
从1990年以来,高教总体上供不应求,尽管1997年后开始扩招,每年依然有众多高中毕业生被拒之门外。高教供求之间的巨大缺口,形成了高教典型的卖方市场特征。
但另一方面,高教买方市场的特征也很明显,其表现之一就是高校之间对生源的竞争。据报载,一些名牌大学如清华、北大等,为了抢到好生源,往往高考分数一下来,就对各省的文理科状元展开了争夺战。为了拉拢高考奇才,各校还纷纷亮出特招手段,如2001年某大学看中一位在高考作文中脱颖而出的考生,有意将其招到本校。民办学校生源争夺战也不甘示弱,纷纷扩大自身形象的宣传,并出台诸多优惠政策吸引生源。而学生家长出于对孩子前途的关心,也往往对选择志愿慎之又慎,这更加剧了高教买方市场的色彩。
2.私立卖方和公立卖方的地位难以同日而语。
高等教育“卖方”中的公立高校受到国家较多的财政支持,可以在收取较少学费的条件下生存发展,而民办院校没有政府的经费扶持,其学费即使只占教育成本的一小部分,也往往较公立学校更高。同时,社会上还广泛存在着对民办高校的偏见,认为民办大学都是“下三流学生”的去处,而且不如公办学校的学生就业容易,相当多的高中毕业生宁愿选择回高中复读,也不愿上民办大学,再加上民办高校的教育质量平均水平不如公立院校,生源较少,比如2002年,民办学校的分数线只有200多分,还难以招满学生。
二、大学竞争的代价
经济学家告诉我们,选择是有代价的。任何获得利益的行为都要付出代价,零代价的收益几乎不存在。与其他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一样,大学竞争也有负面效应即竞争代价。为了消除对竞争的种种误解,正确、全面地认识竞争,对以下模糊认识有重新认识的必要。
其一,竞争导致尔虞我诈。人们往往认为,竞争就会导致尔虞我诈,相互欺骗。其实,尔虞我诈并非所有竞争共有,竞争者相互欺诈的主要原因是竞争规则不严密、法律不完备、执法不严明。在竞争规则不严密、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竞争者就有空子可钻,就可以进行欺诈而逃脱法律的惩罚。如果一个社会既有比较严密的规则、比较完备的法律,但执法不严明,不能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情况下,竞争者也可以进行欺诈而逃脱法律的惩罚。如果一个社会既有严密的竞争规则,完备的法律,又能严格执法,那么就能够对各种欺诈活动给予及时的制止和制裁。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竞争者再进行欺诈,就会因占小便宜而吃大亏,不仅不能给自己带来好处,反而要以自我毁灭为代价。
另外,竞争者相互欺诈也与他们之间掌握的信息不相等有关。当有些竞争者掌握的信息比较多,另一些竞争掌握的信息比较少时,那些掌握信息较多的竞争者就有可能对掌握信息较少的竞争者实施欺诈。如果竞争各方所掌握的信息一样多,就不会发生欺诈行为。因为一个人或一个集合体只有在不了解情况或不完全了解情况下才会上当受骗,因此,尔虞我诈与其说是竞争的结果,倒不如说是由于竞争规则不严密、法律不完备、执法不严明而造成的结果,是社会信息不公开的结果。在一个规则严密、法律完备、执法严明、信息公开的社会里,竞争者就会自觉约束自我、注重信誉和形象,用正当手段去赢得竞争的胜利。
其二,竞争淘汰落后,太残酷无情。的确,竞争不是慈善事业,那些竞争中的落后者、劣者是会被无情地淘汰掉。正因为竞争有此生死存亡的气势,才对人们形成强大压力,逼使人们不断进取,促使社会不断进步。这正是竞争能推动历史前进的原因所在!只有无情地淘汰那些落后者,才能迫使每一个竞争者奋力拼搏,永不停息,才能使社会的整体利益在最低的消耗下取得,才能使历史的车轮加速前进。正如马克思所说:“个性的比较高度的发展,只有以牺牲个人的历史过程为代价……因为在人类,也像在动植物界一样,种族的利益总是要靠牺牲个体的利益来为自己开辟道路的。”因此,那种为竞争淘汰落后而感伤和悲悯的人是同历史发展的要求相背离的。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竞争中的淘汰和失败并不是绝对的。被淘汰者、失败者并没有被剥夺再次参与竞争的权利。竞争者只要不自甘失败,就仍有再次投入竞争、获取胜利的机会。而且往往因为失败,会激起失败者战胜对手、获取胜利的强烈愿望,并把这种强烈愿望化作自己进一步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竞争能力的具体行动,这样,被淘汰者就会由劣变优,就能够从失败走向胜利。
其三,竞争导致一盘散沙。也许有人担心,在整个高教界引入竞争机制,那就会使大学失去凝聚力,成为一盘散沙,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凝聚力是以社会成员的共识和社会的和谐协调为前提的。如果一个社会的成员在重大社会问题上达成共识,社会能和谐协调地发展,那么这个社会就有凝聚力。反之,则失去凝聚力,社会就会是一盘散沙。因为,如果没有共识,社会成员或集团就会各自按照自己对问题的看法去行动,这样就必然会发生冲突;如果社会不能和谐协调地发展,矛盾四起,那也不会有什么凝聚力。要使社会成员和集团在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就必须展开竞争,让各种认识在竞争中进行“自然选择”,淘汰那些不能为大多数人接受的认识,保留能为大多数人接受的认识,这样才能形成共识。而社会的和谐协调发展,正是公平竞争的功能之一。通过公平竞争,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就能和谐协调地发展。可见,凝聚力只能来自公平的竞争,只有在全社会实现公平的竞争,才能使社会真正具有凝聚力。
总之,如果人们能消除对竞争的种种误解,冷静分析所谓的“竞争代价”,形成正确的、全面的认识,就能在开展社会竞争时,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尽量克服其消极影响,从而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