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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18)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股东会组成和性质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是原来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这次没有作出修改。

一、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由股东组成的机构。从形式意义上讲,股东会是指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期或者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或者部分股东参加的会议。股东参加股东会是股东作为投资人的所有者权益的重要体现。股东会的成员是全体股东,因为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本条强调所有股东即“全体股东”,是平等地体现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股东参加股东会是法定权利。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股东会。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代其行使股东权利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明确委托事项、授权范围等。

二、股东会是权力机构

从实质意义上讲,股东会是指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而设立的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重大问题的公司权力机构。本条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表明了股东会的性质,即“权力机构”。所谓权力机构,是指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需要由该机构来作出决议,权力机构既区别于执行机构,不执行日常业务,也区别于监督机构和咨询机构。股东会只负责就公司的大的方面作出决议,集体行使所有者权益。股东会是以会议的形式行使权力,而不采取常设机构或日常办公的方式,是由股东会的权力性质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理所决定的。股东会可以对公司的哪些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法律作了明确的规定,划定了具体的范围。股东会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职权,做到不失职。同时,股东会也不应当超越职权,代行公司其他机构如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股东会职权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修改情况

本条是在原来第三十八条规定基础上经过修改形成的。这次修改,除了保留原来的规定外,将股东会行使职权的方式由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定一种,修改为既可以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定、也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定两种方式。此外,还作了一些技术性、文字性的修改。

二、股东会的职权

根据本条的规定,股东会享有十一项职权。这些职权,可以归纳概括为几个方面的内容:

1.投资经营决定权。是指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作出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是公司经营的目标方向和资金运用的长期计划,这样的计划和方针是否可行,是否给公司带来盈利并给股东带来盈利,影响股东的收益预期,决定公司的命运与未来,是公司的重大问题,所以法律明确规定由公司股东会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作出决定。

2.人事决定权。股东会有权选任和决定本公司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对于不合格的董事、监事,则有权予以更换。在现代社会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股东会拥有用人权是必需的。董事、监事受公司股东会委托或委任,为公司服务,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给予他们相应的报酬。有关董事、监事报酬的事项,包括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都由股东会决定。根据法律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应有一定的职工代表参加,对于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则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决定。

3.重大事项审批权。股东会享有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权,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审议批准工作报告权。即股东会有权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提出的报告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二是审议批准有关经营管理方面方案权。即公司的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股东会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弥补亏损方案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股东会行使有关方案审议批准权,需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交相关的方案。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得隐瞒不报。股东会批准以后,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严格执行。

4.重大事项决议权。即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这些事项与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应由股东会作出议决。股东会作出决议以后,董事会、监事会应当认真组织实施。

5.公司章程修改权。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全体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共同制定的,规定了公司的重大问题,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所以应当由股东会修改,而不能由董事会、监事会进行修改。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赞成通过方为有效。

6.其他职权。除了上述职权外,股东会还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至于其他职权的具体内容,由公司章程规定。

三、股东会行使职权的方式

股东会行使职权,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进行。一般情况下,股东会应当通过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定的形式,行使自己的职权。但是,如果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形式作出决定的,则应当由全体股东在相关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直接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首次股东会会议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是原来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这次只作了个别文字调整。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同时也是股东的议事机关。首次股东会会议,即股东会的首次会议,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召开的有全体股东参加的会议。召开会议,总得有召集人和主持人,否则就开不起来。通常情况下,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但在召开首次股东会之前,公司的董事没有选举产生,即董事会还没有组成,董事长也没有确定,这就产生了首次股东会会议如何召开的问题。

根据本条的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出资最多的股东,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大股东,其出资最多,利益预期最大,第一次股东会议由其召集和主持是适宜的。“召集和主持”,主要指负责首次股东会的筹备、组织、会议文件准备,以及安排和掌握会议的进程和推动有关各项决议的通过等工作。对首次股东会的职权,即可以对哪些事项作出决定,本法只作了原则规定,即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本法对股东会的职权作了明确的规定,首次股东会可以行使这些职权,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并确定其报酬等。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股东会会议的种类和召开办法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修改情况

本条是在原来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基础上经过修改形成的。这次只是对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条件作了修改,主要是:一是将原来“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修改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降低了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比例,方便股东行使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权利,是这次修改公司法健全股东权益保障机制的一项具体措施。这样修改,也符合国际上的一些做法,如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七条中就规定“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召集股东会。二是将原来“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改为“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更加准确地表述了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含义,明确监事个人或者几个人不能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三是将原来“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规定,改为“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明确了法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后,必须召开临时会议。

二、股东会的定期会议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会会议有两种,一是定期会议,二是临时会议。所谓股东会的定期会议,是指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召开的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这就要求公司章程对定期股东会会议作出具体规定,比如一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或者一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等,并明确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如每年年底或者年初等。

三、股东会的临时会议

所谓股东会的临时会议,是指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时间召开的一种不定期的会议。临时会议相对于定期会议,指在正常召开的定期会议之外,由于法定事项的出现而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会议是一种因法定人员的提议而召开的会议。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主体和要求是:

1.股东。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是股东会的当然成员,可以要求召开股东会会议,特别是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重大事项时。但召开股东会会议涉及筹备、组织、通知、会务、交通等诸多事务,且公司章程已经对定期会议作了规定,所以股东也不应当随意要求召开股东会会议。否则今天这个股东要求召开会议,明天那个股东要求召开会议,后天还有股东要求召开会议,将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为了既能保证股东权利,又能避免频繁召开会议,适当明确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条件,是必要的。按照本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以上”应当包括本数。

2.董事。董事是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等事务,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比较熟悉。当出现影响公司前途、股东重大权益、公司重大利益等问题,需要由股东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赋予董事召开临时会议的提议权。按照本条规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监事机构。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负有公司监督职责,对于董事、经理等具体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违反法律、公司章程等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情况需要通过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相应决定的,应当赋予其提议权。因此,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上述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人员要求、比例限制,表明股东会的临时会议并不是可以随时、随便就能够召开的会议。只有当公司需要作出重要决策,或者出现重大问题时,才能由法定人员提议召开。一般性、经常性的问题,可以在股东会的定期会议上解决。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上述法定人员依法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召集临时会议,即法律规定的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必须召集临时会议,否则即构成违反法律规定。

第四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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