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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古兰经》注释的内容(8)

作为学派创始人,沙菲仪的创制主张,成为该派立法创制的总原则,同样彰显了他们运用《古兰经》立法经文的原则和智慧。他讲道:“经、训是根本,若无经、训可循,可用类比。哈迪斯(圣训)的传述系统如果完整且可溯至穆圣,即为逊奈。公议要比个人传述好,要按字面意思理解圣训,如有多种解释,应以最接近字面含义的为佳。”[30]

该派代表典籍主要有沙菲仪的《法源理论》、《母典》(Kitāb al-Umm)。该派从教法角度注释《古兰经》的主要典籍有,法学家艾布·白克尔·拜海吉(Abu bakr al-bayhqy,伊历384-458)整理的沙菲仪注释文本《古兰经律例》(’akām al-Qur’ān)。以基亚·哈拉希(Kiyāal-harāsiyy)著称的艾布·哈桑·泰伯里(Abu al-asan al-abary,伊历450-504)所注大部头的《古兰经律例》(’akām al-Qur’ān),现存埃及国家图书馆与爱资哈尔大学图书馆。希哈布丁·赛敏(Shihāb al-dīn al-samīn,伊历?-756)的《古兰经律例简注》(Al-qawl al-wajīz fi ’akām al-kitāb al-‘azīz),作者所注《古兰经》第1卷的手稿现存爱资哈尔大学图书馆。阿里·本·阿卜杜拉·迈哈姆德·尚菲克(Ali ben Abud Allah mamūd al-shanfiky,伊历?-890)的《古兰经律例》(’akām al-kitāb al-mubīn),爱资哈尔大学图书馆存有作者手稿。哲拉鲁丁·苏尤蒂的《经解之冠》(Al-’iklīl fi ’istinbāal-tanzīl),又称《苏尤蒂经注》(Tafsir al-suyūy)。穆罕默德·本·伊德里斯·沙菲仪(Muhammad ’Idrīs al-shāfi‘iyy,766-820)的《古兰经律例》(’akām al-Qur’ān)。现仅简要介绍基亚·哈拉希的《古兰经律例》,以便通过该经注窥见沙菲仪派注释《古兰经》律法经文的观点。

基亚·哈拉希,呼罗珊人,主要在内沙布尔师从沙菲仪派法学家、有“两禁寺(麦加和麦地那)伊玛目”之称的朱韦尼(Al-juwayny,伊历?-478)研习教法。定居巴格达后,终身执教于尼采米亚大学(Al-madrasah al-niāmiyyah)。

基亚·哈拉希的《古兰经律例》,被视为沙菲仪学派从法学角度注释《古兰经》的重要典籍之一。该经注的特点是,作者按照《古兰经》的章节顺序,详细注释了经中涉及法律的所有经文,无论是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古兰经律例》充分展现了基亚·哈拉希极其钟情沙菲仪学派的思想,其情状较之贾萨斯钟情于哈乃斐学派,有过之而无不及。具体表现在,他根据沙菲仪学派的法学思想和原理,注释了《古兰经》中的律法经文,并企图使他的注释与他派法学家的注释迥然不同。对此,他在《古兰经律例》的前言中,表达了自己对沙菲仪学派的执著精神和思想倾向:“的确,沙菲仪学派是所有学派之领袖,是所有学派中最公正、最能引导、最能裁判的学派。沙菲仪的绝大部分见解和研究,由猜测升华到了真理和正确的阶层。这是因为沙菲仪使其学派基于真主的经典《古兰经》——‘虚伪不能从它的前后进攻它,它是从至睿的,可颂的主降示的。’(41:42)沙菲仪深刻理解了那些难以理解的经文,深入探究了经中的丰富内容,以求汲取经中的法律知识。真主为沙菲仪打开了理解《古兰经》的道道大门,赋予他理解经文的种种便捷,为他揭开了不曾为他人揭开的经文幔帐。”[31]由此可见,他对沙菲仪学派的忠诚程度,致使他在《古兰经律例》中,竭力维护和继续沙菲仪学派的法学原理,甚至是细枝末节的法律问题,并根据本派的法学理念,宗派主义般地注释了一些经文。

尽管基亚·哈拉希钟情于沙菲仪学派,但与贾萨斯不同的是,他没有措辞激烈地批评反对他的法学家,而是在自己的注释中,就贾萨斯等针对沙菲仪学派的批评,仅仅引证经训,据理据证,逐一分析和回答了法学派别之间的不同观点和理论纷争。对此,他在经注的前言中讲道:“当我看到法学纷争的局面——沙菲仪学派旨在胜于其他学派——时,我想撰写一本阐释《古兰经》法律的专著,就沙菲仪因各种疑难问题引证各种证据而创立的学派,给予阐释。”[32]

通过基亚·哈希拉的《古兰经律例》不难看出,其一,法学注释《古兰经》已从单纯的注释法律经文层面,上升到了在注释中探究法学理论、维护法学倾向、分析法律案例的高度。法学派别之间的法学讨论乃至纷争,宏观上进一步完善着******教法理论和法学原理,微观上彰显了各学派针对《古兰经》中涉及法律经文的派别注释、不同看法和各种判例。其二,该部经注中所彰显的法学分歧,实际上是“逊尼派所共有的宽容精神使这些分歧成为寓于同一性之中的差异性,如一则阿拉伯谚语所说,它们是‘一棵大树上长出的枝叶’。这种求同存异的互让互谅思想,后来被表述为如下的信念:‘有三百六十条大道通向永恒的真理’、‘我的教界之间的差异是真主恩典的表征。’”[33]

(三)马立克学派注释

该派由教法学家、圣训学家马立克·本·艾奈斯(Al-mālik ben Anas,约715-795)于8世纪至9世纪创立于麦地那,主要盛行于麦地那、巴林群岛、摩洛哥、阿尔及利亚、******、利比亚、苏丹、乍得、埃及、安达卢西亚(今西班牙)等地。在埃及和苏丹,有相当数量的宗教社团奉行马立克教法,其他******国家亦有一些******遵循马立克法学学派。

该学派的特点是,“在创制教法律例时,除以《古兰经》、公议、类比为依据外,尤为重视早年麦地那******社团的传统习惯‘逊奈’。因其教法体系直接建立于圣训、传说的基础之上并以麦地那学者们的公议予以确认,甚至认为麦地那的传统习惯高于一切,故该派又称‘圣训派’或‘传述派’,而与注重教法学家个人意见的哈乃斐教法学派相左。该派在引用圣训时,采取广征博引的态度,主要根据圣训本文,很少考证传述线索是否连贯、真实可信,但有时则以《古兰经》为据,排斥不符合麦地那习惯的圣训。对类比方法,该派较为审慎,认为出于社会公益考虑,可以摈弃类比,而以更近于公正的灵活变通的判决代之。”[34]

该派代表作是马立克的《穆宛塔圣训集》(Al-muwaa,译为《圣训易读》),全书分为圣训和教法两部分。圣训中的大部分内容是先知穆罕默德、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的言论。该书既是******教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圣训集和******教法文献,也是研究******教中早期教法学、圣训学的珍贵文献之一。此外,该派法学家根据学派创始人的教法学说,汇编了《大穆丹沃纳》(Al-mudawwanah al-kubrā)。

马立克学派从教法角度注释《古兰经》的文献,主要有嘎迪·艾布·伯克尔·伊本·阿拉比的《古兰经律例》(’akām al-Qur’ān)和《古兰经法律注释》(Kitāb al-qānūn fi tafsīr al-qur’ān al-‘azīz)、古尔泰卜(Al-qurab,?-1273)的《古兰经教律总汇》(Al-jāmir li’akām al-Qur’ān)等。现仅简要介绍古尔泰卜的《古兰经教律总汇》,以便通过该典籍窥见马立克派注释《古兰经》律法经文的观点。

古尔泰卜全名是艾布·阿卜杜拉·穆罕默德·本·艾哈迈德·本·艾布·白克尔·本·法尔赫·古尔泰卜(Abu abud Allah Muhammad ben ’amad ben abu bakr ben faraal-qurab),注释学家、圣训学家,师从艾布·阿拔斯·本·欧麦尔·古尔泰卜(Abu abbs ben umar al-qurab)、艾布·阿里·伯克尔(Abu Ali al-bakry )等学者研习经训与教法。古尔泰卜留下了大量著作,主要有《古兰经教律总汇》(14册)、《阐释真主的名称》(Shar a’**ā’Allah al-usnā)等。

古尔泰卜的《古兰经教律总汇》,不仅是马立克学派的代表作,也是一部经典的注释文献。伊本·法尔胡奈(Ibn farūn,伊历?-799)的《学派绪论——各学派著名学者》(Al-dībāj al-madhhab fi ma‘rifah ’a‘yān ‘ulmā’al-madhhab)如是评价:“《古兰经教律总汇》是最伟大、最有益的一部经注。古尔泰卜从中回避了各类故事和各种历史,界定了《古兰经》的所有律例并演绎了各种证据,阐释了《古兰经》的各种诵读、不同语法,以及先后停止的经文。”[35]

古尔泰卜在《古兰经教律总汇》的前言中,讲述了他著述该部经注的缘由与注释方法。尤为重要的是,较之其他注释家,他还明确给自己设定了注释条件。他说:“当真主的经典蕴涵着所有的法律知识——以逊尼和主命独树一帜,由天上的忠诚者带给地上的忠诚者[36]——时,我决定终生全力以赴地从事《古兰经》研究事业。换言之,我著述一本简明扼要的注释典籍,内容包括注释、语言、语法、诵读、驳斥异端邪说、证明律法经文和经文降示的大量圣训、汇集经文的各种意义、运用先贤及追随他们者的言论阐明经旨不明的经文。在本书中,我的条件是:将所有的言论和论述都追溯于语出者和原作者,这是因为有人说:‘知识的幸福就在于正本求源。’在法学和注释典籍中,常有圣训含糊不清,唯有研究圣训典籍者才能知道是某某人传述了圣训。对此没有经验者会不知所措,不辨真伪。了解圣训是很重要的学问,学者不会轻易接受证据,直到将证据归溯于引述了证据的著名伊玛目和权威专家,我在书中对此逐一予以确认。我回避了很多注释家叙述的故事和历史学家记载的历史,除非那些必不可少而需要阐明的故事和历史。在书中,我运用各种符合经义经旨的法律问题阐释了所有的法律经文,因此每节经文都含有一或两项法律裁决。但凡含有多个法律问题的经文,我都阐明该节经文的降示背景、注释、生僻词汇和判定。如果经文不含有法律裁决,我仅叙述经文的注释。我就这样完成了该书,将它命名为《古兰经教律总汇》——阐释经文蕴涵的逊奈和明辨真伪的教律法规。”[37]

正如古尔泰卜所言,但凡阅读该书的人都会发现,他在这部注释典籍中详细阐述了经文的降示背景、各种诵读、经文语法,分析了生僻词汇。他经常借助语言学知识并引证大量阿拉伯诗歌分析和注释经文的语句和措辞,反驳了穆尔太齐赖派、盖德里耶派(亦称反宿命论派)、拒绝派、哲学派、苏菲派中的极端主义者。古尔泰卜在注释涉及法律的经文时,不仅给予详细阐释,而且常常论及那些具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并以各学派运用的证据,从宏观和微观层面予以评注。同样,古尔泰卜在传述先贤的大量注释和律例时,都力争使每句话归溯于语出者,尤其是那些源自教律学典籍的论述。古尔泰卜引述最多的学者是注释家泰伯里、伊本·阿廷耶、嘎迪·艾布·伯克尔·本·阿拉比、基亚·哈拉希、贾萨斯。

较之哈乃斐学派的贾萨斯、沙菲仪学派的基亚·哈拉希,古尔泰卜没有像前者那样,不仅钟情所属学派达到唯我独尊的程度,而且一定程度上根据所属学派的观点和理论注释《古兰经》。反之,古尔泰卜注释《古兰经》时,采取客观的学术态度,不唯学派,只重证据,据理注释,并力求将各种证据溯源于原发者。古尔泰卜的如此做法,实质上既是他的注释特点和学术优点,也很大程度上反映了马立克学派遵循“逊奈”、坚持“传述”的学派理念。例如,就经文“斋戒的夜间,准你们和妻室交接”(2:187)所蕴涵着诸多法律问题的第十二个问题,古尔泰卜不仅与学派创始人马立克的注释相左,而且阐述了他对该节经文的注释和观点。他首先叙述了学者们就******斋戒时因忘记而饮食的判定所产生的分歧,接着指出,他不认同马立克判定斋戒者已经开斋且要补斋的断法。他讲道:“伊玛目马立克之外的学者,没有判定忘记而饮食者已经开斋,我认为这是对的,众学者都就此认为,凡忘记而饮食者,不必补斋,他的斋戒是完美的,因为有艾布·胡莱赖传述的圣训为证,先知说:‘如果斋戒者忘记而饮食,那么这就是真主赋予他的一种给养,不必补斋。’”[38]

总而言之,有着马立克学派背景的古尔泰卜,其注释相对而言没有深受所属学派法学理论和思想的影响,而是保持了中立与客观的注释态度和学术理念。由此,不仅使其注释很大程度上符合了经义经旨,而且成为一个“没有受到批评,避免了关于他的争论和纷争,涉及了注释的各方面,精于其所涉猎各科知识”的著名学者、圣训学家和注释学家。[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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