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小结
从表面看,决策有用观要求为使用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投资者保护观关注向使用者提供充分信息并以透明方式披露,以抑制管理当局的败德行为从而保护投资者,二者似乎关联并不大。但是深入考察就会发现二者其实是相互支持的,因为资本市场中最主要的信息使用者就是股东,他们构成投资者的主体,保护他们的利益,归根结底就是向他们提供高质量的、有助于投资决策的信息(裘宗舜、吴清华,2004)。
四、FASB和IASB联合制定的概念框架对会计目标的选择
在安然事件之前,FASB一直认为自己制定的公认会计准则(GAAP)是全世界质量最高的。但是安然、世通等一系列财务丑闻发生后,美国的这种自信开始发生动摇。与此同时,IASC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IAS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则迅速上升。为了保持美国资本市场的吸引力,FASB决定放下身段,与这个自己昔日不屑一顾的对手进行全方位合作,并凭借美国的超级大国地位最大程度地争取IASB的主导权。2004年4月,FASB与IASB开始探讨制定一些趋同准则项目,并于当年10月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纳入合作项目,决定联合制定一份完整的、内在一致的趋同概念框架,取代各自目前的概念框架。
2006年7月6日,FASB和IASB联合发布了《财务报告概念框架:财务报告目标与决策有用的财务报告信息的质量特征(初步意见)》,提出财务会计通用目标是:“提供有助于现在和潜在的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及其他信息使用者进行投资、信贷和类似资源配置决策的信息”。
2008年5月,概念框架的征求意见稿,将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目标微调为:向现实和潜在权益投资人、贷款人和其他信用提供者提供报告主体的有用的财务信息,使之有能力作为资本提供者做出决策。
联合概念框架在完成征求意见稿并进一步修改后即“分道扬镳”。FASB于2010年9月发表第8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No.8),与此同时,IASB也发表了与FASB趋同(其实是一致)的《2010年财务报告概念框架》(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Reporting 2010)以取代原先的《1989年财务报表编报框架》。与1978年的SFACNo.1相似,SFACNo.8依然坚持决策有用观,认为对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才是目标的核心。最终以决策有用观作为目标也适应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投资环境和资本市场发展水平的要求。
联合框架认为,既然评价管理当局履行受托责任所要求的信息通常也是资源配置决策所要求的信息,那么决策有用性也就包括了受托责任观,于是便没有必要专门将受托责任作为财务报告的目标。这样看来,“表面上联合框架是采用了FASB提出的决策有用性作为财务报告的目标,而实际上,联合框架与IASB概念框架却是基本接近的。”因为“IASB早就主张,评价受托责任是为了经济决策,隐含的意思也就是‘受托责任隶属于决策有用性’”(葛家澍、张金若,2007)。
本节小结
关于会计准则目标,有三种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受托责任观、决策有用观、投资者保护观。三种观点虽然逻辑起点、主要主张都不尽相同,但都是从不同角度体现对投资者的保护,并且存在着相容、相通之处。
受托责任观更适合于产权的委托受托关系清晰的阶段,比如有限公司制盛行的时期;而决策有用观则更适用于产权高度分散、委托受托关系日渐模糊的资本市场相对成熟时期。受托责任观对于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强调对于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市场意义重大,而决策有用观对相关性的强调并不是对可靠性的否定或忽视,而只是可靠性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之后的必然选择。无论是“广义的受托责任观包括决策有用观”,还是“广义的决策有用观包括受托责任观”,其所表达的都是这两种观点的相互融合与补充。
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与SEC提出的投资者保护观之间同样可以互相支撑。考虑到“投资者”范围的特定性,受托责任观似乎可以作为投资者保护观的一个更有针对性的提法。而决策有用观则通过信息观和计价观体现了对投资者保护观的支持。
第三节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所谓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是对会计信息应具有的质量标准所做的具体描述或者要求,是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评判的最一般和最基本的依据,它具体规定了会计信息为实现会计目标应具备的质量的规定(葛家澍、刘峰,2003)。
如果说会计目标是整个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体系的核心和逻辑起点,那么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则是连接会计目标和其他会计概念的桥梁和纽带。它基于会计目标的要求而产生,又能约束会计信息并使其有助于会计目标的实现。
作为上一节会计准则目标讨论的延续,本节将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角度分析会计准则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实现。本文选择了与投资者保护最为相关的三个质量特征进行分析,即相关性、可靠性、稳健性。
选择相关性和可靠性的理由是:第一,它们是公认的最主要的两个信息特征,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至关重要,不可遗漏;第二,对相关性或可靠性的侧重,正是会计目标研究中的两种主要观点——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的根本性区别。分析这两个特征,可与上一节“会计准则目标”的内容形成呼应与对照。第三,两者最主要的特征之间又存在着矛盾,既影响着会计目标的实现,也影响着投资者保护机制的运行。因此,对其进行深入讨论是非常必要的。
选择稳健性的理由是:第一,稳健性在FASB、IASB制定的文献以及我国会计准则中的地位是不同的:FASB并没有将稳健性纳入其质量特征体系,IASB在一定范围内认可稳健性的做法,而我国会计准则自制定之初就强调稳健性,并且经历了一个从不断强化到理性回归的过程。这种差异与变化值得分析。第二,与FASB、IASB两大准则制定机构明显不同的是,以“投资者保护”为会计准则目标的SEC要求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估计要具有稳健性,以保护处于信息劣势的投资者的利益;第三,稳健性是为了提高信息相关性而设立,但在一定程度上又与可靠性存在冲突,那么为了投资者的利益,相关性、可靠性与稳健性之间如何权衡,值得思考。
一、相关性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
(一)相关性的定义
如前一节所述,决策有用观的观点是,财务报告的基本使用方向是为未来的决策、预测服务,即提供未来导向型的信息(future-oriented information)。与此相适应,对会计信息质量也自然要求具有相关性。
对于相关性的含义,FASB在1980年的SFAC No.2
给出了一个很难把握的解释,“通过帮助使用者预测过去、现在和未来时间的结果,或证实或更正先前的期望,从而具备在决策中导致差别的能力。”FASB在2006年的联合概念框架的《初步意见》则将相关性定义为:“帮助使用者在决策中有助于他们评估过去、现在或未来的交易或事项中关于未来现金流量或确认或改正他们原先的估计而提供导致差异的能力(capable of ****** a difference)”。两个定义都认为一项具有相关性的信息必须满足三个特征:一是预测价值,是指一项信息能帮助决策者预测未来事项的可能结果;二是反馈价值(或确认价值),是指一项信息能使决策者证实或更正过去决策的预期后果;三是及时性,是指一项信息在失去影响决策能力之前提供给决策者。
IASB概念框架对相关性的描述是:“信息要成为有用的,就必须与使用者的决策相关。当信息帮助使用者评估过去、描述现在和未来事项或者通过纠正使用者过去的评价,影响到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时,信息就具有相关性。”这表明,IASB认为,相关性应具有预测价值和确认价值。
梁爽(2005a)认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存在不同层级。及时性、反馈性和重要性是会计信息的初级相关,而预测价值才是会计信息的高级相关。
要透彻理解相关性的“有助于决策”这个特性,必须回答如下两个问题:
1.与谁的决策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成分极为复杂,包括股东、债权人、政府、供应商、客户、企业内部职工、潜在投资者等等。那么,出于效率原则,会计信息对所有这些使用者有无侧重?如果有所侧重,是否会有违公平?
2.与哪些决策相关?使用者的身份各异,其对会计信息的关注点自然也不相同。比如股东会更加关注投资报酬与风险的信息,债权人更关注企业偿债能力,政府及其机构更关注有利于控制企业活动或制定税收政策的信息等等,这些关注点有的还存在冲突。即使是同一信息使用人,比如公司管理层,面临许多决策,比如企业经营、社会责任履行、创新能力培养等,那么,会计信息要满足这些人群的哪些决策需求?
对此,FASB也只是提出了一个“通用报表”的说法,认为报表使用人对主要会计信息有着“共同的需要”。但是,如何定义“共同的需要”?非“共同需要”的信息是否还可以提供?如果提供,全部的会计信息为全体使用者所需要,那么这种相关性与完整性有什么区别?如何不提供,是否能认为真正实现了“决策相关”?由此看来,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确实“蕴含着诡辩的危险”(马晓芳,2002)。
(二)相关性与投资者保护
无论是理论还是事实都证明,对相关性的过高奢望是不现实的。
杜兴强(2008)认为,应侧重于从会计准则制定的视角解读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如果苛求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就会走入一个误区,因为通用模式根本无法满足具有不同目标函数和不同信息需求偏好的不同利益相关者决策相关的信息,会计准则的形成是、并且也只能是公共选择机制运行的结果,其要义便在于在充分考虑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综合,于是令各方均满意的相关性几乎不存在。
杜兴强(2008)将投资者分为中小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相应地,将其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量分别假定为qS和qL,自然,qS<qL。当会计准则按照公共选择机制进行制定,其结果有两种可能:
第一种可能:所提供的信息量为q,而qS<q<qL,与任何利益相关者的决策都不直接相关,这便是通用财务会计报告的模式。该模式提供的信息,对中小投资者来说是一种信息超载,而对机构投资者来说则是信息披露不足。这种模式尽管从表面上看可能不是任何一个投资者所需要的,也不与任何一个投资者的决策完全相关,但它仍然是非常重要的,其意义在于满足大部分投资者最普遍的信息需求。对于那些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并愿意花费一定时间和精力去分析的信息使用者来说,这些基本信息是相关并有助于决策的。
第二种可能:所提供的信息量q与其中特定的利益相关者相关,但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情形一:按照机构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制定准则,即q=qL,这样中小投资者信息超载的程度加剧,其利益将受到损害。情形二:按照中小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制定准则,即q=qS,这样中小投资者会因减轻了信息超载而受益,但机构投资者信息不足的程度将进一步加剧。可是,一旦机构投资者利益受到更大损害,将会影响企业的资金筹集,进而影响企业的发展与生存。
由此看来,在第二种可能下,直接按照某一类投资者(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中小投资者)的需求来制定准则,“往往比按照公共选择机制制定会计准则更加缺乏逻辑基础,导致会计准则的制定带有更多的利益集团的烙印,难以确保准则的中立性,从而受到更多的游说”(杜兴强,2008)。
需要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企业管理当局更有可能根据机构投资者(而不是中小投资者)对相关性的需求而提供会计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中小投资者将被迫接受信息超载,机构投资者受益而中小投资者事实上受损。
从理论上讲,如果希望得到与投资决策完全相关的会计信息,可以通过每一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和企业管理当局签订私人契约要求企业提供特定的信息(专用财务报告)来实现。但是,中小投资者出于个人成本收益考虑,往往不希望通过签约方式来获得所需全部信息,而是更希望采用搭便车的方式获取部分信息;但机构投资者会利用自己在与管理层博弈中的优势地位签订上述契约从而获得专用财务报告,而这会引发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为在此之前,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仅仅存在于在“管理当局与投资者之间”;专用财务报告出现后,“管理当局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管理当局与中小投资者之间”、“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之间”都会出现信息不对称(葛家澍、杜兴强,2004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