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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大峡谷与大峡谷人(2)

最后,我们知道,暴力是人类社会中万不得已的下策,遇到问题就使用暴力是最不用动脑筋的做法,既不需要学习包含政治伦理的文化传统,也不需要理解人性和市场机理的知识,只要懂得如何使用暴力就够了。反过来,一味依赖暴力,人也会变蠢。如果“不强拆就没的吃”是对的,选择县委书记的标准就可以很低,不需要有什么文化和知识,只要会打架就行了。当然,我想这是一个偶然的错误。这些年来,我遇到过很多优秀的地方政府官员,他们对市场机理有深刻理解,对民众的生命和产权高度关心,并不断探索制度变迁之路。他们越是了解财富产生的原因,越是尊重市场的作用,就越不会“贪天之功”。他们是我尊敬的人。我相信,在全国的县委书记中,这个“不强拆就没的吃”的书记是排在末位的。即使如此,我也相信,终有一天他会为这句话感到羞耻。当然,如果不是这样,我更相信,一个社会早晚要洗刷它的耻辱。

生命第一,这是一个绝对命令

惊闻在葫芦岛市又发生一起强拆逼使自焚事件,极为悲痛。我也看到温家宝总理在国家信访局与上访者交谈,提出要保护被拆迁户的利益。为此国务院已经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要出台有关集体土地的征收条例。这似乎给人一点儿安慰。

然而,我还是不满意。强拆现象已经持续数年以至十多年,近年来愈演愈烈。自唐福珍事件以后,又有数起恶性事件曝光,加上没有曝光的事件,我们相信至少有数十条生命逝去。比较当年孙志刚事件后,国务院迅速地废止了收容遣送制度;非典发生时,中央政府迅速调整了北京市和卫生部的领导班子,采取了信息透明政策,在短时间内克服了非典危机;在汶川地震刚刚发生两小时内,温家宝总理就起程赶赴地震现场;面对强拆所带来的对生命的威胁,现在这样的速度不是太过慢了吗,措施不是太无效力了吗?

其实,所谓拆迁条例的设立和修改,本身就是一个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强拆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现有的有关土地的法律制度出现偏差。其中规定,要进行城市建设,就要首先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而征地补偿被限制在农业平均产值的6~10倍。这些规定剥夺了农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与土地需求者进行平等谈判的地位,压低了农民合理的出价空间,不当地扩张了地方政府权力,给他们侵夺农民土地制造了借口。只要这个制度不改,它就还会系统性地“杀人”。因此,最根本的解决方法,就是修改有关土地的根本制度,废除架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条款,限制政府部门的权力,让土地在尊重产权和保证自愿交易的条件下有效配置。

当然,修法需要一个过程。有关政府部门谈修改征地条例时也似乎在暗示,在新的条例没有实施之前,他们无法改变现状。这是极为错误的导向。这似乎是在说,现有的法律条款允许地方政府为了强拆逼死人命,好像中国现有的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滥用公权力为所欲为。不能不说这是对法治的亵渎。任何社会的法律体系都要服从最高的法,这就是尊重和保护生命的自然法则。即使在我国现有的土地法律制度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最高法院释法来解决,即可以根据《宪法》强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权利,强调对土地产权的保护,强调市场经济的平等交换原则,强调政府只能在公益目的范围内征用土地等。这都会限制地方政府相对于土地的权力。

而更为直接有效的手段是行政命令。在人大没有实际上罢免行政官员的权力之前,制止强拆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直接给予强拆逼出人命的地方政府领导人撤职处分,并按抢劫罪提起公诉。当初非典时期,中央政府迫使卫生部长和北京市长辞职迅速改变了抗非典的形式,现在的形势实际上比非典时期严峻得多,该是采取霹雳手段的时候了。

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优先顺序永远应该是,生命第一,政绩第二。其实,保护生命就是政绩。生命受到残害,就是负的政绩。用一个较粗略的比喻,一条被强拆逼死的人命,至少要抵消地方全部工业总值的增长,或全国工业总值增长的一个百分点。如果中央政府用这样的政绩标准要求地方政府和约束自己,强拆马上就会消失。

其实,还有比中央政府的命令更高的命令。这就是天道,就是上天的绝对命令。这个命令要求我们,尤其是政府官员,把人的生命看成是最高的价值,以任何理由对生命的损害都要被认为是犯罪。所以,根本就不需要等待所谓的新征地条例的出台,我们的所有官员就立刻可以根据这个最高的绝对命令行事。我呼吁,接到上级进行强拆命令的地方政府的公务员,要依据这个最高的绝对命令,拖延、拒绝甚至对抗来自上级的这一命令,尊重生命,保护生命,挽救生命!

2011年1月26日于修齐会馆

为什么还要研究土地制度?

土地应该是人类最熟悉的事物,当我们的祖先四脚着地的时候尤其如此。但我们对土地还很陌生,因为我们其实还远没有完全知晓土地对人类的恩惠,也没有穷尽理解土地的性质。直到今天,我们还在犯着错误理解土地所导致的错误。

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是,为什么在一个有几千年文明史的社会中,在一个至少有千年农业史的社会中,还没有搞定土地问题。直到几十年前,这个社会还饿死了数千万人;直到最近,还有人把这一悲剧归因于自然灾害和土地太少。就在当下,一方面是政府用低价从农民手里征得大片土地,另一方面又是楼价高企;一方面是强拆逼使人自焚,另一方面又是巨额的土地财政。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我们现有的土地制度存在严重问题,而问题来自我们对土地制度还缺乏深入和透彻的理解。这正是我们要继续研究土地制度的原因。

首先,作为现存土地法律框架的基础理论是马克思主义。这一理论把土地看成一种生产资料。当后者被论证需要“公有”的时候,土地似乎也要公有。但事实证明,“生产资料公有”不仅没有带来预期的生产效率大幅度提高,反而使生产效率低下,更不公平。同样,解释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大饥荒,也要追溯到土地所有权公有的问题上。然而,土地公有为什么错了,错在什么地方,到现在还没有完整和明确的答案。甚至关于三年饥荒的原因,还有很多不同意见和争论。无论观点如何,都会或多或少涉及土地制度问题。

再往前追溯,土地公有化的序曲是土地改革。后者据说是为了改变中国农村土地过于集中的现象,革除几千年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然而,又有大量土地史的研究(如赵冈和陈仲毅的研究)表明,直到明清民国时期,我国农村的土地分配相当平均;即使在土改时期,当代研究者的数据表明,土地集中度也远在土改推行者的估计之下。

更令人惊奇的是,有研究者(如高王凌)指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佃农向地主交纳的实际地租,要明显低于合约地租,甚至在地主与佃农的冲突中,官府更多地倾向于佃农。这又使得“地主剥削农民”的判断及土地改革的依据受到了削弱。从纯粹经济学的角度看,租佃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成千上万个租佃交易形成的市场地租率是有价值的价格信号,能够引导人们有效地配置土地资源。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这种市场关系在近代以来遭到抨击和否定?再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许多佃农不遵守签订租佃合约时的交租承诺?这显然需要更深入的思考。

再往后,改革开放以后的土地制度,尤其是近10年的土地制度仍然令人关注,并多有争议。有研究者(如张五常)称,中国改革的一大特点是县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土地价格的竞争上,价格甚至可以降为零或负。只要县政府从增值税的份额中能够拿到足以抵偿土地成本的利息,这样做就是合理的和有效的。这种论点道出了租与税之间的某种互替关系,而这种关系并没有在以往的经济学理论中得到很好的阐述。另一方面,县政府的这种做法仿佛它们是土地的所有者,而我们知道,中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这种情况使人感到,在县际竞争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是地方政府对农民土地产权的侵犯。

由租税互替的特点,我们可以进一步探索土地产权的性质。虽然土地的稀缺性在土地产权生成中有着重要作用,但保护土地上的劳动成果,从而一般地保护所有产权、维持秩序和公正裁决的公共服务同样决定着土地产权的存废。这种以暴力为后盾的公共权力,又可以对外进行领土扩张,对内直接介入土地产权的操作,甚至对已有土地产权进行侵夺。这就需要探讨,有关土地产权,公权力的边界应该在哪里?对内的边界,已有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将有关土地的权利分为主权(领土)和私有土地产权也许是一个好的制度结构。而对外的边界,就更为复杂,这涉及国家间竞争甚至战争的规则。

总之,随着对历史更多的了解和研究的展开,土地制度的问题反而显得愈加复杂,有更多的疑惑需要澄清,土地制度之谜还没有最终被揭开。这正是这一题目吸引了众多有才华的学者的原因所在。

先把房子变成“问题”,再去“解决”

面对迅速上涨的房价,中央政府的对策一是由行政部门直接干预房价,一是大规模地建造保障房。然而,如果我们认为这是一起市场失灵、政府出手的经典事例,那就大错特错了。

首先我们要问的是,房价迅速上升的原因是什么?是市场出了问题吗?其实不是。自然生成的有效市场,是一个供给者和需求者都能自由进入的市场。而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并非如此。在21世纪以前,房地产市场还比现在要好。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城镇居民可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住宅,并应支付相应的费用。农村集体盖房出售还没有受到行政部门的限制。只是到了1998年后,《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第四十一条,虽然没有加上否定性的条款,但有些行政部门开始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的市场交易加以限制,既不允许出租,更不允许出售。

在这样一种制度与政策环境下,利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住宅建设的行为受到压抑。一方面,仍有大量农民盖房子,并向城里人甚至外来企业出租或出售,是为“小产权”房。另一方面,由于相关行政部门一再声言打压,产权安全得不到保障,致使消费者不敢购买“小产权”房,从而缩小了这部分房地产市场的规模;农村集体或农民个人也没有长远打算,房屋质量就没有保证;再加上不可能有很好的规划和公共设施与服务,以“小产权”房为主的“城中村”就显得拥挤、脏乱,并经常会有火灾的危险。这使得供给不仅在量上,而且在质上都受到了限制和压抑。

据国土资源部估算,2007年全国的“小产权”房共约66亿平方米。如果按人均30平方米计算,能住下2.2亿人,相当于当年城市人口的37%。如果考虑到“小产权”房多是低收入的迁徙工人和刚毕业的大学生居住,人均面积较低,比如20平方米,则可住下3.3亿人,相当于当年城市人口的56%,几乎可以完全解决全国城市的住房问题。如果废止对“小产权”房的错误政策,这些房子就会正常涌入房产市场,一方面会抬高“小产权”房的价格,另一方面则会显著压低整个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水平(见下图)。

反过来说,如果限制“小产权”房,被政府承认的房地产—“大产权”房—的价格就会比不限制时高出许多。即使如此,政府的另外两个举动,又会使房价更高。一个举动是,山西省政府以安全和整顿为名,将许多中小煤矿的采矿权从民营企业家手中夺走;更早的例子是,陕西省政府与中国石油公司一起将私人投资的陕北油田的开采权夺走。最引人注目的例子是铁本事件,一个想为钢铁事业做贡献,同时也想赚钱的企业家身陷囹圄。这意味着,在许多产业领域,尤其是央企占主导的领域,投资是有风险的,小则亏钱赔本,大则失去自由,民间的大量资金就不可能随意流动。比较而言,房地产(当然是“大产权”房)是受到政府严格保护的同时又具有巨大规模和良好前景的产业。当房价上涨后,也没有人会像山西省政府对待中小煤矿采矿权那样,硬要按卖时的初始价格再买回。资金更集中地流向房地产市场,更烘托了房地产的价格。

另一个举动是,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垄断权力和优惠政策,使得央企作为一个集团,其收入显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据我们最近的研究报告,“2008年,垄断行业职工人均年收入达12.85万元,约为当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8 364元的7倍”。 这些垄断行业包括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共约有职工833万人。可以想见,当一个庞大集团的收入高于其他集团6倍时,会对房价产生什么影响。当然,这个集团对房价的影响并非只是通过货币将房价抬高,而经常是用比其他集团更便宜的价格买到房子。这不仅因为他们的大规模团购会获得优惠,而且因为他们还获得了优惠的土地政策,用“自有土地”(其实是国有土地)盖住宅,无偿占有了国有土地。这进一步减少了城市土地的供应,使“大产权”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变得更高。

于是,房子的问题就被政府干预市场的政策创造了出来。由于大量“小产权”房被相关行政部门宣判为“非法”,相当于供给存量1/3、可容纳一半以上城市人口的住房就被逐出市场,当然会出现住房难、房价贵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相关行政部门又提出通过盖保障房来解决问题。国务院已做出决定,在今后5年要盖3 600万套保障房。如果按每套60平方米计算,面积将达到22亿平方米,但只是“小产权”房(2007年)存量的1/3,并且如果按每平方米3 000元的成本计算,就要新投入高达6.6万亿元的资金,5年后才能完成。如果重新承认并保护“小产权”房的合法权利,这个庞大的保障房计划又有什么必要呢?

更重要的是,由行政部门主导的保障房计划,并不能真正解决最穷的人,包括从农村到城市来的迁移工人、刚毕业的大学生等的住房问题,而在我国现有政治结构下,只能带来更多的腐败。已有大量事实证明,所谓保障房不过是滥用公权力的行政部门官员的盛宴。案例不胜枚举。国家监察部甚至警告说,保障房领域已成为腐败沦陷区。尽管政府想做出努力杜绝这一领域的腐败,但几无可能。这是因为,在一个没有实质性约束的制度环境下,由凡人组成的行政部门是无法自我约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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