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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土地改革:农业“第二次飞跃”与农民“第二次解放”的战略制高点

对于农民来说,改革的最大目标和取向,就是实现第二次的“解放”,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赋予农民地权以及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权、使用权、交易权等,让农民真正成为赖以生存繁衍的土地的主人。

“三农”问题本质上是权利贫困问题

解决中国改革在城乡之间、在经济和社会之间的失衡问题,应该尽快补上土地制度改革这一块短板。而在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方面,农村土地权利问题是关键环节,决定着改革能否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进。

过去,我们将“三农”问题归咎于国家优先发展工业的战略部署以及随之而来的城乡之间的剪刀差政策。其实,更深刻的原因在于与土地制度相关的权益保障的制度安排。在城市土地国有化之后,市民的权利由国家完全保障,与市民的生老病死有关的一切福利统统纳入国家计划范畴。而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之下,农民只能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经济福利。起点上的不同造成了农民与市民之间权利上的巨大鸿沟。

经过30年的市场化改革,随着大量国有经济的转型,大量的寄生于这种体制的人,成为国有经济市场化的受益者。比如,北京的原住民最初享受的是政府分房的福利,改革后公产变为私产,在城市拆迁改造中,原来只花了几千元或几万元买下的公房,一夜之间价值上涨到几百倍甚至上千倍,一套普通住宅,拆迁补偿款动辄几百万、上千万,无数市民摇身一变成为富人。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城里人成了改革的最大受益者。而城里人在二元社会结构体制下,虽然其中一部分企业工人曾经在国企改制中受到很大冲击,但就整体而言,依然是改革的最大受益者,依然享受着体制带来的好处,而大大优于农村人。

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的另一种实现形式的改革,除了在形式上仅仅赋予农民有限承包经营权外,在所有权等其他方面并没有实质性的推进。农民虽然在自主经营中获得了一些好处,但往往又被各种因素抵消。这是为什么在经过这么多年农村改革之后,农民总体上依然落后与贫穷的根本原因,也是城乡收入悬殊的根本原因。因为城里人从改革中获得了好处,成为改革的受益者,而农民并没有得到好处。

由此可知,造成今天中国贫富悬殊、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真正原因,就在于与农民利益攸关的土地制度还没有实质性的改革,尤其是农民的土地收益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为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让农民得到更多土地增值收益。这意味着中国将扭转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的现状。

古典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有言: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虽然土地集体所有制与人民公社化的劳动就业制度一度焕发活力,但农民与土地集体所有制之间的依附关系则严重束缚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这一点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从观念上给予彻底肃清。农民被绑缚在集体土地上,不仅失去了争取其他权利的机会,也压抑了劳动的主动性与创造性,使得农村、农业、农民一直匍匐龟行在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旁。而城乡剪刀差政策以及优先发展工业的政策虽然直接调节、分割农村与城市、农民与市民的利益,但它们是建立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底基之上的。如果没有这样的底基,这些政策就如同无本之木,断然无法贯彻落实。

农村的改革起源于农业生产责任制,旨在将个人的劳动贡献与农民的利益挂钩,从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这样做的结果是农民积极性提高与粮食大幅增产。但是,这种改革还是停留在浅层次上。即使后来农业生产责任制演变为土地承包制,而且强调土地使用权30年不变,也没能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归纳起来,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民与土地的关系经历了三个阶段:改革之前,农民依附于土地,被捆绑在土地上,两者关系紧密但农民利益微薄;改革开放之后,农民对土地的依附关系有所松动,农民个人的积极性大为提高,但劳动仍是收入的主要来源;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农民进城热浪的兴起,大量农民脱离了土地。他们不仅远离土地,也放弃了土地可能带来的收益。虽然在这不同的三个阶段中,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在物理形态上远近不同,能分享的利益也有差别,但是作为农民权益最坚实部分的土地,一直以独立的姿态超脱于农民的掌控之外。在土地集体所有情况下,农民取得了土地的集体使用权。改革以后,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与土地产出的分配权。这些独特的权利组合构成了经济学上的奇观,不仅冲击古老的所有权观念,也泯灭了土地作为财产的真实性质。正是由于这种古怪的权利安排,农民的土地是不能进入市场交易的,连一定范围内的流转都不被准许。也正是这样的原因,强拆找到了终极的法理依据,政府征用获得了强劲的法律支撑。

目前,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广大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在GDP崇拜和巨额土地出让金的诱惑下,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会以“公共用地”为名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这样,地方政府从农民手中低价购得土地,转手以高价卖给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再以更高价格将房子卖给市民。地方政府和开发商赚得盆溢钵满,但失地农民获得的补偿却非常有限,并不能满足他们日后的生活所需。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显示,征地之后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中,投资者占40%—50%,政府拿走20%—30%,村级组织留下25%—30%,而农民拿到的补偿款,只占整个土地增值收益的5%—10%。

伴随着城市化发展与房地产开发,我国农村土地制度面临着有史以来最严峻的挑战。国土资源部通报:2011年全国各级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处理中心共受理近9万件线索,其中群众对农村集体土地违法占地投诉较为集中。同期,群众通过12336热线电话反映土地违法违规的线索为5万件,其中农村集体土地违法占地的投诉最为集中。农民与地方政府、农民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由此而来的矛盾呈扩大化趋势,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最典型的例子发生在广东乌坎村660亩集体土地被征用,引发了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冲突。其实,这只是发生在全国各地类似事件的一个缩影。问题的根源是一样的:土地关系及权益保障。对此,据中国社会科学院2011年发表的一份城市发展报告,估计我国每年有300万农民因征用而失去土地。

导致中国农业整体水平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原因很多,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政策原因,也有制度原因。有观点认为,造成这种差异是因为体制比人家落后200年。

农业现代化是18世纪以来的一个总体趋势,是现代农业的一种前沿变化和国际竞争,是现代农业的世界前沿以及达到和保持世界前沿的行为和过程,是从传统农业向初级现代农业,继而向高级现代农业的转变。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农业大国,中国农业现代化不仅影响中国,而且影响世界。过去,国人常常以“中国用不到世界10%的耕地,养活着世界22%的人口”而炫耀。2012年,中国粮食生产还历史性地实现了“九连增”,但中科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现代化报告2012:农业现代化研究》却认为,截至2008年,中国农业经济水平与英国相差约150年,与美国相差108年,与韩国差36年。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属于农业初等发达国家,中国农业现代化水平低于中国现代化水平。中国综合农业现代化指数为38,排世界第65位。农业现代化已经成为中国现代化的一块短板。

《中国现代化报告2012》主编、中科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主任何传启研究发现,中国农业现代化起步大致时间是1980年左右,比发达国家晚了100年。同时,如果以农业增加值比例、农业劳动力比例和农业劳动生产率三项指标计算,中国农业除了与英美的差距外,法国也是中国的100多倍,巴西都比中国高。何传启指出,21世纪中国农业现代化的机遇和挑战主要包括:人口、土地、水资源、农业劳动力转移、提高农业生产率、土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生态移民、农业生态安全等。

中国农业现代化走过了30年历程,但由于历史原因,与西方国家在很多方面不具有可比性。尽管如此,从农业现代化比较视角,仍可揭示出中国农业在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中国农民本来是举世公认的最勤劳、最善良的农民,然而,今天很多农民对种地失去了信心和希望,不少地方大量土地闲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到2010年,我国耕地面积已接近于18亿亩的红线,并且呈现出逐年下滑的趋势。导致中国农业整体水平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原因很多,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政策原因,也有制度原因。甚至有博客观点分析认为,是什么造成这种差异?是因为体制比人家落后200年。如何让农民自由地在自己的土地上耕耘劳作,通过创造性的劳动获得美好富足的生活,让农民从土地中既得到财富也找回失去的人格和尊严,不仅是土地改革无法回避的重大历史使命,也是中国农业现代化无法回避的重大历史使命。

集体所有制实际上就是“地方政府所有制”。每当城市化发展中不同土地所有制发生矛盾时,总是城市用地侵蚀农村土地,总是政府以低廉的价格顺利征收然后再以高价出手,从而赚取垄断的暴利。而这些年来我们的农村土地改革政策仍然在维持现行农村土地经营体制不变,并在这一前提下“深化、完善”。

2002年3月1日起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制定的直接赋予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农民有承包权,土地落实到人,并且30年不变,土地承包权可以流转,可以继承,由县以上政府发给“土地经营承包权证书”。这些规定使农民的承包土地具有某种所有权的性质。可以说,这是在产权问题上朝向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一个重大步骤。以往的现实证明在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制条件下,农村的土地曾经大量流失,根本的原因就在产权的最终所有权是在“集体”那里,有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无疑是一个历史性进步。

但问题在于,虽然法律上赋予了农民土地承包、流转、继承等具有某种所有权的性质,但毕竟不是所有权,农民的土地权力仍然只能在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个范畴内行使。当个人权力与“集体”权力发生利益冲突时,所谓农民的“权力”等于没有权力。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产权结构,分解为财产最终归属权与经营权,而最终归属者是“集体”,产权边界模糊。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产权只是有限产权,与国家、全民所有制的土地产权相比,毕竟是相对次要级别的公有制。集体所有制实际上就是“地方政府所有制”。每当城市化发展中不同土地所有制发生矛盾时,总是国家的全民所有制占据上风,总是城市用地侵蚀农村土地,总是政府以垄断的价格顺利征收到农用地并改变其所有权。

在公有制下,国家土地划拨更像是“公姓家族”内部的一次次不动产分割,土地通过无偿、无限期地划拨,公有制的性质就潜移默化了,虽然名义上土地还是归国家所有,但实际的所有权却随着“无限制的使用权”而发生了质的变化。在土地所有制改革实践中,最令学者费尽思量并反复论证的一个命题是:“人人所有”的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不能直接兑现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需要间接地通过“他人所有”“政府所有”“单位所有”等“人人所没有”的方式,经过政府、单位或他人对土地资源的经营后的再分配,才能得以实现。当城镇土地的使用权无限制地大于虚拟的国家所有权时,全民所有的土地就在“暗箱操作”中化为某些单位或个人的所有财产。

当城市土地国家所有权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法律地位不平等时,高级公有制就可无视、排斥私营化的农民土地使用权,政府和单位就能以相当低廉的价格征用农地,改革开放后许多资本企业也加入进来,在现行制度下借助行政权力征购农地是城市、单位和个人财富积累的最佳捷径,不仅能轻而易举地赚取几十倍的暴利,还常常可以将侵占农民等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豪夺行为,冠以“发展地方经济”“新农村建设”等美誉。当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也虚拟化,掌握土地权力的官员乐于与资本大鳄结成合作同盟,擅自出让、非法转让、出租成片的农田,只要有现实的升迁机会和个人的蝇头小利,他们就会果断地牺牲农民的权益,这正是“无限委托的悲剧”。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廉价的征地加剧了农民的“三无问题”,没有土地、就业和社会保障,无知、无法律援助的农民们却只能无奈的忍受。土地矛盾纠纷愈演愈烈,以至几近达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根据国家信访局统计,群体性上访事件60%与土地有关。土地纠纷已经成为税费改革后农民上访的头号焦点,占社会上访总量的40%,其中征地补偿纠纷又占到土地纠纷的84.7%,每年因为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在400万件左右。在这样的背景下,这些年来我们的农村土地改革政策仍然在维持现行农村土地经营体制不变,在这一前提下“深化、完善”。

土地改革:从“第二次解放”到“第二次飞跃”

对于农民来说,改革的最大目标和取向,就是实现土地第二次的“解放”,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土地权以及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权、使用权、交易权等,让农民真正成为赖以生存繁衍的土地的主人。

在人类发展史上,土地作为人类赖以生存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财产象征,历来是社会变革的重要因素。正因为如此,对土地拥有权的争夺和占有,从来就没有止息。朝代更迭往往就因争夺土地所有权而起,而新政权一旦建立往往也会把土地分配作为赢得人心的首要。

在中国这样典型的传统农业国家,尤为甚之。拥有土地,意味着拥有一切;失去土地,意味着失去一切。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社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围绕土地占有使用与土地产出的利益分配所发生的一切,就是一部完整的中国史,就是一部关于土地权力争夺流转的变迁史。历朝历代,土地权力争夺战作为王朝变迁、社会演进的宏大叙事的主线,就一直没有改变过。辛亥革命之前,孙中山就提出“平均地权”。国民党也制定过土地改革法案,试图实现“耕者有其田”。

但真正意义上的“耕者有其田”,只是实现在新中国的土地革命时期。从1947年开始,就在解放区的广大农村展开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全部没收了地主的土地并分给农民所有。到 1952年年底土改结束时,新政府给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按“当地平均标准”无偿分配了7亿多亩土地,实现了“均田式”的农村土地私有制。这也是新政权得到人民拥护爱戴的根本原因。

但“均田式”的农村土地私有制形式并没有实行多久。10年后,经过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等运动,1962年以《人民公社60条》的方式确定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又结束了农村土地私有制。历史在这里拐了一个弯,也从此彻底改变了农村的历史。始于乌托邦色彩浓厚的所谓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强行剥夺农民的权利,本身就是一种自我否定。如果当时不是搞政治狂飙运动,不是头脑发热,农村土地政策一直延续至今,中国的农业、农村和农民又会是一种怎样的情形?当然历史是不能假设的。

农村土地等生产要素的合作化、人民公社化,虽然在政治上不断推进了国家土地公有化的产权制度,似乎符合农业生产社会化、规模化的趋势,但说到底只是套用了苏联旧时的经验而已。农村土地的公有化等于告诉亿万中国农民:农地合作耕作的产出与私人所得将不再是对应的责任关系。这种极其不明确的农村土地产权,当然难以维持长久的农业劳动积极性,并始终不能解决中国亿万农民最基本的温饱生活水平,这在20世纪60—70年代酿成了中国最严重的社会危机。

不论怎样宣扬公有的优越,理论研究其实只承认:制度对于地产来说总是相对的多。一是因为地权是从地产中抽象出来的,绝对的无地产则常常意味着无地权;二是绝对的地产可以产生出多元化之相对的地权为人们的多种社会需求服务;三是地权与社会和意识均互动多变,而地产则要稳定得多,土地作为自然资源一般很少受人为因素而改变自我运行规律。

新中国已经建立60多年了,即便是到了21世纪,农民的地位也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因此,对于农民来说,改革的最大目标和取向,就是实现第二次的“解放”,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土地权以及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权、使用权、交易权等,让农民真正成为赖以生存繁衍的土地的主人。

面对新旧体制的种种“碰撞”,面对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国家必须下决心建立一套界定清晰、受法律保障和监督、可实施的土地产权制度,从制度安排上大力发展和完善土地市场,建立新型的以土地为媒介的生产关系,实现土地产权的商品化。

经过30年之后,中国改革被公认为已经进入“深水区”。尤其是在农村土地改革问题上,对应新旧体制,也形成了两派。由于各自的立场、主张不同,政策着眼点不同,姑且称之为“保守派”与“激进派”。保守派并非反对改革,而是主张“深化、完善”,又可称之为“渐进派”;激进派则主张从制度改革入手,彻底消除体制弊端,变经济体制双轨制为市场经济单轨制,又可称之为“激进派”。两派共同点是都主张改革,不同点是改革的根本取向。一个主张修修补补,保持“特色”;另一个主张体制攻坚,推行完全市场化。由于改革的立场、目标、着眼点存在分歧,中国改革陶醉于初步取得的成功后一直处于胶着状态,在阻力和博弈中已经明显向一方倾斜,很难再次出发。这是这些年来为什么高喊改革,而整体改革踯躅不前难以有实质性推进的真正原因。

有一种观点认为,鉴于中国农村承包制改革只是“半截子”产权改革,从中国现实出发,做虚所有权、做实承包权,将土地承包权永久化,是实现农村土地产权明晰化的基本路径。但问题在于,如果做虚所有权,那么承包权能真正做实吗,土地承包权能实现永久化吗?即使如此,从制度上看,国家还是只能通过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个行政部门来行使土地所有权,还是要把属于国家或全民的城市土地托付给行政部门来管理,各级政府还是要把行政划拨后的土地托付给使用单位去管理……我们可以把国有土地的一系列托管使用视为决策者对一次次决策方案的选择,即决定究竟由谁来使用土地资源。承认土地所有者有限的优势会因“托管契约”成本的上升而丧失,这是贯穿今后土地制度改革始终的一条主线。面对巨额的“托管成本”,我们多年来多是靠加强行政管理的力度,以尽可能详细的制度条款来保护国家土地所有权,并对违规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等,其实施的结果并不理想,最终损害的还是国家利益。管理成本的巨大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制度上的弊端。面对传统计划经济与新生市场经济的种种“碰撞”,面对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国家必须下决心建立一套界定清晰、受法律保障和监督、可实施的产权制度,从制度安排上大力发展和完善土地市场,建立新型的以土地为媒介的生产关系,实现土地产权的商品化。

权益和制度的相对性斩钉截铁地告诫人们:世界上没有永恒的地权和土地所有制。当人们认为一切产权既定、完美到只需全社会努力前进时,却总是发现制度模式出现了危机。德姆塞茨曾深刻地指出:“新技术的发展和新市场的开发,都会促使旧产权发生不适而改变”。在土地所有制这样的开放系统面前,人们本来就拥有更多、更好的选择,没有什么制度是绝对不可以变更的。在多元化的发展与选择中,我们应具备先贤之勇敢和智慧,应比他们当年的选择更实际、更开明。

实现“二次解放”“二次飞跃”关键取决于什么

建立在超越集体经济之上的“第一次”飞跃,是在通过农民夺回土地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实现的。那么,“第二次”飞跃仍然必须建立在超越集体经济之上,建立在劳动者所有制之上。

邓小平同志在1990年年底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的谈话中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邓小平指出,“不向集体化集约化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是不可能的”。现在距小平同志“两次飞跃”论的提出已经过去二十多个年头了,实现“第二次”飞跃的时机已经到来。

关于“第二次”飞跃,有一个问题不能不提及,那就是说“第二次”飞跃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历史已经证明,建立在超越集体经济之上的“第一次”飞跃,是通过农民夺回土地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实现的,这本身就是对“大跃进”“人民公社”剥夺农民土地私有权的一种否定,是对仿效苏联经济模式的集体经济所有制的一种否定,历史在经过30多年之后又回到了原来的起点。那么,“第二次”飞跃仍然必须建立在超越集体经济基础之上,建立在劳动者所有制基础之上。目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含义,更多的只是最终控制权意义上的。因此,实现农业“第二次飞跃”,最重要的是,积极探索土地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只有产权残缺、效率低下的土地集体产权的解体,土地产权权能向农民的转移和农民个人土地产权权能的不断完善,才能最终提高土地利用和农业经营效率。从集体生产到家庭生产,从联产承包到经营承包,再到对土地所有者经济义务即农业税费和集体提留的取消,将使农民摆脱不合理土地产权制度对农民人身权利的束缚,摆脱传统体制对农民劳动和农村资本的限制。土地所有制改革是篇大文章,破除体制桎梏,理顺农村土地管理体制,将从根本上助推农业和农村实现“第二次飞跃”。

毫无疑问,“耕者有其田”是今后城市化工业化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因素。下一步推进城镇化改革,就是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就是要让农民享受红利,就是生产要素的城乡流通市场化。而这一切就取决于农村土地产权改革。

但这里也需要指出的是,所谓“耕者有其田”,并非是指传统小农经济意义上的“均田地”,“耕者”并非泛指一般农民,而是指的种田大户,即在农业向产业化、现代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的过程中,那些能够继续留在土地上并且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在传统小农经济背景下,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唯一生产资料,离开土地人们就无法生活,所以历朝历代的农民起义无一例外地把“耕者有其田”作为口号。在现代背景下,土地已经不再是唯一的生产资料,农民离开土地一样可以生存,因此,这里的“耕者有其田”实质上指的就是土地的集约化。而欲实现现代意义上的“耕者有其田”,必须推进实质性的产权制度改革,赋予耕者对土地使用的相对所有权。

制度经济学家诺斯曾经指出,一旦路径被锁定,除非经过大的社会震荡就很难退出。已经被锁定的土地制度集体所有已经成为一种长期安排,“制度修改”必然触及很多禁忌。改革开放是我党历史上一次伟大觉醒,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也是决定实现“两个100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招,接下来就要看如何真正使用好这“关键一招”。

实施决定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所谓“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就是要敢于突破既有的任何思想观念、理论思维模式的束缚,无论其来自什么人。太多的人习惯于就理论谈理论,习惯于搬弄权威和书本,就是不习惯于从实际出发,不习惯用发展的、联系的、辩证的观点看问题,所谓“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就是要打破既成定式,不恪守任何书本、理论、设计,敢于破除僵化、固化思维及其制度模式,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这才是“发展”的真正要义。

中国经济改革的核心是产权改革,而产权的重新界定之路一直伴随着个人财产权利的加强,以及人们财富的不断增长。与此类似,产权的界定也将是城市化和土地流转中加强农民财产权利、保障农民权益、增加农民收入的前提。

在经济学里,有三种资本概念,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这三种资本的结合创造了财富。从目前来看,三种资本中的任何一种资本都是城市占优势,农村居于劣势。以物质资本来讲,城市的土地是国有的,所以,祖传的房子有产权,有房产证,可以用于抵押。如果城里人要创业,房产证一抵押,钱就到手了,土地不能卖,房子是可以卖的。而农民到现在为止,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农民除了现在的改革试验区以外,承包地、宅基地都不能抵押,自己盖的房子盖得再好也没有房产证,不能抵押。从这个角度看,农民是缺乏物质资本的。怎么让农民持有物质资本呢?

回顾30年来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功经验,可以说,中国经济改革的核心是产权改革,而产权的重新界定之路一直伴随着个人财产权利的加强,以及人们财富的不断增长。与此类似,产权的界定也将是城市化和土地流转中加强农民财产权利、保障农民权益、增加农民收入的前提。

确保农民土地财产权,当前有一种倾向值得注意,那就是通过所谓的“土地换社保”,变相否定土地产权改革。农业部软科学课题组2011年度《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研究》认为,简单地要求农民以放弃对集体土地权利的分享为代价获得市民身份和些许失地补偿是不公平的,农民不是需要以放弃土地为代价才能获得社会保障。社保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农民天生就应该享有的,农民社会保障并不是必须用失去土地为代价才可以“换”来的,我国的法律和政策上从未将二者挂钩。我国正在建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全体农民都应享有的权利,并不以农民交出土地为条件。

农业部总经济师、新闻发言人陈萌山2012年2月14日在农业部召开的《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前提是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而这个“长久不变”,已经等于变相承认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因为土地私有化也好,所有权也好,说到底,是土地的经济所有权,是土地的使用权。

土地作为不可移动、变更的生产资料,绝对私有化是不可能的,至少在国家形态下如此。既然所谓“土地私有化”,不过是土地的使用权所有,土地最终归国家所有。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周天勇主张,化解当前农村土地困境,“延长企业、住宅用地、宅基地、耕地、林地的使用年期至300年到1000年不等,确立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期产权,可以交易、抵押、入股和继承。唯此可理顺一切。”无论是300年到1000年,还是“长久不变”,其含义都是土地使用权的有限或无限私有化,而建立在这种所有制基础上的土地财产,才能为土地划出一条真正的红线!

从战略高度统筹规划整体设计未来中国农业大格局

杜润生曾说,他最希望看到的两件事,一件是土地确权,一件是成立农会。从土改后期农会被解散到现在半个世纪过去了,从杜润生向邓小平提出构想到现在也已经27年了,成立农会的动议多次进入中央决策层。

“中国的‘三农’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政治问题,准确地说是有关中国农村存在政治危机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政治智慧和勇气。”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近年来在多个场合呼吁重建农会,认为在中国全面走向现代化的今天,让农民组织起来走向市场,是一种历史必然趋势。按照于建嵘的说法,之所以说是必然趋势,原因在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化取向的改革自然培育和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实现程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身的组织化程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逐渐演变为改革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和利益受损阶层,而没有制度化的利益表达组织是农民利益严重受损的根本原因。农民要具备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渠道和能力,就必须从高度分散的状态中组织起来,成立农会和其他农民经济合作组织。

农会在21世纪的中国是一个新奇的概念。事实上它在中国存在的历史已逾百年。在清末和民国初,中国最初的农会是一种社会经济自助组织。1949年之后的最初三年,有基层政府雏形的农会还是乡村政治的组织形式。土地改革结束之后,工会仍然存在,农会却被人为地取消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团蓬勃发展,社团数量迅速增加。截至1999年底,全国社会团体136841个,其中全省及跨省活动社团1849个,涉外社团77个。当中最有影响力的莫过于“工青妇”,工人有工会,青年有共青团,妇女有妇联,唯独占中国人口最大多数的农民没有属于自己的社团,世界上农民人口最多的中国却没有一个维护农民利益的农会组织。这并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然选择,也不是农民的自身意愿,而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公共权力扩张的必然结果。

于建嵘在《我为什么主张重建农民协会?》中写道,新中国之所以建立如此强大的政府组织和庞大的政府系统,主要缘由是受苏联极权主义高度集权的政治影响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汲取资源、动员乡村社会的国家目标。重组基层的一个结果是,民间社会消失了,形成了一种只有政府没有社会的局面。中国革命本来以社会平等为号召,却制造出一个不能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的社会阶层——这真是历史的吊诡。

原中共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主任、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杜润生一直倡导在全国建立农会组织。20世纪80年代中期,杜润生曾向邓小平提出,可否恢复农民协会,作为农民代言人?邓小平说,先看三年,如果三年后,大家都同意,你再提出来,我一定批。但是到了三年的时候,“六四风波”来了,提议搁浅。76岁的杜润生也正式退休。杜润生还曾经在80年代末期给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胡耀邦递交报告,建议成立农会。这位耄耋老人呼吁要摒弃一切歧视农民的做法,“使农民变成有完整权利的公民”,“给农民以国民待遇,将他们从土地和其他约束下解放出来,并不是有些人想象得那么可怕的事情。”不能成为有完整权利的公民,农民就只能成为现代化的旁观者,甚至成为现代化的牺牲品。杜润生曾说,他最希望看到的两件事,一件是土地确权,一件是成立农会。从土改后期农会被解散到现在,半个世纪过去了,从杜润生向邓小平提出构想到现在也已经27年了,成立农会的动议多次进入中央决策层,1998年朱镕基访问美国时,也曾提出中国要恢复农会。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每当中央自信并相信广大农民时,农民不仅对中央和各级政府回报以高度的政治信任,更能在发展经济、社会、文化的各项事业中发挥出巨大的创造力和主动进取精神。每当中央出于各种原因试图把农民的思想、行为和财富管起来,就势必为地方和基层政府打开滥用权力乃至鱼肉农民的方便之门。执政者必须尊重农民,更重要的是必须相信农民。须知,执政者的自信、执政者对农民的信任、农民对执政者的信任三者互为因果,同消同长。但是执政者在这个互动中具有主动地位。要做到这一点,前提是必须在政治上重新认识农民。当前,农会组织不是要不要成立的问题,而是如何重建的问题,这也是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建设政治文明的历史选择。

站在未来图景回望今天,我们就不难廓清消除今天农村改革的种种矛盾和阻碍的途径,找到改革的正确道路,从而带领中国农村社会突围,带领中国农业突围,带领中国农民突围。

《红楼梦》中四大家族之一的薛家的薛公子薛蟠之妻夏金桂,其家族是世袭种植园主,专门经营花卉生产销售。取名“金桂”就是因为她家有几十顷地种着桂花。她家又称为“桂花夏家”。这个大庄园事实上就是一个农业产业园,是典型的城市郊区农业,专门用来为皇亲国戚提供花卉服务。“城里城外桂花局,俱是他家的,连宫里一应陈设盆景,亦是他家供奉”。彼时的中国还是典型的传统农业社会,农业种植还是比较自由的,虽然像“桂花夏家”这样的庄园不可能到处可见,只是豪门望族生活方式的一种延伸,但至少说明专业化、产业化的农业种植形态与模式在中国早已存在。把“桂花夏家”与今天遍布广东一些农村的农业产业园区联系起来,似依稀折射出中国农业与农村的未来。那将是一个个庄园组成的世界,在一个个庄园里,农业种植无一不是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的分工与合作,广袤的华夏大地色彩斑斓、美不胜收。庄园主可能是当地的农民——今天的农民工的后代,也可能是城里人、外乡人、商人、资本家,也可能是科学家、实业家、退休工程师甚至是银行家,土地也不再仅仅生产单一的农作物——粮食——“桂花夏家”“玫瑰王家”“苹果李家”……无论是哪一家,都是专业化生产商,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土地经营者,都是土地的真正主人。在权利与权利之间、土地与土地之间、产品与市场之间、生产与消费之间,只有一个无上之“王”在永恒支配一切,那就是价值。彼时的乡间,庄园与别墅遥相守望,农庄与城镇相互依存,现代化的储存加工基地随处可见,四通八达的道路无所不至,各种运输车辆穿行在田野与山川,城乡之间早已融为一体,居住城里到乡下上班司空见惯,锦绣大地早已不见传统意义上的“农民”的身影,打着各种旗号的旅游团穿行其间。彼时,如果还有穷人,那就只能是一种穷人——城市贫民。居住在乡下那是一种或许只有富人才有的“特权”。这是我们今天所能想象得到的未来中国农业的美好图景。

按照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名誉院长厉以宁的说法,今后种田的主要是三种人:第一种是种植能手、种植大户。他们通过转包、租赁的办法,把自己的耕地面积扩大了(事实上,在一些省地比如黑龙江垦区,很多村土地已经向种田大户集中,早已实现了集约经营。湖北省调查表明,农田种植大户,最多的有一万亩、两万亩,雇了一些工人,全部机械化操作,规模经营);第二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改革开放前是不一样的。现在是自下而上,农民自愿。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调查组调查发现,农村中有柑橘、西瓜、茶叶、花卉、中药材等专业合作社;第三种是农业企业下农村。农业企业下乡租地,采用高新技术,带资本下乡,带技术下乡(不仅限于农业企业,准确地说,是资本下乡,国家实行必要的宏观管理控制)。比如广东湛江市徐闻县,靠台风吃饭产量很低,一亩地种粮食一年才三四百块钱。农业企业下乡,其中有民营企业、港资企业,还有台资企业,从农民手中租到土地,规模经营。徐闻县大量种菠萝,菠萝产量占到全国产量的1/3,有“菠萝的海”之称。

无论是《红楼梦》的描写,还是厉以宁的表述,中国农业、农村的未来图景,如果用一句话形容,那就是,美国农业的今天就是中国农业的明天。站在未来图景回望今天,我们就不难廓清消除今天农村改革的种种矛盾和阻碍的途径,找到改革的正确道路,从而带领中国农村社会突围,带领中国农业突围,带领中国农民突围。小康社会的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达成,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一切都在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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