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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学生保险合同的一般理论

(一)学生保险合同的概念

学生保险合同是学生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以学生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协议。学生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学生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学生和保险公司相互负有权利义务。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享有索赔的权利;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履行可能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赔偿。

2.学生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的成立只需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3.学生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保险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一样,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成立,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和程序。保险单只是一个凭据而已,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4.学生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险公司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即权利义务,另一方只有决定是否同意合同内容的权利,要么同意,要么不同意,不能变更合同。

5.学生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学生保险合同中,学生是否能享有权利依赖于偶然事件即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如果人身伤害发生了,学生即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学生不能行使索赔权利,保险公司没有赔偿义务发生。

6.保险合同是属人合同。在学生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学生,保险标的是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

7.保险合同具有最大诚信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依据投保人的陈述和告知确定保险标的的危险发生几率,进而确定保险费的多少,因此,投保人必须尽最大诚信履行告知和陈述义务。

8.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学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学生的生命和身体,从社会学意义上讲,人不是商品,人不可估价。

9.学生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定额性。学生保险合同中,保险金的范围是保险人在签定合同之前估算出来的,当损害发生时,保险金的数额以此为上限。

(二)学生保险合同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合同不同,一般合同的主体就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而在保险合同中,合同的主体除包括当事人外,还包括受益人等。

1.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1)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设立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亿元,经行政主管机关或董事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且有盈利;净资产达总资产的30%以上;所投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且来源正当;(2)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法人的构成要件有: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是经营保险业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即保险公司订立学生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是合同的当事人之一,不一定是学生本人。他人为了学生的利益而签定保险合同,投保人就不是学生本人。投保人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投保人须具备缔约行为能力。投保人要与保险公司签定合同,因此投保人必须具有缔约行为能力,签定的合同才有效,否则签定的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投保人。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经营业务的性质有关;自然人只有达到18周岁(包括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的非精神病人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标的是学生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指向的对象,如学生身体健康权、生命权等。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也就是说可保利益是一种合法的经济利益,它反应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及保险危险之间是一种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此之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3)投保人必须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虽然投保人既可以给自己投保,也可以为别人投保,但是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一,投保人必须向与之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3.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学生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学生。在学生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是学生的身体,出于对被保险人的人格权和人身权的尊重,为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法律要求被保险人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具有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4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第5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在学生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就是保险标的,也就是被保障的人。被保险人有时与投保人同一,即投保人为自己投保的情况;被保险人有时与投保人相分离,即投保人为第三人投保的情况。如大学生为自己投保,他既是被保险人,又是投保人。家长为高中生投保,家长是投保人,学生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享有索赔的权利即保险金请求权,当伤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

4.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既可以是被保险人,也可以是投保人。在学生保险中,受益人通常是学生自己。受益人的确定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既可以指定一人,也可以指定多人;如果合同中没有指定收益人,我们推定被保险人即学生为收益人。如大学生甲的家长为甲入保险,如果家长既可以指定大学生甲是受益人,也可以指定自己或第三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享有请求保险金的权利。当学生发生人身损害时,受益人就可以向签定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索赔,请求支付保险金。

(三)学生保险合同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据此,学生保险合同只能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主要有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等。投保单是指保险人预先备制供投保人提出保险时使用的格式文件,一般载明保险的主要条款。暂保单是指保险人同意承保但不能立刻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时,临时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凭证。保险单是指保险人交付给投保人证明其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单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声明事项。投保人向保险人说明的具体事项。

2.保险事项。即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3.免责事项。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

4.条件事项。即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学生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权利。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项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五)学生保险中的保险费

保险费是指学生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交付的索要保险金的对价。保险费一般包括三部分:风险成本、经营费用和合理利润。风险成本是指保险人在签定保险合同之前,根据在保险期间预期可能产生的全部损失即保险人所直接承担的风险,计算出的每一风险单位或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份额。经营费用包括保险代理人佣金、各种办公费用、雇员工资、保费期支付的利息损失、广告费用、法律费用、非预期意外损失基金等。

保险费的支付主体。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投保人可以委托自己的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代理人支付的前提是投保人把保险费交付给代理人,代理人只不过是起一个中介的作用,最终支付保险费的是投保人。在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可以按照规定支付保险费。这些人通常包括保单权利人、保单收益人、集体保险的雇主、转账银行等。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学生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有两种:即时交付和分期交付。即时交付是指投保人一次性支付全部的保险费;分期交付是指投保人在一定期限内,分批交付保险费。学生保险是实践性保险合同,投保人只有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才生效。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9条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六)学生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以及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12.保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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