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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基层工会的劳动争议工作(1)

1.劳动争议发生的原因

发生劳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招收、录用、调动、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引发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而产生的争议。

(5)因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劳动福利问题引起的争议。

(6)因职业教育、技术培训发生的争议。

(7)因劳动保护而发生的争议。

(8)因对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而发生的争议。

(9)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10)因用人单位奖惩与处罚劳动者引发的争议。

(11)因工龄的计算涉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争议。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到什么机构去解决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主要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还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在企业内部,其组成成员都是本单位担任一定生产或工作任务的兼职人员,由职工、企业、企业工会三方的代表组成。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凋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人民调解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基层司法所负责管理调委会的日常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独立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它以县、市、市辖区为单位,负责处理本地区发生的劳动争议。其成员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其中,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人民法院也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任务。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也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该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3.劳动争议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应遵循一些重要原则:

(1)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原则。就是说,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劳动争议当事人,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协商、依法解决劳动争议。同时还要掌握好依法的顺序,即:有法律的依照法律,没有法律的依照法规,没有法规的依照规章,没有规章的依照相关的政策。而且,处理劳动争议还可以依据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企业规章。

(2)当事人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这说明,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其劳动关系中存在隶属的关系,但双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不管用人单位规模的大小、性质的不同,也不管职工一方职位高低,双方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因人而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能因为某单位是重点企业,或者是当地利税大户,而袒护其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

(3)着重调解劳动争议原则。这说的是,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重视调解方式,这有利于增加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理解,使其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相互支持和配合,也可以简化程序,有利于及时、彻底地处理劳动争议。但是,应当注意,调解必须遵守自愿原则,调解必须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

(4)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或及时申请调解以至申请仲裁,避免超过申请时效,丧失申请权利。而且,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在法定结案期限内,尽快处理完毕。劳动争议往往涉及当事人尤其是职工一方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及时加以处理,势必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甚至使矛盾激化。同时,对处理结果,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决定的,要及时采取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以保证案件的顺利处理和处理结果的最终落实。

(5)基层解决争议原则。说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应主要由企业设立的调解委员会和当地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解决。基层解决原则有利于争议的及时处理和法律文书的送达与执行,有利于就地调查,查明事实真相。

4.劳动争议的调解范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依法进行调解: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5.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议的主要步骤

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1)调解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调查工作一般包括: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双方发生争议的原因、经过、焦点及有关的人和情况;掌握与争议问题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分清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拟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同时,调解委员讨论确定调解方案,做好调解准备。

(2)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过程的陈述。较复杂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2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3)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提出调解意见,组织当事人协商,耐心疏导,公正调解,帮助其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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