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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打黑除恶”审判案例及其评析(7)

编者评析本案被告人梁笑溟以人民警察身份为掩护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和不法分子,逐步发展成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纪律较为严格的犯罪组织。梁笑溟等人相继成立一些经济实体,具体由骨干人员负责经营管理,同时,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组织卖淫、私藏枪支、弹药、赌博、妨害公务、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梁笑溟等人逐步发展成了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梁笑溟等组织者、领导者实施的犯罪事实,如通过威胁、伤害等手段严格控制下属人员,成立经济实体来获取经济利益和壮大经济实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参加违法犯罪活动,肆意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绑架、非法拘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等等,足以证明梁笑溟等人在组织性、经济实力、“保护伞”和肆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均符合《解释》第一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因此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梁笑溟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正确的。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一个特点就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经济实力的支撑使得犯罪规模不断壮大,犯罪活动的社会危害性日益加重,因此在处罚时,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并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这些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聚敛的非法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依法追缴、没收。此案一审、二审在财产刑适用上是有一定力度的,值得肯定。

丁旭案

被告人:丁旭,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1999年8月4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逮捕。

被告人:陆忠灵,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壮族,无职业。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3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1999年6月18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逮捕。

被告人:黄杰,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无职业。

1999年8月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逮捕。

被告人:苏蔚宣,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1984年1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后经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七年,1990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1999年8月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逮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百色分院以被告人丁旭、陆忠灵、黄杰、苏蔚宣、李富强、马卫克、张文虎、岑自立、黄明朝、周寿春、黄海兵、黄登权、林强、陈瑞秋、徐刚、黎军、李中权、周寿山、黄伟、简建民、覃政华、倪良、岑雷、林振峰、苏华、蓝国玲、钟明、谭振辉、覃展飞、张世生、黄海涛、农余顺、黄俊犯抢劫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行贿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非法买卖、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徇私枉法罪,向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一)抢劫

1.1991年1月初,澳门籍人梁金权(另案处理)与广西百色市人陆声雄(已判死缓)密谋组织百色人到澳门抢劫后,陆声雄即纠集被告人丁旭和潘剑峰、韦飘庆(均另案处理)并提供军用手枪2支、手榴弹1枚,由丁、潘二人负责携带,与韦飘庆一起来到广东省珠海市,并从珠海市横琴岛泅渡到澳门,梁金权则在岸上接应。同月22日下午2时许,梁金权驾车送丁旭和潘剑峰、韦飘庆到凼仔商业银行门口并在附近等候接应,韦飘庆持手枪在门口望风,丁旭持手枪、潘剑锋持手榴弹冲进该银行,胁迫银行职员交出保险柜里的全部现金,共抢得葡币94660.70元、港币元、美金492元,后4人共同分赃。

2.1991年11月上旬,梁金权再次与陆声雄密谋到澳门抢劫后由陆声雄纠集被告人丁旭和潘剑峰、廖日青(已判刑)前往珠海市,由梁金权安排船只将丁旭、潘剑峰、廖日青偷渡到澳门。同月26日凌晨3时许,梁金权提供枪支并与麦维新(澳门籍,另案处理)驾车送丁旭和潘剑峰、廖日青到澳门葡京赌场门口并在附近等候接应,丁旭持手枪把守住赌场大门,潘剑峰、廖日青分别持手枪冲进该赌场的珊瑚厅实施抢劫,共抢得价值300万元港币的可兑换筹码。期间,丁旭对赌场内及欲来查询的澳门警员各开1枪。所抢得的筹码交梁金权兑换后共同分赃。

3.1994年4月间,梁金权与潘剑峰再次密谋、策划到澳门抢劫后,梁金权出资购买了1艘快艇为作案交通工具。同年5月上旬,潘剑峰纠集被告人丁旭、陆忠灵、黄杰、李富强、苏蔚宣等人,并将1支冲锋枪交给陆忠灵携带到珠海市,后由梁金权指派的梁伟平、黄国华(均为澳门籍,另案处理)驾驶快艇接送到澳门。

之后,梁金权、麦维新带陆忠灵、黄杰到澳门凯悦酒店的钻石赌场踩点。5月12日凌晨3时许,潘剑峰、丁旭、陆忠灵、黄杰抢劫了何荣彬驾驶的出租汽车作为作案交通工具。尔后,潘剑峰、丁旭、黄杰、李富强、苏蔚宣携带梁金权分发的手枪和蒙面丝袜,陆忠灵携带冲锋枪和蒙面丝袜,分乘两辆车窜到澳门凯悦酒店,梁金权、麦维新在外面等候接应,丁旭持手枪守住门口,不让人员进出,陆忠灵则持枪首先冲进该酒店的钻石赌场,高喊“打劫!”、“不准动!”并在大堂中央朝天花板连开数枪,潘剑峰、黄杰、李富强、苏蔚宣对柜台及赌桌上的筹码进行抢劫,共抢得价值万元港币的可兑换筹码。在逃离赌场时,李富强被治安警察开枪击中右手臂,黄杰见状即还击两枪。尔后,丁旭用手机与梁伟平联系,于当晚乘快艇逃回珠海市。抢得的筹码,由梁金权、麦维新等人兑换成港币后共同分赃。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1995年5月,周寿南(在逃)和被告人简建民等人共同投资在百色饭店租场地开办了“百色饭店桑拿健身中心”,周寿南任经理。1996年3月,周寿南伙同被告人黄杰、李富强与一广东人合伙,在桑拿健身中心非法开设“百色饭店娱乐总汇”赌场(广东人不久即退出)。周寿南于同年4、5月间,先后纠集被告人黄海斌(1998年5月退出)、丁旭、陆忠灵和苏蔚宣加入赌场。1997年底又纠集被告人马卫克加入,组成“百色饭店娱乐总汇”赌场的8人股东。周寿南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和打通外部关系,寻求保护;丁旭任“主任”,负责赌场的管理和指挥;黄海斌、马卫克先后协助周寿南工作;黄杰负责管理账目;李富强负责看守赌场;陆忠灵、苏蔚宣负责追讨“债务”(赌债或高利贷)。同时吸纳被告人李中权、黄伟、蓝国玲及简建民、黄明朝、陈瑞秋、张世生、覃展飞、钟明、农余顺等人在赌场内外从事看守、抽头渔利、追讨“债务”、望风和为赌客服务等。周寿南和丁旭等8名股东给所有加入赌场的成员按月发放工资,并订立了较严密的制度。为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周寿南、丁旭等人在“百色饭店娱乐总汇”赌场长期放高利贷,并先后增设或吞并了康达、雄杰、向阳等电子游戏机室和大米厂桌球室等十个赌博场所,大肆非法经营赌博业,聚众赌博获取了巨额非法利益。周寿南与丁旭、陆忠灵、黄杰、苏蔚宣、李富强、黄海斌等人还网罗了以黄东波(在逃)为首、以被告人黄登权、张文虎、徐刚、林振峰、黎军和周寿春、黄海涛、黄俊、覃政华、苏华、岑自立为成员的“洪兴社”作为其暴力机构,并于1997年1月以简建民的名义申请开办了百色大米厂桌球室,作为“洪兴社”食宿和聚集的据点。此后,又给“洪兴社”成员发工资提供活动经费,配发枪支弹药、刀具、交通和通讯工具等,将其中部分成员分派到各赌博场所看守赌场,充当打手。在周寿南、丁旭等人的指挥下,以黄东波为首的“洪兴社”大肆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当地称霸一方。为寻求保护伞并得到非法保护,使他们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受查处,周寿南和丁旭、陆忠灵、黄杰、苏蔚宣、李富强、黄海斌、马卫克等人对百色地区公安局原个别领导和百色市公安局原局长农家益等主要领导及个别干警长期进行贿赂、收买。

(三)赌博

1996年3月间,被告人周寿南和黄杰、李富强在百色饭店内租房非法开设了名为“百色饭店娱乐总汇”的赌场。同年4月下旬,周寿南又先后吸纳了丁旭、黄海斌(1998年5月退出)、陆忠灵、苏蔚宣、马卫克(1997年11月加入)等人入股,参与经营和管理赌场。与此同时,“百色饭店娱乐总汇”采用排挤、吞并等手段,在百色市的武琳泉酒店、银都大酒店、百色宾馆、向阳旅社、康达商场、人民菜市、大米厂、百色地区科技情报研究所出租房、百色市四塘镇和田阳县阳光大酒店等处自办或与他人合办赌场。上述被告人在各处赌场聚众赌博,除用扑克牌进行赌博外,还利用电子游戏机开设“开心天地”、“赌马”等,从中抽头渔利,并发放高利贷牟取暴利。对于非法利益的分配,除支付赌场工作人员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洪兴社”成员的工资、房租、水电及打通关系的费用外,周寿南占20%、丁旭、马卫克各占15%、陆忠灵、黄杰、李富强、苏蔚宣、黄海斌各占10%。截至1999年1月5日被有关部门查禁时止,在近3年的赌博活动中,周寿南和丁旭、陆忠灵、黄杰、李富强、苏蔚宣、黄海斌、马卫克均获得了巨额非法利益。

(四)行贿

被告人丁旭、陆忠灵、黄杰、黄海斌、马卫克、苏蔚宣、李富强、周寿南为了使他们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不法行为不受查处,自1996年3月至1999年1月,利用“百色饭店娱乐总汇”赌场及下属各赌场的非法收入,对原百色市公安局局长农家益、李红专、政委马斯克、副局长黄政贤、治安大队长梁成新、原百色地区公安局副局长谭学仁等人大肆进行行贿,寻求保护伞。其中,向农家益行贿人民币19万元及价值18600元的洋酒、手机、皮衣、工艺品等物品;向李红专行贿人民币2.5万元及价值万元的劳力士手表1块及价值6000元的手机1部;向马斯克行贿人民币4.5万元、港币3000元及价值9万元的劳力士手表1块及价值10500元的工艺品、手机等物品;向黄政贤行贿人民币1.2万元及价值6700元的皮衣、工艺品等物品;向梁成新行贿人民币8.04万元;向谭学仁行贿人民币5万元。共计行贿现金人民币40.24万元,港币3000元,物品折款25.68万元。此外,马卫克于1997年与他人开设雄杰赌场期间,分别向农家益行贿2万元向黄政贤行贿8000元,向梁成新行贿3000元,共计行贿3.1万元。

(五)敲诈勒索

1.1992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潘剑峰纠集苏蔚宣、杜宁文、刘桂生(杜、刘已死亡)、廖日青到百色万达实业建材机械配件经销部,以唐磊欠其朋友黎宁的钱为由,对唐进行殴打威胁。事后,唐磊被迫交出5000元给潘剑峰等人。

2.1996年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苏蔚宣与其妻子到百色市人民公园门口吃夜宵时和陈雄旭发生矛盾,苏殴打了陈,后被百色市公安局干警莫辉制止,苏蔚宣转而谩骂并殴打莫,百色市公安局的干警闻讯及时赶到并对苏进行制止。事后周寿南、苏蔚宣为平息此事,在百色金都酒楼宴请莫辉及百色市公安局的领导马斯克、黄政贤等人,共花费1000多元。后苏蔚宣以此为由,向陈雄旭敲诈索要人民币5000元。

(六)故意伤害

1.1994年9月18日晚12时许,被告人陆忠灵与其妻麦绍枝从公园喝夜茶返家途中,在桂西大酒店旁梁善立烟摊购买香烟时因价钱问题与梁发生争吵,陆忠灵抽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大号牛角刀朝梁的左脸部划了1刀,梁被划伤后即抓起板凳打陆,在场的苏敏华见状亦抓起板凳砸陆,陆忠灵见势不妙便往百色军分区方向跑梁、苏追撵不上后折返,陆便转回持刀刺伤梁的左腋下和右腰部梁被刺伤后先跑回。陆忠灵见只有苏敏华1人,即持刀朝苏敏华腰部猛刺1刀,致苏敏华跌倒在地,后又朝苏的左小腿连刺两刀。经法医鉴定,苏敏华、梁善立的伤情均为轻伤。

2.1995年8月19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中权、黄明朝、谭振辉、简建民与杜宁文、黄伟、陆健、谭振斌、周志卫到百色汽车总站“金都迪士高舞厅”跳舞。期间,周志卫和庞国斌在跳舞当中发生碰撞并互殴,李中权、黄明朝、杜宁文、谭振辉见状上前帮周志卫殴打庞,后被舞厅保安员黄峰、李世松制止。当黄峰、李世松准备带双方到车站派出所处理时,黄明朝、陆健、李中权等人冲上来围住黄峰不准其将人带走。在相互推拉中,陆健、黄明朝乘机用刀分别向黄峰的右腿和左胸部各捅1刀。经法医鉴定,黄峰的伤情为重伤。

3.1998年5月28日晚,被告人林强与何南到百色市新都酒店林的女朋友黎倩雯的宿舍聊天。此时,到新都酒店喝酒的黄耀景等人到黎倩雯宿舍寻找女朋友黎萍,黄耀景拿酒瓶拍打黎倩雯宿舍的竹搭,并大喊大叫。何南十分恼怒,便打电话告诉黄东波。黄东波即带张文虎、周寿春及马超、黄顺安、周春归、黄庆、何振源等人来到酒店门前伺机殴打黄耀景。次日凌晨1时许,当黄耀景走出酒店门口时,何南先冲上去打黄耀景面部1拳。黄倒地后,林强上去猛踢黄的脸部1脚,后又用石头打击黄的头部、身上等部位。张文虎、周寿春及黄东波、马超、黄顺安等人亦围上对黄进行踢打,致黄耀景不能动弹才逃离现场。黄耀景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黄耀景因大、小肠破裂,引起急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死亡。同月29日,林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七)寻衅滋事

1.1996年1月18日晚9时许,百色市大米厂职工黄俊旭、施绍光同乘一辆摩托车从百色市东风商场往该市中医院方向行驶。当行至百色市人民电影院附近时,与被告人黎军和陈华乘坐的摩托车相撞,黎军便通知徐刚及黄东波、何南、马超等人赶到事故现场。

当交警勘查完毕离开后,黎军、徐刚和黄东波、何南、马超、陈华便拥上共同殴打施绍光、黄俊旭。徐刚等人分别持刀刺中黄俊旭、施绍光的腿和手臂等处,致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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