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360300000038

第38章 附录(3)

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 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六十八条因 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 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 三人追偿。

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七十七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八十三条因 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 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 三人追偿。

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十二章附则

九十二条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12号

(2002年6月25日发布

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一章总则

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二章事故与责任

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具有统率性、纲领性作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第七届、第八届中韩刑事司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谷臻小简·AI导读版)

    第七届、第八届中韩刑事司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谷臻小简·AI导读版)

    该书主要以中韩刑事司法研讨会第七届、第八届年会的论文为内容。第七届研讨会以“中韩刑事诉讼法修订与施行经验”为主题,涉及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简易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证据开示制度等司法制度及口供运用、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证据制度;第八届研讨会以“以裁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及制度设计”为主题,内容涉及中韩的检察制度、审判中心主义下的诉讼程序改造、侦查制度等司法议题。通过对中韩刑事诉讼法实施与改革完善过程中的相关议题进行对比研究,借以碰撞出思想的火花、实践的灵感,为中韩学术交流与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
  • 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土地纠纷(含林地纠纷)

    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土地纠纷(含林地纠纷)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内容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等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7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最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 法说底线:郭丽律师评点生活案例20例

    法说底线:郭丽律师评点生活案例20例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本书以“法说底线”为线索,用20个生动的案例,阐述作为天地间大写的“人”在生命旅程中应坚守的四个底线,也构成了本书的四个板块:孝敬——守住子女的底线、责任——守住父母的底线、忠诚——守住夫妻的底线,信义——守住朋友的底线。善与恶,只是一念之间、一线之隔,这个线就是底线。作者希望通过这些生动的案例、血的教训,呼吁世人:我们要向坚守生命一样,坚守道德的底线——法律。
热门推荐
  • 何使人间落青丝

    何使人间落青丝

    “可他紧紧握住我的手,含着泪说他不能没有我的时候,我是想过有以后的。”———时央
  • 那年雏菊花又开

    那年雏菊花又开

    传说,雏菊是由森林的精灵维利吉斯变来的。而她,如精灵般。那年初秋,初见,便念念不忘。他却似乎毫无波澜,对她而言,雏菊的花语,是深藏在心里的爱。他,本以为只是路人,却没想到,那朵初恋的雏菊早已在心中缓缓开放,只是自己从未察觉。那是青春。可时间会变,那一场意外终究让他们天南海北。利益,挑拨,还有那件未解之谜。再次相见,他们又该何去何从。
  • 放逐之地的王国

    放逐之地的王国

    看穿越到一个奇异世界的王强,如何凭借着自己的能力带领一群被放逐的罪人建立自己的王国。成为一代枭雄。
  • 折红妆

    折红妆

    随着一颗星星陨落而降生的她,被赋予了尊贵的身份和艰难的使命;短暂的一生高潮迭起,悲欢离合。忍受到了最后,自己是不是能一死以谢天地,解救苍生?莫名其妙地被这位民间公主敌视,他恨不能离她远些;只是一见她被卷入是非圈中,危机重重,他就二话不说的出手相助。好不容易冰释前嫌,共谐连理,却又到了要面对生死离别时候……
  • 爱落日暮

    爱落日暮

    情不知所起,一往情深。奈何情深,向来缘浅。时光匆匆,两地分隔?现实百态,曾经所爱不知所踪?沄逸,再见你时,我才发现我爱你,韶华已逝,潸然泪下,若我回头,如可重来,想与你共度锦绣年华,愿你一世长安,许你长乐未央。——睛薰
  • 天命豪宠:总裁离婚请签字

    天命豪宠:总裁离婚请签字

    他抢她人,找她事,夺她威风,最后把她拐到民政局面前:“我们玩个游戏。”她酒醉之下误签合同,把自己卖了出去。隐婚七年,他在娱乐新闻采访中,在千万人民注视之下,说:“我和南琛,共同有套房,共同有辆车,同睡一张床……同有一个证。”七年已至,她一纸离婚契拍在桌上,“顾熙然,离婚!”他放下手中资料,微笑:“我们坐下来谈谈续约。”“南琛,听我说,下次别把透明肥皂直接扔进洗衣机,我认为它不能真的代表洗衣粉,以后别这样了。”“为什么?洗的挺干净啊。”“但你能看到我在公司,从口袋中掏出半块透明皂的表情吗?”“……好吧。”
  • 带着系统和异能闯末世

    带着系统和异能闯末世

    9541年,今年是我最快乐的一年,同样也是最悲伤的一年。快乐的是我发现了我的异能,悲伤的是地球的天空全是浓浓的绿色毒气,而在我记忆力的所有人都已经变成了丧尸。而我得到了宙斯的帮助,向着拯救地球,获得奖励的方向慢慢走去。
  • 语文新课标课外读物——小王子

    语文新课标课外读物——小王子

    现代中、小学生不能只局限于校园和课本,应该广开视野,广长见识,广泛了解博大的世界和社会,不断增加丰富的现代社会知识和世界信息,才有所精神准备,才能迅速地长大,将来才能够自由地翱翔于世界蓝天。否则,我们将永远是妈妈怀抱中的乖宝宝,将永远是温室里面的豆芽菜,那么,我们将怎样走向社会、走向世界呢?
  • 我的塔大时光

    我的塔大时光

    一个平庸至极的山城小子,在经历高考数次失败后踏上西去求学之路,在离沙漠最近离北京最远的沙漠学府(塔里木学)开始的求学、求知和成长之路……
  • 家庭应急小妙方300例

    家庭应急小妙方300例

    《家庭应急小妙方300例》让您从家庭应急的角度,学习灾难应急和日常应急知识、学会制定“家庭应急计划”和准备应急工具,从而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难对家庭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1分钟搞定您生活中遇到的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