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6637200000003

第3章 治安处罚基本常识(2)

【典型案例】

刘大爷和朋友一起去五堰街逛街。刚走到五堰步行街路口,一名小女孩走到他面前,一把拉住他的衣角,向他乞讨。见小女孩可怜,刘大爷拿出钱包,抽了一张1元的纸钞给小女孩,这一给却引来了很大的麻烦,几名和小女孩差不多的小孩子向刘大爷涌过来,伸出手都向他要钱。刘大爷一看这架式,心想咋会有这么多乞讨的人呢,加上钱包里没有零钱了,索性将钱包装到身上。几名孩子见他不给钱,抱住刘大爷的腿不撒手。这一幕,被正在附近巡逻的民警看到,民警当即制止了几名小孩子的行为,刘大爷才得以脱身。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四11条有关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但是小孩子未满14岁,属于不予处罚之列,民警只能对此行为进行制止,当场责令其监护人要严加管教。

【专家评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使其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以后不再重犯。如果违法行为人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则应当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几名乞讨的孩子不满14周岁,其乞讨行为不受治安管理处罚,但是公安机关应当责令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6.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在我国,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于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这里规定的“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是选择性的,即只要精神病人符合其中的一种情形,铣不予处罚。实践中,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是否是精神病人,要有科学、客观、准确的判断,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鉴定确认。应当强调的是,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不予处罚的,如果给他人造成了损害,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要由监护人墩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二是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的情况下违反治安管理的,这时他们具有辨认刊径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与常人无异,应当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

李某为先天性痴呆,虽然年龄已经19岁,但是智力仅仅相当于几岁幼童。其家人怕他出去惹是生非,在上班的时候一般都是把他锁在屋里不让出去。某日因最后离家的母亲一时疏忽,没有从外面把门锁上,李某便自己走了出去,在大街上玩。他看到一个6岁左右的小女孩拿着一根冰棍,便要小女孩把冰棍给自己吃。小女孩不同意,李某便上前争夺。在争夺中由于李某已经19岁,气力较大,在打人的时候又不知道轻重,便给小女孩造成轻伤。小女孩的家长非常愤怒,认为李某这么大人了还和小孩子争东西吃,并且把自家孩子打成轻伤,应该把李某拘留起来。

【专家评析】

《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对于精神病人也要区分不同情况。对于非间歇性的精神病,因为这种精神病人一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是真正的无责任能力人,其无论在何时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都不予处罚。对于间歇性的精神病,因为病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时有时无,对于他们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要看该行为人在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如何。如果该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精神正常,那么就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如果该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的时候精神处于病态,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就不能对他进行行政处罚。也就是说,他能否承担行政责任,要以实施违法行为时的精神状态为标准。

但是,并不是说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伤害就一点责任都没有。首先,公安机关要责令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对其严加看管和治疗。其次,虽然无法对精神病人进行行政处罚,但是,精神病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此,并不意味着对监护人进行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应当是个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而不是别人行为的后果。本案中,应当由李某的家长承担李某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赔偿,即小女孩家人为小女孩支付的医药费和其他必要的费用。这里就是一种民事上的侵权与损害赔偿关系,在处理的时候应当按照民法对此的有关规定来处理。假如受害人本人也有过错,就应该依据由双方过错程度来承担责任。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6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7.有生理缺陷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该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生理缺陷的对象仅限于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在这里“又聋又哑的人”是指既丧失听力又丧失口头语言能力的人,如果只是丧失两种生理机能中的一种,则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生理缺陷的对象。

尽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生理上有残疾,但他们的思维是正常的,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他们是具备责任能力的。但是,由于其生理上的缺陷,他们在接受教育、参加社会活动以及与人们交流思想等方面又都受制于自己的生理缺陷,其辨认事物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又都比常人差,因此,其责任能力在一些方面是有限制的。这是对他们应当承担的责任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的主要根据。

对于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处罚机关根据行为人辨认事物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实际情况决定,根据个案的情况,进行自由裁量,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也可以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典型案例】

李某,女,17岁,聋哑人,受过聋哑教育并能识字。李某在自己哥所经营的一家杂货店帮忙。李某嫂子万某在一家纺织厂上班。一天,万某因车间轮岗调动同该厂另一名女工朱某产生意见,并发生口角,准备动手打架时被工友拉开。万某回家后心里仍感气愤,将此事告诉了自己丈夫并用手势告知了小姑李某。恰巧朱某曾在杂货店买东西时戏弄过李某,李某因此也记得朱某。万某要丈夫替自己出口气,教训一下朱某。万某丈夫答应了,但又不认识朱某,万某又不便亲自出面。于是万某便拉着小姑李某,写张纸条告诉李某去指认朱某,并帮助其兄“修理”一下朱某。李某受哥嫂供养,且哥嫂平时待自己不错,不好拒绝嫂子。万某让李某和其哥哥选择朱某下夜班的时候,在朱某回家必经的小巷里动手。兄妹俩按照万某的计划,果然等着了朱某。李某的哥哥将朱某从自行车上拉下来,李某揪住朱某的头发,然后,兄妹二人对朱某拳打脚踢。直至朱某大声呼救时,二人才放手离开。经医院诊断,朱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朱某报案后,某区公安分局经调查,查出是李家兄妹受万某教唆而为。某区公安分局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为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给予李某的哥哥、李某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对李某的嫂子万某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元的处罚。三人均不服,以“李某是聋哑人不应受处罚”、“万某并未动手打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复杂的治安处罚案件,其中涉及到聋哑人违反治安管理如何处罚的问题。我们就本案中聋哑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进行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本案中,李某作为聋哑人在其嫂子的教唆下不但亲自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行为,并且伤害他人行为在李某指认后才得以完成的,可见,李某在伤害他人行为中起主要作用,因此,对李某应予处罚。但其在事发时尚未年满18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的规定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某区公安分局在对李某实施处罚时忽略了李某这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这应该是一失误。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8.醉酒的人闹事受处罚吗?

【宣讲要点】

喝酒本是常事,一旦喝多了,个别人在酒精的作用下会做出一些平时不可能出现的惊人之举。虽然酒精会将人们的意识麻痹,但醉酒的人违法同样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如果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执法机关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其酒醒。而如果他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会受到处罚。酒后触犯刑律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

我们所说的“醉酒”一般是指生理性醉酒。从医学角度分析,醉酒人的意识和意志只是有所减弱,并没有完全失去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有所预见。而普通人的醉酒通常是由于没有节制的过量饮酒所致,它完全可以通过事先节制饮酒量加以避免。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最新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最新修正本)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工伤保险与劳动争议

    工伤保险与劳动争议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最新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最新修正本)

    第二次修改的行政复议法,将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完善行政复议管辖制度、证据规则等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审理机制等。
  • 煤炭企业工会维权实践研究

    煤炭企业工会维权实践研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工会组织面临许多新的挑战:一是随着组织形式的多样化,职工就业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随之产生的侵犯职工权益的事情越来越多;二是职工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维权工作已经成为摆在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面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把突出维权当作工会工作职能的重点已成为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一项迫切任务。
热门推荐
  • Csharp程序员

    Csharp程序员

    这是真实中国底层码农的故事,朴实的生活老练的代码,一名c#程序员对于生活的压力反抗坚持,也许会成功
  • 天行

    天行

    号称“北辰骑神”的天才玩家以自创的“牧马冲锋流”战术击败了国服第一弓手北冥雪,被誉为天纵战榜第一骑士的他,却受到小人排挤,最终离开了效力已久的银狐俱乐部。是沉沦,还是再次崛起?恰逢其时,月恒集团第四款游戏“天行”正式上线,虚拟世界再起风云!
  • 英雄联盟之传奇高手

    英雄联盟之传奇高手

    联盟发展至今,涌现出了许许多多高手,但能够称得上传奇的,却屈指可数。而在我们LPL赛区,所幸就有这么一位传奇高手,毫不夸张的说,他的ADC,世界都为之颤抖。然而,谁都没想到的是,就在他职业生涯暮年之际,却因为一场BO5的失误而跌落神坛,背负起万千骂名……
  • 我当大仙那些年

    我当大仙那些年

    我本善良。奈何社会逼良为娼。主人公李朝昊由一个平凡的屌丝变成斩妖除魔的大仙的。不平凡的经历。。。。。这个大仙不是所谓的神仙而是跳大神的。大仙。。。看灵异小说的都懂。。不解释。。。
  • 西游之奶爸大圣

    西游之奶爸大圣

    正版:孙悟空和紫霞终于有了一个女儿,他决定要做个绝世好父亲,一宠到底!盗版:自从孙悟空和紫霞生了一个女儿后,他的眼袋更深了,英俊的脸蛋更憔悴了,和天庭众神诉苦的次数更多了。到底是开心呢,还是开心呢?------------------------我孙悟空就算是神通尽失,圣体兵解!也不会生一个孩子!紫霞,你看,我们的女儿多可爱!
  • 随便问吧:关于中国文化的108个趣味问题

    随便问吧:关于中国文化的108个趣味问题

    这是一本浓缩中国文化精粹,并集知识性、严谨性于一体的趣味读物。本书参考了大量文献,考古资料,并吸收最新的研究成果,通过“提问+解释+知识拓展”的形式,用轻松活泼而又严谨准确的语言娓娓道来,力求晓畅易懂、准确生动,并注重科学的严谨性和知识的可读性,以符合不同层次读者的阅读需要。希望您读完本书后,能丰富知识、拓宽视野、增加谈资,做一个博闻天下的知识达人。
  • 生活系英雄

    生活系英雄

    本已下定决心,披荆斩棘,也要活成自己想要的样子。结果,一觉醒来,却发现自己变成巴掌大的小人。一只蚊子疯狂振翼发出战斗机般的嗡鸣,张牙舞爪朝他俯冲过来……呵,幻觉!这是一个兴趣使然的无聊英雄日常vlog,欢迎收看大型美食节目——今天吃点啥。
  • 百富历险记

    百富历险记

    在宁游庄的一个县城中,住在海边,距大都市一百英里,居住在夏克,特别是他
  • 暖男老公:强吻99次

    暖男老公:强吻99次

    “宫尹贤,你个大骗子!老娘当初就不应该救你了!”“所以呢?”宫大总裁嘴角痞痞的笑意加深。“离我远一点!立刻!马上!”“宝贝,不能离太远,不然怎么生宝宝?嗯?”话音还未落下,邪恶的魔爪已经伸了过去……
  • 雨可

    雨可

    你是一道光,把我从黑暗的深渊中拉起,就在将要逃脱之时把我重重的抛下,果然我还是喜欢雨天,可能只是因为你的名字。雨还在下,我们的故事还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