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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历史,不能预设立场(4)

如果地方官私自修建官衙,则将受到弹劾、处分。恰好宋朝的台谏监察系统具有独立而强大的力量,官员对待修衙之事,就不能不比较审慎了。来看两个例子——还是在杭州,宋真宗景德三年(1006年),知州薛映被人告发“部内女口,鬻铅器多取其直,广市绫罗不输税,占留州胥,在司擅增修廨宇”,意思是说,薛映的亲属经商牟取暴利,又逃税漏税,还占用公职人员,而薛映本人又擅自修建官衙。朝廷马上派遣御史调查,一查,果然如此,经大理寺议罪,薛知州被贬为“连州文学”,一个小地方的闲职。宋仁宗嘉祐三年(1058年),汝州知州李寿朋在春荒时节“令郡人献材木,修廨宇亭榭,重为劳扰”,也被御史弹劾,受到降职处分。

因为朝廷对地方官府修衙之事控制很严,慢慢便形成了“官不修衙”的惯例,这一惯例延续至后来的明清时期。如明朝万历年间,顺天府宛平县有个叫沈榜的知县,写了一部《宛署杂记》,据这部笔记的描述,宛平县虽然是京畿首县,但县廨却非常简陋:“廨仅一所,与民间比屋,曲直不齐,各佐领衙与市民联墙,声音可通。吏大半无廨地,僦借民居。顾不知创自何时,何所迁就,而因陋就简,粗备如此也。”宛平县自永乐帝迁都北京、成为京畿首县,迄至万历年间,已接近两百年,这么长的时间,居然一直未能将县廨修建得像样一点。因为县廨实在太粗陋了,跟“天下第一县”的身份极不相称,沈榜只好在万历十八年重修了衙门的仪门,但想扩建,县财政却拿不出一两银子来。清代中叶,成都的官署也是年久失修,“文官衙署向皆欹侧欲倾,破烂不堪”,“两县以下之各官署,或荒凉如僧庐,或朽蚀如陋室,虽列省会地面,而萧条僻陋之气,怆然满目”。为什么会这样?原因便是地方政府“无款培修”,而且地方官也缺乏修缮的动力,“因官任久暂无定”,谁也不乐意自己辛辛苦苦种树,让后来者白白乘凉。

当然也不能说从宋朝开始,所有的官衙都不修缮。修衙之事,还是见诸史志。但总的来说,宋代官员对修衙极不热心,即便是非要修衙,也是小心翼翼,如履薄冰,再三强调原来的官廨破败不堪,非修不可,又申明在修建过程中并无扰民之事。也有地方官为了修衙,将自己的俸禄或财产捐献出来,作为经费,或者接受民间富民、士绅的个人捐助。这倒是政策允许的。事实上,古代不少地方官都有捐出薪水修整官廨的记录,苏轼修缮杭州州衙,便捐出自己的“公使钱”五百贯。公使钱,是宋朝财政拨给地方长官的特别费,由地方长官自主支配,主要用于公务接待。

那古代王朝为什么要严格限制地方官府修缮官廨呢?首先是因为,传统社会的政府一直是一个“小政府”,财政规模非常有限,通常不设专门的修衙经费。苏轼想修整杭州衙门,只能一次次向朝廷申请拨款。清代则规定,地方官想修建衙署,一概由官员自掏腰包,从他们的养廉银中分期扣款,这种情况下,哪个官员愿意吃饱撑的去修官衙?

其次,旧时修衙,难免要劳民伤财,招募或征调民力。在宋代,科配民力,政府是需要按照市场人力价格支付工资的,但地方政府因为缺乏足够的资金,又免不了会出现“有司失职,往往不给价直”的情况,给地方百姓造成沉重负担,也埋下社会隐患,而这,又是与“恤民”的传统执政理念相违背的,也是开明的执政者所不乐见的。

最后一点更值得特别指出来,在旧时朝廷的工程立项与预算日程表中,修衙通常被列为“不急之务”,远远排在其他公共工程的后面。如宋神宗熙宁八年(1075年),宋廷“诏京城内外除修造仓场、库务、店务、课利舍屋外,自宫殿、园苑以至百司廨舍、寺观等,并权停。过七年取旨”。即暂停京城一切官廨的修建,七年后再说,因为政府要优先建设仓场(贮存粮食的仓库)、库务(国库)、店务(公租房)、课利舍屋(税所)等公共项目。还有学者从民国时汇编的《明代建筑大事年表》中统计出,明朝开国之后,洪武期间三十一年,各地新建和重修学校674所,而同一时期才修衙26所;到了宣德朝,官廨才大规模兴建,但也只是修了55所,而同期各地兴建或重修学校则有159所。

旧时“官不修衙”的惯例虽有种种弊端,比如可能导致地方官产生因循苟且、得过且过的习气,像杭州官衙那样破败到时刻有倒塌的危险,更是“不正常”。但“官不修衙”背后那种体恤民财、民力,以及将教育预算排在修衙项目之前的传统执政理念,毫无疑问属于永不过时的普遍价值。还是来重温一遍宋仁宗的那句话吧——“因我如此冷落,故得渠如此快活。我若为渠,渠便冷落矣。”

官邸制:现代的,也是传统的

“官邸制”,指的是国家为重要官员在任期之内提供住房的制度,这也是今日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高官住房制度,我们耳熟能详的“白宫”即为美国总统官邸,“唐宁街10号”为英国首相官邸,“爱丽舍宫”为法国总统官邸。国外官邸制虽有千差万别,但总的原则却是一致的:一、国家只为少数高级别的官僚提供官邸;二、官员对官邸只有居住权,没有产权,任期内入住,卸任后搬出;三、官邸的费用由国家财政承担。按照这三条标准,中国古代也推行类似的官邸制,尤以唐宋时期为典型。

秦汉时,国家实行的是“名田宅”制,“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即政府按照臣民的爵位高低,配给不同等级的住宅,很像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福利分房。

唐代之后,国家不再对官员进行制度化的“赐田宅”,而慢慢形成了类似于现代西方国家采用的“官邸制”。唐宋的官邸制分中央官与地方官两套系统:在地方一级,州衙与县衙通常都划分为办公区(外衙)与生活居(内衙),地方官员及其家眷一般都居住在内衙。而在京师,中央政府则只向高级别的少数高官提供官邸,多数官员是住不了官邸的,如当过礼部主客郎中的白居易就没有资格入住官邸,只好写了一首《卜居》的诗发牢骚:“游宦京都二十春,贫中无处可安贫。长羡蜗牛犹有舍,不如硕鼠解藏身。且求容立锥头地,免似漂流木偶人。但道吾庐心便足,敢辞湫隘与嚣尘。”白大诗人游宦京都二十年,官至礼部主客郎中,相当是外交部招待外宾的司长,却连一套住房也混不到。

不管是地方政府的官舍,还是中央高级官僚的官邸,所有权都归国家,官员只能在任期内获得居住权,离任则必须搬走。唐玄宗时,宰相李日知提出辞职,获朝廷批准,“及还,饰装将出居别业”,即回官邸收拾了一番,准备搬出来。李日知辞职前并未与妻子商量,所以妻子很吃惊,骂他:“家室屡空,子弟名宦未立,何为辞职也?”

宋朝立国后,中央政府在很长时间内都未建设官邸,京朝官只能自己租房子,仁宗朝的宰相韩琦说,“自来政府臣僚,在京僦官私舍宇居止,比比皆是。”韩琦所言,绝非夸大。与韩琦同时代的欧阳修调到京师任职,租住的是破旧小屋,一下大雨就浸水,他只好像唐朝的白居易那样写诗谴怀:“嗟我来京师,庇身无弊庐。闲坊僦古屋,卑陋杂里闾。邻注涌沟窦,街流溢庭除。出门愁浩渺,闭户恐为潴。墙壁豁四达,幸家无贮储。”连宰相都是租房居住,有朱熹的话为证:“且如祖宗朝,百官都无屋住,虽宰执亦是赁屋。”真宗朝的枢密副使(相当于副宰相职务)杨砺,租住在陋巷,“僦舍委巷中”,他去世时,宋真宗冒雨前往祭拜,发现巷子狭窄,连马车都进不了,“乘舆不能进,步至其第,嗟悯久之”。

当然,在京城租房子还是挺方便的,北宋汴京的租赁市场非常发达,除了有大量民宅出租,也可以租住公屋。宋政府建有一批公租房,并设立一个叫做“楼店务”(类似于房管局)的机构进行管理,官民均可向“楼店务”申请租房。那租金呢?自掏腰包。而且房租还不便宜,以致有一位叫做章伯镇的北宋京官发牢骚说:“任京有两般日月:望月初,请料钱,觉日月长;到月终,供房钱,觉日月短。”看样子这位章大人还是一名“月光族”。

高官无专门的官邸,各自租房居住,虽然可以减轻财政压力,但也会给政府带来某些不便,宋笔记《石林诗话》说:“京师职事官,旧皆无公廨,虽宰相执政,亦僦舍而居,每遇出省或有中批外奏急速文字,则省吏遍持于私第呈押,既稽缓,又多漏泄。”意思是说,宰相僦舍而居,有时下班之后,宰相回家了,却有紧急的文件需要宰相审阅、批示,那只能由“省吏”送到宰相私第呈押,这样既耽搁了事情,也容易漏泄机密。

因此,到宋神宗熙宁至元丰年间,朝廷便拨款在皇城右掖门之前修建了一批官邸:“诏建东西二府各四位,东府第一位凡一百五十六间,余各一百五十三间。东府命宰臣、参知政事居之;西府命枢密使、副使居之。始迁也,三司副使、知杂御史以上皆预。”这批官邸,民间称为“八位”,大概是有八套的意思吧。从史料记载可以看出:有资格入住“八位”官邸的都是副国级以上的宰相、参知政事、枢密使、枢密副使、三司使、三司副使、御史中丞(相当于议长)、知杂御史(相当于副议长)。部长以下的官员,还是“僦舍而居”。

如果有钱,自然也可以自己购置住宅,不过宋朝官员俸禄虽高,但京师寸土寸金,宋人说,“重城之中,双阙之下,尺地寸土,与金同价,非熏戚世家,居无隙地。”许多官员在京城是买不起房子的,当过宰相的寇准,“历富贵四十年,无田园邸舍,入觐则寄僧舍或僦居”,为官四十年,居然也未能在京师置产,入京觐见皇帝时,只能在寺院寄宿或者租住民居。即便官员有钱购房,宋政府对此也有限制,如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年),朝廷出台了一道“限购令”“诏现任近臣除所居外,无得于京师置屋。”限制现任京官在首都购买第二套房。禁令只针对官员,平民不受限制。

在地方一级,宋代的州县衙门通常都包含了居住区与办公区,“或以衙为廨舍,早晚声鼓,谓之衙鼓,报牌谓之衙牌,儿子谓之衙内。”廨即官署,指政府办公区;舍即官舍,指官员居住区。州县的长官一般都会配备官舍,但并不是所有的地方官都有这个待遇,寇准被贬为道州司马时,州政府就没有给他分配住房,“百姓闻之,竞荷瓦木,不督而会,公宇立成,颇亦宏壮”,当地百姓拥戴寇准,动手给他建造了一所房子。苏辙被贬谪到雷州,也是“不许占官舍”,“遂僦民屋”,但苏辙的政敌——宰相章惇认为他有“强夺民居”之嫌疑,命令雷州政府“究治”,苏辙最后拿出了租赁合同,才未被治罪,“以僦券甚明,乃止”。

“廨舍合一”的地方衙门制度,一直延续到明清时期。明清的县衙都由办公区与生活区组合而成,冯友兰先生小时候曾经随父亲在县衙居住过(他父亲在晚清时署理过崇阳知县),对县衙的构造很熟悉。他在《三松堂自序》中说,“进了(县衙)大门,绕过仪门,就是大堂。大堂前面两侧各有一排房子,这是县衙门的六房办公之地。大堂后边,就是‘宅门’。这个称号表示此门以内就是县官的私宅。宅门进去,是二堂。二堂后边,还有三堂。进了宅门,往西边拐,就是花厅,是县官会客的地方。花厅西头,有一个套间,叫签押房,是县官办公的地方。花厅后边,隔一个院子,就是上房。母亲领着我们都住在上房里面。还有厨房和其他零碎房屋,都在东边的院子里。这个格局和体制,大概各州县衙门都是一样。”中国古代实行流官制,官员离任,即交回房产。

不过对旗人,清廷则给予“福利分房”的特权,由朝廷“拨给官房”,即按照官阶高低向旗人分配房产,“一品官给房二十间,二品官给房十五间,三品官给房十二间,四品官给房十间,五品官给房七间,六品、七品官给房四间,八品官给房三间。”这是清初的分配标准,后来由于财政不堪重负,标准才有所降低:“各处取到旗下官员,拨给房屋,各照旧例酌减。”雍正、乾隆年间,朝廷又开始推行市场化的“房改”,允许福利房交易,旗人可以通过缴纳首付与分期付款的方式获得完整的产权。民国建立之后,旗人的住房福利特权才被废止,只有总统、内阁总理等高官由国家分配官邸,其他政府官员,则自购房或者租房,实际上即恢复了唐宋的官邸制。

有时候,革新其实挺简单,借鉴现代国家的先进经验,回归华夏的优良传统,就可以了。

宋人是如何防范发生冤案的

南宋孝宗淳熙年间,一份自边关发往朝廷的军事密函在传递过程中被人私自拆封,并塞入一封匿名信,朝廷彻查下来,获悉是池州的“递卒”(传递军事信函的士兵)汪青“私启递筒”(密函装于竹筒内再密封,称为递筒)。当时宋朝与金国在边境对峙,汪青触犯军纪,“事关边徼”,后果很严重,所以被判了斩刑。谁知几年后,“他卒事觉”,即发现原来是其他递卒所为,朝廷这才知道汪青是冤枉的,被冤杀了。

冤案铸成,真相大白,当然必须进行补救。宋朝的做法,跟现代司法制度并无二致。补救分为两部分,一是给予“国家赔偿”,孝宗“诏给青家衣粮十五年”(另一处史料则说“青家支给五年”,本文采用《宋史》的记载),即由政府赡养汪青的妻小十五年。二是追究法官的责任。

在古代,法官错判被称为“出入人罪”,包括“故出人罪”(故意轻判或脱罪)、“失出人罪”(因过失而轻判或脱罪)、“故入人罪”(故意重判或捏罪)、“失入人罪”(因过失而轻罪重判或将无罪者入罪)。宋人的司法理念是“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换成现代的说法,即“疑罪从无”,体现在法官问责上,宋代对“失出人罪”的处罚很轻,几乎没有惩罚,对“失入人罪”的处罚则很严厉,“失入一人有罚,失出百人无罪”。因为这一做法具有激励法官轻判之弊,不利于“出公心为朝廷正法”,后来在臣僚的建议下,便改为“失出死罪五人比失入一人死”、“失出徒、流罪三人比失入一人”。但对“失入”的惩罚重于“失出”的倾向性,还是保留着,体现了宋朝对“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司法理念的坚持。

所谓“人命关天”,宋代对“失入人死罪”尤为重视,创设了中国法律史上第一个“失入人死罪法”,可惜这一立法并未为后来的元明清继承。按宋神宗年间的立法,凡失入人死罪者,如误决三人,则负首要责任的法官“刺配千里外牢城”;如误决二人,首要责任法官押赴“远恶处编管”;如误决一人,则送“千里外编管”;其他负有责任的法官,也要受撤职、降职等处罚;如果犯人未处决,则司法官的责任可减轻一等。当然处罚最严厉的是“故入人罪”,以“全罪”论处,即以含冤者所受到的罪罚还论法官。

此外,宋代的法律又规定,“狱官有失入人死罪者,终身不复进用”,“法司人吏失出入徒罪二人以上、或两次失出入徒罪一人,不许再差充法司”,意思是说,曾因过失而犯有“出入人罪”过失的官员,不得再担任法官。宋仁宗时,刑部推荐一人当“详覆官”(负责复核刑案的法官),仁宗记得他的姓名,说:此人曾因“失入人罪”,不得再迁官(升官),岂可任法吏?推荐者皆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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