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特许经营的含义、类型及形式
特许经营是主导企业或特许权方通过特许权的转让构建多店铺的经营系统实行连锁化经营,或者加盟者通过购买特许权加入主导企业发起成立的多门店经营系统,以实现企业经营目的的经营方式。特许经营主要有产品转让型和商业转让型两种。所谓产品转让型特许经营,是指以制造商为主的特许经营系统;以批发商或零售商为主的特许经营系统叫做商业转让型特许经营。特许权的转让通常涉及以下收费项目:①品牌授权金(加盟费),是受让者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在营业开始前支付给转让者的定额费用,其额度可由转让者意定,也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一般一次性付清。②定期权利金(特许权使用费),是受让者在营业过程中按一定标准向转让者定期支付的费用,其额度可按特许店的营业额或毛利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一般采用分期支付的办法。③保证金,是为确保受让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转让者要求受让者交付的保证金,有时转让者也要求受让者提供担保人或以财产抵押。受让者如有违约行为,转让者可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④其他费用。除上述基本费用外,转让者还可以根据事先的约定,向受让者收取其他费用,如广告费、培训费和保险费等。
特许经营的具体形式有以下七种:
(1)直接特许。
直接特许,即由转让者将特许权直接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亲自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运营。
(2)二级特许。
二级特许,即转让者将特许权授予特定地区的特许权代理人,该代理人可向该地区的特许权申请者出售、转让特许权。
(3)区域特许。
区域特许,即转让者将特许权授予特定地区的某个总代理人,该总代理人不再转让特许权,而是在该地区开设直营连锁店。
(4)合资特许。
合资特许,即由转让者与受让者共同出资组建新的公司,公司以转让者的名称和经营方式开展经营业务,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5)合营特许。
合营特许,即由转让者与受让者共同提供经营资源,受让者直接经营。转让者一般提供店面和部分设备。
(6)配送特许。
配送特许,即转让者在授予受让者特许权的基础上,还授予受让者设立仓库并向其他特许经营者配送商品的权利。
(7)流动特许。
流动特许,即转让者将特许经营权授予有能力购买或租赁经营流动售货车的申请者,并规定其经营界限。
特许权的投资形式有三种:①新建特许店。在有发展潜力的地区新建特许店是最为普通的特许连锁体系构建形式。其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由加盟店自行解决店铺、设备及资金;第二,授权方将经营设备出租给加盟方,店铺及资金由加盟方自行解决;第三,授权方拥有店铺的所有权,向加盟方出租店铺,设备及资金由加盟方自行解决。②出售直营店,即特许权转让方将自己拥有的直营店卖给受让方,目的是集中财力开拓新的业务,而且可以调整利益关系、改善经营业绩。③转换其他店,即由特许经营方居中介绍,让加盟方购买一家由其他经营者转售的店铺,既包括系统内外的特许店,也包括其他业态的单体店。
4.2.2 特许加盟的流程
1)特许权授权方的角度
(1)推广。总部在确定加盟方案后,向外界宣传介绍,加快特许权的转让过程。推广的形式主要有媒体招商、研讨会、拓展人员的口头招商、店面POP、网络宣传等。推广时一般应准备详细的书面材料或音像资料,以介绍特许权方的经营历程、发展前景、加盟办法和管理制度,并说明对加盟者的协助项目及其内容。
(2)申请。投资者在确定特许经营总部后,向总部递交书面加盟申请,并按照规定交纳一定的申请费。
(3)评价。总部收到投资者的申请之后,对申请者的资格和开店地点进行调查。对申请者的评价主要从店主自身条件、店铺条件、资金及营运状况和其他辅助条件四方面进行。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有无相关经验、有无不良记录、对本行业的认知程度、对行业未来的期望、加入行业的动机、学历及教育背景、年龄及工作经历、身体健康情况、对特许经营义务的配合意愿、心理准备、人格品质、发展潜力等。
(4)签约。总部向申请者出示合同书,如申请者无异议,双方即可签约。
(5)培训。开店之前,投资者到总部的培训中心或样板店接受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开业前的准备事项、计算机系统的操作管理、门店营运技巧、人事、财务、销售管理的具体方法。
(6)开业准备。开业准备包括店内外装潢、设备及商品的配备,开业促销活动的策划以及提供营业管理系统等。
(7)正式营业。总部应该对门店进行长期的指导与帮助,并对营业状况进行跟踪,听取反馈意见,从而确保门店的正常运营。
2)加盟方的角度
投资经营一家特许店与投资经营一家独立的商店是有显着区别的,投资者必须明白自己只是一家全国连锁网络门店的经理而非一个真正的老板,因为投资者只拥有这家店的硬件以及品牌的使用权,并不拥有这家特许店赖以生存的真正资产,即一个全国知名的品牌。投资特许店必须对自己有个准确的定位,在此基础上确定产品、市场以及特许商。
(1)投资者的自我评估。投资者自我评估的目的是考察主观因素是否适合其投资经营一家特许连锁店。评估的内容包括是否愿意全力投入特许经营并把其作为自己的事业,自身有没有连锁商业经营管理的经验,有无资金来源可以满足加盟的需要,愿不愿意牺牲一些经营上的自由服从特许权方的规定等。
(2)对产品及市场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拟加盟的产品有无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是否了解该产品的市场价格,是否有同类产品品牌介入自身的商圈,目前的市场状况是否会有所改变,自身所在商圈的一些相关资料等等。
(3)对特许经营公司的评估。这种评估主要从特许商品牌、权利与义务、费用与成本、总部与门店关系、营销计划的完善性等方面进行。
4.2.3 特许加盟合同
1)特许加盟合同的重要性
在特许经营中,加盟总部和加盟店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要维系这种关系、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需要签订加盟合同。对总部来讲,实施特许经营,是要借助加盟者的资金、人力和热情来扩张自己的事业,但是如果加盟店不按总部要求经营甚至破坏总部形象,就会破坏整个系统的信誉,因此需要有加盟合同约束。
对加盟店来讲,加盟者投资加入某个特许系统,其主要目的是得到总部着名商标的品牌使用权及成功的经营模式,以减少自我经营的风险,总部的承诺与支援是否兑现、各项服务能否保证,仅靠口头承诺是不行的,同样需要加盟合同维护自己的权益。
2)特许加盟合同的主要内容
特许加盟合同是规定转让者与加盟者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条件,是特许加盟经营体系的核心。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双方的身份特征及法律地位。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地址、法律行为的责任关系等。
(2)标的,即特许权,包括商品、品牌商号的使用及期限。
(3)加盟店的权利与义务。
(4)转让者的权利与义务。
(5)经济利益关系及各类款项的结算。
(6)其他条款。合同的期限、变更、终止、转让、延展、回购、仲裁等条款。
3)有关特许加盟合同的注意事项
特许加盟合同的基本条款是由特许权方制定的格式化合同,受权方基本没有修改的余地,因此,签署合同时,加盟方要认真研读合同条款,必要时可以请律师参与签约。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总部产权的合法性、有效性;特许权的地域限制;加盟费的收取办法及其他费用;合作期限;有无延展的权利等。在履约时要特别注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何时、何地履行,如授权方在何时提供何种服务支持、加盟方何时缴纳各种费用,以及款项的缴纳地、培训地点、具体经营地址等内容。
小资料
上海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范本
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由总则、信息披露及商业秘密保护、加盟店的开业、特许产品的提供和配送、监督、培训与指导、知识产权的授予与使用、加盟店的统一运营、消费者投诉的处理、广告宣传与促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合同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可抗力和其他约定等14个部分、67条条款和6个附件组成(现摘录其中几个主要部分,供读者参考)。
第一部分总则
第二条特许经营授权
一、甲方拥有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二、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的性质:直接特许/区域特许/复合区域特许。
三、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具有独占性/不具有独占性第五条特许经营费。
一、加盟费。
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元,该笔款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除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或双方另约定外,乙方不得要求返还加盟费。
二、特许权使用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选择按照以下标准在/每月/每年日前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定额特许权使用费人民币元。按照加盟店当月/当年营业额的%,按比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三、保证金。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人民币元作为保证金,以确保本合同的完全正当履行。
2.甲、乙双方约定,保证金由上海连锁经营协会保管。
3.遇乙方欠款不付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情形,甲方可要求从保证金中抵充,不足部分,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偿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日内补足保证金并缴足欠款。
第三部分加盟店的开业
第九条商号的使用
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将注册商标用作加盟店商号使用。如允许乙方使用,甲方应提供书面授权文件,以配合乙方进行加盟店名称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体系的提供
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供代表特许经营体系营业象征的书面资料,包括经营模式及相关管理制度、门店样式、店堂布局方案、会计系统、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监测制度以及经营手册等,以确保乙方顺利进行加盟店的运营。乙方应予书面签收。
第四十五条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
一、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第十三条所述代表特许经营体系营业象征的书面资料。
二、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加盟店开业前及经营过程中的培训、技术指导义务。
三、强行要求乙方接受除专卖商品及保证特许经营品质的货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的供应。
四、累计次延迟配送特许产品或维修设备,或因延迟配送特许产品或维修设备造成乙方重大损失。
五、因生产或销售的特许产品存在缺陷或严重质量问题,被质监部门处罚的。
第四十六条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
一、未按本合同约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按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或故意披露虚假信息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
二、丧失注册商标或其他特许标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大量投诉并被主要媒体曝光,品牌形象和价值及企业商誉受到严重损害的。
第四十七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乙方时生效:
一、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未符合开业条件或未开业的。
二、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销售或提供非特许产品或服务。
四、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或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或擅自变更加盟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
五、拒绝参加甲方组织的初始的或后续的培训。
六、因管理和服务问题引起大量投诉或被主要媒体曝光批评,严重损害特许经营体系商誉的。
七、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的。
八、侵犯(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十二部分合同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第五十四条乙方获准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作为加盟店商号的,应在本合同终止后日内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名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乙方应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日内返还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文件及其副本或任何复制品。
第五十六条本合同终止后,除甲方接收外,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撤换营业地所有特许经营体系特有的内外部设计、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设备,或清除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小资料4—5
肯德基的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是肯德基第一品牌策略成功的代表性策略,具有“中国特色”。肯德基把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有效的方式在全世界拓展业务,至今已超过20年。肯德基1993年在西安开始了加盟业务,目前肯德基已拥有近20家加盟餐厅。肯德基在中国市场实行特许经营的条件、模式、费用及特点大致如下:
(1)加盟者所应具备的条件。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经理阮明说,特许经营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加盟者必须有经营餐饮业、服务业和旅游业等方面的背景和实际经验。也就是说,肯德基的特许经营店不仅需要加盟者拥有资金,还需要经营者本身具有一定的素质。
(2)特许加盟模式。肯德基目前在中国发展加盟店不是让加盟者交纳加盟费后自行开店,而是让加盟者出资购买一间正在运营并已盈利的连锁店。中国百胜餐饮集团部经理徐真说:“肯德基对特许经营加盟地有一定的选择,即非农业人口在15万~40万人之间,人均年消费在6000元以上的中小城市,而不是餐饮业的大城市。”同时,徐真还说:“肯德基在上海、北京、苏州、无锡和杭州5个城市是以合资形式经营的,其中牵涉中外双方的关系,因此目前不考虑发展特许经营。”
(3)特许费。新的加盟商将会被授权经营一家正在营运的肯德基餐厅,每个餐厅的进入费用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包括不动产的购买)。进入费是一项转让费用,是购买一家成熟且又盈利的肯德基餐厅所需的投资。
(4)合同契约。加盟经营协议的首次期限至少为10年。未来的加盟商必须自愿地从事肯德基加盟经营10年以上。
(5)培训。候选人将被要求参加一个内容广泛的时间达20周的培训项目,包括以下内容:餐厅襄理、餐厅副理、餐厅经理培训,如何管理加盟经营餐厅,对总部的专门介绍,小型公司管理课程。在培训过程中,未来的加盟商将自己承担相关费用。有餐厅和行业经营经验的加盟商可以申请免去某些培训。
这种崭新的特许经营方式被肯德基称为“中国特色”,其实质是在特许经营的严格规定背后肯德基总部和加盟店共同的利益关系。肯德基的成功取决于各加盟商的成功。与国内一些只收加盟费,对投资者没有管理、没有培训的连锁店相比,其强烈的品牌意识正是其成功的另一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