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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农产品加工业政策研究

第一节 研 究 背景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得到了较快发展,成为国民经济中发展颇具潜力的增长点。但就总体而言,还不能适应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农产品加工技术水平较低,专门用于加工的农产品不足、产加销各环节连接不紧密、技术及装备落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不健全、加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不尽合理、农民收人增长缓慢等问题仍比较突出,这些问题的产生与我国长期以来在农产品加工业方面的政策不完善有直接的关系。特别是我国加人WTO以后,我国还没有一整套按照国际市场规则所制定的农产品加工的法律和法规。在这种情况下,对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节 研究意义和目的

农产品加工业政策研究将对我国现有的国家、地方及行业等涉及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法规进行分类和全面系统的分析整理,借鉴国外相关的产业政策,分析研究当前我国政策法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和措施。项目的研究有助于各级政府机关对今后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进行有效的宏观指导,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有助于尽快将农产品加工(尤其是食品加工)的监管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有助于各农产品加工企业对我国农产品加工业政策现状加深了解,以便使农产品加工企业更好地利用政策法规,合理、合法、高效地从事经营活动,使企业的经营活动既在法律法规的监督之下,又能充分利用相关的优惠政策而更好地开展工作。因此,该项目的研究对从根本上保证农产品加工业的健康发展,对迎接加人WTO后带来的机遇和面临的挑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对已有的农产品加工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整理分析,对现有政策法规进行评价,研究WTO规则和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拟达到以下目的:

(1)对我国农产品加工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现状有清楚的认识,为切实落实好现有政策措施打下良好基础。发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2)对各地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措施进行总结、整理、分类,并在全国推广。

(3)对国外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措施有比较深人的了解,借鉴和吸取有益经验。

(4)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提出切实可行、具有操作性的政策建议,供决策者参考。

第三节 我国农产品加工业政策现状分析

政策法规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的通知、规定、计划、意见等,制定部门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及行业协会等。法律是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并颁布,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是必须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法规是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在全国或一定范围内强制实施的法律规定;政策是国务院各部门、各级政府制定的宏观的指导性文件;规定是各级政府或部门、行业协会等制定的方法和措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农产品加工业法规按制定部门和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法规、地方法规和行业法规;按法规的应用领域可分为综合性法规、金融与财政、市场流通、科技与人才、对外贸易、卫生与安全质量、环境与资源等法规;按政策的执行力度要求又可分为强制政策、鼓励政策、扶持政策和导向政策等。

以下农产品加工业相关政策法规的分析按其应用领域的分类进行。

(一)综合性法规

我国历来重视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早在1992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指出要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以流通为重点建立农工贸一体化的经营体制,按照市场需要组织生产和加工,形成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紧密相连的产业体系。农工贸一体化经营组织,要重点发展加工、保鲜、运输和销售,开展以粮食加工为主的多种经营,在畜牧业的基础上发展加工业,对肉、骨、皮、毛、血等各种主副产品进行综合开发、综合利用,实现农产品的多层次、大幅度增值,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市场需求,在重点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建立一些现代化的农产品加工生产线。为扶持农产品加工、贮存、保鲜、运销等延伸环节的发展,对新办的从事这类经营活动的企业,实行优惠的税收、信贷政策。北京市政府在转发《决定》的通知中要求要努力扩大优质副食品的生产和加工,实现多层次增值,提高其在整个农业中的比重。要进一步把农产品推向市场,引导农民多途径转人加工、流通领域,带动农村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农工贸一体化的经营体制。同时,加快农副产品产销体制改革的步伐,逐步放开农产品价格,进一步向生产商品化、经营市场化方向发展。要积极扩大农业的对外开放,增加农产品的出口贸易,提高优质农产品出口产值的比重。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逐步发展境外农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推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向更高层次发展。

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报告的通知》。通知指出,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展名特优高(产)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建立名特优高(产)农产品良种繁育、生产、加工、贮运体系;加快粮食转化增值,发展畜禽、水产养殖业,建立必要的畜禽加工、饲料工业等设施;发展以粮油等农产品和棉花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建设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及建设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综合服务体系等。通知要求中国农业银行根据项目安排向各省(区、市)农业银行下达专项贷款资金计划,下达粮棉大县专项贷款资金计划,给予资金上的大力扶持;同时,示范区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农业开发性贷款利率,粮棉大县贷款中央财政适当贴息。

近几年,随着我国农业的快速发展和加人WTO所面临的新形势,农产品加工业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支持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

2002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指出了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重要意义并制定了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措施:①加大国家投人力度。提高农产品加工业基本建设投资占整个基本建设投资的比重,增加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的技改投人。各级财政支农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等,要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基地建设、科研开发、技术服务、质量标准和信息网络体系建设。科技、农业、乡镇企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科技开发资金、教育培训资金,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外经贸部门应加大对农产品加工制品出口的支持和协调服务。②给予相关的金融支持。商业银行要将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作为信贷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满足农产品加工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和完成国内外订单生产所需流动资金,有关银行应积极予以支持。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贷款,应视项目用途与实际需要,适当放宽担保抵押条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应把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列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优先扶持对象。符合股票上市条件和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大型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可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③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对农产品出口实行与法定退税率一致的退税政策,出口退税率尚未达到法定征税率的农产品,应优先考虑适当提高出口退税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要落实免征3一5年企业所得税的政策。④其他配套措施。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时,要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进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企业)生产经营需征用土地应依法报批,各项费用按合理标准收取。电力部门要保证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供电。

2002年7月,农业部印发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行动计划》,发展目标是到2005年,农产品加工的一次转化率要达到55%,二次以上深加工达到35%以上,特别是食品加工业的产值比重和农产品加工品的结构和质量要得到明显提高。大宗农产品加工转化率及产品质量达到工业发达国家当前水平,部分特色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后,农产品加工业要继续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着重提高加工业的科技含量,进一步优化结构,逐步实现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和产业化经营,形成一批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为的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大宗农产品加工的技术装备和产品质量达到发达国家的同期水平,部分特色产品达到世界先进水平。重点领域包括粮食加工制品,肉、蛋、乳制品及饲料加工,果品加工,水产品加工,蔬菜加工制品,茶叶冷藏加工,皮毛(绒)制品等。行动领域包括实施农产品加工业一体化示范项目,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业质量标准体系,农产品加工业关键技术开发推广,农产品加工业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农产品加工业信息体系建设并争取国家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扶持。

2002年12月,农业部印发了《关于加快西部地区特色农业发展的意见》,把特色农产品加工业作为抓好西部地区特色农业发展的重点内容,指出: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是提高农业附加值、带动特色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大力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能够把西部特色初级产品变为特色加工产品,提高特色农产品的附加值。要努力开发新产品,积极发展名牌产品,建立健全市场营销渠道和网络,形成以粮油制品、肉制品、果蔬制品等为主,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的农产品加工业体系。

各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北京市在《关于贯彻实施&;;lt;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gt;,加快“十五”时期本市郊区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中指出:以实现农业现代化为目标,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龙头企业联合合作组织、合作组织带动农户的农业产业化体系,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向深度发展,重点培育一批带动能力强、具有竞争优势的大型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农业高科技产业,充分发挥首都科技优势,大力推进农业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把郊区建设成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的窗口。加强出口创汇基地建设,全面发展外向型经济。发挥区域优势,积极培育出口主导产业和产品,进一步发展创汇农业,重点建设好蔬菜、畜产品、花卉和传统特色产品等出口基地。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提高科技对经济增长贡献率。加强人才引进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加工与出口创汇龙头企业的建设,加快农产品市场体系、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销售体系的建设。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加快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1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要求围绕郊区农业的主导产业,重点抓好50个农产品加工、出口龙头企业,使农产品的出口供货额在2000年的基础上增长20%以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农业结构调整以培育农产品加工和贸易为主的龙头企业为重点,实施“155”工程,重点抓好100个区县级农产品加工。

四)II省也先后出台了《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饮料食品业发展的意见》、《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我省绿色食品业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要依托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引导规模经营,逐步形成野生菌类和野生蔬菜出口产品加工区,粮、油、蛋、肉、奶、蔬菜生产加工区,名特优水果生产区,耗牛肉、奶及高原优质油菜生产区,名优酒和基础酒生产加工区及茶叶、饮料生产加工区等6大发展区域,并加大资金、技术、物资、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加快四川省绿色食品业的发展。重庆市发布了《重庆市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政策意见的通知》,规定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实行减免增值税、优先安排用水用电、出口产品享受奖励政策、鼓励人才到企业应聘、计算连续工龄等一系列鼓励扶持政策。

通过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一系列农产品加工业相关法规和扶持政策的出台,对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国内生产和对外贸易都有大幅度提高,使农产品加工业走上了快速、健康的发展道路。

(二)金融与财政

1.税收政策

改革开放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了根本转变,农产品供给已经实现了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转变。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进行,农产品加工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中的重要作用越发显现。为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农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在税收、财政、金融信贷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

(1)针对特定部门所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世纪80年代中期,农产品加工企业以粮油加工厂、饲料加工厂、果脯蜜饯生产厂、腌酱制品生产厂为主,这些企业主要归商业部所管辖。为促进商办工业发展,国务院转发了国家经委、商业部和财政部《关于大力发展商办工业的报告的通知》,针对商办工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即在1990年前,对肉联厂、粮油加工厂、糖果糕点厂在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不再缴纳调节税,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腊制品、酱、糖制小食品、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和饲料加工等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

(2)为行业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将发展饲料工业作为调整产业结构、实现人均国民产值翻番目标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为此,国家实行了一系列的优惠扶持政策。198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大力发展商办工业的报告的通知》中确定1990年前饲料加工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1989年,国务院将饲料工业列人重点支持和优先发展的产业。

《国税发「1999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生产单一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实行。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生产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加工企业自2001年8月I日起免征增值税。

为支持轻工产品生产发展,1993年I月11日,税务总局在《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中明确:对籽棉加工成皮棉、棉短绒、皮棉加工的絮棉在1993年前继续免征增值税,对罐头食品在1993年内按应纳税额减征50%}

2003年1月下旬,国家计委等9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进一步扶持我国大豆产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我国将继续鼓励发展大豆深加工。大豆除食用和加工豆粕及豆油外,还要着重发展销路广、市场潜力大的豆奶、豆奶粉、分离蛋白、浓缩蛋白和组织蛋白等新兴大豆食品。要以开发大豆磷脂、皂昔、异黄酮、食用纤维等功能性食品为方向,加快研究高质量、高附加值、高效益的具有特殊营养功能的大豆新产品。要支持引导大豆加工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延长大豆加工产业链,提高深加工产品档次和企业效益。2003年,要继续对大豆深加工项目给予国债贴息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其必须进口的设备及技术,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关于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3)对国有农口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99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国有农口企业从事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初加工包括:蔬菜初加工、水果初加工、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烟草初加工、油料植物初加工、粮食副产品粗加工、各种糖料植物简单加工处理、茶叶初加工、棉花初加工、麻类初加工、蚕茧初加工、热带和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肉类初加工、蛋类初加工、乳类初加工、皮类初加工、毛类初加工、蜂类初加工、饲料类初加工、牧草类初加工、水产动物初加工、水生植物初加工、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等,涉及内容广泛,基本涵盖了农产品加工所包含的范围。

(4)对新型的农业生产机制和组织形式制定的扶持政策 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催生了以种、养、加结合,产、加、销一条龙,龙头加基地加农户的生产组织形式,农业生产要求必须发展以农业产业化为经营机制的模式组织生产。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有关政策,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扶持龙头企业的发展,2000年10月8日,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对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提出了《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对那些规模大、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纷纷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如重庆市出台的意见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可以视同为开发性农业企业,在投产后3年可酌情减免税费;业主新建农产品市场投人使用后的5年内,可将集贸税的50%用于还贷;对经批准进口农副产品加工设施设备给予减免进口关税照顾。

(5)为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快速发展,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在税收问题上特作具体规定:对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服务于农产品生产加工、贮存、保鲜等企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所得收人暂免征收所得税。同时也明确指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组织中的县、乡级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在支持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过程中所提供的技术服务收人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从事农产品加工、贮存、保鲜、运销等农工贸、产供销一体化的集体企业,在开业之初,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酌情给予I年以内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6)其他方面的政策 为推进农业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产业升级,提高竞争力,国家经贸委同国家计委于2000年8月联合公布了(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其中包括:农产品加工、贮藏、保鲜、加工及综合利用、动植物优良品种繁育、经济林树种、花卉、中药材良种繁育及贮藏、大中型灌区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等涉及农产品加工业及农业的项目。对符合该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有特殊规定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2年7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2.财政支持政策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方针政策,推动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1995年12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财政部门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了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的方向:各级财政部门用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要适当集中,重点支持粮棉油主产区围绕优势农产品和农业支柱产业,有效配置资源,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转化、销售等环节的有机联系,打破单纯种粮、种棉经济效益不高的不良循环,保护农民和地方种粮、种棉的积极性。对农产品生产有优势,农业生产已有一定程度规模化、商品化的地区,要重点支持龙头加工、流通企业的发展,支持现有加工、销售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上档次、上规模,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对具有一定加工、流通基础,转化加工、销售企业有一定水平的地区,要重点支持农产品生产形成基地化、规模化,使农产品生产与转化加工、销售相适应。对农产品产加销一体化已具有一定基础的地区,要重点支持经科教的有机结合,使农业产业化向更高层次发展。之后,财政部又制定了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立项指南。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内容包括龙头企业或基地对农民提高农产品加工服务的项H*;采用加工效率高、加工深度大、农产品增值程度大、有利于农产品系列化加工和综合利用的机器设备,加工的产品符合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卫生标准的项目;贮藏保鲜等方面,采用先进的贮藏、包装技术和保鲜设施的项目;农副产品等加工企业具有环境保护措施,不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

1999年,财政部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指出:多种经营项目,包括种植业(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生产以外的)、养殖业、农副产品初加工等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引进外资以及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其他资金。中央财政要根据财力可能逐年增加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原则上按与中央财政资金1:1的比例配套投人。

2000年7月31日,财政部发文《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人比例的规定》,根据地方财力状况,适当提高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财政资金配套比例,适当调减西部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2003年I月1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讲农产品加工、【卜发展的意见》。指出要加大国家投人力度,提高农产品加工业基本建设投资占整个基本建设投资的比重,增加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的技改投人。各级财政支农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等,要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基地建设、科研开发、技术服务、质量标准和信息网络体系建设。科技、农业、乡镇企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科技开发资金、教育培训资金,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3.金融信货政策

承担我国农业信贷业务的主要是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合作信用社。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持农产品加工的信贷政策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国有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支持农产品加工项目的贷款主要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业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和农业技改项目。1995年6月22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确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贷款范围和用途,明确了贷款主要用途包括农产品加工业的机械设备和新增生产能力的流动资金。

1999年4月22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关于加强开发性贷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明确开发性贷款的支持重点: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要大力支持林牧渔业及其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流通等产业;农业基本建设贷款支持项目包括良种繁育、饲料加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体系及林业机械、林产品加工等;农业技改项目支持一批林产品加工项目,提高林产品的附加值。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还办理承担国家粮油等产品政策性加工任务企业的贷款和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这些贷款对于支持粮棉油加工企业和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健康发展,增加有效供给,稳定市场,起了十分积极的作用。1995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粮棉油加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贷款向优势地区、优势产品、优势企业倾斜。流动资金贷款重点支持企业完成粮棉油政策性加工任务,优先支持对保证粮棉油产品的及时加工和市场供应有重要作用的重点骨干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时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变化调整产品结构,满足不同层次消费需求,促进企业提高经营效益。在技术改造贷款的安排上,贯彻“先续建、后新开”的原则,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宏观政策要求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形成规模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

1996年,农业部紧紧围绕农业结构调整,组织实施了“种子工程”。为配合种子工程的全面实施,1997年10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种子工程贷款及贴息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排专项贴息贷款,用于种子生产、加工包装、贮运等。通知明确种子工程贷款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按年息3%给予贴息,贴息期限2年。

(2)中国农业银行支持农产品加工的信贷政策 近年来,农业银行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先后支持近100个国家级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在保持传统农业信贷业务的同时,农业银行积极开发新的信贷品种。

①农业科教发展贷款:用于农业院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企业购置教学科研设施、后勤社会化、科研成果转化、产学研一体化经营、农业科技推广、科技创业、农业职教发展等方面。

②标准化农业贷款: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建立标准化农业生产基地,支持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农产品检测检验体系和农业信息系统等三大体系的建设。

③城镇化发展贷款:将对城镇土地开发、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异地扶贫开发予以支持。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经营机制的创新,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和保障。为此,中国农业银行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产业化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确立了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点,完善了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金融服务措施,适当放宽龙头企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使用扶贫贷款的条件。重点包括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增强农产品的转化增值;支持500家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增强牵引带动力;支持农产品基地建设,增强依托辐射力;支持在国际上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如蔬菜、花卉、水果、药材、畜牧品、水产品等专业基地的生产加工,形成规模,提升竞争力。

(3)农村信用合作社支持农产品加工的信贷政策 为促进本地农村经济跨越式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引导和扶持,在确保贷款质量的基础上,逐步调整信贷投向结构,支持农村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把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制定了信贷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如北京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与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2002年6月23日印发了《关于信贷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北京市2002年信贷重点是:在推进农业产业化上,要把龙头企业建设作为扶持的重点,按照市政府提出的“155”工程,重点扶持市级50家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对于各项经济指标在同行业名列前茅,产品科技含量高、信用程度好的龙头企业,市农村信用社将依据企业正常经营周期和资金需要,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授信额度和贷款额度在去年的基础上力争提高10%一20%,确保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时,市农村信用社将根据企业需要,确定专门的客户经理,定期上门服务,推出包括存款、贷款、结算、现金、票据承兑贴现、提供市场信息、投资理财等全面优质的金融报务。市政府对龙头企业也将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政策,以减少企业的利息负担。在积极扶持龙头企业的基础上,还将进一步拓展银农(龙)合作范围,对那些效益好、信用佳、带动面大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加工园区、农业主导标准化基地、绿色安全食品体系及新兴的以农产品为主的物流配送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以促进京郊农业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4)其他机构制定的信贷政策 为了进一步发挥农村金融机构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适当增加农业贷款总量,合理调整贷款结构,切实提高贷款质量,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人,扩大农村市场,199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该意见把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农村信贷的重点,支持乡(镇、村)办企业按市场需求搞好农产品加工。选择一批市场开拓能力强、带动能力大的乡(镇、村)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2003年I月1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商业银行要将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作为信贷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满足农产品加工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和完成国内外订单生产所需流动资金,有关银行应积极予以支持。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贷款,应视项目用途与实际需要,适当放宽担保抵押条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应把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列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优先扶持对象。符合股票上市条件和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大型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可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三)市场流通

早在1991年10月28日,国务院就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放管结合的购销政策;打破地区封锁,撤掉滥设的关卡,保证货畅其流;继续发挥供销合作社和国营商业在农产品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集体和个人进人流通领域,发展多渠道经营;积极发展产销一体化经营组织;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和合理调整农产品加工业;切实安排好农产品收购资金;各级政府要像抓生产那样抓流通,加强宏观调控。明确指出:根据国家当前产业政策的要求,大力发展和合理调整农产品加工业,不仅有利于解决农产品的买难、卖难问题,而且可以为国内外市场提供多种多样的适销产品,为农产品商品生产的发展开辟更加广阔的前景。要在统筹安排、全面规划的基础上,调整农产品加工业布局。积极扶持农产品主产区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工业,逐步改变财政困难,以及农民收人不高,生产后劲不足的状况。银行要相应增加乡镇工业贷款规模。要加快技改步伐,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花色品种,实现精加工、深加工,带动农村农产品初加工工业的发展,逐步形成农产品加工业的合理分工。国家对需要重点支持的农产品加工业继续实行优惠政策。

2001年8月6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对促进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加快粮食的市场流通起到了指导作用。

2002年12月6日,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有了较快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以各类批发市场为中心、城乡农贸市场为基础、直销配送和连锁超市为补充,产区、销区、集散地市场相结合的农产品市场体系。但是,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农产品市场体系还不健全,尤其是产地和西部地区市场建设滞后,批发市场的档次仍然不高、交易方式也比较原始,农产品的质量卫生标准和市场内部的检验检测体系尚未建立,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滞后,鲜活商品的贮藏、加工和运输能力严重不足,经营主体比较分散,流通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是“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发展中一项重要任务。明确了我国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目标:完善批发市场的功能,提高批发市场的档次,在全国大中城市和主要产区建设一批布局合理、交易方式先进、功能齐全、信息灵敏、安全卫生的骨干批发市场;积极发展连锁超市、直销配送等新型流通组织,建立多层次、多业态、多种经营方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加快农产品的贮藏、加工、运输、配送等物流设施建设,建立现代化的农产品物流服务体系;改革现行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体制和管理体制,建立起在政府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下主要依靠企业自主经营、自主投人、自我发展的机制。逐步形成以全国骨干批发市场为核心,以连锁超市等其他流通方式为补充,以现代物流服务体系为依托,以现代交易、结算、信息、检测、贮藏、物流等技术为支撑,以良好的企业经营和资金投人机制为保证,以稳定、有序、规模化的农产品经销商队伍为主体的现代化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意见”提出了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

(1)做好农产品流通设施的统一规划工作,防止重复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农产品流通的规律和特点,按照职能分工,制定全国大型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规划工作。要按照规划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防止重复建设和批发市场之间的恶性竞争。

(2)鼓励社会资金多渠道投资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 对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优先规划和征地,实行优惠政策。采取多种形式,鼓励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渠道资金投资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鼓励发展跨地区的物流、配送和连锁经营。要改革现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体制,建立谁投资、谁收益、谁经营的机制,使农产品批发市场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企业法人。符合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国家和省级规划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后,享受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股份制农产品流通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

(3)继续实行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政策“九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一部分“菜篮子”产品流通设施建设财政贴息贷款,较好地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程的要求,“十五”时期,有关银行要继续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贮藏、运销、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流通设施的支持力度,积极安排贷款,在资金上给予倾斜。对于贷款落实的项目,国家将安排国债贴息。具体资金数额和办法另行商定。

(4)加大政府直接投人和扶持力度 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主要依靠企业自有资金和地方政府的投人,国家主要对具有全国性和重点区域性影响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项目进行扶持。“十五”期间每年安排一部分预算内投资用于补助市场信息系统、农药残留检验检测和电子统一结算以及场地、道路、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继续增加资金投人,扶持地方建设产地批发市场。对于国家支持的项目,地方政府要积极安排配套资金。

(5)扩大农产品流通设施领域的对外开放 抓住我国加人WTO的机遇,有步骤地扩大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领域的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要利用国外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促进农产品流通设施的管理体制、企业机制的创新和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6)整顿农产品批发市场及运输环节的各种收费 要整顿农产品批发市场收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取消各种非法收费。要合并重复的收费项目,推广统一收费的经验,解决多头收费、重复收费的问题。建设农产品跨区域运输的绿色通道,禁止运输环节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和关卡。

(四)科技与人才

我国还没有完全针对农产品加工业的科技与人才政策,但许多政策法规涵盖了农产品加工业的内容,所以这些政策法规也适用于农产品加工业。

我国早在1993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以及应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活动。指出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农村经济,促进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1995年,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根据“决定”精神,又印发了《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人事部、国家科委、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科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印发了关于《“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科技人才队伍的培养,1998年,农业部、人事部印发了《关于加强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为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人才保障。

1999年,相继印发并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为了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并决定对研究开发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对科技成果转化执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人免征营业税;科研单位、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的规定。

2000年,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培养一支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用人才队伍,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加速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加强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人事部、农业部制定了(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实施方案》,总体目标任务是:2000-2010年,在全国县、乡、村范围内,培养和掌握1000万名覆盖农业和农村经济各个行业、领域,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各类实用型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基本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全国县一级范围内要培养和掌握50万名具有大专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主要包括农、林、牧、渔各个产业的优秀科研开发等骨干型实用人才;全国乡一级要培养和掌握250万名具有中专学历、初级以上职称,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农机、兽医和乡镇企业经营管理等直接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各类专业实用人才;全国村一级要培养700万名具有掌握专业生产技术、技能的“土专家”、“田秀才”、种养业能人、农民企业家,或为农产品开发、销售服务的致富带头人、农村经纪人。

2002年6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普及法的贯彻实施将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农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农产品加工水平,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极大的推进作用。

各级地方政府也十分重视科技开发和成果的推广及人才的培养。1990年,四川省就发布了《四川省科技管理人员流向乡镇企业工作暂行规定》;1995年,北京市印发了《北京市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gt;办法》;1999年,又印发了《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1年,四川省先后公布了《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四川省人事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四ill省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川服务办法》。各项政策的实施对各地农产品加工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五)对外贸易

1992年,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贸易法规定: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要加以限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国家采取进出口信贷、出口退税及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措施,发展对外贸易。贸易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保障并促进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抵御风险和提高国际竞争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97年,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通知”的规定为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和技术、提高我国生产水平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1998年,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和海关总署制定了(关于以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为原料的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4种商品进口纳人进口总量管理,并实行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每年加工贸易项下进口4种商品的总量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外经贸部分配、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它用。“办法”的出台保护了国内4种商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在一定程度上扶持了民族工农业的发展。

2001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印发了《外经贸部关于下达2002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2年起,板栗、苇帘、红小豆、蜂蜜、松香、大蒜(对韩国以外市场),桐木及板材(对日本)、鸡肉(对我国港澳地区)、猪肉(对我国港澳地区)、牛肉(对我国港澳地区)不再实行出口配额管理。

为应对加人WTO新形势的要求,我国于2002年先后发布并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2年重要农产品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外经贸部关于下达2003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农产品进口关税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一批新的规定,如《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已自2003年起施行。这些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对保护国内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成长与发展、增强农产品及加工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对外贸易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各地方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四川省2001年出台了《四川省外贸出口奖励办法》,北京市政府 1995年就发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为发展出口农业产品加工项目所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耕作、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机具,以及其他必需的技术装备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通知”的实施为发展北京市出口农业产品加工项目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六)卫生与安全质量

1993年3月,农业部印发了《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办法规范了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申请的办法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使用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

1997年,原国内贸易部为促进技术进步、规范市场秩序、提高管理水平以及提高产(商)品和服务质量,在本部系统开展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发布《国内贸易部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办法要求应当制定标准的包括农产品及其加工、深加工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安全卫生要求;农产品生产、检验、包装、仓储、运输、销售、管理、使用方法及生产、仓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同时要求积极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促进企业的管理水平、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4月27日通过了《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有机食品认证管理机构、有机食品生产经营认证管理、有机食品标志管理及违反管理办法的罚则。

农业部发布了《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01-2010年)》,纲要要求加强对食物与营养法制建设,完善食物与营养标准体系;加快食物与营养立法步伐,制定食品管理法规,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与人民身体健康;抓紧制定关于营养师、营养标识、儿童营养等方面的法规,把居民营养改善工作纳人法制化轨道;加强食物生产、加工、流通过程的标准化建设,加快食物质量、安全、卫生的标准体系建设;制定不同类别食物与营养标准,科学的指导食物生产和消费;在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农产品认证制度,规范直接上市农产品的质量要求;加快食物流通体系的法制建设,规范企业行为,保护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权益。

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饲料业已经形成门类比较齐全、功能比较完备的产业体系,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基础产业。但在饲料业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巫待解决的问题:饲料产业结构和生产布局不够合理,饲料原料的质量和生产能力有待提高,饲料业的标准体系、监测体系和安全监管体系不够健全。为促进我国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200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促进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明确饲料生产和安全监管的目标,提出要建设安全优质高效的饲料生产体系,健全和完善饲料安全监管体系。依法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制定完善的饲料标准体系;加强饲料监测体系建设;切实抓好饲料安全监管工作;完善饲料管理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转基因食品自1983年在美国问世以来,在全世界迅速发展。为加强转基因产品安全管理,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农业部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办法”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将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归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范围,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2002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要求保障长期稳定供给,以提高“菜篮子”产品卫生安全水平为核心,让城乡居民能够真正地长期吃上“放心菜”、“放心肉”。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加快“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参照国际标准,尽快完善“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相应地建立和完善“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标准、产品加工包装标准、产品运输贮藏(保鲜)标准、动植物检疫标准、检验检测方法标准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使“菜篮子”产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的各个环节都有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追溯制度。加强简便、准确、经济的检验、检测、检疫技术和设备的开发,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提高检验检测技术水平。

7月23日,农业部出台的《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中指出,计划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食用农产品的无公害生产,解决“餐桌污染”,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指标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如何合理、科学地加工农产品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现在好多食品卫生不合格不仅有源头的问题,也有在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污染问题,2002年12月颁布的《农业法》把农产品加工质量安全纳人法制化轨道,提出“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七)环境与资源

为了解决好资源环境问题,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多部资源与环境法律、法规及大量规章和国家标准,在实施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我国在农业资源和环境方面的政策法规也有很多。但是由于政策、法规不系统、不完善;与经济体制转换不相适应,多种资源被分割管理,各单项政策法规之间存在着重叠和冲突,一些政策法规的内容停留在原则上,因此缺乏可操作性。制定中国农产品加工资源与环境政策的目标和基本思路是协调资源、环境、人口与发展的关系,以实现资源持续利用、生态环境良t循环、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是我国在1989年12月26日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自同日起施行。该法规在第三章明确了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等,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痔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国务院和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在第四章中明确指出具有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人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还指出: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观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过去制定的政策法规,是在对自然资源及环境等缺乏认识或认识不足的前提下制定的,将农产品定性为容量无限的资源。由于定性、定位的缺陷,导致农产品资源与环境政策法规中未体现资源与环境的价值。因此,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相悖。

一些有关资源、环境的政策、法规,受“宜粗不宜细”的思想指导,许多条文只是原则性规定,没有详细的、可操作的条例来解释,又无严密的组织和制度来保障,使这些原则往往流于形式。

第四节 国外农产品加工业政策及特点

(一)美国

美国自建国以来的农业政策发展,大抵可分作两大阶段:从南北战争到20世纪20年代,美国政府对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涨落,采取了不干预不介人的政策。但它并非全然消极无为,而是采取一系列投资政策,间接或直接地促进了美国农业的发展。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一直通过对农业实行巨额补贴,实施对农业的有效干预。不同时期对农业干预的侧重点不同,有重点解决生产过剩危机的,有重点提高农场主收人的,有重点促进农产品出口贸易的。2002年5月13日颁布的新农业法,则以向农场主“提供可靠的收人安全网”为主要目标,在农产品补贴、资源保护、农产品贸易促进、农业信贷、食品营养、农村发展、科研和技术推广、林业发展、能源发展、作物保险和灾害救助等方面,出台了一揽子支持措施。美国对农产品加工政策均包含在其制定的农业政策之中,单对农产品加工的政策比较少见。农业政策大致上分为金融财政、科技人才、贸易、卫生安全、环境资源、市场流通等。

I。金融财政

实行有力的资金支持。美国的农场经营基本上是私人投资,农场主解决资金问题,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政府的农产品抵押贷款计划,即如果在作物收获之后价格偏低,农民可以用农产品进行抵押而不偿还贷款;二是政府提供信贷担保。农业贷款期限短则1~5年,长的可达40年,利率都比较低。农业部企业贷款项目,包括附加值农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规则非常自由,以便使附加值生产者、公司和合作社更深地参与农村商业和产业贷款项目,商业和产业贷款及担保将考虑更多类型的可再生能源体系(例如风能体系)和微生物。附加值农业企业还可以获得农村商业企业资助。1996年设立的“用于农业研究和农村发展的”每年I亿美元的“美国农村资金”,投资500万美元,在2001年设立了一个农业市场资源中心,主要向附加值农产品生产者提供信息;从2002年10月I日起,农业部长可以对附加值农产品市场开发资助,每年从“商品信贷公司”(CCC)得到4000万美元,直到2006年10月1日为止;设立了农场工人进行附加值农产品生产新技术培训的新项目,2002-2007财政年度每年1000万美元的拨款,设立了一个“农业创新中心示范计划”,以便向附加值农产品生产者提供技术支持、商业和营销计划以及其他非资金支持,目的在于鼓励农村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村就业的《农村实业投资计划》项目授权从ccc获得I亿美元的资金,这为公司筹集产权资本的资金提供担保,也为企业的经营帮助提供资助,它以小企业为重点。

美国的农产品信贷公司是实施联邦政府农业补贴政策的执行部门,隶属于美国农业部。该公司可以向农民收购农产品,也可以直接支付农民直接补贴。近几年,农产品信贷公司年净支出达300亿美元以上,其中包括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风险管理与作物保险、产品营销贷款、紧急灾害救助、环境保护与长期休耕、市场贸易促销与拓展以及与农民相关的社会福利措施等。补贴也是到位的,多年来,美国农业部没有收到一例农民关于补贴操作不当的投诉。

2.科技人才

重视农业科技,形成了教育、研究、推广“三位一体”的体系。美国政府一直把农业的教育、研究和技术推广作为自己重要的职责,形成了极有特色的“三位一体”的体系,被许多国家所仿效。农业法为美国农业科研、推广和教育实施立了法,如(1998农业科研推广教育法》中确定的“重点研究推广选题”有24项。新农业法修改、新增和杂项部分涉及许多新计划、新项目或新内容,体现了美国农业科研教育推广重点领域的调整和支持力度的增加,如对《1998农业科研推广教育法》中确定的“重点研究推广选题”由24项增至44项。在科研推广上,增加了“未来农业与食品体系选题”的立项经费,额度从过去5年的每年1.2亿美元增加到2003年1.2亿美元,2004年1.2亿美元,2005年1.4亿,2006年1.6亿,2007年2亿,2007年后的永久性预算基线为每年2亿;新增了20个重点科研与推广领域,并增加了生物安全,生物技术风险评估及发展中国家生物技术研究与开发等项目;政府今后5年对食品与农业科研的投资应至少增加一倍,以恢复国家和私人投资比例的平衡,保证美国食品与农业进步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提高固定推广经费和研究经费年度最低拨款水平,推广经费由6%提高到15%,科研经费由15%提高到25%。在农业科研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上,实行海外实习补贴、高级研究员科研服务项目,增设国家级农业研究所、州立科研机构设施补贴、岛屿地区公立高等教育机构科研设施补贴。重点研究领域上,21世纪初,美国农业科研的重点突出地表现在发展农业生物技术,农业生物技术的重点研究领域是:农作物的高产和抗病、提高畜禽的免疫能力、扩大生物能源的来源、利用发酵工程研发具有商业价值的微生物;通过常规农业、发酵工程和食品加工业的结合,扩大人类食物的来源,提高食品的营养价值。

3.贸易

政府对农业进行比较有效的宏观调控,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美国主要依靠市场力量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美国农业的宏观调控有3个特点:一是有专司政府调控职能的机构(商品信贷公司),并建立了巨大而灵活的联邦储备体系;二是有充足的财政支持,联邦政府用于农业支持的经费,1995年大约为100亿美元,最高时超过了250亿美元;三是政府实行农场主“自愿”的农业计列,并用价格、信贷、补贴等手段予以有力的配合。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农产品信贷公司、农场主家庭管理局、小企业局等渠道给予农业大量直接贷款,同时,美国进出口银行和农产品信贷公司对农产品的商业性出口给予本国出口商的卖方信贷或外国进口商买方信贷。

在国际贸易中,对进出口货物标明其原产地是一种通行做法,原产地标识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商品的质量和信誉,是消费者识别和选择商品的重要信息,因此,美国颁布适用商品的生产国标识指南,2004年9月30日前,自愿执行,2004年9月30日正式实施。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生产国标识信息可以包含于商标、印戳、标志、布告之中,或包含于适用商品上的明显的可以看得见的指示牌中,或包含于含有商品的包装、陈列品、支持设施或容器上的明显的可以看得见的指示牌中。为了适应市场变化,美国历来重视提高农产品运销的效率,降低加工和贮存成本。政府对商品商标的管理常常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促进食品安全、减轻环境危害、防止国际贸易争端、支持国内农业和食品加工业的发展。这一措施的实际效果是增加了一种新的非关税壁垒。

4.卫生安全

美国要求在食品加工中引人“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以加强对食品出口厂商的监督,并决定从1997年12月18日起要求进口食品必须全面实施HACCP管理体系,禁止从未实施该管理体系的国家进口水产品和肉类食品,这一规定实质上是对生产过程和方法的要求,而不是直接对最终产品。

美国历来重视食品安全工作。1981年6月17日,美国农业部成立了食品安全检查局(FSIS),负责美国联邦肉检查法、禽产品检查法、蛋产品检查法的监督和实施。1985年,通过了食品安全法,1995年美国政府开始对相关法规进行改革,由原来的“命令和控制‘’改为通过制定各种标准进行管理。1998年8月,总统签署行政命令,成立总统食品安全顾问委员会,负责建立国家食品安全计划和战略、指导政府部门优先投资重要食品安全领域、确保政府部门每年都作出食品安全预算、指导美国食品安全研究所的工作,协调全国食品安全检查措施。1999年12月,FSIS修订了联邦肉检查法和禽产品检查法,规定食品添加剂和肉禽产品辐射源的使用需要首先得到批准,允许使用离子辐射方法处理冷冻生肉禽产品以减少病菌数量,满足货架期食品的安全要求。2001年,FSIS建议修订联邦肉检查法、禽产品检查法,对于所有即食(ready-t。一eat,RTE)和部分热处理的肉禽产品建立食品安全执行标准,该标准提出肉禽产品公司为了生产非掺假产品必须达到病菌最低水平和病菌生长限量。

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依据《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婴儿食品法》、《茶叶进口法》、《婴儿药法》等对各种进口物品的认证、包装、标识及检测、检验方法都作了详细的规定。美国非常重视规范食品包装说明,如:①食品包装上必须标明含盐量标准,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于1984年初宣布:“从1984年7月1日起,凡在美国生产和销售的食品,必须在其包装或标签上印明该食品的含盐量,否则,将被视为违反食品卫生与健康条例,而予以处罚。”并将食品的含盐量分成无盐食品、低盐食品、减盐食品等几个等级,规定了几个等级的不同含盐量的标准。这一法规的制定,使美国的低盐食品大行其道,以致波及到世界。②食品包装上必须标明胆固醇含量,在1989年,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颁布了一条法律。法律规定,在食品包装或标签上,必须标明食品中胆固醇的含量。并将其分为3个等级。对那些未达到“减胆固醇等级标准的食品,则应标明其胆固醇的百分含量。”③酒瓶包装必须标明酒精对人的危害,在1989年的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法律,规定所有含酒精的饮料,包括烈性酒、葡萄酒及啤酒,必须在酒瓶上印上酒精不仅会危害健康、伤害胎儿生长,而且会损害人的驾车能力,如未按规定执行,任何酒类均不得出售。

5.环境资源

美国农业研究的基本目标可以概括为:在保护环境、提高环境质量的前提下,最有效地利用和节省资源,提高农业产量和利润率,改善农产品的品质,保持农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投人大幅增加,对增强土地品质、改善环境质量和农村人居环境都有很大帮助。对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休养生息有很大的益处。2002农业法较19%农业法的环境保护投资增加了80%。在新法案预算分配中,自然保护所占资金总量仅次于农产品支持计划,占19%,其中主要的原因是公众对这项政策普遍持支持态度。美国环保局提出,今后盒装或袋装加工后不易腐败的食品(粮谷、干果、茶等)及茶叶,不允许有敌敌畏和三氯杀蜡醇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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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市场流通

美国是全球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大国,美国之所以成为全球农产品出口超级大国,除了得益于国内强大的生产能力外,还与美国政府多年来为促进出口而提供的各种服务分不开。为了使美国农产品顺利地进人国际市场,美国农业部建立了庞大农产品信息网(美国农产品出口服务中心),搜集各国最新的农产品供求信息。向国内业界及时反映全球农产品贸易情况及其变化是美国农产品出口服务中心的重要工作之一,这包括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全球各类农产品的进出口情况,世界各国和地区农业生产、农产品进出口、相关政策调整与变化情况。

(二)欧盟

欧洲共同农业政策(以下简称共同农业政策)的目标是:①提高农业生产力;②确保农业生产者合理适当的生活水平;③稳定农产品市场;④提供消费者合理价格。其内容主要是实施农产品价格支持措施及进口保护政策,于1962年I月开始付诸实施,至今,已有近40年的历史。共同农业政策一直在不断地调整、改革,以适应区域内外政治与经济环境的变化。以1992年为界,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演变大致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欧共体共同农业政策阶段;二是欧盟共同农业政策阶段。欧盟农业发展可以分为3个阶段,首先是增产;其次为20世纪70年代的自给自足,并有许多农产品成为净出口项目;再次是到20世纪80年代初因基本环境改变(如欧盟的扩大、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等),农产品生产过剩,农业预算支出快速增加,引起1984-1988年的农业政策改革。

共同农业政策有两次比较大的调整和改革。第一次是在1992年,第二次是在2000年。1992年的重大改革主要变化是,在保留价格支持功能的前提下,通过降低支持价格水平来弱化其作用,以保证在内部市场上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并促进农村地区的发展。具体措施包括:①降低粮食、油料、豆类作物和牛肉等重要农产品的支持价格;②对生产者由此而蒙受的收人损失采取直接收人支付的方式给予补偿;③对上述作物的种植面积实行限制。(2000年议程》是于1999年3月在德国柏林举行了特别首脑会议,通过的新共同农业政策改革方案。目前,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已形成了包含4大内容、4大原则的I个完整的农业政策体系。4大内容是指组织立法体制、价格政策、结构政策和财政体制。4大原则包括统一市场、区域优惠、共同财政和共同责任。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大体上可以分为6类:农业市场政策、农业结构政策、农村地区政策、农业社会政策、农业环境政策、面向消费者的农业和食物政策。

1.金融财政

第一阶段(1962-1977),收人导向的共同农业财政政策是以农业收人目标导向的农业价格政策为特征。农业收人导向的高价格政策必然会导致欧共体农业生产的急剧扩张,并且产量的增加很快超过了国内需求的增长,原来还有进口缺口的农产品逐步出现了生产过剩,同时也出现了市场管理费用支出的增加。第二个阶段(1978-1984),在农业收人目标和预算限制下的农业价格政策调整对农业价格政策的支出采取了限制性措施。这个阶段农业生产过剩和农民收人问题变得棘手和尖锐起来。第三阶段(1984-1988),牛奶定额调控和有约束的价格政策引人牛奶定额制度,是因为牛奶必须经过加工才能进人市场,这样,可通过对牛奶加工企业的控制来控制牛奶定额,而其他产品却缺乏控制的瓶颈,导致了1984年对共同农业政策的重大调整。第四阶段(1988-1992),这一阶段引人了稳定调整器机制,使有约束的价格政策保证得到执行,结果农业收人的增长缓慢,成为1992年欧盟农业政策进行根本改革的背景。

在具体政策措施上,共同农业政策的特点是:对内实行价格支持,对外实行贸易保护。其主要措施是:统一的农产品价格、市场干预、差别关税和出口补贴等。在价格制定方面,由共同体理事会制定统一的目标价格、门槛价格和干预价格,保证市场平衡,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在市场干预方面,主要是通过采取价格支持和生产配额等措施干预农产品购销,调节生产和流通,但在具体的运作机制上有较大差别。在贸易措施方面,主要是通过差别关税等措施限制共同体外部的廉价农产品进口,同时,利用出口补贴销售共同体剩余的农产品。

1992年,共同农业政策的关键变化表现在从过去以价格支持为基础的机制过渡到以价格和直接补贴为主的机制。其改革目标是:通过降低价格支持水平保障欧洲农业在世界上的竞争力,控制农产品生产和财政预算开支的过度增长,进行国土整治和保护环境等,促进农村发展。在具体措施上,①降低支持价格水平和控制生产。粮食和牛肉的价格3年内降到接近国际市场水平(如谷类价格降低29%,牛肉价格降低15%);实施耕地面积削减计划,冻结了15%的谷物耕种面积。②收人支持。对那些冻结了巧%耕种面积的农业生产者,以不同地区的平均单位面积产量为基础,根据种植面积给予补贴;对粗放经营的畜牧业生产者也增加补贴。③农业结构调整政策。如通过建立基金,鼓励保护环境;对55岁以上农业生产者实行提前退休制度,以便安置青年;扶持山区和条件差的地区发展农业等。

《欧盟2000年议程》强调对农业政策进行更为彻底的改革,其改革目标除了继续强调保证欧盟农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采取市场和收人政策外,突出强调了农业的多功能性和可持续性,强调建立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第二支柱,以确保欧盟农村的未来发展。实现目标的新政策措施:加强欧盟农业的竞争性,建立干预机制,形成一个真正的安全价格,允许欧盟生产者对市场变化做出反应,使他们在市场价格激烈波动时得到保护;促进以市场为导向的可持续农业发展,变支持产品为支持生产者,每个农场采取不挂钩支付形式,根据自身的历史情况和条件,做到与环境,动物福利和食品质量标准交叉相符;加强农村发展,引入一个全欧强制性动态调整系统,扩大现行的利于农业发展的措施领域,促进食品质量,满足更高标准及鼓励动物福利事业,将资金从共同农业政策中的第一支柱转向第二支柱。

特别是在加工与销售的投资支持,将有助于农产品加工与销售的改善和合理化,从而在欧盟内提高这些产品的竞争力和附加值。而且投资必须用于改善存在问题的基本农业生产,必须确保这些基本产品的生产者在经济利益中的适当份额,并支持总量以百分比计,对于第一目标地区,限定在50%以内;在其他地区,限定在40%以内。对于来自第三国产品的零售、加工或销售不享有投资援助。

为了加强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和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欧盟各国也均对其出口提供信贷。出口信贷的利率低于市场利率,其差额由国家财政负担,这足以吸引资金短缺的外国进口商使用出口信贷购买贷款国的产品。

2.科技人才

职业教育作为农村发展政策的一个部分,强调提高质量,生产需对环境有益,职业教育可以扩展到所有从事农业活动的人以及他们对活动的转换。林场主及其他涉及林业活动的人员也可申请接受林业管理、改善经济、生态和社会职能方面的培训。对农民技术培训为间接补贴。

欧盟农业的年产值为2200亿欧元,从业人口750万;食品业年产值6000亿欧元,从业人口260万。因此,欧盟注重对农业和食品领域的新技术的研究,注重对新技术的风险、成本和效益进行研究。例如,在过去的巧年中,欧盟组织了由欧盟各方力量组成的400多支科研队伍,进行了81项转基因作物生物安全性研究项目,资助金额达7000万欧元。

3.贸易

发达国家对本国出口的高额补贴是世界贸易领域巫待解决的头号间题。欧盟为出口补贴的大户,根据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规定,成员向第三国出口如谷物、乳制品、肉类、食糖等过剩农产品时,可向共同农业基金申请出口补贴,以消除由于欧盟农产品成本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水平而对出口者产生的不利因素。补贴根据欧盟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与国际市场的差价,以及生产与库存情况而定,随行就市,逐笔申请。欧盟拟将农产品进口税降低36%,出口补贴降低45%,对农业经营者的直接补贴减少55%}欧盟坚持其他工业国应作出相应的努力,以实现农产品全球贸易自由化。

欧盟制定了反倾销法,自1995年对其贸易政策检讨以来,欧盟修订了两次反倾销法规。第一次修订纯粹为技术性质,该法规为384/96号;第二次修订为实质性的有关比较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以决定反倾销差额时,对销售费用的不同调整方式。

欧盟的贸易壁垒法规是采取市场准人措施的基本法规,据此欧盟可以单方面地暂时停止其所承诺履行的义务,单方面采取提高进口关税、实施数量限制的措施,作为向对方开放市场的要价。市场准人政策声明:贸易壁垒法规只在对方设立贸易壁垒情况下被允许使用,主要目的在于排除壁垒,以寻求协商解决的方法。

4.卫生安全

欧盟公众对农业和食品领域的研究的态度正在改变。人们需要更加安全和更加健康的高质量食品,且更加关注食品的来源和动物福利问题。欧盟食品卫生法(93/43/EEC)于1996年I月I日开始实施。该法规定,食品公司必须认识到他们生产的各个环节都应负责食品安全,并确保在HACCP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实施维持和修正适当的食品安全措施。要求所有欧盟食品加工商都应有实施HACCP系统计划,或者必须开始实施HACCP系统。HACCP系统适用于那些从事食品加工、处理、包装、运输或经销的公司。这些公司应该理解,在食品生产的各个过程中,包括从粮食作物的生长到食品的加工、制造和经销,直到食品的消费都可能产生对人体的危害。这包括大的生物(如害虫),微生物(病毒、细菌、霉菌),毒物(杀虫剂等化学污染物)或其他实物风险(木头、金属、玻璃、塑料或纺织物等)。

2000年I月12日,欧洲委员会(EC)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推出了内含80多项具体措施的保证食品安全计划,提出食品卫生责任首先由生产方承担,食品从原料开始,经过农场到餐桌和处置的整个链条都要保证安全,要求各方必须保证食品生产和销售的透明度与安全性,要求对转基因产品等有争议的产品加贴标识,让消费者自由选择,决定争取在2002年成立“欧洲食品权力机构”,统一管理欧盟内所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务。欧盟建立了食品安全局,执行局长的任命程序已经启动。

欧盟强调指出,价格在市场导向和竞争力方面只是事物的一个方面,而安全、优质的产品才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因此,食品安全和质量将成为决定农业发展方向的一个新的关键因素。注重产品质量,即在政策改革中充分考虑消费者所关心的食品质量与安全问题、环境保护和动物福利问题。市场支持体系与农村发展政策都要至少符合环境领域和动物福利所要求的最低标准。欧洲委员会(EC)负责制定欧盟海产品法令,各成员国分别负责实施这些法令。所以,虽然各种技术标准是由成员国制定和实施的,但欧洲委员会仍发挥着主要作用。欧洲委员会制定的两项法令对海产品贸易有直接关系。其一是第91/493/EEC法令,该法对海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卫生条件作出了一般规定;其二是第91/492/EEC法令对活的双壳软体动物的生产和销售作出规定。这两项法令规定了海产品的处理、生产、准备、加工、包装、贮藏及运输等的卫生条件。

5.环境资源

健康、安全及环境议题已逐渐成为欧盟法规及政策,把环境保护的措施纳人共同农业政策,各成员国在执行共同农业政策中必须考虑采取合适的环境保护措施。至1995年底,为管理和保护空气、化学物品、水、噪声、废弃物和大自然,已制定了133项环保法规。(2000年议程》考虑给农民一定的支付酬金或创建农场贷款利息补贴的办法鼓励农业环境保护措施。提高对农业环境措施的援助强度,比原来的支持水平均提高了10%,原来没有明确支持环境的措施,这次明确了支持补贴为能源作物45欧元少AhmM2,而且规定了最大资助面积为1500hm2

6.市场流通

作为一个区域性的经济集团,欧盟在其内部已经实现了商品的自由流通,而这正是通过一个成员国进人另外一个成员国市场的重要的便利条件。1996年,欧盟开始实施新市场准人策略,目的在于利用已有系统、一致的贸易工具,进人第三国市场。通过现存的双边及多边贸易关系打开第三国市场,确保贸易法则的实施,并以双边及多边协商来解决贸易争端。市场准人是欧盟手中持有的一个重要的谈判筹码,以正在逐渐扩大的欧盟市场的开放为条件,来换取对方国家开放市场。

欧盟的双层利益结构,一方面会形成对非成员国的贸易障碍,用成员国内部的贸易替代与非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另一方面也会为非成员国提供有潜力的市场机会,通过欧盟整体的贸易政策带动对个别成员国的贸易流量。欧盟组织的双层结构特征,也在某种程度上表现为对贸易的制约性。当欧盟成员国进口商品时,从保护国内市场的角度出发,倾向于采取较为固定的欧盟规则;当出口商品时,一方面倾向于采用灵活的成员国标准,可以在成员国之间获得竞争上的好处,另一方面还可以利用欧盟的出口指导政策,甚至市场准人政策,帮助其出口产品的推进。这表现为一种区域经济集团,其行为较单一国家更为复杂,在维持集团内部的利益均衡时往往会以牺牲外部利益为代价。

(三)其他国家、地区

I。巴西

国内农业支持政策内容十分丰富,如信贷政策、价格支持政策、农业保险政策、减免农民债务、鼓励合作社发展、鼓励加工业发展、税收政策和公路建设等,其目的是通过各种途径来支持农民、提升农业竞争力,其中价格支持政策是核心。价格支持经历了由原来的政府直接购买向产品售空计划和期权合约补贴的转变,这两种新的价格支持可以减轻政府直接购买时的库存费用压力。

信贷政策是政府根据农民上一年度的产值及其土地面积发放贷款,小农、中农和大农场主分别可获得所需资金的100%,70%和55%的贷款,而且利率也各不相同(依次要提高2一3个百分点),为了确保小农能够得到贷款,法律规定所有商业银行必须将其铺底资金的25%用于农业。信贷政策目的是为农业发展提供重要的资金保证。

农业保险政策的目的是促进农民通过参加农业保险的方式来规避风险。巴西的农业保险具有以下特色:由联邦中央银行独家负责农业保险,其他银行只作为代理。分备耕、种植、管理和销售等4个阶段进行保险(与发放农业信贷同步进行),保险范围以生产成本为上限。政府和农民各自负担50%的保险金,促进农民通过参加农业保险的方式来降低农业生产风险。

税收政策和债务的减免更体现了政府对弱势农民群体的收人支持。对农民只征收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27.5%,但是年收人在15000雷亚尔以下的免征所得税。如果亏损,3年之内可以在税前所得中抵扣。

农产品加工企业方面的优惠政策旨在增强加工企业发展能力的基础上确保农产品的销售。为了鼓励加工业发展,各州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有不同的优惠政策。例如,帕雷拉斯州规定,在加工企业投产之后前10年,政府把所得税全部留给企业作流动资金,第11年开始逐步偿还,保证了加工业发展对资金的需要。

此外,促进农业合作计划和政府的公路建设旨在从组织和基础设施环境等两个方面来为提升农民的市场谈判力量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创造条件。促进农业合作计划目的是促进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增强其资本实力。为此,该计划预算210亿雷亚尔,其中包括16.5亿雷亚尔用于债务再协商。巴西大面积后备耕地资源开发的最大制约条件是交通问题。因此,巴西政府把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作为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

2.韩国

韩国的农业政策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948-1967年为第一阶段,重点是制度构建,建立了农村振兴庭(RDA)、韩国林业局、渔业局;制定了与农业、林业、渔业相关的法律,包括粮食管理法、土地改革法、农业合作法等。农业政策的优先领域是确保食物的供给。

1968-1977年为第二阶段,重点是提高生产效率。一是政府将47.5%的投资投向农业部门,目标是增加食物供给;二是制定工农业平等发展的政策,启动农村发展公司,实施增加农民和渔民收人的专项工程。在此阶段接受了不少外国援助。在韩国接受的外援中,农业外援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1945-1970年的战后25年时间里,韩国共计接受外国援助45.6亿美元,其中美国援助金额37.8亿美元。这些援助对于战后韩国农业恢复生产、尽快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1978-1988年为第三阶段,主要是侧重于保护的农业政策。一是制定主粮自给的农业政策;二是通过促进非农收人和多种经营,来增加农村的收人;三是减轻农民的债务,增加非农收入。非常重要的一点是:随着20世纪70年代后期主要食物自给目标的实现,农业迅速转变,朝着商业化、专业化和大规模方向发展。

1989年至今为第四阶段,重点是开放式农业政策。乌拉圭回合不仅伴随着国内市场的急剧开放,而且伴随着对农业补贴的减少。韩国1989年制定农村发展综合措施(CRDM),1990年颁布专门的农村发展法。1991年为实施CRDM,专门制定了农业和农村结构改进措施,这就是1992-2001年10年长期财政计划,42兆韩元的投资主要用于改进农业(包括渔业)和农村的结构,包括基础设施等。之后又追加巧兆韩元,专门用于强化农业和渔业的竞争能力。1993年,又制定了5年新农业政策计划,以确保这项措施的继续实施。

乌拉圭回合后,韩国在农民收人支持政策方面的基本方向是:加强直接支付制度,取代价格支持作为收人支持的主要政策措施。从1998年起,直接支付成为韩国主要的农民收人支持政策。现行的直接支付主要有以下3种:①亲环境农业直接支付,韩国的亲环境农业并非起始于政府的综合支持计划,而是起始于实施有机和天然农业的个体及组织。从1999年开始,不局限于稻农,也包括蔬菜等类型的亲环境生产者,目的是保护环境。②提前退休农民的直接支付计划,计划的目标是稳定年迈农民的收人,扩大农地的经营规模。计划的对象是达到60岁的老农;直接支付的期限为5年(应为65周岁退休,但他们不愿出租土地,更不愿转让土地)。③稻田直接支付计划,水稻生产中,过去只有价格支持,由于WTO规则,从2001年起开始实施对大米进行直接支付,同时开展对农作物的保险,即以收人支持为目标的政策。

政府对农协的支持及农协对农民收人的支持,韩国的农业政策基本上是通过农协来实施的。政府在资金上支持农协,通过农协向农民提供低息贷款,利息差额由政府补贴。政府还依靠农协来实现政府制定的多项计划。如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方案、农产品收购计划和农业技术推广等。政府通过农协间接支持了农民的收人。

研究和推广应用等方面支持农民。首先,农民得到的新技术是免费的(如果是企业所用,则需要购买该项技术专利的使用权);其次,所有农民的技术培训也都是免费的(NGO及农协的部分培训是收费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预算的农业科研机构和大学的成果,不论是新的品种还是新的栽培技术,都要上缴给韩国的农林部,然后由农林部按成本价转让给农民使用,通过降低农民的生产成本来提高农民的收人。农业科研机构和大学,应农民的要求,按照市场发展趋势,用政府拨款进行农业生命科学、高品质园艺畜产以及环境技术的开发与研究,为农民提供技术支持和市场咨询等服务。韩国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主要是将科研和教学机构的研究成果,以及所采集的市场信息和情报,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一般在50%左右),向农业生产者普及。通常是以示范、推广专用补贴的形式,给予县郡级农业技术推广站,3一5年示范后,普及到农户,但对农民无特殊补助。

韩国政府农业政策的两个最主要目标是实现农产品自给和消除城乡收人差距。政府利用具有鼓励性的收购价格和进口壁垒来实现这一双重目标。韩国以高关税限制食用糖的进口,以保证作为玉米甜味剂工业原料的食糖继续保持市场高价位。

(四)WTO规则

在任何一个国家中,政府对农业和农民都有不同形式的支持。所不同的只是实行支持的主要目的不同,支持的重点领域不同,支持的具体方式不同,支持的力度和强度更有非常大的不同。WTO认识到补贴对于竞争造成的不公平性,因此,将削减补贴作为农业谈判的主要内容之一。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了有关协议和减让承诺。WTO中与补贴有关的协定有两个,即《补贴与反补贴协定》和《农业协定》。前者是针对非农业产品的,后者是针对农产品的,前者比后者更为严格。《农业协定》中所涉及到的农业补贴首先分为两大类:出口补贴与国内支持。

I。出口补贴

出口补贴是指根据农产品出口实绩提供的补贴。各成员方必须对下列出口补贴做出削减承诺:①政府或其代理机构视出口实绩向企业、行业、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生产者合作社或其他协会,或者向销售部提供的各种直接补贴,包括实物支付;②政府或其代理机构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非商业性的农产品库存以供出口;③政府资助农产品的出口,包括出口退税行为;④为减少农产品出口的营销成本而提供的补贴(可普遍获得的出口促销和咨询服务除外),包括处理、升级和其他加工成本补贴,以及国际运输成本和运费补贴等;⑤政府提供或授权提供的出口装运货物的国内运输和装货费用,条件比国内装运货物更加优惠;⑥视出口产品中所含农产品的情况而对该产品提供的补贴。在《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中,也明确地规定在出口信贷、出口信贷保险担保和出口信贷保险方面的优惠政策,也属于出口补贴。

2.国内支持

国内支持是指政府通过各种国内政策,以农业和农民为扶持资助对象所进行的各种财政支出措施。国内支持在含义上非常广泛,只要政府的支出是与农业和农民有关系的,都属于国内支持措施,包括对农产品的价格支持、对农业投人品的补贴、对农民的直接补贴,乃至政府用于农业科研推广培训、基础设施建设、扶贫、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支出,等等。国内支持政策形象地称为“绿箱”政策、“黄箱”政策和“蓝箱”政策。“绿箱”政策是指那些对生产和贸易没有影响或者影响非常微弱的政策,农业协议既不要求削减这些政策,也不限制将来扩大和强化使用这些政策。“黄箱”政策是指对生产和贸易有直接扭曲作用的那些政策,主要是农产品的保护价格政策和投人品的补贴政策,需要限制和逐步削减的。“蓝箱”政策是“黄箱”政策中的特例,指在实行价格支持措施的同时,还限制生产面积、牲畜头数和产品产量。“蓝箱”政策也没有列人削减计算。目前,实行“蓝箱”政策的只有欧盟。概括起来,免除削减义务的国内支持政策包括:“绿箱”政策、“蓝箱”政策、发展中国家的三项特殊政策和微量许可的部分。

3.贸易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国际标准有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r)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TBT协议所指的国际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TBT协议适用于所有的工业产品和农产品,WTO/Sps协议仅适用于农产品和食品;卫生和植物卫生协议(SPS),协议所指国际标准明确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IPPC)和国际兽疫组织(OIE)制定的标准,将CAC标准作为国际食品贸易的参考依据。

ISO系统的食品标准:它主要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农产品食品技术委员会及食品类包括14个分支标准委员会及4个相关的技术委员会(TC)加上若干ISO指南组成的及其他与食品实验室工作有关的标准分委员会,主要是质量认证。FAO/WHOCAC标准从1963年成立至今已拥有1“个成员国家,覆盖世界人口98%,近40年卓有成效的工作已制定了8000个左右国际食品标准。目前,已有6个地区性协调分法典委员会,9个一般专题委员会和13个商品委员会(一说是16个)及3个政府间特别工作组。

第五节 政策建议

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人,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迫切需要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现在人们对农产品加工业重要性的认识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我国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明确分类、产业的归属、产业的指导等还没有明确,目前是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部门各行其道、职责不明,处于比较混乱的局面。国家还缺少针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法规,只是比照、挂靠有关政策,不利于农产品加工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所以,希望政府部门尽快明确农产品加工业的管理部门,进行全面整合,理顺关系,在新形式下,尽快出台有利于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一)金融与财政

1.税收

税收政策主要通过税目的增减、税率的变动、税收的附加、加成、减免加以实施。为了加快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可以对各类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实行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对与农户有较为紧密的联系、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可实行增值税低税率或先征后退的办法,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为了解决农产品加工业资金短缺的问题,吸引海外资金,可以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为了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积极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提高我国的农产品加工水平,可以采取允许企业将引进高新技术的投资在计算所得税之前抵扣的优惠政策;为了鼓励无污染、无危害的绿色产品的发展,可以对这类加工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促进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加工企业的发展;鼓励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企业和广大技术人员促进农产品加工技术的推广,可以对技术开发所得免征所得税,对各类机构提供的技术服务所得免税等。

2.财政

以财政出资为主,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技术,农产品贮藏、保鲜、包装技术,要加大对包括农产品加工、贮藏、保鲜、运输、分级检验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人;加大投人建立一个高效、准确的农产品加工经济信息系统。

3.农产品加工金融体系方面的政策措施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农产品加工低盈利性,很难吸引商业性信贷资金流向农产品加工企业。比较有效的解决问题办法,一是政府建立农产品加工信贷机构;二是大力扶持农业信贷合作社。因此,要解决我国农产品加工的资金问题,一方面要扩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规模,依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筹集和提供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农产品加工项目;另一方面要通过制定法律、政策,大力支持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使农村信贷合作社成为农产品加工金融的主导。另外,要制定政策措施,发挥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的作用,使其成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后盾。

4.利率优惠政策

政府利率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有低利贴息、提供担保和豁免债务等。比如,对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与农民建立紧密联系,带动农民一起发展的龙头企业,可以给予利率上的优惠;为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对农产品加工的龙头企业也可以实行信贷优惠;为促进绿色食品产业的发展,对此类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企业给予信贷优惠。为了给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信贷方面,政府可以通过贴息、担保等方式鼓励各行各业,尤其是鼓励农业产前、产后企业直接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签订信贷合同,以贷款、补贴等方式把资本投向农业。

5.信货规模与信货结构方面的措施

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形势和国家信贷规模和信贷结构的总政策的总框架内,根据农产品加工自身发展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农产品加工的信贷政策,保证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加大农产品加工的信贷规模,在信贷结构上应该对已规划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的加工企业倾斜。

(二)市场流通

为了继续加大对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把农产品流通设施作为社会基础设施,采取相应的政策予以扶持。主要政策包括:

(1)做好农产品流通设施的统一规划工作,防止重复建设和批发市场之间的竞争。

(2)鼓励社会资金多渠道投资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对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优先规划和征地,实行优惠政策。采取多种形式,鼓励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渠道资金投资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鼓励发展跨地区的物流、配送和连锁经营。要改革现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体制,建立谁投资、谁收益、谁经营的机制,使农产品批发市场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企业法人。符合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国家和省级规划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后,享受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股份制农产品流通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

(3)继续实行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政策。有关银行要继续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贮藏、运销、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流通设施的支持力度,积极安排贷款,在资金上给予倾斜。对于贷款落实的项目,国家将安排贴息。

(4)加大政府直接投人和扶持力度。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主要依靠企业自有资金和地方政府的投人,国家主要对具有全国性和重点区域性影响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项目进行扶持,安排一部分预算内投资用于补助市场信息系统、农药残留检验检测和电子统一结算以及场地、道路、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增加资金投人,扶持地方建设产地批发市场。对于国家支持的项目,地方政府要积极安排配套资金。

(5)扩大农产品流通设施领域的对外开放。抓住我国加人WTO的机遇,有步骤地扩大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领域的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要利用国外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促进农产品流通设施的管理体制、企业机制的创新和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6)整顿农产品批发市场及运输环节的各种收费。要整顿农产品批发市场收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取消各种非法收费。要合并重复的收费项目,推广统一收费的经验,解决多头收费、重复收费的问题。建设农产品跨区域运输的绿色通道,禁止运输环节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和关卡。

(三)科技与人才

农产品加工业要得到发展,科技与人才是关键因素。只有掌握了先进的科学技术,才能不断开发、创新和提高,才能不断扩大需求,增加花色品种,实现精加工、深加工,增加产品附加值,提高经济效益。而推动科技进步,人才的培养是决定因素,同时,先进技术的应用也需要掌握科学知识。我国目前农产品加工技术总体水平与先进国家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表现在科技开发能力不强、产品单一、科技含量低、技术落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因此,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

I。加强基础教育

“中国人力资源基本状况分析”专题报告介绍,在发达国家和新型工业化国家中,接受过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人口所占比例较高。如美国和韩国,25-64岁人口中具有高中及以上受教育水平者比例分别占87%和66%。其中,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口比例分别占35%和23%。相比之下,中国2000年25~64岁人口中受高中及以上教育水平者只占18%,受初中以下教育水平的占82%,受小学及小学以下教育水平者比例高达42%。每100人中受大专及以上教育的人不足5人。这种受教育比例远不能满足现代经济对劳动者知识、技能的需要。现实中也表现为高层次专业人员和劳动熟练工人严重缺乏。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这种现实产生的影响将会越来越大。

基于我国目前人力资源的基本状况,为使农产品加工业健康快速发展,首先,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大力发展高等教育,培养大批高层级创新人才,提高国家综合创新能力。第二,要大力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因为它是提高一般劳动者科学文化素质的关键。尤其对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加强教育是解决当地经济发展中缺乏专业技术素质劳动者问题的有效途径。第三,加强基础教育,建立弱势补偿制度,即对社会低收人阶层、农村和边远地区人口的补偿制度。有关部门应该制定多层次的教育成本分担标准,对最弱势群体中有资格接受非义务教育的社会成员减免学费。第四,国家拨出专款设立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工人进行农产品加工生产新技术培训新项目(美国设立了农场工人进行附加值农产品生产新技术培训的新项目,2002-2007财政年度每年1000万美元的拨款)。

2.加强对外技术交流

国家财政每年拨出专款,通过学校、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机构进行技术交流和培Vi。

3.建立激励制度

为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国家或有关部门应建立专项激励制度,用于表彰、奖励为农产品加工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4.进行专题研究

加强新品种、新工艺、新设备的开发研究,国家财政拨专款在农业部设立农产品加工专项课题进行专题研究。

5.加快科技进步,提高科技含量

要加快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农产品加工业的科技含量,实现农产品加工业由初加工向深加工、由粗加工向精加工的转变。一是要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企业要设立科技发展基金,建立科技开发中心。鼓励企业加速折旧,增加新产品开发费用和风险调节基金的提取,提高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能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二是有关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要积极加大农产品加工技术研究和新产品开发的力度。要加强现代生物技术、微电子、新材料等技术在农产品加工业中的应用研究。国家每年安排一定的科研经费用于农产品加工业的研究。技术持有单位要努力通过直接开发或技术人股、转让等方式,尽快实现技术的商品化。三是要加大国外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的引进。在重视“硬件”引进的同时,更要注意“软件”的引进,推动国内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科技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要发挥现有一批国家农产品研究开发中心及国际援建的研究开发项目的作用,充分利用已有的研究开发条件,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人才和技术,形成一批推进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骨干力量。

(四)对外贸易

世界上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对本国农业施行高额补贴。我们要根据WTO规则,充分利用绿箱政策和黄箱政策,对出口创汇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补贴,包括贷款贴息以及营销过程中的优惠贷款等。另外,在支持总量上,我国谈判结果为占农业GDP的8.5%,按去年农业总产值24000亿元人民币算,8.5%是2040亿元,而现在我国事实上年补贴总量不到2%,还有余地,要充分利用。

政府或行业协会要帮助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国外建立联系,开展信息服务,顺通渠32

道,加强宏观指导,并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贸易争端。

(五)卫生与安全质量

建立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制定农产品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促进质量安全技术创新,规范市场准人制度,完善质量认证体系,加强质量认证工作,加快制定农产品加工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体系的建设。

(六)环境与资源

I。价格政策

自然资源的价格是以其价值为基础,在供需矛盾中形成的。自然资源的价值可分为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使用价值是自然资源可供人类使用的属性,即其自然属性,如土地和水,没有土地,人类将失去赖以生存的空间;没有水,人类将失去生命的源泉。中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形成“资源无价,原材料低价”的状况,以资源的高消耗和浪费,换取经济的增长。现在,中国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时候,制定正确的资源价格政策,是保持经济以较高速度增长前提下,农产品资源和环境得以保护的关键。

合理的资源价格应以资源价值为基础,是在完善的市场机制下逐步形成的。政府从持续发展的目标出发,对合理的农产品资源价格形成进行调控,价格政策是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

2.资源与环境产业政策

制定资源与环境产业相关的政策,目的是把农产品加工与保护环境发展成为独立产业,不仅使资源与环境得到有效保护,而且促进其发展。从资源与环境资产角度看,不仅能够保值,而且可以增值。

3.资源综合利用政策

制定农产品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政策,目的是既有利于资源节约,又有利于环境保护,使全社会充分了解农业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对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及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树立和增强全社会的资源意识,建议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有关法规,使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被纳人法制管理轨道。

4.环境保护政策

农村的环境政策主要有法规、行政和经济3个方面,其中,法规和行政均属管理手段,后者属经济手段。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最主要是靠国家或地方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对环境污染的直接控制。其次是按照经济法则运用价格、税收等经济手段,进行排污收费、税收和治理污染的财政补贴,调整和影响农产品加工与污染防治的利益关系,以促进环境保护工作。

(七)其他

(1)明确农产品加工业主管部门,并将农产品加工业纳人国家和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列人政府工作的重要议程。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业的宏观指导和服务。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防止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共同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

(2)充分发挥政府为企业服务的职能。政府应从政策、管理、科研、教育培训等各个方面为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提供积极有效的服务。

(3)建立并协助引导企业组织专业协会,促进企业间的合作,减少无序竞争,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集体竞争能力。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由于多头对外,容易导致相互压价和自相残杀的无序竞争现象发生,给企业和国家都造成很大的损失。要扩大农产品的出口,加强企业间的相互协调,提倡兼顾国家、企业的利益,一致对外,因此,要尽快发展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强化对加工企业的技术、信息、贸易等方面的服务,促进企业间的合作,进行行业自律,防止无序竞争,应对贸易中出现的各种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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