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额:土番社三十四社(每社征银不等),共征银七千五百七十三两一钱六分三厘(诸罗山社征银六十五两二钱六分八厘,哆咯嘓社征银三百一十三两九钱九分二厘,大武垄社并附噍吧哖、木冈、芋匏、内优等四社合征银九百一十四两八钱一分零,麻豆社征银一百七十二两八钱七分二厘,目加溜社并附新社仔二社合征银一百一十三两二钱四分八厘零,萧垄社征银四百五十二两二钱八分九厘零,新港社并附卓猴社合征银四百五十八两四钱五分六厘,大杰巅社征银一百九十两零五钱一分二厘,阿里山社并附踏枋、鹿楮、唣啰婆、卢麻产、干仔务等五社并三十四年新附崇爻、芝舞兰、芝密、猫丹、筠椰椰、多难、水辇、薄薄、竹脚宣等九社共十四社合征银一百五十五两二钱三分二厘,奇冷岸社征银一十二两九钱零,大圭佛社征银一十七两九钱八分二厘零,他里雾社征银五十两零八钱三厘零,猴闷社征银四十九两三钱九分二厘,柴里斗六社征银三百五十二两八钱,西螺社征银二百零四两六钱二分四厘,东螺社并附眉里二社合征银三百七十两零四钱四分,南社征银八百零六两五钱零,二林社征银四百二十五两一钱二分四厘,大突社征银一百零五两八钱四分,猫儿干社征银二百四十六两九钱九分,大武郡、牛相触、二重坡社征银一百六十五两四钱六分三厘零,南北投社并附猫罗社合征银五百零一两三钱二分八厘零,马芝遴社征银二百一十五两九钱一分三厘零,半线大肚社并附柴坑仔、水里二社合征银三百三十一两四钱四分二厘,阿束社征银七十两零九钱一分二厘零,猫雾捒社征银二十九两六钱三分五厘零,沙辘、牛骂社征银二十三两二钱八分四厘零,蓬山社并附大甲东、大甲西、宛里、房里、南日、双寮、猫盂、吞霄等八社合征银一百三十四两四钱一分六厘零、新港仔并附后垄社、猫社、嘉志阁、中港仔等四社合征银九十八两七钱八分四厘,竹堑社征银三百七十八两,南嵌社并附坑仔、龟仑、霄里等三社合征银九十八两七钱八分四厘,淡水社并附北投、麻少翁、武劳湾、大浪泵、摆接、鸡柔等六社合征银二十二两五钱七分九厘零,鸡笼社并附金包里等二社合征银二十二两五钱七分九厘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附土番六小社,共征银九十八两五钱(内木武郡赤嘴社征银三十九两,水沙连思麻母社征银一十二两,麻咄目靠社征银一十二两,挽麟倒咯社征银一十一两五钱,杵里蝉蛮蛮社征银一十二两,干那雾社征银一十二两)。
康熙五十四年,新附土番五小社,共征鹿皮五十张,折征银一十二两(内岸里社、扫捒社、乌牛难社、阿里史社、朴仔篱社)。
雍正二年,新归化生番本禄等四社,年纳鹿皮折饷银四两八钱。
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东螺等二十二社饷银三千六百五十两一钱七分二厘(东螺、西螺、大突、马芝遴、南北投、猫罗、二林、猫儿干、阿束、大武郡、牛骂、沙辘、猫雾捒、水里、水沙连、蓬山、后垄、大肚、南社、竹堑、淡水、蛤仔难)。
雍正三年,拨归台湾县管辖大杰巅一社,减征银一百九十两五钱一分二厘。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新港、卓猴二社,减征银四百五十八两四钱五分六厘。
实在番社一十四社,共额征饷银三千五百二十五两六钱八分七厘八毫。
乾隆二年,额征社饷改照民丁例,十社番丁共计一千零八十二,共征银二百一十六两四钱(内目加溜湾社番丁一百一十七,萧垄社番丁一百二十三,麻豆社番丁一百一十六,大武垄社并附噍吧哖、木冈、芋匏、内优等社番丁一百九十三,哆咯嘓社番丁七十,诸罗山社番丁六十二,打猫社番丁六十二,他里雾社番丁五十九,柴里社番丁一百零八,阿里山社并附踏枋、大圭佛、干仔雾、卢麻产、猫丹、奇冷岸、鹿楮、唣啰婆、崇爻、芝舞兰、芝密、薄簿、竹仔宣、筠椰椰、多难、水辇等社番丁一百七十二)。
乾隆二年,本禄等四社改征本色鹿皮八张(每张变价该银二钱四分),共银一两九钱二分。
彰化县
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人丁三十五(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十六两六钱六分。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人丁一十一,共减征银五两二钱三分六厘。实在人丁二十四,共征银一十一两四钱二分四厘。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四两八钱。
乾隆十三年奉文:台湾府丁银,匀配通郡田园征输。彰化县新、旧田园共折一十四万四千零六亩八分五厘九毫零,分别上中下则科算匀配,共征匀丁银一千一百六十两一钱一分零;内乾隆十三年豁免无征匀丁银七两一分三毫零,乾隆十五年豁免无征匀丁银一十八两六钱三分二厘零。通县实在,共征匀丁银一千一百三十四两四钱六分七厘零(内据现行档案,实征匀丁银一千九十一两七钱四分二厘零,又溢征匀丁银二十两七钱七分一厘零,实少加匀丁银二十一两八钱五分三厘零。乾隆二十年经彰化县朱山造报升垦、豁除清册,详明在案)。
又,诸罗县拨归管辖土番大社二十二社(内附小社五十一社),额征银三千六百五十两一钱七分二厘。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土番大社五社(内附小社二十四社),减征银一千二百五十八两一钱三分六厘。实额征土番大社一十七社(内附小社二十七社),额征银二千三百九十二两零三分六厘。
雍正十年,豁免大肚社饷银一百六十八两,实征饷银二千二百二十四两零三分六厘。
乾隆二年改则,额征社饷改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实在土番社一十七社(内附小社二十七社),共番丁二千三百一十八(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四百六十三两六钱(内西螺社番丁一百零一,东螺社番丁一百零二,眉里社番丁九十七,大突社番丁九十一,马芝遴社番丁一百零四,南北投社并附猫罗社番丁共一百七十三,二林社番丁八十四,猫儿干社番丁九十四,阿束社番丁一百零七,大武郡社番丁九十七,感恩社番丁四十六,迁善社番丁五十五,半线社并附柴坑仔社番丁共一百一十四,猫雾捒社番丁四十五,大肚社并附水里社番丁共一百一十八,南社番丁二百零二,水沙连社并附决里社、毛卒社、射仔社、大基猫丹社、木叩社、木武郡社、子黑社、佛仔希社、倒咯社、恋恋社、田仔社、猫难社、田头社、恩顺社、挽兰社、蛤里难社、外挽兰社、外猫里眉社、内猫里眉社、平了万社、斗截社、致雾社、哆啰郎社、福骨社番丁共六百八十八)。
又,诸罗县拨归生番归化岸里等番社大小共五社,输纳鹿皮价银一十二两。
雍正四年,新收生番归化巴荖远等四社,输纳鹿皮价银七两二钱。雍正十二年,新收生番归化沙里兴等一社,输纳鹿皮价银二两四钱。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生番归化麻箸、旧社,折纳鹿皮价银三两六钱八分。实征生番归化番社大小共九社,折纳鹿皮价银一十七两九钱二分。
乾隆元年,减征鹿皮价银一十三两六钱;实在生番归化大小番社共九社,定以年输鹿皮一十八张(每张价银二钱四分)共银四两三钱二分(岸里社并附扫捒社、乌牛栏社、阿里史社、朴仔篱等社共输鹿皮一十张价银二两四钱,巴荖远社并附狮头、狮尾等社共输鹿皮六张价银一两四钱四分,沙里兴社输鹿皮二张价银四钱八分)。
淡水厅
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人丁一十一(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五两二钱三分六厘。
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二两二钱。
乾隆十二年奉文:台湾府丁银,匀配通郡田园征输。淡水厅属新、旧田园共折一万九千七百三十七亩五分三厘零,分别上中下则科算匀配,共征匀丁银一百六十两五钱二分一厘零;内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匀丁银二两八钱四分七厘零。厅属实在,共征匀丁银一百五十七两六钱七分三厘零。
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土番大社五社(内附小社二十四社),额征银一千二百五十八两一钱三分六厘。
乾隆二年,社饷改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实征土番大社五社(内附小社二十四社),共番丁一千三百二十五(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二百六十五两(内蓬山社并附大甲东、宛里、南日、猫盂、德化、房里、双寮、吞霄等社番丁共三百五十,后垄社并附新港仔、猫里、嘉志阁、中港等社番丁共三百零七,竹堑社番丁八十九,淡水社并附南嵌、龟仑、南北投、大浪泵、摆接、霄里、坑仔、武劳湾、鸡柔山、鸡笼、金包里等社番丁共五百七十九。蛤仔难社并附哆啰满社原征饷银三十两,该社淡水通事于四、五月间南风盛发,率各社番买置货物舟载往社内贸易,年认输饷银三十两。今奉文减免征丁)。
又,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生番归化麻箸、奋社折纳鹿皮价银三两六钱八分。
乾隆二年,减征鹿皮价银二两七钱二分,实征生番归化番社定以年输鹿皮四张(每张价银二钱四分),共征银九钱六分(内麻箸社输纳鹿皮二张变价银四钱八分,旧社输纳鹿皮二张价银四钱八分)。新收生番归化各番社,输纳鹿、獐皮各一张变价银四钱八分。
澎湖厅
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人丁六百七十二(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三百一十九两八钱七分二厘。
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一百三十四两四钱。
盐课
台湾府
盐埕二千七百四十四格,共征银二千四百三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零(诸罗、彰化、淡水、澎湖均无盐埕。后乾隆二十年,诸罗安定里增筑盐埕六十五格)。
台湾县
盐埕一千四百二十二格(每格大小不等,计算一千五百四十三丈一尺五寸;每丈征银四钱九分),共征银七百五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零。埕有二:一在洲南场、一在洲北场。
凤山县
盐埕一千三百二十三格,共征银一千六百八十两。旧埕二:一在濑北场、一在濑南场。后雍正九年,濑北扬改归台湾县管辖;乾隆二十一年,复设濑东、濑西二场。移新补旧,统仍原额。
按以上乾隆十年「旧志」原额。乾隆二十八年查:台湾府盐课,每年奉文额销一十一万担(每担一百斤)。共征番广银三万六千三百两。除完解台、凤二县盐埕饷费银三千一百二十五两四钱二分三厘零该番银三千四百三十四两五钱三分一厘零又支给养廉、役食、晒价、运费外,余银折实纹库,按年同埕饷银划兑兵饷。
附考
亭地自入版图之后,盐皆归于民晒民卖。其盐埕饷银,由台、凤两邑分征批解。缘民晒民卖,价每不平;雍正四年四月内,归府管理。其盐场分设四处:洲南、洲北二场,坐落台邑武定里;濑南一场,坐落凤邑大竹桥庄;濑北一场,原坐落凤邑新昌里,今割归台邑管辖。四场晒丁计三百三十五名;洲南场设巡丁八名、洲北场设巡丁十名、濑南场设巡丁四名、濑北场设巡丁六名,昼夜巡逻。每场设管事一人,派家丁一人,专司稽查,以防透漏。夏、秋恒多雨水,盐埕泥泞不能晒盐;惟春、冬二季天气晴爽,方可收晒。四场盐埕,共二千七百四十四格。每埕所出之盐,尽数用制斛盘量收仓,每月照数给价晒丁收领。洲南、洲北、濑北三场,每交盐一石,给定价番广银一钱二分;濑南一场所出之盐粒碎色黑。逊于他场,每交盐一石,给定价番广银一钱。计四场收入仓盐,每年约九万、十万、十一万石不等。府治内设盐馆一处,听各县贩户庄民赴馆缴课领单。每盐一石,定课价番广银三钱、脚费银三分,执单赴场支盐各处运卖。每年约销八、九万石不等。所卖盐银,除每月支发盐本及各场、馆办事人役工食外,余悉存贮府库,按月造册申报(「台湾志略」)。
台、凤两邑,原额征盐埕饷银二千四百三十六两一钱四分零,岁支公费银一千四百八十九两二钱八分,如数归款,俱实折纹库,同余银候文划兑兵饷。至各县贩户庄民运卖盐斤,水载以船、陆载以车,视路程远近以定价值。既绝私煎、私贩之弊,复无忽低、忽昂之患;裕课便民,诚胥善焉(同上)。
各省盐或煎、或晒,台地止于海岸晒盐。南社冬日海岸水浸,浮沙凝而为盐;扫取食之,不须煎晒。所产不多,渍物易坏。崇爻山有咸水泉,番编竹为镬,内外涂以泥,取其水煎之成盐(「赤嵌笔谈」)。
水饷
台湾府
采捕并渡船:共征银一千三百五十三两二钱八分五厘零(旧额:七百七十六只,计载梁头一万六千六百七十六担七十五斤,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一千二百八十四两一钱一分。雍正六年,报升梁头银一十四两五钱八分六厘。雍正七年,报升梁头银五十四两五钱八分九厘)。
尖艚并杉板船:共四百九十九只,共征银二百二十三两零二分(尖艚三十二只,每只征银八钱四分;杉板并尖艚四百六十七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
港潭:二十四所(每所征银不等),共征银一千二百六十四两五钱九分五厘二毫。
塭:六口(每口征银不等),共征银一百一十六两五钱。
罟、罾、囗〈罒上令下〉、縺、蚝、囗〈纟衮〉等项:共一百二十九张、条(每张、条征银不等),共征银六百二十六两二钱八分。雍正六年,续报罟、罾尾溢升科银三钱三分三厘六毫。乾隆五年,续报新升小罾共五张(每张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四两二钱。乾隆五年,续报新升大网二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七两。乾隆八年,新升大网一张,征银三两五钱。
网、箔、沪等项:共一百三十八张、口半(每张、口征银不等),共征银一百九十两零五钱四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