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金融法领域,近年来国际金融形势风云变幻的局势和高科技的发展对国际金融交易及其法律规则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由于高科技在金融领域里的广泛深入的运用,特别是超高速度电子计算机的信息处理技术、网络信息交换技术、货币电子数据化技术等,使金融市场的格局与交易方式将发生革命性的变化。”大型国际金融机构之间不断分化组合与迅速集中化的趋势,大量国际游资重复进行的金融投机活动所引起的跨国金融风暴,各国经济局势的动荡和变迁,国际金融市场上汇率的频繁升降,都决定着国际金融法体系正面临一场深刻的适应性变革。优化国际储备结构,充分利用间接融资方式,吸收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优惠贷款,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以及积极研究国际金融交易与国家经济安全的关系,成为各国在这一领域亟需解决的重要新课题。各国在力求完善国际金融调控体制和国内金融立法,加强对金融活动的监管的同时,基于加强国际间货币金融合作和促进整个世界经济的稳定及可持续发展的考虑,顺应全球金融自由化、一体化大趋势,在国际金融领域里达成了某些共识。自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在已有的有关普遍性国际公约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的基础上,又相继成立了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开发银行等金融组织,并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通过国际清算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一系列文件,确定了跨国银行监管的行为准则——《巴塞尔协议》。而通过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更标志着国际金融法体系的完善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总之,知识经济的发展对国际经济法律的影响是深刻的,是革命性的。知识经济推动的不仅是经济本身的量的变化与质的飞跃,也推动了社会、政治、文化、科技、法律等的深刻变革。
三、经济全球化的影响
目前人们关心的问题是,正在扑面而来的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的法律秩序已经带来什么影响,又将会带来什么影响?
“全球化”这个词最早是由T.莱维于1985年提出的。他用这个词来形容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发生的巨大变化,包括商品、服务、资本和技术在世界性生产、消费和投资领域中的扩散。迄今为止,对经济全球化内涵的理解仍然存在差异。有人用这个词描述资本主义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展;也有人把经济全球化当作“贸易投资自由化”和“更大的经济开放”的同义语。
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看,经济全球化虽然对发展中国家意味着某种机遇,但同时也预示着更大的挑战。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不得不面对经济全球化,但它们对目前的全球化多持某种批评态度。在发展中国家看来,目前的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利影响是:(1)形式和表面平等而实质的不平等。发达国家在至关重要的制度方面和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经济实力方面,相对发展中国家占有绝对优势,这样就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入全球化的起跑线时就处于不对称的地位。据统计,从1950年到1993年,世界的国际商品贸易交易额从3090亿美元上升到3.8万亿美元,这主要是在300家大型国际跨国公司,主要是西方大公司的控制下实现的。(2)不平等的规则。全球化的执行机构(世贸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基本上是由发达国家主导和控制的,其制定的游戏规则自然也就更多地体现发达国家的利益。(3)贸易保护主义与贸易问题政治化。西方发达国家运用贸易保护政策排挤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诸如:纺织品、农产品等。特别是美国,在市场开放问题上搞双重标准,一方面千方百计地引诱别国无限度开放市场,动辄以301条款对别国进行经济制裁,另一方面自己却大搞贸易保护主义。同时把贸易问题政治化,竭力要把劳工标准、环保标准和所谓“反腐败”等涉及他国主权的问题纳入多边贸易协议。总的来说,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看,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是在旧的国际经济秩序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形成和发展的,它有着强化目前既定的西方主导型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可能性。西方发达国家在资金、技术、人才、管理以及贸易、投资、金融等各个方面都占有优势。国际经济的“游戏规则”,虽然其中有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一面,但总体上是在西方国家主导下制定的,国际经济和金融组织也都控制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手中,西方国家因此而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最大受益者。全球化的始作俑者和主导者是西方发达国家,正是西方发达国家制定了全球化的基本游戏规则,并且始终操纵着全球化的进程。总之,现存的国际经济政治秩序及与之相应的法律秩序,基本上是一套由西方国家所支配的行为规则和运行机制,它通过各种国际组织机构,如联合国、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等来实施。目前的经济全球化是在以往既有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框架中进行,原有的国际经济分工和不合理秩序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反而在某种程度上有强化的趋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或是穷国与富国之间的利益分化更严重。发达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处于主动的地位,它们的目的在于在世界市场体系扩大的过程中巩固自身的优势,包括对新技术的控制,保持和扩大市场份额,维持和增强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发达国家对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跨国公司的扩张,通过多边机构特别是WTO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推动贸易、投资与金融的自由化。与之相比,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总体上处于被动地位,除了希望通过经济全球化获得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好处之外,它们更多的是考虑风险问题,包括维护经济主权、经济安全,也担心在经济全球化中被边缘化。因此,经济全球化导致南北差别进一步扩大。具体来说,经济全球化进程造成的利益分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世界经济财富增长与社会分配更加不公。经济全球化通常使各项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更自由、更有效地流动和配置,从而在客观上导致经济财富增加。世界财富增加应该说有助于普遍提高民众的福利水平,但目前我们所看到的却是社会分配的更加不公。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景况越来越恶化。
其次,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受到削弱。经济全球化导致民族国家逐渐失去权力,这是一系列作用的结果,其中包括国际资本日益增强的流动性;各国政府难以控制的跨国公司跨越国界的经济活动;市场全球化;地区经济一体化;国际经济组织的功能以及日益加剧的国际竞争。而跨国公司在世界生产和交换中的作用,它们已经成为遍布世界各地的生产、贸易、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知识的传送带。跨国公司改变了世界贸易的传统格局,甚至是“嘲弄了诸如国民经济、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等传统观念”。因此,跨国公司可以摆脱民族国家的控制。所有这些都使国家政府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逐渐意识到其宏观经济政策的可行性正在受到销蚀。
再次,经济全球化与文化霸权主义。技术革新特别是信息技术革命,以及由此形成的国际信息网络,是当今经济全球化又一项重要内容,新的沟通技术特别使空前规模的资金流动成为可能。更为重要的是,国际信息网络的发展,其主要得利者是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它们通过信息和大众文化传播得以在全球范围内推行自己的价值观。
全球化问题的出现,建立全球化法律秩序的客观要求逐步显现和临近,要求人们树立一种全球性的法律思维,但不应该是一种简单理想化思维,而是全球性的现实思维,用以认清人们置身于其中的严峻现实——目前的现状与其中蕴含的较好的或较差的可能性,以及如何争取实现较好的可能性的途径——通过全球性法律秩序实现人类共同利益的途径。
国际经济法理念的创设、更新和发展
“理念”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精神。从历史传统角度而论,“理念”更是西方社会特有的特征,具有至上的地位。综观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历程,一些最基本的理念始终贯穿于国际经济法所有的领域;这些理念构成的前提性问题,是分析和研究国际经济法各种问题的起点。在近代社会中,传统的国际经济法理念曾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完成了所处阶段的使命。因此可以说,没有传统的理念,现代国际经济法理念就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然而,这些传统的理念也必将随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更新。
一、国家经济主权及其制约和演化
(一)国家经济主权
“经济主权”理念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是广大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经过努力和艰苦的斗争,从而推动国际经济新秩序建立的背景下确立的。“经济主权”体现了一项传统的国际法的习惯原则,而其最主要内容即是在国际经济关系中主权国家经济上平等。在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等重要国际法律文件中所确定的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经济主权”的内涵。依据《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1.2条的规定,国家的经济主权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即“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可自由行使此项权利”。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在经济权利上的具体体现,也是构成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具体表现在以下这些方面:1.管理外国投资的权利。每个国家有权按照其法律和规章,对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投资加以管理和行使权利。同时,各国有权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制定本国的外资管理法、设立管理外资的机构等,也有权对外资加以限制。2.管理和监督跨国公司的权利。每个国家有权管理和监督其国家管辖范围的跨国公司活动,并采取措施保证这些活动遵守东道国法律和社会经济政策,跨国公司不得干涉东道国的内政;应以公平优惠条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转让技术和管理技能;限制跨国公司将利润汇回本国,以促使它们把利润重新投资于发展中国家。3.国有化的权利。每个国家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采取国有化、征用等措施时,应给予适当补偿。
(二)国家经济主权的制约
全球化的大潮汹涌使当代人类社会生活的空间日益超越传统的地理界限,在世界范围内展现出全方位的交流,人类真正进入全球共存和竞争的全球化时代。在诸多全球化现象中,经济全球化是基础和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如经济学家们指出的那样:由于资本扩张和科技进步引起的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将进一步明显加强,这是未来世界范围内经济发展的总体特征。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资源在全球配置。南北经济实力的差距拉大,导致国家间利益不平衡和矛盾的加剧。因此,在国际经济活动领域中,更要强调国家经济主权。与此同时,国家间相互依存的加强,为保障世界经济协调、持续发展,国家经济主权也因此受到更多的制约。
1.国际经济组织职权的扩张对经济主权的影响
毫无疑问,主权国家是国际经济组织产生的前提。国际经济组织定义为“若干经济实体为特定目标,以条约建立的一种机构”。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属于国家间(主要主体)的经济组织。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没有主权的实体,既不可能享有缔约权,也不可能有国际经济组织。显然,国际经济组织的建立也必定以经济主权为基础和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