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金制度
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交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1)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2)保证金管理。
保证金的收取是分级进行的,即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和作为会员的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分别成为会员保证金和客户保证金。
保证金专户专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经交易所批准,会员可用标准仓单或交易所允许的其它质押物品充当交易保证金。
(3)保证金的调整。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调整保证金主要基于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率。
第二,当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时,交易保证金比率相应提高,具体规定见涨跌停板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当某期货合约连续3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幅之和达到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幅的2倍,4个交易日达到2.5倍,5个交易日达到3倍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的措施。提高幅度不高于规定保证金的1倍。
当某期货合约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按上述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另外,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规定的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数值中最大的收取。
2.每日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所有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另外,期货交易结算实行两级结算制。
3.涨跌停板制度
其又称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涨跌停板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
另外,涨跌停机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结算风险,保证保证金制度的顺利执行。
4.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该制度的目的在于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5.大户报告制度
当会员或客户某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投机头寸持仓量的80%以上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客户须按规定提供不同的材料。
6.实物交割制度
实物交割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的,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将期货合约所载商品的所有权按规定进行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制度。
实物交割是联系期货与现货的纽带。其管理制度包括:标准仓单、定点交割、仓单交付、仓库管理、仓单转让、违约处理。
7.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客户违规时,交易所对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是交易所控制风险的手段之一。
我国交易所对强行平仓制度的主要规定,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量超出其限额规定的。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的原则:
(1)强行平仓首先由会员单位自己执行,除非交易所特别规定,一律为开市后第一交易时间内。
(2)规定时限内会员未能执行完毕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3)因交易结算保证金小于零而被强制执行的,在补足保证金之前,禁止相关会员的开仓交易。
8.风险准备金制度
风险的准备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从自己收取的会员交易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确保交易所担保履约的备付金的制度。其包括以下内容:
(1)交易所按手续费收入的20%提取。
(2)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3)准备金使用必须经过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证监会备案。
(4)准备金的规模由证监会根据有关情况确定。
9.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交易所按即时、每日、每周、每月向会员、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期货交易信息。内容涉及各种价格、成交量、成交金额、持仓量、仓单数、申请交割数、交割库库容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