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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南亚博弈中的克什米尔(1947-1949) (7)

《加入证书》的全称是《查谟和克什米尔土邦的加入证书》,其全文如下:

鉴于1947年的《印度独立法》规定,从1947年8月15起将建一个独立的人所周知的印度自治领,而《1935年印度政府法》也将通过总督法令进行删减、增加、改编或修正,以适用于印度自治领;

并且,鉴于依总督法令修正过的《1935年印度政府法》规定,某个印度土邦通过其统治者签署《加入证书》的方式,该土邦就可以加入印度自治领:

因此,现在,我,尊贵和伟大的众罗阇之罗阇,查谟、克什米尔、纳勒什、塔特哈、图伯特和德夏迪帕什的斯里?哈里·辛格吉,查谟和克什米尔土邦的统治者(Shriman Inder Mahindar Rajrajeshwar Maharajadhiraj Shri Hari Singhji Jammu Kashmir Naresh Tatha Tibbet adi Deshadhipathi, Ruler of Jammu and Kashmir State),行使着我对我所言之土邦的主权,特此签署这份《加入证书》。

1我特此宣布,我加入印度自治领是希望印度总督、印度自治领立法会、联邦法院以及所有其他为着印度自治领而建立的自治领权力机构,由于我的这份《加入证书》,但只能遵从其条款并出于为自治领的目的,应该行使由《1935年印度政府法》(后文写作“该法”)授予的与查谟和克什米尔土邦(后文写作“本土邦”)相关的职能,就如该法在1947年8月15日及此后在印度自治领所起的作用一样。

2我借此承担做出相应努力的义务,以便由于我的这份《加入证书》,该法的细则能因此而在本土邦内适用。

3我接受,职权表中所明确的问题作为印度自治领立法会今后为本土邦立法的职权范围。

4我特此宣布,我加入印度自治领是因为我确信,如果印度总督和本土邦领导人达成一项协定,据此印度自治领立法会为本土邦有关行政而立法规定的职能,所有部分都应由本土邦领导人来执行,因此任何这样的协定都应被认为符合该证书的内容,并作相应解释,具有相应效果。

5我的这份《加入证书》的条款,不应该因为《1935年印度政府法》或1947年《印度独立法》的修正案而加以改变,除非这些修正案被我以该证书补充文件的方式接受,它方可被修改。

6本证书的所有内容都不会授权印度自治领立法会,为本土邦制定批准它被迫地放弃土地的任何法律,无论这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但我在此承诺,如果印度自治领为着在本土邦实行某部自治领法律的目标,认为有必要获得任何土地,我会应其请求由他们付代价来获得该地,或者如果土地属于我,再按照所达成协定的条款将土地转让给他们,或者因达不成协定,就由印度首席大法官任命一位仲裁者来作决定。

7本证书的所有内容都不应该被认为,它使我以某种方式承担接受任何印度未来宪法的义务,或者束缚我的抉择,迫使我参与任何这样未来宪法指导下成立的印度政府的安排。

8本证书的所有内容都不应该被认为,会影响我对本土邦的继续统治,或者说,本证书并不影响我作为本土邦领导人而继续保持我现在享有的权力、权职和权利,也不影响本邦目前所实行法律的效力。

9我特此宣布,我代表查谟和克什米尔土邦的利益签署本证书,本证书中论及我或说本土邦领导人的所有内容,将被解释为适用于我的继承者和接班人。Lakhanpal, PL, Essential Document and Notes on Kashmir Dispute, Delhi: International Books, 1965, pp57-59

《接受函》的全称是《印度总督对查谟和克什米尔土邦加入证书的接受函》,它的正文只有简单的一句话,即印度总督路易斯?蒙巴顿代表印度政府答复哈里·辛格大君的加入申请,内容是:“我特此接受这份《加入证书》。”

《职权表》的全称是《印度自治领立法会为查谟和克什米尔土邦立法的事项职权表》,它的全文如下:

一、国防

1印度自治领的海军、陆军和空军,以及所有该自治领供养的其他武装力量;申请加入土邦的所有武装力量,包括它所供养的武装力量,将依附于该自治领的武装力量,或与它协同运作。

2海军、陆军和空军武装的运作,军营地区的管理。

3武器、火器和弹药。

4炸药。

二、外交事务

1外交事务;履行和其他国家签订的条约和协议;引渡自首的罪犯和除印度之外其他的陛下自治领的嫌疑犯。

2获准进入、合法迁出以及被驱逐出印度,包括对印度境内人口流动的管理,居住在印度的英国公民和所有加入土邦的公民除外;到印度之外地区的香客。

3归化或移入。

三、交通

1邮政和电报,包括电话、无线电、广播和其他类似的通讯方式。

2联邦铁路;次要铁路之外所有铁路安全的管理,车速、票价、车站服务最终价格的上下浮动范围,运输互换以及作为货物和乘客运载工具的铁路管理责任;作为货物和乘客运载工具的次要铁路管理的安全和责任方面的规章条例。

3海事运货及航行,包括潮汐时期的运货及航行;海军的权限。

4港口隔离检疫。

5主要港口,更确切地说是这种港口的报关和定界,以及那里的港务局的构成及权力。

6航空器和空中飞行;滑翔的规则;空中运输和滑翔的规章及组织。

7灯塔,包括为航船及航空器的安全行驶而设立的灯塔船、信号灯和其他规则。

8航空或航海对乘客和货物的运输。

9铁路区某单位之外其他单位的警察机关人员的权力和权限的延伸。

四、附则

1自治领立法会在土邦内的选举,将根据《印度独立法》以及依此制定的法令来进行。

2对上述所有问题相关法律的冒犯。

3旨在对上述任何问题进行的调查和统计。

4所有法院关于任何上述问题的权限和权力,除非得到本加入土邦统治者的同意,否则不能赋予任何权限和权力给任何法院,平常在土邦内执行职权或与那个土邦有关系的法院不包括在内。Lakhanpal, PL, Essential Document and Notes on Kashmir Dispute, Delhi: International Books, 1965, pp59-60

《职权表》规定,印度联邦立法会为查谟和克什米尔土邦立法的权限仅局限于国防、外交和交通三方面,而且就每一项都明确了适用范围。同时,这份文件也规定,印度中央机关扩展权力到查谟和克什米尔土邦时,必须先征得土邦同意。

《加入证书》的前言部分主要是讲述哈里·辛格大君签署该证书的法律依据。证书的九条款项主要阐述的内容是,在查谟和克什米尔土邦,《加入证书》的地位优先于所有印度的法律,《印度独立法》也不例外;印度在查谟和克什米尔土邦的职能受到限制,应根据《加入证书》赋予的职权来行事;克什米尔土邦主及其继承人的既有权力不受到削弱,除非征得他自己同意。

《加入证书》的前言部分说,哈里·辛格大君依据《印度独立法》和《1935年印度政府法》(1947年修正版)来签署该证书。但是,《印度独立法》中涉及土邦问题的条款只是含糊其词地说,在独立后的印度或者巴基斯坦同意的情况下,各土邦可以加入它们二者之一,对印度土邦的归属并无明确的阐述,也就是说,《印度独立法》并没有授权《1935年印度政府法》(1947年修正版)成为印度土邦选择归属的法律依据,《1935年印度政府法》虽然是一部法律,但由于它并不是英属印度分治和印度土邦归并的法律依据。所以,它对印度土邦的归并,或者具体到克什米尔问题上的作用,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习罡华,《英国撤离印度时期的土邦政策:兼析克什米尔问题产生的法律背景背景》,《南亚研究》2007年第1期,第64页。因此,可以说哈里·辛格大君使用了障眼法,以一些似是而非的法律条文作为自己决策的法律依据,这是不能成立的。

克什米尔问题的另一个争论点是哈里·辛格大君是否有权签署《加入证书》。由于就其本质而言,国家领土的统一体,以及因而国家的领土统一体,是法学上的统一体,而不是地理、自然的统一体。因为国家的领土事实上不过是名为国家的那个法律秩序的属地效力范围而已[奥]凯尔森着,《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233-234页。国家的法律秩序属地效力范围的意思是:由该秩序规定的强制措施、制裁,只是为这一领土而必须建立并且也只是在这一领土内才必须执行。……国际法决定不同国内法律秩序的属地效力范围并从而划定它们相互之间的界限。如果它们的属地效力范围在法律上不划定界限的话,如果各国并没有任何固定的疆界,那么不同国内法律秩序,即许多国家,就不可能无冲突地共处上引书,第234页。所以,在英国结束对印度的殖民统治、英王对印度土邦的最高权力终结之后,按照《内阁使团备忘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查谟和克什米尔土邦是一个归属受限的主权独立国家。因此,作为查谟和克什米尔土邦的元首,哈里·辛格大君有权签署《加入证书》。尽管如此,克什米尔问题的关键显然并不在于此。

四、《加入证书》的法律效力

关于哈里·辛格大君签署的《加入证书》的法律效力,各方历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以古鲁拉贾·拉奥为代表的印度学者认为:“当克什米尔大君签署《加入证书》且印度政府接受它时,克什米尔土邦即已被认为完全而且不能转变地融入印度。印度同意在某个时期和某种条件下举行公民投票,以之决定查谟和克什米尔土邦的未来地位,这并不等于质疑该土邦是印度不可或缺之一部分的合法性。”Rao, HSGururaja, Legal Aspects of the Kashmir Problem, New Delhi: Minerva Press, 2002, p36他的依据是,“英国政府已经明确表示,《印度独立法》所阐述的分治方案只局限于英属印度,它们处理印度土邦问题的政策依然保持不变,即按照1946年5月12日的《内阁使团备忘录》来办。……根据《内阁使团备忘录》的相关条款,土邦被授权在英王的最高权力丧失之后,通过签署加入证书的方式,并入印度和巴基斯坦两个自治领之一。”Ibid, pp33-34

问题或许并不像古鲁拉贾?拉奥说的那样简单。《印度独立法》的确仅适用于英属印度,但它并没有授权《内阁使团备忘录》成为印度土邦选择归属的法律依据,尽管《蒙巴顿方案》重申了它的立场。退一步讲,《内阁使团备忘录》也没有规定王公土邦必须得加入印度或者巴基斯坦。并且,备忘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本身就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安托尼?奥斯特说:“如果国家间无意缔结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而只是一项备忘录,它们就不用‘应该’,而用一个少些义务语气的词语,如‘愿意’。”[英]安托尼?奥斯特着,《现代条约法与实践》,江国青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8页。从备忘录经常使用的场合来看,备忘录类似于君子协定,只具有道德上的软约束力,而无法律上的硬强制力。与违背君子协定要受到抨击一样,备忘录相关各方如果不能履行承诺,也只是会遭到道德上的谴责。

对于印度的主张,巴基斯坦方面自然是不同意。它明确地宣称,查谟和克什米尔土邦加入印度并不是彻底的、最终的和不可逆转的。哈里·辛格大君的举措不过是一项特殊的临时安排,而且应该服从于交由克什米尔人民来作最终的处置Ijaz Hussain, Kashmir dispute: an international law perspective, Islamabad: Quaid-i-Azam University, 1998, p52。这与印度方面的观点可谓针锋相对,其实这也是印度政府曾经所主张的。1947年11月2日,尼赫鲁在广播讲话中就公然宣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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