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时代提倡民主,主张民主建国。但对民主的认识曾一度停留在民主“实际上只是一种手段”的框架里。鉴于“我们过去对民主宣传得不够,实行得不够,制度上有许多不完善”的历史教训,邓小平及时提出“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从而得出民主不仅是一种手段,也是一种目的的科学结论,并在1979年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进一步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的著名论断。上述观点与毛泽东曾主张的民主“实际上只是一种手段”的“民主手段论”不同,它不仅科学地指出了民主同社会主义、民主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不可分性,还揭示出民主和社会主义的互动关系:一方面,民主不仅是一种手段,也是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特征之一,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之一;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不能离开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如果不具备民主这一政治特征,社会主义就是不够格的社会主义或不完全的社会主义。
在实现民主的做法上,毛泽东时代曾一度主张采取“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等群众运动形式,搞“大民主”。而邓小平认为民主建设不能采取“破字当头”的大民主方式,只能采取“小民主”的形式。“搞大民主并不好”,“我们是不赞成搞大民主的”,而且,“这个’四大‘的做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从来没有产生过积极的作用”。并指出“大民主是可以避免的,这就要有小民主。”“有小民主就不会来大民主。群众把气出了,问题尽可能解决了,怎么还会有大民主呢?”“群众有气就要出,我们的办法就是使群众有出气的地方,有说话的地方,有申诉的地方。”也就是说,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多种民主途径,认真执行国家宪法所规定的民主制度,使公民的民主权利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来实现“小民主”,而不是通过大规模的风潮和闹事实现所谓的“大民主”。
不仅如此,邓小平还放弃了毛泽东时代用疾风暴雨式的群众运动与“大跃进”的速度走上民主之路的做法,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需要一个过程,社会主义民主必须走“制度化”之路。“实现民主与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就是说,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同时也“需要认真调查研究,比较各国的经验,集思广益,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否则,只能助长动乱,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与法制”的建设进程。基于这样的认识,邓小平第三次复出之后,就建议党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停止“群众运动”式的“大跃进”做法,主张通过有领导、有步骤,循序渐进地走上民主之路,“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在邓小平的民主走“制度化”之路的思维逻辑中,认为形成一种民主政治制度体系至关重要。他明确指出,绝不能“把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这样做“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一个国家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制度的好坏不仅对群众产生重要影响,“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但制度的建设必须立足国情,民主制度化的建设并非是拿来主义,西方的多党制、议会制和三权分立的那一套,在中国是行不通的。社会主义“如果追求形式上的民主”,“只会出现国家混乱、人心涣散的局面。”前苏联的解体、东欧的剧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放弃了“老祖宗”的东西,搞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所致。历史上的惨痛教训,使邓小平深刻地认识到:“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因此,邓小平特别强调民主要走“制度化”之路,要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将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和民主建设实践中所取得的正确的理论认识和方针政策,逐步变成具体的制度,并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以便“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二、民主法制观:“民主和法制两手都不能削弱”
民主政治的发展既取决于民主的具体制度,也取决于国家法制发展的程度。中国传统社会是一种非常坚固的“吏治——人治”的社会结构,历代王朝信奉“为政在人”的“人治”哲学,其结果只能要么“政怠宦成”,要么“人亡政息”,要么“求荣取辱”,始终没能跳出王朝兴衰的“历史周期率”。
新中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由于国家对建立健全具体的民主制度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的做法重视不够,加之人们法制观念的淡薄或缺失等原因,使得人们对已经制定的民主制度和法律重视和尊重不够,结果出现“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等事件的发生,在加上其他一些复杂原因,最终导致“文化大革命”的发生。
民主政治必然是法治政治,这是邓小平法制思想合乎逻辑的发展。邓小平对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思考中,一个鲜明的观点,就是民主法制观,提出了一系列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思想。
针对我国历史上的“人治”传统和建国以来党在民主建设上的失误,邓小平特别强调“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
他还形象地把民主与法制之间的关系比作人的两只手,缺一不可。
“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上述观点科学地揭示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之间的互动关系: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政治基础,社会主义法制又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不仅如此,邓小平还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的各项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很不健全,“我们好多年实际上没有法,没有可遵循的东西”,“我们的法律是太少了”,民主必须要走上“法制化”之路,走上依靠法制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之路。基于这样的认识,邓小平及时提出“民主制度化、法律化”问题,强调国家“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思想,在邓小平政治发展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其精髓就是“依法治国”。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邓小平就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的这些论断,实际上就是对“人治”的否定和对“法制”的构想,并被写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为把人民的民主权力法制化,在1980年修宪的过程中,邓小平明确指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在南巡讲话中,他又进一步指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在他看来,真正要巩固安定团结,仅仅依靠经济和教育是不够的,同时也要依靠完备的法制。“经济搞好了,教育搞好了,同时法制完备起来,司法工作完善起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整个社会有秩序地前进”;同时,“法制要在执行中间逐步完备起来,不能等”,邓小平的法制建设思想或原则,加快了我国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步伐。为我们走上“依法治国”的道路奠定了“有法可依”的理论前提。
面对中国人的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的状况,邓小平认为,要讲法制,就要“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这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关键所在。因此,在民主的制度化与法律化进程中,邓小平提出了“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的重要思想。他认为“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忌,一个原因是文化素质太低”。要改变国人法制观念淡薄的现状,中国的“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只有通过普法教育,才能提高整个国民的学法、懂法、用法的法制意识,才能真正实现民主法制的治国方略。
我国的“一五”普法教育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进行的。
在法制治国的实践中,邓小平多次强调,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必须要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跳出传统社会“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有法制而非法治的执法不严的怪圈,真正实现法制治国的理念。同时他还向传统社会“家天下”的皇权终身制挑战,主张废除领导干部终身制,并且自己以身作则,晚年主动退居二线,废除干部领导终身制的先例。毋庸置疑,邓小平所提出的社会主义民主必须走“制度化、法律化”之路,“民主和法制两手都不能削弱”的思想,既体现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也体现对法律价值的尊重和对法制社会的构想,从本质上讲就是要结束“人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以确保国家政治的长治久安。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思想,不仅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划时代的里程碑,也是邓小平法制思想合乎逻辑的发展。
三、民主监督观:“共产党要接受监督”
“监督”一词的使用在中国由来已久,它最早应用于治军上,是指对派出打仗的军官是否严格执行军令进行监察和督促。后来运用到治国上,则是指对政治权利的监察、控制和约束的一种制衡机制。政治权力具有阶级属性和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公共属性,因此,权力的行使理应受到公众的监督。在传统社会里,历代王朝都曾建立过监督机关,但在君明臣贤的条件下尚能正常运作,一旦君昏臣佞、贪污盛行,社会就会危机四伏,王朝更替也就成为必然。
可见,缺乏监督的政府是很难保持高效廉洁,也很难保持长治久安。
中国共产党非常重视公众的监督。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的“周期率”问题时,就把群众监督看作是跳出“历史周期律”的途径之一,并提出“让人民监督政府”,国家“才不会人亡政息”的著名论断。建国初期,毛泽东非常注重对执政党权力进行监督的问题,认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并在创建权力监督机制的路径上进行过一些尝试,比如建立党内监督制度,实行党内监督;创建新型政党关系,提出了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实行民主党派监督制度;引入党外监督机制,实行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等。后来由于一场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一切秩序都被打乱了,对权力的制衡与监督也荡然无存”。
邓小平从跳出“历史周期率”的视角,对创建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加强对执政党的监督给予极大的关注。早在1956年的中共“八大”上,邓小平就—针见血地指出,克服执政党骄傲自满情绪的方法之一,就是必须接受来自党内和党外的监督,“我们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的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于我们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无论党内的监督和党外的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发扬我们党的传统作风”。在邓小平看来,中国有资格犯大错误的就是中国共产党,而且“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避免犯错误的最佳办法,“就要受监督,就要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因此,从民主监督的视角,邓小平特别注重监督机制的引入,尤其注重如何加强对执政党——共产党的监督问题。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监督工作的逐步恢复和加强,邓小平的民主监督观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在邓小平的民主监督观中,他提倡监督形式应多样化、多渠道。一个高效廉洁政府的建成,是需要来自多种渠道或形式的监督的。在他看来,监督主要来自党的监督、群众的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这三种形式。只有扩大不同的监督渠道,才能集思广益,也只有“有了这几方面的监督,我们就会谨慎一些,我们的消息就会灵通一些,我们的脑子就不会僵死起来,看问题就会少一些片面性”。他特别指出,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应形成一种“一怕党,二怕群众,三怕民主党派”的良好风气;这不是一种坏事,这样“总是好一些。谨慎总是好一些”。
我们只有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坚持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让各方面的意见、要求、批评和建议充分反映出来”,才能有利于“政府集中正确的意见,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才能“把我们的各项事业推向前进”。
建国后,我们的国家也尝试过进行民主监督。遗憾的是,有些监督机制在缺乏制度保障下,未能得到正常发挥。有鉴于此,邓小平认为,民主监督要持久化,需要进行制度化建设,走民主监督制度化之路。在1956年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邓小平代表党中央提出在厂矿企业建立党委领导下的群众监督制度的设想。1957年的西安干部会议上,他再次提出在厂矿企业里扩大群众的监督问题,主张建立起“自下而上的党委领导下的群众监督制。”在邓小平的治国视野里,中国不能搞三权分立、两院制,但不是不要民主监督。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提出,“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1980年8月,邓小平把群众监督作为一项制度提出来,强调克服干部搞特权的有效途径,就是“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并指出领导干部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①在邓小平看来,建立一种长效的群众监督制度,无疑是根治官僚主义、特权政治和个人集权的制度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