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简单地外部批判一一我说他人的叙述是意识形态的,就是意识形态的;证成一种叙述是意识形态,对其学术批判,必须深入其逻辑体系,进行系统的细节分析,指出究竟何为意识形态。具体到基督教小共同体,多元论者视基督教教义为意识形态,而基督徒视神的存在为根本事实,并认为无神论和“价值中立”才是一种迷信。马克斯·韦伯提出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作为一个基督信仰的支持者,为了在一个民族国家寻求更多的共识,韦伯正视了“诸神冲突”的现实问题。韦伯的努力直接兴起了一种追求“价值中立”的浪潮。二战后,西方政治学界产生了一种行为主义政治学的分析范式。这种分析范式认为,政治学研究必须走向“价值中立”。某些法政学者指出只有“祛魅”的研究才是去意识形态化的研究,而一个具有后现代主义倾向的学者则干脆指出,即使是这种宣称“祛魅”成功的研究仍然带有意识形态特征。其他学者就可以质疑,如此批评的正当性究竟在哪里?何为价值中立?中立到什么地步才算真正中立?如果认为自己才是价值中立,对价值中立本身的信仰是否又会形成一种新的意识形态,以价值中立这种特殊的一元去参与新的诸神冲突?
多元主义政治哲学也面临自身这个困境:多元论为了恪守自己的信条,竟然不敢宣称自己坚持的是真理,那自身言说的正当性究竟在哪里?一旦多元论否定其他价值,是否自身又以多元名义、一元风格参与到诸神冲突中去?这是人类迄今未曾彻底解决的悖论,一个关系到人类文明可持续良性运行的悖论。典型的责问就是,民主制度崇尚宽容,是否宽容反对自由、民主、法治的观念和行为。事实却是,在几乎所有法政国家,正义之下的法律都是一种被强制的制度规范:那些颠覆正义制度的合法行为,总被当局千方百计加以限制;至于暴力叛乱,则依法以暴制暴。
有一种崇拜,叫作“价值中立”和“多元主义”迷信。世上有绝对真理吗?自以为证实了这个观点的谬误性的学者,必然面临一个悖论:你确认“这个世界没有绝对真理”吗?回答是“确认”。接下去的质疑是,“你确认‘这个世界没有绝对真理’这个绝对真理吗?”多元论者瞬间就陷入了“罗素悖论”(Russell"sparadox,也称为理发师悖论、书目悖论)。悖论中,一位理发师说:“我只帮所有不给自己刮脸的人刮脸。”那么理发师是否给自己刮脸呢?如果他给的话,按照他的话,他就不该给自己刮脸(因为他“只”帮不给自己刮脸的人刮脸)如果他不给的话,按照他的话,他就该给自己刮脸(因为是“所有”不给自己刮脸的人,包含了理发师本人),于是矛盾出现了。这个悖论是说,“多元主义”的自我确认就是一元论。事实上,“罗素悖论”在政治世界无处不在。例如,对精英赋予道德与知识的权威地位时,断定民众有抗暴的义务,在专制体系下,启蒙主义者其自我保存究竟有多少正当性?
“上帝创世论”乃是这样一个断言。人们必然问,上帝是谁创造的?《圣经》的答案是,自有永有,昔在今在永在。“神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这义是本于信,以致于信”(《罗马书》1:17),“信就是所望之事的实底,是未见之事的确据”(《希伯来书》11:1)。可以说,基督教社群以信仰告白的方式搁置了“罗素悖论”。理性的基督徒会承认自己的理性必然无法解决“罗素悖论”本身,于是付诸信仰及其行动。“罪”的概念的进入,则提供了中庸型审慎与决断的基础,提供了能够吸纳底层、精英乃至社会各界的信仰与社会体系。
多元主义何以代替基督教正义体系的功用?这似乎不要紧,他们试图通过对迄今人类几乎所有文明体系的缺点和局限性的提出,而不区分文明的内在强处和问题意识,就得出自己的哲学体系:“政治哲学的任务不是给予实践以基础。它在过去从来不曾有过这样的基础,尽管人们偶尔会以某种方式找到。政治哲学的目标是带着更少的幻想回到实践。对我们来说,这意味着放弃一种幻想,即正义和权利理论可以使我们摆脱政治的反讽和悲剧。”多元论者进一步提出了新霍布斯式“权宜之计”哲学,“对某些人来说这也许是一个太过怀疑主义的结论。否认‘权宜之计’是一种怀疑主义观点是没有用的。但它所放弃的并不是我们能懂得对和错的差别的信念,而是当代自由主义正统派所继承的一种传统信念,这种信念认为价值问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放弃这种信念不是损失,因为这意味着生活方式和政权的多样性是人类自由的一种标志,而不是错误”。
本来“小共同体”作为社会建设话题的进入可以成全政治哲学。然而,我们拒绝之。我们针对专制威权的各种个人主义情绪化和多元主义哲学化的学理批判,虽然看上去完成了对专制威权的“替天行道”。可是,当面临物质个体与灵魂安顿的困境时,我们发现,这个社会的一切,无论是经济利益,还是灵魂安顿,甚至于友情互助的资源,都不在自己手中。道理不难,因为这种个人主义和多元主义论者,从来都自认为自己是共同体精神的坚强敌人。我们的一切,都是要在共同体之外寻找自由一一用脚投票和迁徙自由的确是制约各种共同体暴虐的有效手段,然而用脚投票与迁徙自由从来不是常规的,更不可能用来为自己的幸福创造基础和可持续的保障一一于是,我们发现,由于极权,经济利益不是自己主导的。宗教团体早已被妖魔化,除了道德上的声援和情感上的支持,常常注定失败的法律途径的维权,对苦难中的朋友与同胞,我们几乎注定爱莫能助。
依据既有的价值观,一元论者解决不了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困境,如果不是摔得头破血流,就很容易导向多元主义。多元主义在现代社会的出现有其必然性。但是这种必然性,并不等于其正当性,并不赋予多元主义以任何形式的真理标准的意义。多元主义在现代社会之所以成为一种“政治正确”,其本质上源于其现代相对主义所呈现的功利主义。就此而言,哲学上彻底的怀疑论,可取的并不是思考体系(“怀疑论”)本身,而是其怀疑精神。之所以说怀疑论这个知识体系并不可靠,是因为人作为世界的存在,每时每刻都要面对未来,去规划即将的生活,服务于他人、社会,因而人们必须去选择和决断;即使是所谓“价值中立”也是对各种价值进行批评与否定的结果。人世间不存在毫无价值判断的“价值中立”。搁置这种哲学思考,进入到人类有限的存在,我们终会发现,“用脚投票”、“迁徙自由”这些充满个人主义观念的词语,仍然必须以各种共同体为参照物。中国五四时期的启蒙文学,巴金作品中追求新生的青年最终还是选择了某种生活,巴金这些无政府主义者最终还是选择认同政府。
因而,从文明建构上说,我们要努力的从来不是在怀疑论中如何继续批判。价值中立、多元主义和相对主义等各种宏大叙述只是知识分子的“乡愿”。如果将人的使命确定为文明的开拓者和建设者,无论是波普尔、伯林还是奥克肖特,都不是英国法政文明的立法者和现代政治的实践者,连一个小共同体的开拓者和建设者都很难说得上。好在他们所面临的时代,并不面临着英国、美国立宪时期的那种基本任务。这样一种处境,决定了他们不用苦心思考如何在现有的社会结构(包括小共同体和传统信仰)中寻找到如何寻找出一种能够为那个时代所用的现代性转变的资源。由于这些知识分子几乎都是那种脱离小共同体的“公共知识分子”,对传统与小共同体的一种漠视、敌视,也使他们不愿意在宗教社会学、政治社会学和法政史学等交叉学科间进行更多思考,只是简单地以“开放社会”与“权宜之计”自封了个体学术思考的真理性与彻底胜利。
四、知识分子如何对待小共同体的价值诉求
现代多元论者为世俗化所役,走向相对主义的政治哲学和法理学,造成一个社会的小共同体建设的困境与危机。在厘清历史上的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的基础及局限的基础之上,伯尔曼提出了一种尊重传统价值与小共同体贡献的“一体化的法学”的观点:
“在历史的真实生活中,谁也不‘决定’谁;它们通常是并驾齐驱;当情况不是这样时,便有时是这个有时是另一个成为决定的因素,一种法的社会理论依照它对法律的定义和分析应该强调精神和物质、观念和经验之间的互动作用。应该把三个传统的法学派一一政治学派(法律实证主义)、道德学派(自然法理论)和历史学派(历史法学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