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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章 股权的内容及其分配

以下所列出的一些权利是在各国和地区公司法中都确立的股东权内容:

1.出席股东会议及会上表决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议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它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场所和机会。为什么股东需要通过股东会议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呢?这是因为在股份公司中,所有权是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也就是说股东并不直接经营公司,而是通过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从而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每一个股东,无论他们的大小,也就是他们所持有股份的多少,都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这一规定体现出了股东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另外,《公司法》还规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均需要由股东参与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来决定是否同意。

关于表决权的分配,在股份有限公司之中,按照股东所持股份数行使表决权,即股东拥有一个股份就拥有一个表决权,所持有的股份数的总和就是其表决权的总和。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有可能发生下面的事情:有时有的股东不能或者不愿意参与股东会议,这时应该怎么办呢?针对这一问题,现在各国公司法大多规定了表决权代理制度,即当有的股东不能或者不愿意参与股东会议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并行使表决权。

2.股息、红利分配权

有人说,股息、红利的分配权是股份公司中股东的核心权利,事实上也的确如此。可以说,几乎所有的股东对公司进行出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获得股息和红利。因此,股息和红利的分配权是股东最为关心的权利。

股息和红利的分配是以公司净利润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公司有可以进行分配的利润,股东才能够进行股息和红利的分配。另外,公司向股东分配股息和红利,必须通过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而且决议不能够违反公司法关于股息和红利分配的限制性规定。

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关于股息和红利的分配都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比如,在德国、法国和意大利,在进行股息和红利的分配之前,公司每年至少要有5%的净利润纳入法定的储备金,一直到该基金达到公司总资产的10%为止。

我国的《公司法》对于这一问题同样有着严格的规定: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及法定公益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3.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股东通过股东会议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权利。股东的选举权指的是股东有权利通过股东会议选举公司的董事和监事;股东的被选举权指的是股东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就可以依据法定的议事规则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和监事。从这两个概念我们可以看出,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际上是围绕着董事和监事的选举任职来进行的。为什么呢?因为股东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只有通过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监事来达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管的目的。

我们先来看董事的选举。选举董事一般都按照“一股一票”的“资本多数决”原则,通过股东会普通决议方式进行。因此,占股份总额51%的股东便可以享有任免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权利,而占股份总额49%的股东则对董事的任免没有任何权利。从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哪个公司的51%的股份都被某个股东占有了,那么这个股东就可以在实质上“垄断”董事会人员的罢免权,这个人就是一个超级股东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董事会就很容易成为这个股东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

那么,要怎样来保护那些所占股份数额较少的股东的利益呢?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现在在许多国家都设立了“累计投票制度”,从而使得那些“少数派”能够选举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最终为自己的利益服务。

关于公司的监事会,它在实质上是一个专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的业务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因此,监事和监事会是股东利益的代表,它的选举主要是由股东通过股东会进行的。

4.股东会提案权

股东提案权的产生是与改变股东在表决权上的被动地位有关的。为什么说股东的表决权处于被动地位呢?原因在于:虽然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但是股东会却是由董事会召集的,而且股东会召集的事由以及决议的事项通常是由董事会决定的,因此股东只能够通过董事会所控制的股东会来对董事会提案内容表示赞成或者反对。这样的规定自然使得股东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为了改变这种被动状况,在许多国家的公司法中,都规定了股东提案权。比如,在德国的《股份公司法》的第126条和127条中作出了如下的规定:股东可以有所限制地针对董事会的提案提出反对意见;股东也可以推荐监事会成员或者审计员的候选人,但应该说明其姓名、职业和住址。而在法国的《商事公司法》第160条规定,代表5%以上资本的一名或者若干名股东,或者上市公司由登记入册至少两年及持有至少5%表决权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协会有权要求将决议草案列入会议日程。

5.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建议权和知情权

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建议权指的是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决策有提出合理建议的权利。当然,股东建议权的行使自然是在股东认为一种建议可以给公司带来好处即获得更大的利润时,就可以直接向公司提出。

股东的知情权指的是股东所享有的知道和了解有关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一般说来,股东的知情权包括质询权、查阅权等。下面就一一进行介绍。

(1)股东的质询权

股东的质询权指的是当股东对公司的某些行为存有疑问或者认为公司的经营有问题时,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公司的有关负责机构和负责人提出自己的疑问并要求其予以解答的权利,这些有关负责机构主要是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

对于股东的质询,有关负责机构或者负责人应当作出解答,不得无正当理由就拒绝回答。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裁定。那么,可以根据哪些理由拒绝回答股东的质询呢?这主要体现在各国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比如,日本《商法》第237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股东请求说明的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目的无关,或者予以说明会损害股东共同利益,或者经过调查才能说明(但在股东大会召开相当日期之前已经书面通知要求说明的事项除外),以及有其他理由时,董事和监察人可以拒绝说明。

(2)股东的查询权

股东的查询权指的是股东所享有的查阅公司相关文件的权利。股东之所以需要查阅公司文件,是因为他们可以通过查阅这些文件获得关于公司经营与财务的可靠信息,从而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

股东的查询权包括很多内容,各国的公司法上的规定又有所不同,主要的内容包括如下几项:

首先,关于享有查询权的股东的范围问题。有的国家的规定比较宽泛,有的国家的规定则比较严格。规定比较宽泛的国家主要有法国和美国。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规定,股东(包括股份的实有人)都享有法定查阅权;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每位股东、每个共有股份的共同所有人、股份的所有权人以及用益权人都有法定查阅权。规定比较严格的国家主要有韩国和日本。以日本为例,日本的《有限公司法》第44条规定了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股东才能够请求查阅公司的相关文件:一是集有资本1/10以上的股东;二是公司以其章程规定各股东均有查阅权;三是母公司的集有该公司资本总额1/10以上出资股数的股东,认为有必要行使查阅权时,经法院许可可以查阅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以及其他文件。

再次,关于股东可以查阅的文件范围。法国的《商事公司法》规定,所有股东都有权查阅以下的一些文件:一是公司财产清单、年度账目、董事或者经理室和监事会成员的名单,以及在必要时可以查阅的集团总账目;二是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报告,或者必要时经理室和监事会以及审计员提交的报告;三是在必要时建议的议案文件及其理由说明,以及有关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的情况;四是经审计员核实确认的向薪水最高人员支付的报酬总金额,以及获得最高报酬的人数;五是赞助及捐款清单;六是股东名单;七是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公司档案,以及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期间举行的股东会议的笔录和签到单。

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了股份公司股东的查阅权:“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6.股份转让权

股份转让权指的是股东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其出资或者股份的权利。关于这一点,各国公司法都允许股东以转让出资方式来转移投资风险以及收回本金。另外,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公司,所以一般情况下是允许股东自由转让股份而不受限制的,只不过,公司法经常会对下列人物在一定时期内转让股份的行为加以限制,这些人物是发起人、董事和监事。

7.公司增资时的优先认购权

在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时,各国公司法对于股东优先认购股份有不同的规定,主要分成了以下几种情况:

(1)新股认购权属于章程所定的权利。

(2)新股认购权属于法定权利,但是可以允许股东会议决议排除。比如德国《股份公司法》186条规定,股东享有在增加资本时认购新股的法定权利,但是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增资的特别决议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排除新股认购权。

(3)新股认购权属于法定的绝对权利,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会议排除。在这种情况之下,股东可以以个人名义放弃其优先权。

在我国《公司法》中,并没有对股份公司股东是否可以优先认购新股作出明确规定。只有如下两条法律作出了一些相关规定:第137条规定公司以当年利润向原股东分派新股的,股东应该享有优先权;第138条规定,在不是向原有股东分派新股的情况下,由股东大会决定股东对发行的新股是否有优先认购权。只有股东大会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以及数额作出决议时,股东才享有优先认购权。

8.剩余财产分配权

我国《公司法》第195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进行分配。”根据这个法律规定,在公司进行清算之后,股东有权依法取得清算之后的剩余财产,有权请求就公司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或者股份进行分配。

9.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权利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3条和第104条的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之中,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两个月之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0.诉讼权

股东的诉讼权指的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当董事、监事或者经理对公司应该负责任而公司却没有追究时,可以由股东为公司提起追究其责任的诉讼。除了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提起诉讼之外,当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及其决议内容或者方法违法或者违反章程,股东也可以提起诉讼。

在我国的《公司法》之中,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

根据不同国家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行使诉讼有两种形式:

(1)直接诉讼

直接诉讼指的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或者其他权利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它主要包括了如下的几种诉讼形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撤消之诉;决议无效之诉;损害赔偿之诉。

(2)股东代位诉讼

股东代位诉讼指的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诉讼,也称为股东代表诉讼或者股东派生诉讼。这种类型的诉讼其实只是股东诉讼方式的变动,因为股东为公司利益的诉讼实质上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只是方式上不是直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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