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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48)

三、公司分立的形式

公司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公司法未对公司分立形式作出规定。

1.新设分立。所谓新设分立,是指将原来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分割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法律行为。新设分立是以原来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为前提。消灭的公司应当办理公司终止登记手续;分立的公司,应当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但需说明的是,分立后的公司要符合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

2.派生分立。所谓派生分立,是指原公司仍然存在且将原公司的一部分分出去成立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分出去的公司法人资格不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为前提。但是原有公司由于分出去一部分,原有公司的股东人数、资金数额、生产规模等方面会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公司应当进行变更登记。分出去的一部分要进行设立登记。进行设立登记时应符合公司成立的法定条件。

四、公司分立协议

按照通常做法,公司分立应当订立分立协议。所谓公司分立协议,是指公司分立各方就公司分立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而达成的一致约定。公司法未对公司分立协议的内容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一般讲,公司分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即将分立各方的公司名称、地址;分立各方的财产范围;分立各方的债权、债务,即分立各方从原来的公司取得的债权的种类、数量,分立以后各方应当承担债务的种类、债权人、数量等;分立以后股东的姓名、地址、股东在分立以后享有的比例或者享有股份的种类、数额等;分立以后公司的营业范围;分立各方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五、公司分立应履行的义务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应履行以下义务:

1.进行财产分割。公司分立前分立各方(包括分立发起人之间、分立发起人与原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应签订分立协议,对公司的债权债务等作出妥善处理,对其财产作相应分割,同时还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债权人。公司分立涉及债权人的利益,公司作出分立决议以后,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得知公司分立后宜立即到公司请求自己的债权。比如可以要求公司清偿自己的债务或者要求提供一定的担保。也可以不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并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修订后的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未达成书面协议的,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公司分立后应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司分立前债务承担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修改情况

本条是在修订前的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关于“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规定的基础上作出的一条新的规定。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原规定的含义,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分立前债务的承担

1.按约定办理。债权人与分立的公司就债权清偿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依法定程序请求履行协议。

2.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分立前未与债权人就清偿债务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的,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分立后的任何一方请求自己的债权,要求履行偿还债务。被请求的一方不得以各种非法定的理由拒绝履行偿还义务。否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修改情况

本条是原来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这次修改,将原来第二款中的“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修改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修改为“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原来第三款中的“公司减少资本后”,改为“公司减资后”。

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所谓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对自己已经注册的资本通过一定的形式而使本公司注册资本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有以下特点:

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公司本身的行为。公司要减少注册资本应当通过公司本身进行,即要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要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否则,公司不能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合法的行为。公司要减少注册资本,必须依法进行,否则无效。所谓依法进行是指以下情况:(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议,其决议时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决议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要由行使国家股权的机关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决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有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比如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五百万元。(3)必须进行公告及进行工商登记。

3.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在自己原有的注册资本上减少的行为。也就是说,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相对原来的注册资本来讲的。

4.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一种法律行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须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未经决议的,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否则,是违法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1.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一定时期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情况的会计报表。财产清单反映了公司在一定时期的财产状况,它仔细记载公司的一切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的种类和价额。编制这两个材料,是为了让公司股东、债权人对公司的财产状况有一个全面、细致的了解,从而决定是否同意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2.必须通知债权人。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由于减少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减少公司的实有资产,缩小公司中责任范围,因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所以要及时通知债权人。这种通知是公司对特定的债权人的通知。公告是指公司对其不特定的债权人的通知。这种双保险式的通知方法,是为了让所有债权人都知悉公司减资的决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提出异议,要求公司对其债务进行清偿(尽管未到期)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若到期不能偿还,公司以担保的财产清偿,以保护债权人利益。

3.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均作了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是公司资本、数量的变化不涉及公司性质的变化,所以仍要遵守法定最低资本额的规定。同时,因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章程载明的内容,所以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要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并进行公司的变更登记。

第一百七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修改情况

本条是修订前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未作实质修改。

二、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是指公司经过公司的股东会或者公司的股东大会进行决议后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原来的基础上予以扩大的法律行为。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股东追加投资;二是用公积金增加资本或利润转增资本。这里所讲的增加注册资本是前种方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履行增资的法定手续等。

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1.有限责任公司应执行法定的缴资的规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如股东要依法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以货币出资的,要依法定要求存入公司账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等。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名以下股东组成,所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吸收新的股东参加,其股东人数之和不能超过50人,同时增加注册资本后要相应地修改公司章程并进行公司章程的变更登记。

2.股份有限公司应执行法定的缴股的规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向社会募集新股,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认股人按所认股份缴纳股款。新增股款缴足后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同时,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要相应地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进行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增减注册资本时进行登记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修改情况

本条是修订前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未作修改。

二、公司登记机关

公司登记是公司设立、变更、解散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手续,是公司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的义务。法律规定必须进行公司登记的目的是,加强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及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确保社会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和发展。关于公司登记问题,国务院于2005年12月18日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按照该条例的规定,目前,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中: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其他公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

3.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国家和省级登记权限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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