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老板是用自己的车来为企业服务,国家对于私车公用做了规定,企业的老板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一定的财务做法来使得私车公用的费用能够以合法合理的形式来报销。
下面是国家对于私车公用的规定:
(1)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
(2)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
(3)其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从中可以解读出:
(1)由于车辆属私人所有,不列入公司固定资产,其费用支出不能在公司账上列支;但公司为生产经营需要,以租赁形式租用的车辆,其租赁费用可在税前列支。
(2)如果公司老总私车的确用于公司经营,油费、过路费可以在公司报销入管理费用;但如果要报销所有费用、或提取折旧等,只能将私车户名过户到公司户上,这样就可以作为公司固定资产,提取折旧、支付修理费等。
可让老总与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协议,这样车的费用就可以在公司摊销。
(3)企业可以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
根据相关规定,因公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其中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