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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打黑除恶”审判案例及其评析(20)

2000年8月,洪雅县人祝国松认为夹江县人车永伦妨碍了其赌博生意上的利益,欲将车打走,遂邀约被告人方吉找人去帮忙方吉便让被告人盛伟去洪雅了解情况。经方吉同意,盛伟又回彭山邀约了被告人许成富一起到洪雅县,许成富又纠集被告人万西林共同参与。同年8月19日凌晨,盛伟、万西林携带枪支及刀具,与祝国松的手下底俊、底思龙等四人,在祝国松的指认下,在洪雅县洪川镇人民路南段路口,盛伟用仿左轮手枪向车永伦射击,未击中,万西林用仿五四式手枪击中车的背部,将车击倒在地。万西林、底俊、底思龙冲上去用刀对车永伦一阵乱砍。四人作案后,连夜逃回彭山。车永伦因刀砍及枪击伤造成左手指功能障碍及截瘫损伤程度为重伤。

被告人许成富因曾与彭山县人余平及其同伙发生争斗,被余平砍伤,便伺机报复余平。1999年10月17日15时许,许成富纠集万西林、陈勇等四人,携带火药枪、砍刀等作案工具,在彭山县青龙镇建设路中段找到余平,双方发生斗殴。许成富、陈勇对余平一阵乱砍,致余平全身18处锐器伤,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

2000年6月,被告人王小川为争夺新津县邓双镇新光小汽车快修厂生意,电话告知被告人许成富找人帮他把汽修厂老板打走。

7月1日22时30分,许成富邀约万西林等七人携带砍刀、钢管等作案工具,来到新光小汽车快修厂,对汽修厂职工刘召文、吴连军及其汽修店汽车等一阵乱打乱砍后逃走。事后,王小川与他人一起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治疗。吴连军构成重伤。

200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方吉因与手下唐振昌在电话中发生争吵,认为唐不给其面子,便纠集被告人盛伟、宋永华等二人去教训唐,方吉等三人乘车将唐振昌带至彭山县青龙镇,下车后,盛伟用方吉的仿左轮手枪致唐振昌阴囊火器伤,阴囊血肿,左侧睾丸萎缩,构成轻伤。

4.抢劫

2000年11月,被告人方吉与陈勇、陈伟等人为筹集资金,预谋敲诈彭山县建筑老板兰国虎,并商定先由陈勇、陈伟等人去威吓兰国虎,再由方吉出面向兰要钱。被告人陈勇、陈伟等四人在两次行动未遂后,于11月22日再次携带手枪、刀具等作案工具,守候在彭山县凤鸣镇一环西路八号商品楼下伺机行动。次日凌晨,兰国虎下楼,陈勇等四人冲上去将兰塞入车内,并用枪托打兰的头部和腿部,后因兰国虎大声呼救,群众赶到,四人慌忙逃离现场。

2000年7月18日,被告人万西林与帅兵、赵永志等人在双流县南昌广场附近,骗租税成平的红色奥拓出租车(车号:川AA2245)至牧马山庄约300米处,万西林和赵永志叫停车,三人下车后,万西林卡住税成平的脖子,赵永志用钢珠枪击打税成平的头部,抢劫税成平现金150元、传呼机1个及驾驶证等物品。

5.爆炸

2000年3月,黄建勋因收账与彭山县彭溪镇兴崇村人沈华发生矛盾,黄将此事告诉被告人方吉,方吉提供炸药,并指使被告人盛伟、陈伟、唐振昌同黄建勋一起,将炸药置于沈家围墙大门处并引燃,后因炸药失效未被引爆。

6.敲诈勒索

1999年12月,被告人方吉带李建国等人来到彭山县人江民开的游戏机室,敲诈现金8000元。

7.强奸

1997年1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许成富去彭山县牧马乡“天骄”歌舞厅唱歌,对服务小姐李某采用尖刀威胁手段,对其强行猥亵,后不顾李某的反抗,将其强奸。

8.非法持有枪支、弹药

2000年9月30日,公安人员从被告人盛伟身上搜出仿左轮手枪1支。又于2000年12月27日,搜出盛伟藏匿的仿左轮手枪支、小口径子弹6发。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方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策划、指挥其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万西林、盛伟、许成富、陈伟、陈勇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方吉组织、策划、指挥,陈伟、陈勇参与并冒充警察持械抢劫枪支,其行为已构成抢劫枪支罪。方吉组织,万西林、盛伟积极参与故意伤害车永伦,致其重伤;方吉指使、盛伟动手伤害唐振昌,致其轻伤,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方吉非法制造、买卖大量枪支、弹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其还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方吉安排策划并提供炸药,盛伟、陈伟参与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在上述共同犯罪中,方吉起主要作用,为主犯。方吉组织、策划,陈勇、陈伟参与持枪抢劫兰国虎;万西林参与持枪抢劫出租车司机,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许成富、万西林、陈勇故意伤害余平,致其重伤;被告人王小川邀约,被告人许成富、万西林故意伤害吴连军、刘召文致吴连军重伤,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许成富在这两起伤害案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许成富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盛伟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被告人方吉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依法撤销其假释,与原罪余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勇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盛伟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对其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一条和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枪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1999)眉中刑执字第140号刑事裁定,方吉原犯流氓罪,余刑二年五个月零二十五天。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二、被告人万西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三、被告人盛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被告人陈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抢劫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方吉、万西林、盛伟、陈伟不服,提出上诉。

方吉提出:(1)原判认定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2)不构成抢劫枪支罪;(3)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对方吉犯故意伤害罪量刑过重,认定方吉的行为构成抢劫枪支罪、将其殴打兰国虎敲诈钱财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及将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认定为爆炸罪均属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

万西林及其辩护人提出:(1)其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在故意伤害余平一案中,其为被害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3)在新光汽修厂故意伤害一案中,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4)其未参与眉山市镇江抢劫案。

盛伟的辩护人提出:盛伟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打伤唐振昌的盛伟不应对车永伦致残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盛伟没有参与爆炸犯罪。

陈伟提出:(1)其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对其所犯抢劫枪支罪的量刑过重;(3)未参与抢劫兰国虎的共谋,也不知道同伙带有凶器,没有进入现场,不构成抢劫罪;(4)犯爆炸罪的情节较轻。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方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万西林、盛伟、陈伟、许成富、陈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定罪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眉刑初第2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方吉、万西林、盛伟、许成富、陈勇、陈伟的定罪量刑。

二、上诉人方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枪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原四川省眉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眉中刑执字第140号刑事裁定罪犯方吉犯流氓罪,余刑二年五个月零十五天;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三、上诉人万西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四、上诉人盛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上诉人陈伟犯抢劫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编者评析本案被告人方吉等人组织和纠集多人,以开设翻牌机、啤酒机等非法手段大量筹集资金;非法制造、购买、抢劫枪支、弹药,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肆意实施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爆炸、强奸等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审法院认为,方吉等人的犯罪集团已经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审法院则认为,方吉等人尚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其中最主要的是欠缺第三个特征,即“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显然,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按照《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来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的。

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第二百九十四条做出了立法解释,各级法院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准确把握立法解释的规定。

朱炳祥案

被告人:朱炳祥,绰号“废祥”,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1999年2月4日因故意伤害被通缉;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汝成,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子维,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2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廖炽南,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30日被逮捕。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炳祥、朱汝成、谢子维、陈达通、温玉华、廖炽南、廖金水、徐灿荣、朱志伟、罗沛清、朱海成犯抢劫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朱炳祥伙同被告人朱汝成、谢子维、陈达通、廖炽南、廖金水、朱志伟、徐灿荣、罗沛清等,为牟取经济利益,称霸一方,开设赌场,并多次持枪抢劫、绑架、故意伤害他人;被告人朱炳祥还购买雷明顿猎枪一支,为他人收藏雷明顿猎枪二支。被告人朱炳祥共参与抢劫5次,抢得人民币36.05万元、港币18万元、美金1020元及手机、金项链等物;参与绑架1次,勒索得人民币20万元;参与故意伤害2次(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被告人朱汝成参与抢劫5次,抢得人民币36.05万元、港币18万元、美金1020元及手机、金项链等物;参与绑架1次,勒索得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谢子维、陈达通各参与抢劫1次,各抢劫得人民币17.45元及手机、寻呼机等物;各参与绑架1次,各勒索得人民币20万元;各参与故意伤害1次(致一人死亡)。被告人廖炽南、廖金水各参与抢劫1次,各抢得人民币17.45元及手机、寻呼机等物;各参与绑架1次,各勒索得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温玉华参与抢劫5次,抢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700余元;参与伤害1次(致一人死亡)。被告人朱志伟、徐灿荣各参与故意伤害2次(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被告人罗沛清参与故意伤害1次(致一人轻伤)。被告人朱海成参与故意伤害1次(致一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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