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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走出爱的歧途(3)

谈不幸的婚姻

【英国】拜伦

——致拜伦夫人

汉森先生的一封来信通知了我、他与拉尔夫·内尔先生通信的结果(他已寄来一抄写件),以及他与勒欣顿博士就我女儿问题的会谈结果。我还得知去年春天由拉尔夫·内尔先生向大法官法庭提出的一份对着我来的诉状,这是第一封有关此事的来信,也是第一封有关我所不了解的问题的来信。

不管这些讨论和措施已经导致或可能导致的结果如何,记住,我一直不是第一个挑头的,但,既然已开始,我亦不会第一个退却。我最终确信,那种一直珍藏着,不顾一切的情感——即破镜重圆的希望,尽管这种希望很遥远——不容置疑是毫无益处的。全面考虑后,虽然它不是非常乐观,但还是诚挚的,我把它作为一种病态的错爱来珍藏。

现在我后悔地与其告别,或许比与你分手时更觉痛苦。

若不加解释,一般人们懂得,所有的起诉会在我们分居时终止,我颇难猜测,该把我所得知的诉状归因于什么。

不过这目的是清楚的:它要剥夺我对自己孩子做父亲的权力,这权力我不应得,就如我既不会滥用也不打算滥用它一样。你和你那伙人也许对我所已遭受的伤害感到心满意足,若不是你谋划,至少用了你的手段。我知道你的辩护和辩解——责任和正义。但行不义者没有好报,或者,如果这句法国格言还显得不恰如其分,我可以让你向一种更古老的语言和更高的权威请教,以谴责这种行为,你可在内心时时将其谴责。

在整个这桩不愉快事件中,我已尽了最大努力来回避痛苦,但不管怎样,痛苦在我们之间尚存。倘若你偶尔回首,想到为了你家庭的利益,那个在名誉、情感,在一切方面被当成了牺牲品的男人,恰是你曾经爱过的,而且他——不论你从反面怎么想象他——曾爱过你,也是痛苦的。要是你认为我通过向你报复可受到激励,你错了:我没有低下地来实施报复。也许我曾感到恼怒,现在还如此——这奇怪吗?但在这种恼怒的情况下,除了短暂的表示,自你以此报答我之时起我没有做出反应,你的行为使我方明白,我们的女儿将成为我们不和的必然继承人,我们痛苦的继承人。

要是你企图通过积累针对我的苛刻办法来获得心理上的平衡,你又错了:你不幸福,甚至不得平静,以后也不得如此,即使是一般人性所容许的很适中的程度。

至于我自己,对自己的命运有着信心,它会使我坚持到底。命运能比我们更好地安排一切。

已发生的上诉是我应早就意料到的,若把你和你的同伙仅仅作为对我最近逆境推波助澜的人看待,我难以指责你们,一切似乎并没有显示你们蓄意害人的目的可加以充分的系统整理。不过,时间和复仇女神会替我干的,我却不会,即使最近还是将来我能办得到。

你会对这个预言一笑置之——笑吧,但想一想:它是被所有人类的经验所证明了的,每个即使是无意中引起他人巨大痛苦的人都会得到报复:我已经偿还并正在偿还——你也会的。

贞操问题

胡适

周作人先生所译的日本与谢野晶子的《贞操论》(《新青年》四号卷五号),我读了很有感触。这个问题,在世界上受了几千年的无意识的迷信,到近几十年中,方才有些西洋学者正式讨论这问题的真意义。文学家如易卜生的《群鬼》和托马斯·哈代的《苔丝》,都带着讨论这个问题。如今家庭专制最厉害的日本居然也有这样大胆的议论!这是东方文明史上一件极可贺的事。

当周先生翻译这篇文字的时候,北京一家很有价值的报纸登出一篇恰相反的文章。这篇文章是海宁朱尔迈的《会葬唐烈妇记》(北京《中华新报》)。上半篇写唐烈妇之死如下:

唐烈妇之死,所阅灰水,钱卤,投河,雉经者五,前后绝食者三;又益之以砒霜,则其亲试乎杀人之方者凡九。自除夕上溯其夫亡之夕,凡九十有八日。夫以九死之惨毒,又历九十八日之长,非所称百挫千折有进而无退者乎?…

下文又借出一件“俞氏女守节”的事来替唐烈妇作陪衬。

女年十九,受海盐张氏聘,未于归,夫天,女即绝食七日;家人劝之力,始进糜日:“吾即生,必至张氏,宁服丧三年,然后归报地下。”

最妙的是朱尔迈的论断:

嗟乎,俞氏女盖闻烈妇之风而兴起者乎?……俞氏女果能死于绝食七日之内岂不甚幸?乃为家人阻之,俞氏女亦以三年为己任,余正恐三年之间,凡一千八十日有奇,非如烈妇之九十八日也。且绝食之后,其家人防之者百端……虽有死之志。而无死之间,可奈何?烈妇倘能阴相之以成其节,风化所关,猗欤盛矣!

这种议论简直是全无心肝的贞操论。俞氏女还不曾出嫁,不过因为信了那种荒谬的贞操迷信,想做那“青史上留名的事”,所以绝食寻死,想做烈女。这位朱先生要维持风化,所以忍心害理地巴望那位烈妇的英灵来帮助俞氏女赶快死了,“岂不甚幸”!这种议讨可算得贞操迷信的极端代表。《儒林外史》里面的王玉辉看他女儿殉夫死了,不但不哀痛,反仰天大笑道:“死得好!死得好!”(五十二回)王玉辉的女儿殉已嫁之夫,尚在情理之中。王玉辉自己“生这女儿为伦纪生色”,他看他女儿死了反觉高兴,已不在情理之中了。至于这位朱先生巴望别人家的女儿替他未婚夫做烈女,说出那种“猗欤盛哉”的全无心肝的话,可不是贞操迷信的极端代表吗?

贞操问题之中,第一无道理的,便是这个替未婚夫守节和殉节的风俗。在文明国里,男女用自由意志,由高尚的恋爱,订了婚约,有时男的或女的不幸死了,剩下的那一个因为生时爱情太深,故情愿不再婚嫁。这是合情理的事。若在婚姻不自由之国,男女订婚以后,女的还不知男的面长面短,有何情爱可言?不料竞有一种陋儒,用“青史上留名的事”来鼓励无知女儿做烈女,“为伦纪生色”,“风化所关,猗欤盛矣!”我以为我们今日若要作具体的贞操论,第一步就该反对这种忍心害理的烈女论,要渐渐养成一种舆论,不但永不把这种行为看作“猗欤盛矣”可旌表褒扬的事,还要公认这是不合人情、不合天理的罪恶,还要公认劝人做烈女,罪等于故意杀人。

这不过是贞操问题的一方面。这个问题的真相,谢野晶子已经说得很明白了。

她提出几个疑问,内中有一条是:“贞操是否单是女子必要的道德,还是男女都必要的呢?”这个疑问,在中国更为重要。中国的男子要他们的妻子替他们守贞守节,他们自己却公然嫖妓,公然纳妾,公然“吊膀子”。再嫁的妇人在社会上几乎没有社交的资格,再婚的男子,多妻的男子,却一毫不损失他们的身份。这不是最不平等的事吗?怪不得古人要请“周婆制礼”来补救“周公制礼”的不平等了。

我不是说,因为男子嫖妓,女子便该偷汉,也不是说,因为老爷有姨太太,太太便该有姨老爷。我说的是,男子嫖妓,与妇人偷汉,犯的是同等的罪恶;老爷纳妾,与太太偷人,犯的也是同等的罪恶。

为什么呢?因为贞操不是个人的事,乃是人对人的事;不是一方面的事,乃是双方面的事。女子尊重男子的爱情,心思专一,不肯再爱别人,这就是贞操。贞操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一种态度。因为如此,男子对于女子,也该有同等的态度。若男子不能照样还敬,他就是不配受这种贞操的待遇。这并不是外国进口的妖言,这乃是孔丘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丘说:

“君子之道四,丘未能一焉:所求乎子以事父,未能也;所求乎臣以事君,未能也:所求乎弟以事兄,未能也;所求乎朋友,先施之,未能也。”

孔丘五伦之中,只说了四伦,未免有点欠缺。他理该加上一句道:“所求乎吾妇,先施之,未能也。”这才是大公无私的圣人之道!

我这篇文字刚才做完,又在上海报上看见陈烈女殉夫的事。今先记此事大略如下:

陈烈女名宛珍,绍兴县人,三世居上海,年十七。与王远甫之子菁士订婚。菁士于本年三月廿三日病死,年十八岁。陈女闻死耗,即沐浴更衣,潜自仰药。其家人觉察,仓皇施救。已无及。女乃泫然日:“儿志早决,生虽未获见夫,殁或相从地下……”言讫,遂死,死时距其未婚夫之死仅三时而已。(此据上海绍兴同乡会所出征文启)

过了两天,又见上海县知事呈江苏省长请予褒扬的呈文,中说:

“呈为陈烈女行实可风,造册具书证明,请予按例褒扬事。……(事实略)

……兹据呈称……并开具事实,附送褒扬费银六元前来。……知事复查无异。除先给予贞烈可风,匾额,以资旌表外,谨援《褒扬条例》……之规定,造具清册,并附证明书,连同褒扬费,一并备文呈送,仰祈鉴核,俯赐咨行内务部将陈烈女按例褒扬,实为德便事。”

我读了这篇呈文,方才知道我们中华民国居然还有什么《褒扬条例》,于是我把那些条例寻来一看,只见第一条九种可褒扬的行谊的第二款便是“妇女节烈贞操可以风世者”;第七款是“著述书籍,制造器用,于学术技艺或发明或改良之功者”,第九款是“年逾百岁者”!一个人偶然活到了一百岁,居然也可以与学术技艺上的著作发明享受同等的褒扬!这已是不伦不类可笑得很了。再看那条例《施行细则》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妇女节烈贞操可以风世者”如下:

第二条:《褒扬条例》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之“节”妇,其守节年限自三十岁以前守节至五十岁以后者。但年未五十而身故,其守节已及六年者同。

第三条:同条款所称之“烈”妇“烈”女,凡遇强暴不从致死,或羞愤自尽,及夫亡殉节者,属之。

第四条:同条款所称之“贞”女,守贞年限与节妇同。其在夫家守贞身故,及未符年例而身故者,亦属之。

以上各条乃是中国贞操问题的中心点。第二条褒扬“自三十岁以前守节至五十岁以后”的节妇,是中国法律明明认三十岁以下的寡妇不该再嫁,再嫁为不道德。

第三条褒扬“夫亡殉节”的烈妇烈女,是中国法律明明鼓励妇人自杀以殉夫,明明鼓励未嫁女子自杀以殉未嫁之夫。第四条褒扬未嫁女子替未婚亡夫守贞二十年以上,是中国法律明明说未嫁而丧夫的女子不该再嫁人,再嫁便是不道德。

这是中国法律对于贞操问题的规定。

依我个人的意思看来,这三种规定都没有成立的理由。

第一,寡妇再嫁问题。这全是一个个人问题。妇人若是对她已死的丈夫真有割不断的情义,她自己不忍再嫁;或是已有了孩子,不肯再嫁;或是年纪已大,不能再嫁;或是家道殷实,不愁衣食,不必再嫁——妇人处于这种境地,自然守节不嫁。还有一些妇人,对她丈夫,或有怨心,或无恩意,年纪又轻,不肯抛弃人生正当的家庭快乐;或是没有儿女,家又贫苦,不能度日——妇人处于这种境遇没有守节的理由,为个人计,为社会计,为人道计,都该劝她改嫁。贞操乃是夫妇相待的一种态度。夫妇之间爱情深了,恩谊厚了,无论谁生谁死,无论生时死后,都不忍把这爱情移于别人,这便是贞操。夫妻之间若没有爱情恩意,即没有贞操可说。若不问夫妇之间有无可以永久不变的爱情,若不问做丈夫的配不配受他妻子的贞操,只晓得主张做妻子的总该替她丈夫守节,这是一偏的贞操论,这是不合人情公理的伦理。再者,贞操的道德“照各人境遇体质的不同,有时能守,”有时不能守;“在甲能守,在乙不能守”(用与谢野晶子的话)。若不问个人的境遇体质,只晓得说“忠臣不事二君,烈女不更二夫”;只晓得说“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用程子语),这是忍心害理,男子专制的贞操论。——以上所说,大旨只要指出寡妇应否再嫁全是个人问题,有个人恩情上、体质上、家计上种种不同的理由,不可偏于一方面主张不近情理的守节。因此,故我极端反对国家用法律的规定来褒扬守节不嫁的寡妇。褒扬守节的寡妇,即是说寡妇再嫁为不道德,即是主张一偏的贞操论。法律既不能断定寡妇再嫁为不道德,就不该褒扬不嫁的寡妇。

第二,烈妇殉夫问题。寡妇守节最正当的理由是夫妇间的爱情。妇人殉夫最正当的理由也是夫妇间的爱情。爱情深了,生离尚且不能堪,何况死别?再加以宗教的迷信,以为死后可以夫妇团圆。因此有许多妇人,夫死之后,情愿杀身从夫于地下。这个不属于贞操问题。但我以为无论如何,这也是个人恩爱问题,应由个人自由意志去决定。无论如何,法律总不该正式褒扬妇人自杀殉夫的举动。一来呢,殉夫既由于个人的恩爱,何须用法律来褒扬鼓励?二来呢,殉夫若由于死后团圆的迷信,更不该有法律的褒扬了。三来呢,若用法律来褒扬殉夫的烈妇,有一些好名的妇人,便要借此博一个“青史留名”,是法律的褒扬反而引发一种沽名钓誉、作伪不诚的行为了!

第三,贞女烈女问题。未嫁而夫死的女子,守贞不嫁的,是“贞女”,杀身殉夫的是“烈女”。我上文说过,夫妇之间若没有恩爱,即没有贞操可说。依此看来,那么未嫁的女子,对于她丈夫有何恩爱?既无恩爱,更有何贞操可守?我说到这里,有个朋友驳我道:“这话别人说了还可,胡适之可不该说这话。为什么呢?你自己曾做过一首诗,诗里有一段道:

我不认得他,他不认得我,我却常念他,这是为什么?

岂不因我们,分定常相亲?由分生情意,所以非路人。

海外土生子,生不识故里,终有故乡情,其理亦如此。

依你这诗的理论看来,岂不是已订婚而未嫁娶的男女因为名分已定,也会有一种情意。既有了情意,自然发生贞操问题。你如今又说未婚嫁的男女没有恩爱,故也没有贞操可说,可不是自相矛盾吗?”

我听了这段驳论,几乎开口不得。想了一想,我才回答道:“我那首诗所说名分上发生的情意,自然是有的,若没有那种名分上的情意,中国的旧式婚姻绝不能存在。如旧日女子听人说她未婚夫的事,即面红害羞,即留神注意,可见她对她未婚夫实有这种名分上所发生的情谊。但这种情谊完全属于理想的。这种理想的情谊往往因实际上的反证,遂完全消灭。如女子悬想一个可爱的丈夫,及到嫁时,只见一个极下流不堪的男子,她如何能坚持那从前理想中的情谊呢?我承认名分可以发生一种情谊,我并且希望一切名分都能发生相当的情谊。但这种理想的情谊,依我看来实在不够发生终身不嫁的贞操,更不够发生杀身殉夫的节烈。即使我更让一步,承认中国有些女子,例如吴趼人《根海》里那个浪子的聘妻,深中了圣贤经传的毒,由名分上真能生出极浓挚的情谊,无论她未婚夫如何淫荡,人格如何堕落,依旧贞一不变。试问我们在这个文明时代,是否应该赞成提倡这种盲从的贞操?这种盲从的贞操,只值得一句”其愚不可及也“的评论,却不值得法律的褒扬。法律既许未嫁的女子夫死再嫁,便不该褒扬处女守贞。至于法律褒扬无辜女子自杀以殉不曾见面的丈夫,那更是男子专制时代的风俗,不该存在于现今的世界。”

总而言之,我对于中国人的贞操问题,有三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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