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任何法律部门或法律领域,都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随着电子计算机与通信技术的发展及其广泛的商业化应用,商事交易形式问题变得越来越多样性、复杂化,已经到了必须由专门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的地步。无论是证券交易、票据流通、公司的运作,还是银行、保险、投资等行业的经营,都丝毫不能离开数据电文手段,以产生实体交易法律关系。特别是随着Internet的广泛应用,甚至将会出现如果不以专门的电子商务法来对其进行调整,就可能严重阻碍商事关系发展的情况。也就是说,电子交易形式关系已经成为必须由法律调整的重要的社会关系,这是电子商务法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DataMessa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对数据电文的定义是:“就本法而言,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当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即为无纸化形式时,一般应由电子商务法来调整。
8.2.2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范围
1.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商务范围
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在起草电子商务法时,应注意处理当前这一主题的广泛含义。对电子商务立法范围的理解,应从“商务”和“电子商务所包含的通信手段”两个方面考虑。应深入了解商务的含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对“电子商务”中的“商务”一词作了广义解释:“使其包括不论是契约型或非契约型的一切商务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商务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分销协议;商务代表或代理;客账代理;租赁;工厂建造;咨询;工程设计;许可贸易;投资;融资;银行业务;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务合作;空中、海上、铁路或公路的客、货运输。”
从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仍然是一种商务活动。因此,电子商务法需要涵盖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合同、支付、商品配送的演变形式和操作规则;需要涵盖交易双方、中间商和政府的地位、作用和运行规范;也需要涵盖涉及交易安全的大量问题;同时,还需要涵盖某些现有民商法尚未涉及的特定领域的法律规范。
2.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技术范围
“电子商务”概念所包括的通信手段有以下几种以使用电子技术为基础的传递方式:通过电子手段如通过Internet进行的自由格式的文本的传递,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进行的通信,计算机之间以标准格式进行的数据传递;利用公开标准或专有标准进行的电文传递。在某些情况下“电子商务”概念还可包括电报和传真复印等技术的使用。如果说“商务”是一个子集,“电子商务所包含的通信手段”为另一子集,电子商务立法所覆盖的范围应当是这两个子集所形成的交集,即“电子商务”标题之下可能广泛涉及的Internet、内部网和电子数据交换在贸易方面的各种用途。
虽然拟定电子商务法时经常提及比较先进的通信技术。如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但电子商务法所依据的原则及其条款也应照顾到适用于不大先进的通信技术,如电传、传真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即最初以标准化电子数据交换形式发出的数字化信息后来在发信人和收信人之间传递时在某一环节上改为采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电传形式或电子计算机打印的传真复印形式来传送。一个数据电文可能最初是口头传递的,最后改用传真复印,或者最初采用传真复印形式,最后变成了电子数据交换电文。电子商务的一个特点是它包括可编程序电文,后者的电脑程序制作是此种电文与传统书面文件之间的根本差别。这种情况也应包括在电子商务法的范围内,因为考虑到各用户需要一套连贯的规则来规范可能交互使用的多种不同通信技术。应当注意到,作为更普遍的原则,任何通信技术均不应排除在电子商务法范围之外,因此未来技术发展也必须顾及。
数据电文和Internet给商事法律关系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而形成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数据电文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数据电文的概念与效力,数据电文的收发、归属及完整性与可靠性推定规范等。
②电子商务合同的制度。规范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
③电子签名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电子签名的概念及其适用、电子签名的归属与完整性推定、电子签名的使用与效果等。
④电子认证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认证机构的设立与管理、认证机构的运行规范及风险防范、认证机构的责任等。
⑤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⑥电子商务物流法律制度。
⑦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
⑧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
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⑩电子商务隐私权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经营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刑事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司法管辖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仲裁法律制度等。
上述电子商务中的基本法律制度所解决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在Internet上建立起商事交易的法律平台。
3.电子商务法的主体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等各类主体协同努力的结果,不能缺少任何一方的参与和支持。
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政府应当担负起责任,应当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政府应是倡导者和支持者,政策、法规的缔造者,市场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者。
就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另外两类主体而言,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电子商务的主力军,既是发起者,又是响应者,同时还是结果的承受者;消费者则是电子商务最终的服务对象。而作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要素,消费者也是商务模式的创新之源。
8.3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8.3.1电子合同法律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的基础与核心。它以其独特的订立方式对传统的纸面交易提出了法律、技术和监管等方面的挑战。
网络交易有一套不同于传统交易的规则,调整交易的法律制度理应适应网络交易的要求,否则交易将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合同作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记载,在商业交易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同样,作为信息时代产物和电子商务活动重要工具的电子合同,其应用与发展也给传统合同法带来了许多问题。基于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出现,国内外都在积极地探讨传统合同法应如何进行修改和调整以使其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得到应用。
1.电子合同的含义
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又称契约,其本意为“共相交易”。然而,究竟应该如何给合同下定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大陆法系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如《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是一种协议,依此协议,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之债务。”英美法系则注重合同是一种许诺,这种许诺如果具备一定条件,通常是另一方承诺具有象征性对价时,法律将给予保护。如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规定:“契约为一个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法律给予救济;或其对允诺的履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视之为一项义务。”
我国《合同法》重新审视了传统合同的定义,将合同视为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而交易活动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内容,无数的交易构成了完整的市场,因此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商家所采用,电子合同因此得以出现。电子合同(ElectronicContract),亦称电子商务合同,目前,我国对电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世界各国在其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中也没有一个权威性的统一解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样,我国《合同法》实际上把电子合同纳入了“书面形式”之内。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及世界各国所颁布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说电子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主要以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方式所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2.电子合同的特征
电子合同作为一种崭新的合同形式,它与传统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体相同,即同样是对签订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确定的文件,其成立同样要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要件。在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并没有发生改变,但其签订过程和载体已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合同,其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①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Internet,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订立的。在传统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般通过面对面的谈判或通过信件、电报、电话、电传和传真等方式进行协商,并最终缔结合同。这是电子合同有别于传统书面合同的关键。
②电子合同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通过在网络上的运作,可以互不谋面。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依靠密码辨认或者认证机构的认证。这就必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让交易的相对人在交易前知道对方的资信状况等。
③电子合同中的表示具有电子化的特点。在电子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不需要传统意义上的协商过程和手段,其文件的往来亦可通过Internet进行。
④电子合同生效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传统合同一般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方式表示合同生效,而在电子合同中,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的签字盖章方式被电子签名所代替。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各国合同法对承诺生效的时间并不一致。一般认为,电子合同采取到达生效的原则更为合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亦采取此种做法。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等形式所订立的合同,一般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⑤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合同不同。传统合同一般以纸张等有形材料作为载体,同时对于大宗交易一般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而电子合同的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通过计算机进行。因此,电子合同也被称为“无纸合同”。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是无形物,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所以,如果不对合同的信息采用一定的加密、保全措施,其作为证据时就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同时,由于信息的传递具有网络化、中介性、实时性等特征,故电子合同比传统合同具有更大的风险性。
3.电子合同的类型
合同的分类就是将种类各异的合同按照特定的标准所进行的抽象性区分。一般来说,依据合同所反映的交易关系的性质,可以分为买卖、赠与、租赁、承揽等不同的类型。我国《合同法》就是以此为标准而制定的。当然,除了这一标准之外,还有以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以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等。
电子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也可以按照传统合同的分类方式进行划分,但基于其特殊性,还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①从电子合同订立的具体方式的角度,可分为利用电子数据交换订立的合同和利用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
②从电子合同标的物的属性的角度,可分为网络服务合同、软件授权合同、需要物流配送的合同等。
③从电子合同当事人的性质的角度,可分为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和合同当事人亲自订立的合同。
④从电子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角度,可分为B2C合同,即企业与个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合同;B2B合同,即企业之间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所形成的合同;B2G合同,即企业与政府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所形成的合同。
由于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是电子合同订立的两种最主要的形式,以下仅就此两种电子合同的类型予以详细论述。
1)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订立的合同
电子数据交换亦称EDI(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EDI是“将商务或行政事务按照一个公认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或文档数据格式,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输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