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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三千威仪与刑措立法

《礼记·中庸》中说:“礼仪三百,威仪三千”,“礼仪”可以解释为《仪礼》中大的条目,如士冠礼、士相见礼等礼经纲目,而像三加礼、献宾礼等细节小目则为威仪。但是这种解释并不妥当,《左传·哀公三十一年》有对威仪的详细解释:“有威而可畏,谓之威;有仪而可象,谓之仪”,可见“威仪”应当解作是为君者的威严和树立的仪范。西周以德治天下,以礼规范臣民,而规范的极致即为刑和罚,所以周人称颂文王的德中就有“大国畏其力,小国怀其德”。这里的“德”是指礼仪规范,“力”是指刑和罚,故刑和罚是礼仪规范的极端。

在周公的思想中,礼是“德”的外在形式,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对不守礼法的刑民则用重型的礼法——刑罚。《左传·昭公六年》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由此可知西周的《九刑》与《禹刑》和《汤刑》并列,同为刑法范典。

周统治者深知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非常重视立法活动。早在文王建国之初,为了巩固、发展奴隶制度,加建“翦商”大业,便“改法度,制正朔”,制定并颁布了“有亡荒阅”和“罪人不孥”等民事、刑事法规。据《左传·昭公七年》记载:

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阅”,所取得天下也。……昔武王数纣之罪以告诸侯曰:“纣为天下逋逃主,萃渊薮。”故夫致死焉。

又《孟子·梁惠王下》:

关市讥而不征,泽梁无禁,罪人不孥。

“有亡”,指逃亡奴隶。荒,大;阅,搜捕。“有亡荒阅”,就是对逃亡奴隶进行大搜捕,并物归原主,以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逃亡,是奴隶反抗奴隶主阶级的重要方式之一。作为一种财富,奴隶逃亡就意味着奴隶主丧失其财产。周文王制定“有亡荒阅”这一民事法规,和殷纣王“为天下逋逃主,萃渊薮”,形成显明对照,因而体现了奴隶主阶级的根本利益,安定了奴隶制统治秩序,得到奴隶主贵族的普遍拥护。“罪人不孥”是文王针对殷朝“罪人以族”而制定的一条刑事单行法规。“关市讥而不征,泽梁无禁”是周文王为放宽对商贾禁令而制定的一条经济法规。此外,他还制定过《伐崇令》。毋杀人,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所有这些立法,对松弛人们因殷纣王“重刑辟”而形成的对严酷刑罚所产生的畏惧心理,争取民心,安定社会秩序,发展社会经济,均有积极意义,因而得到了周人的支持。

周文王制定“有亡荒阅”“罪人不孥”等一系列单项法规,在与殷对峙中“三分天下有其二”,并进而为灭殷建周起了重要作用。他的立法活动,虽然和“翦商”事业紧紧联结在一起,带有鲜明的权宜之计的色彩,但是,他制定的法律,为武王尤其是周公开展大规模地立法活动奠定了基础。“继文王之体,守文王之法度”,“乃速由文王作罚”。周初立法,其基本精神来自于文王,连定罪处刑都要以文王之法为依据。因此,同文王制定刑事、民事和经济等单行法规,可以看作是周王朝立法活动的开端。

武王建周之初,立即开始了全面的立法活动,与奴隶制鼎盛王朝的政治经济制度相适应,其立法活动自周初以至周末,从未间断过。按立法范围和性质区分,西周立法,大致可分为两大阶段:周初武、成、穆王时期,为立法第一阶段,是西周立法活动的高潮期。这一时期制定的法律,以刑书——《九刑》《吕刑》为主,还有一些单行土地法规。第二阶段,从西周中期开始至周末,为立法活动的发展变化期。这一时期立法的特点,表现在反映契约债务等民事法规逐渐增多起来。

《九刑》是西周制定的第一部成文刑书。“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究竟《九刑》是何时制定的?有哪些内容?由于该刑书早已佚失,现在要作出确切的答复已相当困难。幸好关于《九刑》的记载不独《左传·昭公六年》一处,《左传·文公十八年》引史克的话中也有如下记载:

先君周公制《周礼》,曰:“则以观德,德以处事,事以度功,功以食民。”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

这一记载已初步涉及《九刑》的内容和成书概况,如果再印证其他古籍,这一刑书的性质、体例、制定经过和重修概况是可以知其大概的。

首先,《九刑》是一部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成文刑书。周公作《誓命》所引的“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四句话十六十字,虽然字数不多,在《九刑》内容中只不过是片言只句,而它却明确地表示出这十六个字是《九刑》中关于犯罪的规定。它反映的罪名分别是:

贼罪。“毁则为藏”就是毁礼败法。则,指礼仪法则。毁弃礼仪,败坏法纪谓之贼。《孟子·梁惠王下》:“贼仁者谓之贼。”郑注:“毁则,坏法也。”

藏罪。藏,读为“赃”。掩,藏匿的意思。“掩贼为藏”,即犯有隐庇贼人而谋取赃物之罪,简称窝赃罪。

盗罪。“窃贿为盗”。贿泛指财物。“窃人财贿谓之盗”,盗即盗窃罪。

奸罪。“盗器为奸”,指犯有盗窃宝器罪。器,指玉器,重器和礼器等贵重之物。《九刑》把盗窃罪分为盗罪和奸罪两种。盗窃一般财物谓之盗,盗人宝物以奸论。奸罪等于战国时李悝《法经》中所说的“大盗”。盗和大盗,处刑轻重有别。

这四种犯罪,其中贼、赃二罪属于毁礼弃法的国事罪,盗和奸是保护奴隶主贵族政治,经济权益的法律规定,都是些“为大凶德”的重大犯罪,要按《九刑》所定之刑罚“有常无赦”。周公作《誓命》时只引了这四种重大罪名。由此推论,《九刑》关于犯罪的规定一定不止如此四项,在贼、藏、盗、奸之外,还会有其他轻于“大凶德”的一般罪名。

有犯罪就有刑罚,对贼、藏、盗、奸诸罪“有常无赦”,就是按常刑惩罚之。那么,《九刑》规定有哪些常刑呢?这是一个已经争议了几千年的历史问题,因史籍中找不到任何第一手资料,现在只能从《九刑》的篇章结构上去推断。《九刑》,顾名思义,就是有九种刑罚。至于是哪九种刑罚,历来说法也不一样。一种说法,九刑包括“正刑一”和“议刑八”。“正刑一”,指墨、劓、刖、宫、大辟之一种,“议刑八”,即《周礼》所载“八辟”: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五刑和八辟即后世的八议,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前者是刑罚种类,后者为刑法原则,将此二者混为一谈而统统归之于刑罚,是绝对无法令人信服的。另一种说法是,所谓九刑,当指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和流、赎、鞭、扑四刑。这一说法比较切合西周实际。因为这九种刑罚无论前五刑或后四刑,都是周统治者用以惩罚犯罪的法定刑。前五刑已为众所公认无有疑义,后四刑,金文资料均有记载,也是司法活动中依法惩罚犯罪的重要手段。从这九种刑罚的适用范围看,虽然前五刑和后四刑的惩罚对象各不相同,但是在惩罚犯罪这点上则是一致的,而且都被国家法律所认可。前五刑,据《周礼·司刑》记载,主要用以“厘万民之罪”。后四刑,见于《尚书·尧典》。“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是用以“怙终贼杀”的。由此可见,所谓九刑,是指墨、劓、刖、宫、大辟和流、赎、鞭、扑九种刑罚。周初定律,以这九种刑罚定篇名,确定刑书体例,因此把这部刑书叫作《九刑》。如果这一推论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周礼》所载“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的二千五百条细目和《吕刑》的五刑三千条细目,也就不难理解了。此两刑书所说的墨、劓、刖(荆)、宫、大辟(杀),是刑书的篇名,其五百条,二千五百条或三千条,当指适用于各种刑罚的犯罪类别。按刑罚种类定篇名,是刑书结构不完备的表现。大约到战国时期的李悝,他改革刑制,制定《法经》,才改变了这种简陋的法典编撰形式,使法典在篇章结构上由以刑种定篇名发展成为以犯罪和刑罚定体例。此后,整个封建社会各个朝代的法典,基本上均沿用《法经》的编撰形式。

其次,关于《九刑》的制定时间,大均在周公制礼之前。从《左传·文公十八年》史克的话可以看出,那四种罪名,出自周公《誓命》的引文,《誓命》已经散失,无法考知其写作年代,但文中把周公作《誓命》和周公制礼在时间上列为并列成分,又说周公作《誓命》时引用了《九刑》规定的四种罪名。由此推论,《九刑》的制定肯定在周公制礼之前,即武王建周之初。正因为《九刑》是一部建国之初草草而成的急救章,因此。周统治者在以后的年月里又作了两次重大的修订。第一次修订《九刑》在成王四年:

维四年孟夏,王命大正正刑书。太史策刑书九篇以升授太正。大正坐举书乃中降,再拜稽首。太史乃藏之盟府,以为岁典。

沈家本说。“此成王之四年,大正,盖司寇也。正者,盖修改之。曰授、曰举,曰藏,实有书在,是周之律令有书矣。”沈家本把第一次修订《九刑》定为成王四年,并反证出西周确有《九刑》之类的刑书存在,是完全正确的。根据这一记载,我们还可以了解到周初第一次修订《九刑》的大致经过。

成王四年,正值周公摄政时期,说明这次立法活动是在周公主持下进行的。“王命大正正刑书”,实际上是受周公之命。但是,这次立法,看来绝非出自一人之手,而是一次大规模地动用了司寇和太史两大官僚机构的集体活动。司寇,中央最高司法长官,也是中央司法机关的名称。“大正正刑书”,说明这次修律由中央司法机关总领其成;“太史策刑书九篇以升授大正”并“藏之盟府”,说明重修《九刑》的具体事务由史官太史承担。

《九刑》的第二次修改在西周晚期。《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有人据此断定《九刑》作于西周晚期,这是误解。“叔世”,即末世,指的是西周晚期所谓“乱政”时期。从文意上解释,《九刑》作于西周晚期是讲得通的,但它与西周立法实际并不符合。既然《九刑》作于西周“叔世”,则周初周公作《誓命》引《九刑》原文等记载就无法解释了。其实,《汤刑》也不是殷代晚期才制定的。《竹书纪年》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说明《汤刑》早已制定,祖甲时期又作了一次重修。和祖甲“重作《汤刑》”一样,《左传》所说的“作”不能理解为制作的“作”,而是“重作”的“作”,“作”当重新修订讲。那么,西周晚期,特别是厉王暴政之后,阶级矛盾尖锐,“乱政”了,为了镇压人民反抗活动,根据刑罚“世轻世重”原则,再次修订《九刑》就很易理解了。当然,这次修订《九刑》,并没有能够挽救周王室岌岌可危的残败局面,很快,姬周政权在“乱政”中被倾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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