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给原材料的采购成本定价?
制造业原材料采购,一方面会使企业的材料采购成本加大,比如原材料的买价、运费等都要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另一方面要与供应单位办理这批原材料的货款结算,可以以银行存款支付,也可以暂时形成欠款。
原材料的采购成本应以实际成本入账。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买价。指售货发票上所列的货款金额。
(2)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包括挑选整理中发生的工资、费用支出和必要的损耗,并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
(5)税金。价内税、小规模纳税企业购料中支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采购材料中用于非应交增值税项目或免交增值税项目的以及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完税证明所支付的增值税均应计入购入货物的采购成本。
原材料的采购成本发生后,无论这些款项是否支付,都说明企业已拥有了该材料的所有权,因此,作为企业来讲,应作为一项资产加以确认。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在国内采购材料时,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金额不全构成材料的采购成本,比如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根据我国目前的税法规定,不构成材料成本的部分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中单独核算,记入该账户的借方进行抵扣。
原材料采购成本的发生必然涉及到企业与供应单位的款项结算。对于款项的结算可能会出现下列三种情况:
(1)料款、运杂费在材料购进的同时以银行存款支付。这种情况会导致企业的一项资产增加,另一项资产减少。
(2)料款、运杂费在材料购进时,款项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支付。这种情况会导致企业的一项资产增加,同时形成企业的负债。
(3)由于原材料紧俏等原因,企业根据合同预付材料款。预支付货款时,可以看作是一项资产的增加,另一项资产的减少。待取得材料后,再加大材料的采购成本。
新购进原材料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应通过“原材料”科目进行核算。本科目应当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原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包括:
(1)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2)自制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4)以其他方式增加的材料,在材料验收入库时,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按不同方式下确定的材料的实际成本,贷记有关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5)生产经营领用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
(6)出售材料时,按收到或应收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7)结转出售材料的实际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还应分摊材料成本差异。
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以商业汇票结算材料入库情况的账务如何处理?
“例”某服装厂采用商业汇票方式购入一批上好的布料,根据有关发票账单,购入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5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5 5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该服装厂开出一张3个月期限的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给卖方,那么该服装厂的会计分录应为:
借:原材料1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 500
贷:应付票据175 500
当该服装厂以这批原料制出成衣,批发给某商场,收到一张两个月期的商业汇票,价款为1 000 000元,另外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 000元。该服装厂收到商场的170 000元银行存款以支付增值税,这时该服装厂应做的分录为:
借:应收票据1 000 000
银行存款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
如何核算材料成本差异?
企业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单独设置本科目,也可以在“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应当分别“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按照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材料的计划成本所包括的内容应与其实际成本相一致,计划成本应当尽可能地接近实际。计划成本除特殊情况外,在年度内一般不做变动。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应当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除委托外部加工发出材料可按月初成本差异率计算外,都应使用当月的实际差异率;月初成本差异率与本月成本差异率相差不大的,也可按月初成本差异率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月初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材料成本差异率
材料成本差异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入库材料发生的材料成本差异。
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调整材料计划成本时,调整的金额应自“原材料”等科目转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调整减少计划成本的金额,记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的借方;调整增加计划成本的金额,记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的贷方。
(2)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委托加工物资”、“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原材料等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原材料等的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如何核算存货跌价准备?
企业存货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通过“存货跌价准备”核算。
存货跌价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存货准则或生物资产准则确定存货发生减值的,按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发出存货结转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等科目。
(2)建造承包商企业已开工建造的合同,根据建造合同准则确定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完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建造承包商企业未开工建造的合同,根据建造合同准则确定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按其差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存货跌价准备。
如何核算预付账款?
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应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保险企业从事保险业务预先支付的赔付款,可将本科目改为“预付赔付款”科目,并按照受益人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收到所购物资时,按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预付账款”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3)转销预付的赔付款项时,借记“赔付支出”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预付账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如何进行公司债券的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公司法》发行公司债券。
《公司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发行债券注意事项
(1)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3)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规模。
(4)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申请,不予批准。对已作出的批准如发现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的,应予撤销;尚未发行公司债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的公司应当向认购人退还所缴款项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6)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