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法律文件的制作、传递、学习和整理。秦对法律文件韵制作有十分严格的规定:下发法律文书必须得到上级的批准,急件须及时下发,收发法律文件必须登记日期。官吏应熟知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法律,对于新法要在法定期限内熟知。官吏每年要到御史处核对法律,国家设“禁室”专门收藏每年的法令。官吏回答法律问题时,所记录的右券收藏入“禁室”。
汉代以后的法律艺术继承了战国、秦时期以法家精神为主导的法律艺术的精华,并在此基础上,为适应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高度发展的需要,得到了空前的发展。(1)立法艺术即国家制定、认可和颁布法律规范的技术或方法。包括以下几方面:
立法机构的组织与工作程序
皇帝掌握最高立法权,重大的立法活动均由皇帝直接领导。其具体方法是:皇帝任命对法律有较深研究的大臣组成立法机构,草拟、删修法典;如有疑难问题,则召集大臣咨询、集议;议定后,由皇帝批准颁行。此外,历代封建王朝还组成临时性的工作机构,专门负责法令、判例的审核、编纂。立法原则的确定立法是有组织、有目的的活动,必然受到统治集团法律政策的指导、支配。这些法律政策就是立法所遵循的原则。其重要者有: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保持法律的统一陛,实用性与多样性相结合。
立法时机的判断与选择
在重大立法实际的判断与选择上,古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改朝换代,与民更始。当社会大变革或大动乱之后,应及时制定新法典。
司法紊乱,除旧布新。旧法施行既久,致使律令繁冗、科条紊乱、前后抵触,造成司法混乱,应及时立法,统一标准。
出现偏差,矫而正之。当立法、司法产生普遍的方向性偏差时,应以立法而匡正之。
时机未熟,权而宜之。当大规模立法时机未成熟时,只可权宜,不可贸然立法。具体办法是沿用或改造旧法律,创造和适用判例、临时发布法令。
法律规范的体裁与样式
汉以后法典的体裁有以下特征: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名例》在前,诸律在后;律、注、疏、令、例,合于一典;历代均有单行法规和判例汇编。
法律规范的表述方法
为明确表述立法者的立法宗旨,使执法、守法者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强调讲求法律条文的表述方法,即:逻辑清楚,结构严谨;语言简洁、准确,无生歧义;明白易知,通俗易懂。
法律解释艺术
汉以后,以法律注释为传统的律学有很大发展。这种注释从内容上可分为六类:一是术语注释,专门解释法律专用词语;二是情节注释,说明违法犯罪情节的含义与范围;三是制裁注释,说明制裁的范围与确定制裁的原则;四是程序注释,指出适用法律条文的特定程序;五是法理注释,说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六是沿革注释,介绍该法条的渊源与变化,使司法者明其大义。
法律宣传方法
主要通过三种途径进行:一是正规教育渠道,通过学官、私塾等教育机构教授法律知识;二是行政渠道,由政府机关悬示法条和告示,责民守法;三是民间渠道,通过家族系统对所属成员进行守法教育。
(2)司法艺术
包括审判、检验、法律适用等。
审判艺术
即法官审理案件的方法和技术,主要有:重初情,重勘验,重证据,察情词,慎刑讯,辨直曲。
法医检验艺术
中国古代以命案为案中之重者,确定死因是定案的关键因素,因此法医检验技术十分发达。
自汉至唐,已积累了关于鉴别死亡(窒息死、烧死、冻死、饿死、雷击死、急死)的初步经验,掌握了各类中毒(金属中毒、植物中毒、气体中毒、食物中毒)的症状,还发明了滴血验亲之法。宋以后,法医检验技术进入空前繁荣阶段。其主要标志是:第一,法医检验逐渐制度化。法医检验已成为司法审判的必要程序,并为法律规范确定下来。第二,出现了法医检验的专门人员,作为司法职官的组成部分,从事日常的法医检验工作。第三,出现了大量的法医检验著作。如:《内恕录》、《检验法》、《平冤录》、《无冤录》、《检验尸伤指南》,等等。据宋代法医学文献《结案式》所列,法医检验分为四类:尸、伤、病、物。尸,是尸体检验;伤、病,是活体检验;物,是物证检验。其中尸体检验技术最为发达,其主要代表作是宋慈的《洗冤集录》。
上述法医检验技术作为法律文化成果,曾在许多国家广为传播。法律适用艺术在审判中,法官必须遵循这样的原则:法有明文规定,依法定刑;法无明文规定,引最相类似的法条定刑;无类似法条的,引相应的判例定刑;无相应判例则引最相类似的判例;无法条、判例可援引,或虽有但已过时,则以统治阶级现行法律意识、政策来审断。在这方面,古代法官积累了许多经验:第一,应掌握法律条文的准确含义;第二,要重点把握《名例》的精神;第三,注意区分易混的罪名,特别是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把握两者的要害;第四,注意推敲上级批文;第五,援引判例宜慎。
(3)法律文书制作、管理艺术
法律文书分为施政文书和司法文书两类。
施政文书分为下行文书和上行文书两种。下行文书是上级对下级的指令,其中最重要的是皇帝的诏令,其名称为:制、诏、策、敕、册、诰、旨、令、谕等;上行文书是臣僚对上级官吏和皇帝的章奏,其名目有:奏、章、表、启、状、笺、议、揭贴、制对、题本、奏本、奏折等。在国家机关之间,上行文书有:牒、申、呈、详、禀;下行文书有:符、帖、牌、票、檄;平行文书有:关、刺、移、咨、牒、照会。
司法文书分为一般文书和专业文书两种。一般文书指诉讼词状,专业文书指法官的判词及有关审判的词证笔录。中国封建社会很重视专业文书,据宋洪迈《容斋随笔》记载,唐选拔官吏的标准有四:“身”、“言”、“书”、“判”。尤以“判”为贵。因而,唐宋以后,《龙筋凤髓判》、《甲乙判》等指导人们习判的专书层出不穷。有的司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还总结出一套制作笔录、判词的经验,如清代汪祖辉的《学治说赘》。
汉唐之后,上自朝廷下至郡县,均有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法律文书,形成了一整套关于法律文书的制作、誊写、签押、投递、登记、保管、保密等制度和方法。凡篡改、填挖、误写、误传、误期、泄密者,均要处刑。
九 法家精神与历代清官
所谓清官,是中国古代民间对品行清廉、公正,守法持正,刚直不阿,执法如山的司法官吏的美称。其中最著名者就是宋代的包公、明代的海瑞。
古代清官身上所表现出的这种品性,实际上正是对先秦法家思想中公正、守法、严于执法、疾恶如仇、不避权贵等法家精神的继承和发扬光大。早在秦时,这些法家精神就被统治者付诸实践,成为对司法官吏的基本要求。
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有《为吏之道》51支简,是类似官箴一类的读物。其开篇第一段就是官吏所必须具备的道德品行和遵循的行为规范。
凡为吏之道,必清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严刚毋暴,廉而毋刖,毋复期胜,毋以忿怨决。宽俗(容)忠信,和平毋怨,悔过勿重。兹(慈)下勿陵,敬上勿犯,听间(谏)勿塞。还列举了官吏的五大善行:忠信敬上,清廉毋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这些都被汉以后历代所继承。因而,在汉唐之际被称为“酷吏”的司法官吏中,有些是清官。如:西汉的郅都,敢于直谏,公廉,执法不避权贵;张汤,官至三公,被诬陷入罪,自杀,死后家产仅总值不过五百金,都是所得奉赐之物;尹齐病死后,家产不值五十金。北宋时期,著名的清官就是包公——包拯(999~1062),庐州合肥(今安徽合肥)人,字希仁,为官三十多年,曾任知县、知州、知府等地方官,也任过谏议大夫、监察御史、御史中丞等中央监察官,后任天章阁待制、龙图阁直学士,官至枢密副使,死后追赠礼部尚书。其不畏权贵、执法如山、严惩贪官、为民雪冤、断案清正的事迹,被后人以戏曲、小说等形式热情讴歌,在民间广为流传,世人称其为“包青天”。
包拯提出了一系列立法、司法主张,并将之付诸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