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税收优惠通常是为了达到以下几个主要目的:第一,促进经济发展,包括普遍性刺激和对某些产品、行业的鼓励;第二,照顾某些生产、经营困难的纳税人和低收入的消费者;第三,与国外通行的税制接轨,以利于本国经济参加国际经济竞争。
但是,税收优惠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还是取决于以下几个主要因素:第一,优惠措施的选择是否得当,即是否能够对症下药;第二,优惠的力度是否得当,即作用是否到位;第三,必要的配套措施是否已采取并到位。
税收优惠无疑会造成政府税收收入的一些让与或者说是损失,对此应当予以客观、公正的评价。从全面、整体的角度来说,只要有利于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增加财政收入,实施适当的税收优惠就是可行的。在这个问题上,应当坚持兼顾公平,效率优先的原则。
目前世界上较为典型的商品劳务课税大致可以分为增值税、消费税、销售税、营业税和关税。
)第二节 增 值 税
一.增值税概述
1.增值税的性质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提供劳务的各个环节的增值额或增值因素作为课税依据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是指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即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大于购进商品或取得劳务时所支付的款项的差额。增值税就是以该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增值税作为以新增价值额为课税依据的商品劳务税,是在原营业税的基础上,为消除多阶段、多环节、阶梯式课税的重复课税弊端,经改革、发展、创新而成。它既继承了营业税多环节计税的传统,又消除了以商品与劳务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课税从而直接导致重复征税的根本弊端,创立了以各环节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新型商品流转税。
增值税有利于均衡税负,保证财政收入,促进专业化生产与分工协作,方便出口退税,还具有防止偷逃税的连锁机制,因此受到了各国的普遍重视。在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增值税不仅是商品劳务课税的主体,其收入在税收总额中也占有较大的比重。从立法权、征收管理权和收入归属权来看,由于增值税税基大,税源广,而且税制本身具有统一性的要求,所以,各国通常将其列为中央税。从税负归宿看,增值税与其他商品劳务税一样,税负具有转嫁陛,即税负由购买者负担,并传递给最终消费者;从税率设计上看,增值税一般按产品或行业设计税率,不同于所得类税采用累进税率。因此,从性质上看,增值税是一种以商品生产、流通及劳务买卖之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新型商品劳务税。
2.增值税的特点
增值税是商品税的一种形式,它既具有商品税的一般特点,即在商品和劳务销售时征税,又具有一些自身的特点,主要在以下几点:
(1)价外计税。世界各国均采取价外计税方法,企业在发票上将税款与销价分开填列,增值税成为价格的附加。
(2)税不重征。增值税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各环节分征,但每一环节仅对增值部分课税,即只就销售额中相当于增值额的部分征收,而对销售额中由其他企业创造,并已纳过税的那部分销售额则不再纳税。因此,增值税也可理解为只就销售额中未税销售额课征的一种流转税,不会出现对已税销售额重复课税的问题。
(3)普遍征收。增值税的普遍征收特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凡为增值税课税范围的所有增值因素,均为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二是增值税在征收管理方面体现为多层次多环节征税。
(4)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海关完税凭证扣税办法,发票注明多少扣多少。
(5)税负具有转嫁性。纯粹的增值税形式是对货物和劳务的最终消费支出征税,不过,其税额并不是消费者缴纳,而是由生产销售过程中各环节向税务机关缴纳,但增值税不构成各环节纳税人成本,在其财务报表中也不表现为支出项目,它只是代消费者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消费者是增值税的实际负担者。因此,最终消费者是增值税的负担者。
(6)多环节征收,且各环节所纳增值税之和等于最后一环节不含税销售额与税率之乘积。
3.增值税的功能:
第一,组织税收收入方面:①具有组织收入的普遍性、及时性、合理性、稳定性功能。由于增值税是对所有商品或劳务的交易行为课税,为国家提供了广泛的税源,拓宽了税基,保证了财政收入普遍性。一旦商品或劳务的交易行为发生,随着销售额或营业额的实现,税款也就及时入库,确保了收入的及时性。增值额较能体现课税能力原则,具有组织收入的合理性。由于增值税不受企业组织形式和商品流转环节的变化而增减,也使组织收入的稳定性得到了保障。②具有弹性,可以为组织收入提供很大的潜力。从总体上说,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国民收入或国民生产总值,税收收入随着增长中的国民收入而自动增加,保证国家收入能与日益提高的国民收入并驾齐驱,而无需实行变动税率或增加新税的措施。③避免税收收入流失,保证财政收入的真实性。增值税的抵扣机制和交叉审计的功效,不容易产生偷税和避税问题,同时也便于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征管实践的规范性,杜绝各地方、各部门任意对税务征收机关施加压力,特别是由国税局统一征收情况下,效果更为明显。过去单环节或传统多环节课税形式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虚假性问题,其危害性很大,除了破坏资金与物资的平衡关系,还易于助长政府行为扩张和引起通货膨胀。增值税则避免了这些弊端。
第二,效率方面:传统的多环节销售税无论在生产部门内,或对实物分配都会强烈地促使实行垂直方向的联合,易于形成“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组织形式,不利于规模经济的实现,而制造商销售税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易于导致厂商为减少应交税额而把某些业务活动推移到课税冲击点之后,逃避税负。而增值税是根据各个环节的增值额来课征的,不存在这种税收导向行为,且理想的增值税不会影响厂商既定的生产或销售方式。根据对商品课税效率规范分析的一般结论,如果在课税前所有厂商都能以最优方式按市场供求关系来组合其生产要素,即达到“帕氏最优”,这时课征税率相同的增值税等于对所有厂商等比例增加了相同的税负,这不会改变厂商的有效生产要素构成格局。至于零售环节销售税,从税基来看,它等同于各个环节增值额之和,但其效应是不完全一样的。从零售的认定上,就易产生效率损失问题,而且完全集中于零售商,造成巨大的税负压力,容易引起零售商生产及决策行为的扭曲,改变销售方式。而增值税就不存在这一问题。
第三,公平方面:增值税较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厂商新创造的产品价值符合纳税能力要求,这一点与多环节销售税有着明显的区别。就单环节销售税而言,涉及到课税环节的认定,偷逃税行为难以控制,且税基较难真实反映纳税能力。增值税在公平原则的实现上有其与其他税不同的特点和独特的功能。从理论与实践来看,增值税对实现生产者公平与消费者公平,减低累退方面具有一定的功效,一方面,增值税的课税范围扩展到所有行业或部门的厂商,能使绝大部分厂商处在同一起跑线上,有助于实行公平竞争,促进公平原则的实现;另一方面在贯彻消费者公平方面,各国在实施增值税中,对某些基本生活必需品免税,或实行零税率,而对某些特殊消费品,还辅之课以消费税,这里面就涉及到众多的政策权衡。
第四,对商品进出口贸易的影响方面:多环节销售税是层层加码,出口商品价格中的税额很难确定,退税不彻底,降低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从而影响一国商品的出口。而且如果退税款过多,不符合国际惯例,形成一种出口补贴,会遭到世界贸易组织的制裁。对进口商品来说,往往会使国内产制的商品处于被歧视的地位。因为它在本国范围内经过的应税销售交易次数较多,税负累加较重,而对进口商品虽可课以补偿税,但补偿税的确定只相当于这些商品在相同的国内生产中所承担的平均税负。增值税就避免了对进出口商品课税所产生的上述这些问题,一方面退税彻底,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进入世界贸易市场,另一方面对进口商品也课以增值税,使进口商品的税负等同于国内生产的商品,对国际间商品贸易往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至于单环节销售税对进出口商品的不利影响,通过增值税的征收都可以得到解决。
虽然增值税能体现以上多种功能和优越性,但其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征收管理比较复杂,征收成本费用较高,需要严格完整的会计和核算制度,这也增加了推行增值税制的难度。
二、增值税的类型
由于各国国情差异,特别是各国财政收入结构差异以及财政收入与支出的需要,有的国家在增值税税基的选择上存在差异,因而形成了税基计税方法或税基宽窄不同所决定的不同增值税类型。具体有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是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其耗用的外购商品与劳务(不包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后的余额为课税依据所计算的增值税。该类型增值税的主要特征是:在征收增值税时,不允许纳税人扣除购进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也就是说,该类型的增值税之计税依据——增值额等于一定时期内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减去其耗用的外购商品和劳务的余额。即
增值额=销售收入总额一外购中间产品及劳务支出
=折旧+工资、薪金+租金+利息+利润
=消费+净投资+折旧
由于这种增值额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口径,因此,称该类增值税为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其税基超出了增值额概念的范围,相当于将固定资产转移的价值又作为新价值进行征税,因而,还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而且,资本投资构成比重越高,重复课税的现象越严重,对投资和经济增长的阻力亦越大。但该类型的增值税并不影响发票扣税法的实行,且因税基较宽,有利于国家财政汲取能力的提高。
目前,这种类型的增值税主要为中国,印度尼西亚等所采用,属于一种过渡性的增值税类型。
2.收入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是以销售额减去外购商品、劳务和折旧额后的余额为课税依据所计算的增值税。该类型增值税的主要特征是:在征收增值税时,对资本性投人物所含税额的扣除,只允许扣除当期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税款。亦即该类增值税之增值额是一定时期内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减去其耗用的外购商品和劳务及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因此,增值额相当于纳税人的工资、利息、租金和利润之和,即
增值额=销售收入一外购中间产品和劳务支出一资产折旧
=工资、薪金+租金+利息+利润
=消费+净投资
就整个国民经济而言,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额相当于国民收入;而对纳税人而言,增值额则为其分配给各项生产要素收入总额,所以,称之为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其课税依据或税基与增值额概念及本质内容正好相吻合,从理论上讲,应为一种标准的增值税。但因为固定资产价值的损耗与转移是分期分批进行的,而其价值转移中不能获得任何凭证,因此,采用收入型增值税并不容易计算增值税额,且不易采用发票扣税法。为此,采用收入型增值税的国家较少,主要有:阿根廷、摩洛哥及部分中东欧国家。阿根廷目前改为消费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是一种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其耗用的外购商品与劳务及购进固定资产后的余额为增值额所计算的增值税。该类增值税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购置的所有投入物,包括资本性投人物在内的已纳税款(进项税)一次性全部予以扣除,使得纳税人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全部外购货物均不在课税之列。其增值额等于一定时期内纳税人的商品销售收入减去其耗用的外购商品与劳务的金额,再减去本期所购置的固定资产金额后的余额。就整个国民经济而言,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额仅限于消费资料的价值部分,即:
增值额=销售收入一外购中间性产品及劳务支出
一同期购人的资本品价值=消费
故称之为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因其固定资产购进所纳进项税可以扣除,该类型增值税税基或课税依据小于理论上的增值额,但由于该类型增值税在采用发票扣税法上无困难,且发票和税法能对每笔交易的税额进行计算并很方便地予以扣除,因而是一种先进、规范及轻税负的增值税类型。目前,消费型增值税已为欧共体及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采用,是增值税在各国实施的主流型增值税。
三、增值税的课税要素
1.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各国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缴纳增值税义务的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由于各国增值税课征范围宽窄或大小不一,因此,增值税纳税人确认标准及确认方法乃至定义都存在差异。大体上有两种基本标准及方式:
(1)以“企业主”及“应税交易”为基础和标准确认增值税纳税人。以“企业主”为基础并作为基本标准确认增值税纳税人,是一种较为规范的增值税纳税人认定方法。目前,以“企业主”为标准确认增值税纳税人的国家主要是增值税课税范围广泛且征税方法规范的国家,如欧盟各成员国以及匈牙利、瑞典、挪威、土耳其、新西兰等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
以“企业主”为标准确认增值税纳税人的国家,都在其增值税法上对“企业主”做了专门的限定性解释。其基本内容为:“任何人只要以经常或独立的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并取得经营收入,不论其有无谋利动机,也不论是主业还是副业,都构成增值税意义上的企业主。”企业主的确定以及整个纳税人的确定,都是以是否从事应税交易为基础的。
(2)以征税对象范围为基础通过列举应税交易活动的参与者来确定增值税纳税人。以这种方法确定增值税纳税人本身是一种不规范的增值税纳税人确定法。适用课税对象范围狭窄的增值税。原因在于增值税的课征范围没有覆盖商品生产、流通及提供劳务的各环节和各产业领域,因而无法用规范的纳税人认定标准和认定方法去确认,只能通过对征税范围内的从事应税交易的人进行列举,确定其为增值税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