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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基本功十:法律常识基本功(3)

所谓非法人单位,主要包括企业法人所属的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人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等。对于未领有《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而只能以法人的名义订约;而对于领有《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单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同外缔约。

二、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意思表示。在商业活动及对外贸易中,要约常被称为作价、发盘、出盘、报价等。构成要约须符合以下条件。

1.要约人必须是特定人。

所谓特定人,指能为外界所客观确定的人,至于是自然人、法人抑或合伙企业,是本人还是代理人,可不问。自动售货机之所以可视为一种要约,原因在于自动售货机的设置,必为特定人的所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生。

要约必须经过相对人的承诺才能成立合同,因此,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不特定的人作为无碍要约所达目的时,相对人亦可为不特定人。悬赏广告即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

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是否以缔约为目的,是要约与要约邀请(或要约引诱)的主要区别。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其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实际生活中,一般将普通商业广告、商品价目表、招标、拍卖、自动售货机等作为要约。

4.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非含混不清。不如此,受约人便不能了解要约的真实含义,难以承诺。要约的内容必须完整,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合同的条件,至少是主要条件。受约人一旦承诺后合同就能成立。

三、合同成立地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包括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关于合同成立地点在哪不必多述及什么,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是,以对话方式缔约时,承诺之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以非对话方式缔约的,以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之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合同书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不能过于机械地理解。如果该合同书是在运动的火车上或飞机上签字或盖章的,我们一般不会将火车或飞机作为合同成立地,而依然将合同承诺一方的签字或盖章作为合同成立地。

274.履行合同有哪些常见问题

一、部分履行合同

部分履行合同又称为不完全履行合同,是指债务人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但履行行为在数量上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仅是履行了其中应当履行的债务的一部分。

部分履行合同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有履行合同的行为。

这是部分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债务人根本没有向债权人付出任何履行行为,则不可能产生部分履行合同。

2.履行合同的行为在数量上不符合合同约定。

也就是说,仅提出了债务的一部分的履行,而不是全部履行。部分履行是否仅是在数量上不符合合同约定·如果履行行为不仅在数量上不合格,而且在其他方面也不合格的,是否构成部分履行·一般认为,在同时有其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的,则为不适当履行,而不再是部分履行合同,应当按照其他违约行为的规定来处理,而不再适用部分履行的规定。

二、合同规定不明

合同中对价款未作规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适用新《合同法》前一条规定仍不能解决的,则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合同履行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时间上要求是以合同订立的时间为标准,一般是以最后签字盖章的时间为准。地点上以合同的履行地为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给付货币的以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作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计算上以市场价格为标准。此处所指的市场价格,指市场中的同类交易的平均价格。对于一些特殊的物品,由国家确定价格的,则应当按照国家的定价来确定合同的价款或者报酬。

275.什么是双务合同的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

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对于后履行义务一方享有的抗辩权,这就使其与不安抗辩权有了明显区别。不安抗辩是对于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的抗辩权,当预期的回报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产生不安抗辩权。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并不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期限届至,而只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履行期限届至。如果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期未届至,不产生不安抗辩权,因履行期未届至,他只能暂停履行的准备,而无从停止履行。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和行使,须双方履行期均已届至,但必须一方履行期在前,一方履行期在后。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没有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要求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首要条件是,双方当事人鉴于同一个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承担对待给付的义务。

在当事人双方负有的对待债务中没有约定履行顺序。合同的履行期已经届至,则产生合同债务的履行问题。既然双方互负债务,所以就有一个双方的履行顺序问题需要解决。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当事人的履行顺序的,按照约定履行即可,也不会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问题。只有在合同中未对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顺序进行约定的情况下,才发生合同的履行顺序的问题。正是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顺序产生了歧义,所以才应按照一定的方式来确定当事人谁先履行谁后履行,以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同利益。

必须是对方未履行义务,这是一方能行使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关键条件之一。其适用的前提就是双方均没有履行各自的到期债务。其中一方已经履行其债务的,则就不再出现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情况,另一方也应当及时对其债务作出履行,对方向其请求履行债务的,不得拒绝。

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以对方能够履行合同为必要的。如果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就失去了意义。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在我国又有人称之为异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负有先行履行合同的义务的,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之前,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未来不履行或者无力履行合同之时,先履行义务人可以暂时中止履行,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的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当事人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76.什么是合法的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指合同的内容的变化,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化。合同内容的变更指合同成立以后履行之前或者在合同履行开始之后尚未履行完之前,对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通常分为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两种。协议变更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所以又称为合意变更。法定变更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当发生法定的可以变更合同的事由时,经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而对合同的内容作的变更。法定的合同变更不必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发生的为法定的可以变更合同的条件即可以以一方当事人的意志而作出变更。

合同变更的要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原合同关系的存在

原有合同关系的存在,只能是现存的效力确定的合同,只有对有效的合同的变更才产生合同法上的合同变更的效果。

2.合同变更须有当事人的变更协议

当事人达成的变更合同的协议也是一种民事合同,因此也应符合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一般规定。变更合同应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真实的意思表示。

3.必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变更仅为合同的内容的变更,所以合同的变更应当能起到使合同的内容发生改变的效果,否则不能认为是合同的变更。对合同的变更以变更协议的内容为准。从变更协议的内容即可看出合同内容是否被改变,也即是否达到了合同变更的目的与效果。

4.合同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形式

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内容,应遵循自愿互利原则,给合同的当事人以充分的合同自由。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合同的协议变更领域。

5.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a变更后的合同部分,原有的合同内容失去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

b合同的变更只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有效,不对合同已经履行的内容发生效力,也即合同的变更没有溯及力。

c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合同变更以前,一方因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因合同发生了变更而受有影响,但是合同的变更协议已经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处理的除外。合同的变更本身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另一方当事人也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277.合同的转让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让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办理。

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转让,一般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即为有效。债权的转让,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有效的转让协议,并且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时,即发生债权转让的效果。债务的转让,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后,并经债权人的同意之后,转让债务的协议即为生效。

合同债权转让的构成要件,即合同债权的转让具备法律效力的法定条件,它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须有有效的合同债权存在。

既然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将合同中债权人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所以该转让的债权应当是为法律所认可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债权,无效的合同存在,则不可能有有效的合同债权可以进行转让,所以合同债权的转让应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基本条件。对于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合同债权的转让协议是无效的,因此而给受让人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已经消灭的合同债权同样也不能进行转让,否则该转让协议也为无效。

2.合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达成转让协议。

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达成转让合同债权的协议,这是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依据。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成立和生效要件。转让人应具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债权人的转让协议只有在得到其法律代理人的追认时,才为有效的转让协议。转让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因一方的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转让协议无效。具有可撤销因素的转让协议,则依当事人对撤销权的行使来决定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合同债权的转让协议应当在形式上符合法律上规定的要求,原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转让协议也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原合同应当依法进行审批、登记手续的,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也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批、登记手续,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3.合同债权的转让应通知债务人。

278.解除合同有哪几种方式

合同的解除,就是人为使合同不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使合同的效力归于终止。合同的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不正常的方式。

合同解除有两种方式。

一是当事人协议解除,也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一个协议,约定原有的合同不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使合同归于终止。协议解除在时间上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即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这些条件成立,那么合同就自动解除,失去其法律效力;另一种是在合同订立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原合同以外,又订立一个以解除原合同为内容的协议,使原合同被解除。

二是法定解除,就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由于产生法定的事由,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而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对方可以不经催告解除合同。

协议的解除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合同的协议解除。合同的协议解除,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的行为。协议解除合同,是在合同生效以后,由双方当事人另行达成协议,所以一般又称合同的协议解除为事后解除。

双方当事人虽然以协议的方式解除合同,是合同自由的体现,但解除合同也不能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合同的解除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这种解除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协商解除合同,主要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所以解除协议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决定,而不必遵守法定解除合同的严格条件。一般的,只要是当事人约定的,且不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志的合同的解除,都应当是允许的。特别是对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是自始无效还是仅对将来有效,即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部分消灭,完全由合同的协议内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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