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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家庭与男权制

在婚姻和家庭这个私领域中,性别不平等的现象也大量存在,甚至可以说男尊女卑在世界的大多数文化中还是一个基本的秩序。

在人类社会中,有一男一女的婚姻(一夫一妻制)、一男数女的婚姻(一夫多妻制)、一女数男的婚姻(一妻多夫制)以及数男数女的婚姻(群婚)等多种婚姻形式,而分布最广的婚姻形式就是“权势阶层的一夫多妻制”(占人类社会的75%),甚至在那种正式的或“生态学上的”一夫一妻制的条件下,权威者们通常也喜欢增加和青年女子的性交往,或者至少要对她们的婚配意向进行垄断。(阿里耶斯等,13)但是,如果我们用形式而非实质的标准来看,目前世界上最盛行的还是一夫一妻制,实行一夫多妻制的社会占5%~10%;实行一妻多夫制的社会占0.5%。(Nadeau,73)

在家庭与婚姻制度领域,女性主义各流派创立了不同的理论,具有不同的关注点。女性主义的家庭理论流派包括: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家庭理论:这一理论的重心在鼓励女性进入有酬劳动市场,加强与男性竞争的能力,改变性别角色,希望促进家庭从父权制结构向平等民主结构的转变。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者波伏瓦批判了家庭中的性别角色体系,认为这一体系压迫女性,进而通过女性来压迫男性。医治这个病态制度的方法唯有不再将婚姻当作女性的“事业”一个途径。

激进女性主义的家庭理论:这一理论关注家内的父权制,认为女性是在以放弃自身的独立为代价换取从父权制和暴力的世界中受到保护,女性已经成为由男性所有和由男性控制的性资源、生育资源和财产资源。男权制是通过提高家庭价值和家庭契约的社会建构实现的。因此家庭从本质上说是一个压迫机制。

文化女性主义和后结构主义女性主义的家庭理论:这一理论主张建立与传统家庭婚姻制度不同的家庭结构,如扩大家庭、单亲家庭、同性恋家庭等,反对家庭的传统规范,其中包括法律、生育和生产的规定,重新估计家庭的功能。

总之,女性主义的家庭理论的中心论题是家庭与男权制的关系。19世纪最著名的女性主义学者穆勒在谈论近代婚姻时说道“婚姻是法律认可的唯一真正的奴隶制度。”他指出:婚姻上的苦役法是同现代世界的一切原则极其矛盾的,也是同这些原则缓慢而痛苦地形成的一切经验相矛盾的。现在黑人奴隶制已经废除,只剩下这唯一的事例……婚姻是我们的法律中唯一的实际的桎梏。除了每个家庭的女主人外,已不存在其他合法的奴隶。(穆勒,331)关于近代婚姻奴隶制的说法是一个非常严重的指控。在奴隶制度已经在全世界成为非法以后,只有妻子还是丈夫的合法奴隶,奴隶制度只保留在婚姻关系当中。这种说法虽然有点过于激烈,但是在妻子完全不参与社会生活、没有独立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婚姻关系中,奴役关系确实就是夫妻关系的实质。

一种激烈的女性主义理论认为,在19世纪的西方社会,女性在成婚后即开始进入“公民死亡”的境地:她几乎丧失了所有的人权,就像当今的重罪犯人进入监狱一样。她没有全权支配她的劳动所得,不被允许选择自己的住所,不能合法地处置自己的财产、签署文件,或充当证人。她的丈夫拥有她的身体和她所能从事的服务,有权以任何他乐意的方式将她租出,并且独享由此而来的利益。妻子通过劳动、服务和作为有夫之妇所获得的一切,都成了男人的合法财产。西方法学将妇女置于终生的未成年人地位,置于财产的地位。她丈夫的地位近乎合法的监管人,她的地位与疯人、白痴一样,进入了“法律上的死亡期”。(米利特,99)

恩格斯也提出过类似的观点,他指出:男人挣钱养家为他带来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在家庭中,他(男人)是资产阶级,妻子则代表无产阶级”。(转引自 Ollenburger,et al。,7)在恩格斯看来,资产阶级家庭不是情感的单位,而是经济的单位。女性对男性的经济依赖是婚姻的本质。

列维·斯特劳斯说:坚持和丈夫的族人住在一起,这为两性极不对称的关系提供了依据,这种关系是人类社会的明显特征。(转引自波伏瓦,82)在男权社会中,女性是绝对被动的,她被娶,被父母嫁出,而男性则是结婚,娶妻。对于一个女性来说,结婚和出嫁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件事。结婚是两个人的平等结合,是一个新的平等的社会关系的成立,是到一个新的空间组成一个新的社会关系;而出嫁是女性进入一个以男性为主的家庭中去,是女性进入一个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中去,是女性加入到一个旧有的空间、旧有的男女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当中去。在这个男权制的家庭中,女性处于不利的地位。这种不利地位是全面的,无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思想观念中,都是如此。

由于男权制意识形态长期处于霸权地位,又由于尽管它从长期看对女性不利,短期却能给女性带来一些好处,例如,在传统的婚姻中,女性一旦嫁给男性,就获得了终生的生活来源保障,可以被男人养起来。再如,有统计资料表明,单身母亲意味着贫困,其生活水平低于已婚妇女的平均生活水平,于是妇女只好选择婚姻或维持已经死去的婚姻。在选择之前,并未考虑过其他可能性。大多数女性受到各种现实利益的诱惑,接受了关系不平等的婚姻。

以下列举男权制家庭及其观念的一些典型表现:

第一,婚姻关系中的男尊女卑。

在中国社会中,几千年的家庭权力结构一直是男尊女卑的。时至今日,传统的女性角色和地位还存在于许多家庭当中,传统的男尊女卑的观念也残存在人们的意识当中。这一状况在农村比城市更加严重,在老辈人中比在年轻人中严重。

此次调查发现,许多农村妇女中的理想女性形象还是传统的贤妻良母、相夫教子的角色。一位农村老年妇女说:

我觉得一个理想的女人就是要对公婆好,照顾好丈夫。顺者为孝,不能他说东,你说西。每次回家我父母都嘱咐我这个,我说你们不用说了,我都知道。要孝敬公婆,踏踏实实跟人家过日子。我也是这么教育女儿的,这是本分。不能今这明那,结婚三年两年就离婚,这不行。

这种传统的女性观的信奉并不仅限于老年人,在较少受到现代化冲击的农村,它是代代相传的。一位农村中年女性说:

对什么是理想的女性我这么想:结婚后要孝敬公婆,教育孩子别走邪道。我对婆婆一直很好,也注意教育儿女。

有些农村父母教育女儿的观念是相当传统的,所以很年轻的一代人也深受影响,从调查结果看,这种观念缺少改变的迹象。一位农村女青年说:

我十三四岁时就帮家里做家务。父母让我学习怎样做饭、干活,教我将来如何和公婆相处。他们言传身教,讲做人的道理。

许多家庭对女孩的教养还是基本上除了做贤妻良母之外,其他什么内容也没有。一位农村女青年说:

我心目中理想的女性就是对丈夫应温柔体贴,对孩子做个好母亲。

另一位农村女青年所受到的关于如何做人的教育也仅限于做“合格的母亲”和“合格的妻子”:

我小时候就是希望长大了结了婚,对孩子好一点,对丈夫体贴点,做一个合格的母亲,做一个合格的妻子。我现在比这个期望还差点,有时打孩子,我妈告诉我要好好教育他,不能打,老打孩子就皮了。

在回答“在你的成长期中你希望自己将来是一个怎样的女性,有没有做过什么来达到目标”这一问题时,一位老年城市妇女说:

没这个想法。就想着到了人家家(婆家)里,什么事都得会,都得做在头里。我家在旗,规矩大,还要请安呢,坐有坐相,站有站相,做饭一做就是一大家子人的饭,要不学着点还真不行,还得做针线活。

总之,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女性的角色和处境概括起来就是相夫教子,操持家务,没有家事决定权,没有受教育的权利。从一位从农村来到城市的老年女性的叙述中,以上情况得到证实:

我家父亲种地,养家;母亲做家务,养猪。父亲干不了家务事,主要是种地。家里是父亲说了算,那个时代就那样,没的说,都是男人做主。女人没有说话权利。父母认为儿子要上点学,女儿不用上。所以女孩都没上学。新中国成立了,我两个妹妹才上了学。

男女两性在家庭中的不平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女性比男性干活干得多;另一个是男性比女性有更大的家事决定权。这两点被一位农村女性表达得非常简明扼要:

那时还有点男尊女卑吧。我妈有时也叨唠我爸:你什么都不干,可什么都是你说了算。

另一位农村女性概括得更好:

家务事都是母亲干,大主意都是父亲拿。原因是我父亲有点独断专行,他的脾气就是那样。他就得说了算,大老爷们呗。他们两人从没打过架,吵过架。我妈就是任劳任怨。

婚后从夫居制是造成女性在家庭中地位低下的一个主要原因,也是旧式男权制最典型的家庭形式。一位生长在旧式家庭的农村女性讲到母亲作为旧式媳妇的经历,后来分开居住才使情况有了改善:

我父亲很穷,挎篮子卖烧饼去,也一个字不认得。我爷爷是一家之主,我爸给人家扛小活,喂羊,老断顿(粮食接不上)。我妈一人带着我们,我父亲黑天白天在外边干活不回来。我母亲一受气受了9年。受我奶奶的气,受我姑的气。母亲15岁就结了婚,脚丫子到冬天就冻得流脓。那会儿都和婆婆住在一块儿,我爸爸老不着家。那会儿孩子都小,我母亲结婚10年才生了我,我最大。我两个月大时,我妈受气,分了家。在一块过的时候,我妈哪敢说话?哪有做媳妇说话的份?

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低下与不挣钱有直接的关系。一位老年农妇说:

家中单独由他决定的事那可多了。他有点独裁。因为我不出去劳动,他权力就大。对这种情况我就只能凑合吧。他出去干活,挺累的。我就牵就他吧。

调查中发现,有人还是用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来定义两性角色的。比如一位农村老年妇女说:

男人应该是在外面办事吃得开,让女人在家里省点心。女人不上班,在家做家务,把老爷子伺候好了,把家里整得干干净净的。我家老爷们儿有点不可心。我妹夫挑得起门子,他挑不起来。有人来欺负我,他不管,自己跑了。他胆小,从来没跟人打过架、动过手。在农村,你老实人家就欺负你,你厉害他就让着你。所以遇见事只好我自己顶着。他不像个老爷们儿。

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分工模式还是相当深入人心的。一位城市老年女性说:

我小时候父母就是男主外、女主内。妈妈做饭,看孩子,做衣服。小时我们没买过衣服、鞋、袜子,都是母亲做。家务事都是母亲做,父亲在外面工作。大多数情况是父亲说了算。也就应该是这样。母亲没文化,不挣钱,就得什么事都听我爸的。

在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模式之中,家庭中的重男轻女是不言而喻的。一位城市女性说:

父亲养家糊口,出去打工。母亲家里的事全包。兄妹五个,一姐两哥一弟,我是老四。我在家不受重视,是多余的人,自己爱干什么就干什么,没人管我。家里重男轻女很严重。

一位都市女性也是这样讲到自己的父母:

父亲是一家之长,说了算。我不知别人父亲怎样,我从小怕他。母亲很累很辛苦,惯得我们什么都不干,这样不好。母亲做全部家务,父亲说了算,他们的观念就是这样。我觉得两人都该干点,不过父亲是建筑工人,也确实比较累,回家来就想喝点酒,什么也不想干。母亲对儿女一样,父亲偏爱儿子,儿子比女儿重要。

家事决定权在农村的话语中就是“当家权”。一位农村女性说:

我爸是赶大车的,在家他说了算。谁都得听话,不听就挨打。母亲给我们做饭,做衣服,做鞋。我们家男的都不干家务活,大事我爸做主。从老辈传下来的都得男的当家,男的说了算。

人们往往会以为,城市青年的观念与农村青年会有很大的区别,可是,调查发现,传统的观念在城市的女青年中也仍占有稳固的地位。一位城市青年女性在回答“父亲和母亲有没有告诉你一个理想的女性应该是怎样的”这一问题时说:

老一套,温柔啊,贤惠啊,孝敬公婆呀。他们看法差不多。我妈要求我做个好儿媳妇,我爸对工作方面还有要求。

有的人还会把家庭和事业对立起来。一位城市女青年说:

我心中一个理想的女性应该是贤妻良母。可是事业好的家庭就不会好。

有的家庭中男女双重标准是根据权力地位的关系形成的。在一个专职太太家庭中,丈夫是唯一的挣钱养家者,这位丈夫择偶的标准就包括太太不干涉他的婚外性活动。他说:

她了解我的优点和缺点。优点是能干、有钱,缺点是太喜欢性。她能包容我。她没文化,但是她对我在这方面很宽松、宽大,从来不去捅破这张纸。捅破了会很不愉快。她都能做到这一步:她回家,门从里面锁上了,她就出去转一个钟头再回家。要是嫉妒的女人早就砸门了。我就看上她这一点。当初我让她去开结婚证,她都不敢相信,她没想到我能娶她。她有时候还跟我开玩笑:你别累着。现在有的女人不怕这个了。她房子也有,钱也有,你甩我,我还甩了你呢。如果她是有钱的,我什么都没有,我也就只能忍着了。

这种赤裸裸的不平等关系就建立在双方经济资本的不平等上。女方之所以默认这种公开申明的不平等关系,是因为她害怕离开这个不平等的婚姻,她明明知道,她离婚后,有大把比她年轻、比她漂亮的女性会填补空缺,所以她不得不容忍这种公开申明的不平等待遇。由此可见,家庭婚姻关系内的男女不平等很大程度上是经济能力的不平等造成的。两性平等的家庭关系只能建立在双方各自独立和平等的经济地位之上。

第二,关于女儿的财产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明文规定,无论性别,只要是合法继承人,都有平等的继承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习俗的力量压倒了法律的力量。从人们对已出嫁的女儿继承家里财产的态度上可以明显地看到这一点。

对已出嫁的女儿继承家里财产的态度(%)

认为女儿应当与儿子平分父母遗产的人还不到两成,而人们不知道,这恰恰是法律规定的划分父母遗产的原则。在这个问题上,城乡差异非常明显,城市人有41%同意这样分遗产,而农村人只有14%同意这样分配。最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认为儿子女儿应当平分遗产的男性都多于女性——女性不但比男性更不了解自己的权利,而且还可能把自己放弃平等继承权当作一种谦让或高尚的举动呢。选择“最好不要”的人有一成半,选择“不应该要”的人竟占到三成半。

认为女儿不该继承财产的观念是最典型的男权制家庭观念,在这种观念中,女儿并不是家庭的平等成员,而是一个外人,她不应当拥有和儿子一样的权利。持有这种观念的人在城市人中占11%,在农村人中占41%。在前一个问题上呈现的令人遗憾的模式再次呈现:女性认为女儿不应该有继承权的比例再次超过男性。自己名下享有的权利自己不知道,反倒是男性比女性更多地了解女性应有的权利。

广东城乡夫妻对“家庭财产的最好分配方法”看法对比(%)

城市与农村在财产分配上有不同模式:城市人首选养老做得好的子女,其次是平分给儿子和女儿,主要分给儿子的观念已经是极少数人的想法;而农村人还是首选分给儿子,其次才考虑平分给儿子和女儿以及养老的因素。

其实,在传统家庭中,女儿也向儿子一样被灌输和接受了孝敬父母的观念,孝的观念也是传统家庭文化对理想女性所要求的一个主要价值。一位农村女青年说:

同事之间讨论过做个什么样的闺女、什么样的女性,大家意见不一样。但我总觉得不管时代怎么变,不管怎么忙于工作,能尽自己最大一份力量,在父母最需要你照顾的时候,还是要照顾好他们。

于是,我们只能认为,在儿女的平等继承权方面,并不是在观念上女儿可以不孝敬父母所以丧失了继承权,而是因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女儿去孝敬的是丈夫的父母,实际上并没有承担对自己父母的养老责任,所以才在观念上和实际上丧失或不主张自己的继承权的。因此,只有在实际上而不是名义上女儿也像儿子一样负起了为父母养老的责任之后,女儿才能像儿子一样得到财产继承权。

此外,在现代化过程中已经出现了一种新情况,即当今中国城市中的情况,那就是父母都是自己有退休金或存款之类的生活来源的,并不需要子女来养老。在大多数城市家庭中,社会养老和个人储蓄养老已经在逐渐取代家庭养老的模式。换言之,虽然女儿婚后另立门户,属于或不属于丈夫的父母家,没有担负起给父母养老的责任,但是儿子其实也并没有给父母养老,因此在继承权面前,儿子和女儿所尽的责任和应得的权利是一模一样的。这种前景是我们可以期望的子女平等继承权真正实现的必要条件。

第三,关于寡妇守节问题。

这个问题是从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被攻击男权制的人们反复论证抗争的一个话题,也是在法律中做了明确规定的,可是它至今仍像一个幽灵在中国的婚姻文化中游荡。有专门研究寡妇守节习俗的学者提出,清代县志资料显示,寡妇守节的现象不是数百年不变的,而是在18世纪大幅度增加的。被表彰的守节寡妇,往往是寒士家庭里上下两代唯一的依赖;她们守节与否,对该家庭的存亡有关键作用;而寡妇再嫁以后的生活,无论在感情上或物质上,都不一定比留在亡夫家里好些。清政府表扬寡妇守节的政策,一向是针对中下层的。至于上层,自清代初年,已经有好些士大夫发表言论反对强求寡妇守节的规范了。(张妙清等,82)

任何一种习俗的存在,在一开始总有它存在的理由,也就是它存在的功能。要求寡妇守节的习俗也是这样。它存在的理由有:中下层家庭的上下两代人需要寡妇照料抚养;再嫁家庭往往不如元配家庭条件好等等。这些经济理由造就了寡妇守节的习俗和观念。但是在这些经济理由不再存在时,习俗和观念也就应当改变了。比如,当上一代人不需要寡妇抚养而是有自己的养老金时;当下一代已经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时;特别是当最初的婚姻已经不是男人把女人娶进男人家庭,而是男女双方成立了一个新的小家庭时——这位寡妇在丈夫死去时,根本就不是男人家庭的一个成员,而是一个独立的个人,她从来也没有成为过那个男人家庭的成员,那个家庭对于她来说只是姻亲而已。

在寡妇财产权的问题上,男权制家庭观念认为,寡妇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人,她没有创造过家庭财富,她的孩子不属于她而属于亡夫的家庭,因此她再婚时应当把财产留给前夫的孩子和家人。从下面中国妇女地位调查中人们对寡妇再婚应不应当把财产留给前夫的孩子和家人的态度上可以明显看出男权制家庭观念的余威。

对寡妇再婚应把财产留给前夫的孩子和家人的态度(%)

从人们的回答来看,居然有将近半数的人赞成寡妇再婚时把财产留给前夫的孩子和家人,城市人中有28%、农村人中有51%持这种观点,不同意这种做法的才有两成人:城市人中的30%和农村人中的18%。令人感到痛心的是,赞成这种做法的女性竟然再次超过了男性。中国女性在如此损害自身利益的观念面前的软弱和无知令人感到绝望。

在这个问题上,有几个原则需要澄清:第一,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在丈夫去世时,他的财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寡妇再嫁时,财产已经处理完毕,根本不存在是否应当把财产留给前夫的孩子和家人的问题。第二,配偶去世后,寡妇可以选择是否保持与前夫家的关系,在脱离关系的情况下,是否留财产应当属于自愿赠予的行为范畴。第三,这种说法假定孩子是属于丈夫家庭的,而不是属于其父母的,这是一个错误的假定。在这个问题上,在现实生活中恐怕有着城市和乡村的巨大差别:在农村,由于普遍实行婚后从夫居制,妻子进入丈夫的父母的家庭,子女也属于这个家庭,寡妇再嫁时会离开夫家,因此才产生要不要把财产留下的问题;而在城市,大多数的婚姻实行的是婚后新居制,经济上独立核算,丈夫死后,就不会产生“离家”的问题,要不要留下财产的问题根本无从谈起。第四,这个说法假定中国所有的家庭都是从夫居的主干家庭或扩大家庭,而目前中国有60%~70%的家庭是一对夫妻单独居住的核心家庭。第五,丈夫财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包括其父母是传统农业社会的法律,而不是现代工业社会的法律,因为它假定父母是没有养老手段,要靠子女来养老的;它假定中国的家庭是包括父母、夫妻及其子女的三代主干家庭,他们是共同居住和经济上合一的。而实际情况却早已不是如此,大多数城市父母经济上是不需要子女养老的,60%~70%的中国当代家庭是与父母家庭分开居住的、经济上独立核算的单位,因此配偶财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只包括配偶和子女才更合乎中国家庭的现状。

第四,关于两性亲属的来往密度比较。

从亲属间来往密度可以看出,无论城乡,家庭中男系亲属的重要性都超过了女系亲属。这是中国家庭男权制残留的另一个反映。

可以看出,家庭主要与女系亲属来往的比例低于主要与男系亲属来往的比例。城乡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在城市,无论是生产互助、生活照顾还是经济支持方面,家庭与男系亲属的来往大约五成半,而与女性亲属的来往大约四成半,相差约10个百分点;而在农村,与两性亲属来往的差异要大许多,与男性亲属的来往大约六成半,与女性亲属的来往约三成半,相差约30个百分点。在农村,亲属交往的各项内容当中,与两性亲属交往只是在经济支持一项上差距较小,但是也相差在10个百分点以上。

在世界各国的各种文化中,男权制家庭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即使在社会主义国家,男权制的影响依然强大。这是西方女性主义对我们这种体制中家庭制度的一个基本看法。她们注意到,苏联革命胜利后,在婚姻家庭领域做过一些改革的实验,例如对私生子与婚生子不再加以区别,乱伦、通奸和同性恋罪从刑法中取消。1920年11月20日,在医院实施的堕胎获得法律的承认。1927年1月1日的苏联新刑法承认了习惯法婚姻。然而,苏联的实验失败了,在20世纪30~40年代,苏联的社会同其他西方国家的男权制一致起来,在宣传传统家庭时表现出来的巨大热情,和包括纳粹德国在内的其他西方国家比起来也毫不逊色。(米利特,258)

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中国在社会政策的许多方面都与俄国相似。我们应当检讨中国婚姻家庭制度中的男权制残余,将其彻底清除,使男女平等的国策不仅在公领域中得到实施,在私领域中也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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