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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法家精神与封建法制(2)

中国法律史学家程树德先生在其《九朝律考·汉律考序》中评价法家鼻祖李悝《法经》“其源最古”,并将之列于“律系表”的首位。《法经》是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发展的总结,也是秦国立法的依据,通过秦汉律影响历代封建法制。从这个意义上说,《法经》是中国封建法典的蓝本。程树德的评价非常确切。《法经》无论它的篇章体例,还是立法指导思想,都对后世封建律典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秦律是春秋战国以来,成文法运动发展的集大成者。初创于商鞅变法时期:商鞅携《法经》“以相秦”,制定了《秦律》。这是最早的秦律。后来逐步积累完善,形成1975年《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所见的出土秦律。出土秦律是封建律典体系的典型标本。从出土秦律来看,秦的律名有三十多个,但并没有超出《法经》六篇的体系。此外,还有法律答问、令、廷行事、程、式、课等法律形式。

汉承秦制。汉初,萧何以秦律为基础,制定了《九章律》。在《法经》六篇之外,又增加了“厩”、“户”、“兴”三篇。1983年底1984年初,湖北江陵张家山M247西汉前期墓葬里出土了竹简汉律,已清理出的律名,与出土秦律相同者有:金布律、徭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行书律等,不相同者有:杂律、口市律、均输律、史律、告律、钱律、赐律,还有奴婢律、蛮夷律等。不久,叔孙通为补充《九章律》制定了《傍章》18篇;西汉中期,张汤制定有关宫廷警卫的《越宫律》27篇,赵禹制定有关朝贺制度的《朝会律》6篇。以上统称汉律。此外,还有令、科、比等法律形式。、三国以后,封建律典进入调整、发展时期。229年,曹魏作《新律》(《魏律》)18篇,对秦汉律进行了改革。在体例上,改汉《具律》为《刑名》,冠于篇首以统诸篇;在内容上,将与篇目不合的内容进行调整、删除,使名实相符。从而使结构更加严密,对晋律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267年,《晋律》(《泰始律》)修成,共20篇。其中将《魏律》的《刑名》一分为二:《刑名》、《法例》,并增删了某些篇章,共计620条。《晋律》在体例、条文上以简明扼要而著称,成为两晋南北朝时期最具影响的一部法典,为南朝所承用。与南朝相比,北朝统治者律典的编纂,其《北魏律》、《北齐律》上承汉魏晋,下启隋唐,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尤其是564年修成的《北齐律》,共计12篇,949条,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北齐律》总结了魏晋法典编纂的经验教训,在体例上作了重大的改革:将《北魏律》的《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冠于篇首,起着统领整个律典的总则作用,使法典更具科学性;定律12篇,完成了秦汉以来,封建律典从繁到简的进化过程,为隋唐律的篇章结构提供了先例,成为一部上承秦汉魏律之精神,下启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正如程树德所说:“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除了律之外,这一时期还有令、格、式等法律形式。

583年,著名的隋《开皇律》完成,共12篇,502条。其篇目与基本内容以《北齐律》为蓝本。它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此外,还有令、格、式。

唐代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但其立法成就集中地反映在现存的《唐律疏议》上。《唐律疏议》共有12篇,502条,其篇目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它总结了李悝《法经》以来历代封建王朝所积累的丰富的立法、司法经验,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到鼎盛时期的产物,在世界法制史上,与《罗马法》、《法国民法典》相提并论;为唐以后的封建王朝立法提供了样本,并对日本、朝鲜、越南等亚洲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963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刑统》颁行。其体例仿自唐末的《大中刑律统类》,以刑律为主,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于各条律文之后,依律自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但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其篇目仍与《唐律疏议》一样,12篇,502条;不同的是,在篇下设“门”。由于宋代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高度发展,因而皇帝的诏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编敕也就成为宋代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最终形成了“以敕代律”的传统。

明初制定《大明律》时仍以唐律为准,但在1389年更定时却在体例上作了重大改革:以“六部”为纲,改12篇为7篇,即《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460条。这是明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高度强化的结果。从条文来看,唐律中仍然有效适用的占61%以上。可见,《大明律》的篇章、内容既脱胎于唐律,又不同于唐律。此外,还有大诰、例等法律形式。

1740年,经过将近一百年的多次修订,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律典《大清律例》完成,其结构与《大明律》相同,7篇,律文436条,后附奏准的“条例”1049条。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例”的法律地位提高,数量日益增多。

从《法经》到《唐律》,再到《大清律》,尽管律典的体例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完善,但是,先秦法家在《法经》中所确立的封建法典体例的精髓以及立法宗旨、奉法原则、崇尚法律,并把法作为有效的统治工具的法家精神却一直延续下来。

四 法家精神与历代酷吏

酷吏是西汉以后,中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政治现象。史家将以严刑峻罚暴虐百姓的司法官吏称为酷吏。汉初酷吏还比较罕见,如《史记·酷吏列传》记载:“高后时,酷吏独有侯封,刻轹宗室,侵辱功臣。吕氏已败,遂夷侯封之家。”但是,汉景帝尤其是汉武帝之后,酷吏逐渐兴盛起来,成为汉代中央集权官僚政体中具有独特风格的一种官僚。因而,司马迁的《史记》首创《酷吏列传》。其《太史公自序》说:“民倍本多巧,奸宄弄法,善人不能化,唯一切严削为能齐之。作《酷吏列传》第六十二。”二十四史自《史记》以后,《汉书》、《后汉书》、《魏书》、《北齐书》、《隋书》、《北史》、《新唐书》、《旧唐书》及《金史》,都有《酷吏传》。其中,汉武帝、唐武则天统治时期,酷吏最多,酷吏政治最为著名。酷吏的特征,如《史记·酷吏列传》所谓:“其治暴酷”,“直法行治,不避贵戚”,“暴酷骄恣”,“其治如狼牧羊”,“内深次骨”,“务在深文”;《后汉书·酷吏列传》所云:“以暴理奸”,“风行霜烈”,“政严猛好申韩法”,“专任刑罚”,“刻削少恩”,“专事威断”,“肆情刚烈”,“重文横入”,等等。总之,其要旨在“以猛服民”。

汉代的酷吏,以其施政活动承担着拱卫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政体及其社会基础的政治使命,作为专制皇权的鹰隼,其政治作用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镇压人民的反抗行为。西汉时,朝廷的残暴统治经常激起民变,“盗贼多有”。因此,“诛灭盗贼”就成为当时地方行政长官的要务。例如,《史记·酷吏列传》记载,定襄吏民为乱,义纵率军平之,被升为定襄太守,“纵至,掩定襄狱中重罪轻系二百余人,及宾客昆弟私人相视亦二百余人。纵一捕鞠,日‘为死罪解脱’。是日皆投杀四百余人。其后郡中不寒而栗,猾民佐吏为治”。《后汉书·酷吏列传》记载,东汉时,“九江山贼起,连月不解”,阳球因擅理盗贼而官拜九江太守。“球到,设方略,凶贼殄破。收郡中奸吏尽杀之”。可见,凭借武力和刑威来平息民变,以保证社会的安定,是酷吏的一项政治职能。

第二,翦灭地方豪强势力。汉初,王国与郡同为地方高级行政机关。诸王拥兵自重,煮盐铸币,对中央政权构成威胁。而诸王宗族横行乡里,不遵法度,往往激起民变。因此,翦灭地方豪强势力是拱卫中央政权的需要。《史记·酷吏列传》载,西汉时,“济南晌氏宗人三百余家,豪猾,二干石莫能制,于是景帝乃拜都为济南太守。至则族灭晌氏首恶,余皆股栗。居岁余,郡中不拾遗”;郅都“独先严酷,致行法不避贵戚,列侯宗室见都侧目而视,号日苍鹰”。《后汉书·酷吏列传》记载,东汉初,李章拜阳平令。

时抱、魏豪右往往屯聚,清河大姓赵纳遂于县节界起坞壁,缮甲兵,为在所害。章到,乃设飨会而延纲。纲带文剑,被羽衣,从士二百人来到。章与对宴饮,有顷,手剑斩纲,伏兵亦悉杀其从者,因驰诣坞壁,掩击破之,吏人遂安。

在翦灭地方豪强方面,酷吏发挥着刑官和军官的作用。

第三,维护社会治安。据《汉书·酷吏传》记载,严延年为涿郡太守时,不逞之徒在当地大姓的庇护下无恶不作,致使“道路张弓拔刃,然后敢行”;延年至,“穷竟其奸,诛杀各数十人。郡中震恐,道不拾遗”。尹赏为长安令,当时“长安中奸猾浸多,闾里少年群辈杀吏,受赇报仇,相与探丸为弹,得赤丸者斫武吏,得黑丸者斫文吏,白者主治丧。城中薄暮尘起,剽劫行者,死伤横道,桴鼓不绝”。尹赏收捕“轻薄少年恶子”数百人,又掘坑方深各数丈,以大石盖其口,名为“虎穴”。将人犯纳其中,以大石掩其口,“数日壹发视,皆相枕藉死”。酷吏正是以酷烈的刑杀手段威慑人们,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第四,铲除奸党叛逆。酷吏工于审讯,长于理奸,因此在打击叛逆奸党方面成绩卓著。《史记·酷吏列传》记载,张汤“治陈皇后蛊狱,深竞党与”,“治淮南、衡山、江都反狱,皆穷根本”。《后汉书·酷吏列传》记载,阳球为司隶校尉,奏治权宦王甫狱,“球自临考甫等,五毒备极”,“垂朴交至,父子悉死杖下”。

总之,汉代酷吏以拱卫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为己任,以“以猛服民”为方针,以酷烈为手段,充当专制皇权的“鹰犬之任”。其作为虽有悖于三尺律令,但因符合封建王朝的根本利益,故每每得到朝廷的首肯。

酷吏在汉代出现并非偶然。其价值观念可以从春秋战国晋法家文化中找到原型。可以说,酷吏既是汉代政治法律实践活动的产物,也是先秦法家思想的实践者。

在西周春秋时期,宗法血缘纽带在当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德治”、“仁政”、“礼教”乃是基本的治家治国方略。但是到了春秋中后期,社会的大变革导致统治方法的改变,因而出现了所谓“宽”、“猛”两手统治策略。其倡始者就是法家的先驱——子产。

子产一方面实践了“其养民也惠,其使民也义”、“不毁乡校”、“为政必以德”的“以宽服民”的政策,同时又“铸刑书”,“大人之忠俭者,从而与之;泰侈者,因而毙之”,实践了“以猛服民”的方针。他临终时对其后继者子太叔说:

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

子产的遗言反映了他对传统治国方法的叹息和对新的治国方略的寄托之情。

从价值观上对子产的两手政策进行评判的是孔子。其《论语·为政》说: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即,政令刑罚是“猛”的一手,德政教化是“宽”的一手;前者虽能奏效于一时一事,却无力改变人们的道德面貌。因此,治国应以后者为尚。然而,孔子并非一般地否定政令刑罚的作用,主张根据具体需要将两手结合起来。

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后来的酷吏正是扮演了“以猛服民”的角色。

战国时期,法家推行以“赏”、“罚”两柄为后盾的“以法治国”,正是“以猛服民”的特殊表现。在人皆“好利恶害”、“趋利避害”的人性论的支配下,恩惠、宽缓、教化等等被视为无用之物,只有“以力服人”、“以刑去刑”,才是唯一有效的手段。其猛政所打击的对象是旧贵族势力和反抗的人民,其目的在于确立和维护集权式的王权。从这个角度而言,战国之吏大都带有“酷”的色彩。及至秦朝则无以复加。正如蒯通对范阳令所说:

秦法重,足下为范阳令十年矣,杀人之父,孤人之子,断人之足,黥人之首,不可胜数。

秦吏之酷,由此可见一斑。然而,这不是个人品质所致,而是国家政治使然。

西汉以降,秦所确立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被继承下来。因此,秦原来用以维护集权政体的一整套官僚机构、官吏队伍和治国方法也必然被继承下来。这就是汉代酷吏得以生存的政治环境。在“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秦,官吏兼任着“以法教民”的官方教师和“以法治民”的行政长官的双重职责,正如当时南郡郡守腾发布的文告所云:

凡法律令者,以教导民,去其淫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于为善也。……凡良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也;……恶吏不明法律令,不知事,……

通晓法律条文并严格依法办事的是“良吏”,否则,便是“不忠”、“不胜任”、“不廉”的“恶吏”。为推行朝廷的法令,即使施行酷烈刑杀也不为过。可见,当时的官吏是仰视朝廷而无视民间疾苦的。从这个角度来看,专任刑罚的秦吏与后来“吏道以法令为师”、“太守汉吏封三尺律令以从事”的汉代“文史法律之吏”是完全一样的。这些官吏被儒家知识分子贬斥为“俗吏”或“酷吏”。

汉代酷吏得以产生的社会原因是很复杂的,总起来看,不外以下几方面:

首先,从思想渊源来看,秦虽灭亡,但其治国的基本方法,即“以法治国”,仍有很大的影响。这种治国的方法是与中央集权和官僚政体密切相连的。汉代既然承袭了这种政体,就不能不同时继承这种治国方法。特别是当民众的反抗斗争和地方豪强势力直接威胁封建王朝统治之时,便只能仰仗暴力和刑罚。这就是酷吏产生、存在的思想条件。

其次,从社会经济状况来看,汉承战乱之后,民生凋敝,百业待举。百姓、朝廷都希望休养生息、重振经济。但是,地方豪强却凭借其特权鱼肉乡里、横行不忌,深为百姓所痛恨,有些民变就是因此而发生。因此,对这些豪强绳之以法是大得民心的。在这方面,酷吏发挥了立竿见影之效。

再次,从政体来看,郡守、县令作为中央朝廷的代表,在其行政范围内拥有相当独立的权力。正如当时人所谓“今之郡守重于古诸侯”,“今郡守之权非特六卿之重也,地畿千里非特闾巷之资也,甲兵器械非特棘矜之用也,以逢万世之变,则可胜讳也”。在这种环境下,郡守、县令的个人素质和风格得以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因此,面对同样的“盗贼”,酷吏可以快刀斩乱麻而威震境内。郡县之治乱机器的风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行政首长。

最后,从法律制度来看,由于当时法制尚不完善,尤其是监察机制未充分发挥职能,致使郡守、县令得以罪刑擅断、无所顾忌。如:《汉书·酷吏列传》记载,严延年“所欲诛杀,奏成于手”,致“流血数里,河南号日屠伯”;尹赏为“虎穴”,“窒杀数百人”。《后汉书·酷吏列传》记载,樊晔“政严猛,好申韩法,善恶立断,人有犯其禁者,率不生出狱”;王吉为沛相,“课使郡内各举奸吏豪人诸常有微过酒肉为臧者,虽数十年犹家贬弃”,“专选剽悍吏,击断非法”,“视事五年,凡杀人万余入,其余惨毒刺刻,不可胜数”。可见,汉代郡守、县令在定罪量刑上有相当大的主观任意性,这与秦“事皆决于法”,法吏断刑失当则以“不审”、“不直”、“纵囚”、“失刑”罪论处的精神大不相同。

西汉初,刘邦“约法三章”、“悉除去秦法”,法网由密而疏,因此官吏得以自行。如:《史记·酷吏列传》记载,周阳由为郡守,“所爱者,挠法活之;所憎者,曲法诛灭之”;王温舒为中尉,“有视家,虽有奸如山,弗犯;无视者,贵戚必侵辱”。这种任意裁断的情况在秦代是决不允许的。

从历史上来看,“酷吏”、“俗吏”往往受到舆论的贬斥。如西汉时,董仲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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