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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劳动标准(1)

1.我国法律对工作时间是怎样定义和规定的?

工作时间是指工作过程中所消耗的时间。我国《劳动法》对工作时间作了明确的规定。

1.工作时间的概念

工作时间作为劳动的存在方式,是消耗劳动的时间,是劳动的自然尺度。工作时间是衡量每个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和付给报酬的计算单位。工作时间作为法律范畴,不仅包括劳动者实际完成一定工作的时间,也包括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准备和在一定条件下的结束时间,即为实现《劳动法》的其他目的所需要的时间,如女工哺乳时间以及连续从事有害健康工作所需要的间歇时间等。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说,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依法在其工作单位(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必须用来完成其应完成的工作任务所需要的时间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视为工作时间的时间。由于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各异,各自分工有别,因而从事不同的工作所需要的工作时间并非完全相同。

2.工作时间的类型

(1)标准工作时间

标准工作时间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在通常情况下一般劳动者从事工作所需要的时间。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对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对工时制度作了修改,规定为:“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从1995年5月1日起,我国普遍实行了每周工作5日、每日工作8小时的工时制度,这一规定是符合中国国情的,适合于中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

(2)特殊劳动条件下缩短工作时间

我国对于从事特殊职业的劳动者或特定的劳动群体等从立法上规定其工作时间短于标准工作时间。立法目的是基于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常见的特殊劳动条件下缩短工作时间的工种类型:(1)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等职业;(2)从事晚间作业的工作;(3)法律规定的妇女哺乳期间所从事的工作;(4)在一定条件下,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依法所从事的工作。我国1994年2月由国务院发布并于1995年3月修订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缩短工作时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此外,原劳动部[1995]143号《(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换言之,我国企业可依法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缩短工作时间。

(3)计件工作时间

计件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按约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通常实行计件工作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一个标准工作日或一个工作周的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计件数量为标准,确定劳动者日或周的劳动定额。对于计件工作时间,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另外,原劳动部[1994]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三十七条对《劳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释:“本条应理解为:(1)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在实行新的工时制度下,应既能保证劳动者享受缩短工时的待遇,又尽量保证劳动者的计件工资的收入不减少。(2)如果适当调整劳动定额,在保证劳动者计件工资收入不降低的前提下,计件单价可以不作调整;如果调整劳动定额有困难,就应该考虑适当调整劳动者计件单价,以保证收入不减少。”

由此可见,我国有关法律是允许企业(单位)实行计件工作时间的。

2.怎样计算计件工作职工的工时?

根据《劳动法》规定,计件工作日应有合理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而合理的劳动定额,应当以职工在一个标准工作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或标准工作周(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计件数量为标准,超过这个标准就等于延长了工作日时间,侵犯了职工的休息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合理确定计件劳动定额是实行计件工作日的关键。

3.我国法律对职工的休息时间有何规定?

根据《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劳动者享有休息时间主要包括工作日的间歇时间、每周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职工探亲假、年休假等。

1.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

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日内享有的工作期间休息时间。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由企业、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而决定,一般每工作4个小时,劳动者休息的时间为1至2个小时,最低不得少于半小时。

2.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

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结束后至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时的休息时间。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应以保证劳动者的体力和工作能力能够恢复为标准。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但《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所以工作日休息时间一般应不少于16个小时。对于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无特殊原因应保障劳动者连续享用并不得随意间断。实行轮换制的企业,其班次必须平均轮换,不得使职工连续工作两班。

3.公休假日

公休假日,又称“周休息日”,是指劳动者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之后的休假时间。通常企业(单位)应安排在星期六、星期天休息,对于有些单位因生产经营的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周内的其他时间补休。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对于出差人员的周休假日可以在出差地享用。如果出差期间未能享用的,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给予补休。对于从事有害有毒工作的职工,可以给予更多的休息时间。

4.对于法定节假日,我国法律有哪些规定?

法定节假日是指法律规定劳动者用于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在我国,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中作了相关规定。

(1)属于全体劳动者的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放假1日(1月1日);(二)春节放假3日(农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三)国际劳动节放假3日(5月1日、2日、3日);(四)国庆节放假3日(10月1日、2日、3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上述假日适逢公休假日应当在工作日内补假。

(2)属于部分劳动者的法定节假:1.妇女节(限于妇女劳动者),3月8日放假半天;2.青年节(限于14周岁以上的青年),5月4日放假半天等。上述假日适逢公休假日不补假。少数民族习惯性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半天,如藏族的藏历年,伊斯兰教的开斋节等,这也属于法定的休假日。

但其他节日,如二七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植树节等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1.探亲假

探亲假是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探望两地分居的配偶和父母而享受的休息时间。我国曾于1958年开始实行探亲假制度。1981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其中明确了享受探亲待遇的劳动者的条件及探亲假期的具体期限。根据《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劳动者探亲假期是劳动者与其异地配偶或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探亲假期:(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2)未婚者探望其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3)已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探亲者的探亲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用人单位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一定的路程假。

2.年休假

年休假是指劳动者依法在其工作满一定期限后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和带薪连续休息的时间。年休假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普遍执行。年休假的时间长短取决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我国曾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部分职工中试行过年休假制度,但由于受当时国家经济条件的限制未能坚持执行。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部分省、市、自治区又恢复了这一制度的试行。现行的《劳动法》重新确定了年休假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国力的增强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于年休假制度,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哪些企业的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劳动部1994年12月14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内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6.哪些企业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同时,各企业主管部门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使企业的生产任务均衡合理,帮助企业解决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的实际问题。

7.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哪些条件和规定?

在《劳动法》中,对延长工时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按照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职工有权拒绝加班,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加班。企业安排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况下,以及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情况下,或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安排职工加班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8.我国法律对加班加点有何规定?

凡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进行工作的叫做加班,凡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叫做加点。加班加点过多,对职工的身体健康会构成危害。为有效地控制加班加点,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均予以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9.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

10.实行月薪制的劳动者,在支付加班工资时,其日工资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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