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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订立劳动合同时女职工的权益保护(5)

宋薇薇为某汽车公司业务骨干,汽车公司经常出资派宋薇薇出国培训,宋薇薇与汽车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合同上规定:宋薇薇每月的工资为6000元,其中基本工资为5000元,交通补贴为1000元。在双方签订合同的当日,宋薇薇签字确认收到了公司的《公司规章制度》。该《公司规章制度》关于商业操守和纠正行为中写明:员工有欺骗或意图欺骗的行为,如为自己或他人伪造考勤、报销凭证、客户回访单、市场调查表等行为时,公司给予书面警告;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达2万元及以上的,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立即开除。

2009年5月,公司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宋薇薇已经长期未按公司要求对所填报的公司重要客户进行拜访,却一直提供虚假的客户回访单、市场调查表欺骗公司,使得公司系统中的记录与事实严重不符,给公司的销售工作提供错误信息,造成了经济损失5万元。于是公司向宋薇薇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宋薇薇的劳动合同。但是,宋薇薇尚在服务期内,某汽车公司要求宋薇薇支付违约金。宋薇薇表示不服:她认为自己被某汽车公司开除了,并不是自己要求辞职的,凭什么要给违约金呢?那么,约定违约金的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于在服务期内劳动者的过错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用人单位并无过错,且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劳动合同解除的责任应当归于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赔偿违约金。因此,宋薇薇应当赔偿违约金。

维权指南: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追究违约金时,应审查用人单位是否有提供专项培训、规章制度是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以及条款是否合法等,如果是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或者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则劳动者不用支付违约金。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维权3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依法无效

案例链接:

周阿婶在一家超市做清洁工,经常要在一些高空处搞清洁,入职前,这家超市与她签订劳动合同,里面规定:在工作中,若出现事故,生死自负,与本超市无关。在一次清洁高空天花板时,周阿婶不慎从高处坠下造成小腿骨折,她向超市要工伤医疗费,但超市说之前与她订了合同,她的生死与超市无关。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主要指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为及不应为的法律义务,比如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健康等,在这些事项上,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什么样的协议,只要免除了自身的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都是违法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在实践中,一般表现劳动合同简单化,法定条款缺失,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以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等“霸王”条款。对于劳动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本案中这种免责条款就是双方签字确认了,但因免除了用人单位工伤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工伤的法定权利,即使劳动者是自愿放弃的,亦应认定无效,超市应对周阿婶的工伤承担法律责任。

维权指南: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类似的条款,并尽量不签订,万一真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类似的条款,也不必惊慌,在仲裁或诉讼时,要主张该条款无效。劳动者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维权3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

案例链接:

冷小姐在一家公交公司做售票员,在入职时公司与她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公司无需为她交社保;每月工资为650元(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在合同期内不准结婚及怀孕;一个月休息一天。因冷小姐刚从学校毕业,没多想就签订了,后来发现了合同的很多约定是违法而无效的,于是咨询律师。

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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