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辩论中,运用假言推理进行辩驳,是极富于逻辑力量的。
例如:
1984年,上海市公安机关侦破一起重大反革命案件,共有八名被告,经法庭审判,结果其中七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死刑二名、死缓一名、无期徒刑一名、有期徒刑三名,惟独第六被告徐汉勇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
担任本案第六被告徐汉勇辩护人的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郑传本律师,通过认真阅卷调查,以及全面的分析研究,在法庭辩论中,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徐汉勇作了无罪辩护。
请看郑传本律师的一段法庭辩护词:
被告徐汉勇在主观上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根据我国《刑法》
第十一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根据刑法原理和司法实践,反革命罪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
而被告人徐汉勇却没有这种故意。
郑传本律师这段法庭辩护词中就包含了一个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否定前件式:
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反革命罪;
被告徐汉勇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没有直接故意);
所以,被告徐汉勇没有构成反革命罪。
以上推理符合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否定前件式的公式,其形式是正确的,加之这一形式正确的推理又是建立在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基础上的,因而,具有雄辩的说服力。正因为如此,郑传本律师对被告徐汉勇的无罪辩护得到了法庭的采纳。
在一些法庭审讯的质询性辩论活动中,如果法官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运用假言推理可以抓住被告的一些错误的推断,并由此打开缺口,找到犯罪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