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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1章

红禀光绪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一一七一○--三

局董等佥禀新竹县:拟将犯禁采藤之人犯,将藤条作价认赔;知县批:应再酌量议罚

具禀竹北二保咸菜瓮局董生员刘耀黎、卫璧奎,为据情禀明,邀恩裁夺事。切有打牛崎民人许阿十、许阿戆,与四处愚民,未闻禁令,采藤犯禁,于本月十八日,遇勇丁截获藤条二十九担。因不听阻,以致口角,均皆囗囗囗囗囗局丁刘寿囗囗许阿十、许阿戆即行禀报。今蒙票差严拏,始知犯禁,难逃罪咎;遂托举充(总理)谢有时、垦户连日昌,前来求息,认罪遵罚。且云:二人皆系独子,家贫亲老,举家全靠养育;又兼农忙采茶之候,犹恐误耕等语。但事经禀案,不敢擅便。现拟将藤作价认赔,可否邀恩,悉听鸿裁。刻下四乡尽知禁令森严,再不敢入山擅取。生等忝在奉公,理合据情禀明。伏乞协台大人,如保赤子,恳恩电察施行。沾叩。

正堂方批:

现当举办招抚,凡番界内草木,不得擅行砍伐,固已早申禁令;乃许阿十等,竟敢违禁采取,实属愍不畏法。本应严拏惩办,以为玩视禁令者戒。据禀:该民等家贫亲老,农事方殷;自应宽其既往。惟是以截获之藤条,作认赔之罚款,求免示责过轻;应再酌量议罚,庶儆将来,而免效尤。着即遵照。  私记

光绪拾贰年贰月廿七日具禀局董生员总理谢有时谢耀黎垦户连日昌卫璧奎

第三百〇一章

札光绪十五年十一月九日一一七一三--三

台北府查核新苗分界应以中港大溪为界,饬新竹县会同苗栗知县,履勘定界,绘图具覆

札新竹县

钦加盐运使衔、在任候补道、福建台北府正堂、加一级、军功加二级、纪录五次雷,为饬遵事。本年十一月初四日,奉台藩宪沈批据新竹县方令祖荫禀,会商划分新、苗两邑地界,拟以沙仑崁分界缘由;奉批:「仰台北府遵照另札办理,并饬该令知照,仍候宫保爵抚宪批示,缴」。同日又奉批据苗栗县林令桂芬禀,新、苗分治,应以何处为界,请示遵办缘由;奉批:「仰台北府遵照另札办理,并饬林令知照,缴。图并发,覆日仍缴」。又奉札开:「据代理苗栗县林令桂芳禀称:『窃卑职仰荷宪恩,委代斯缺,叩辞后,行抵新竹,会晤方令,议商划界事宜。在方令,欲以苗栗沙仑为界;卑职因未历其地,未敢允从。旋即趋赴彰化,谒见程守,禀承一切。于十九日抵苗,接印任事,随即驰往方令所议沙仑之处查勘。该处即属苗栗保保界,离卑邑维祥庄建城之处,仅隔八里,其沙松浮,欲据为界,恐难经久。何以故?缘台北之风猛烈异常,而卑邑逼近内山,其风更甚。沙仑往往吹为地,指不胜数。与其苟安目前,不如作一劳永逸之计。查新辖之中港保之中,有大溪一条,溪北距新竹城三十里,溪南离卑邑亦有二十里。该溪直通内山,诚属天生界限;若以为界,最相得宜。正在禀请遵办间,据绅士、恩贡生刘廷珍等禀:<以沙仑难靠,不若中港溪之天生形堑。且溪南居民离苗较近,多愿归附,不愿远归新竹,请转详定界>等情,前来。卑职伏查:设官分职,原为便民,不在地之广狭。地多一里,即多一里之责任;少一里,即少一分之考成。卑职既蒙委任,何敢固执;以仑、以溪,毫无成见。惟事属便民,又不敢稍存膜视。究应以何为界,理合绘图,禀请察核,俯赐批示只遵。并请径饬新竹县订期会勘定界,实为公便』等情,计禀呈绘图一纸。正在核办间,据新竹县方令禀称:『窃照卑邑分设苗栗县治,前准署苗栗县林令到新晤商,卑职当将一切情形,会同商酌,并将卑邑应分竹南二、三、四保田园甲则、粮额、庄户、实征钱粮图册、单根各件,并该辖地方词讼卷宗,以及应拨书役,均经分别移送抽拨;一面申报宪鉴在案。伏查:应征钱粮,县治既分,各有专责,所有划归苗栗县管辖之保、庄,均经卑职截定征数,至林令接印前一日止,造册具报,自十月十九日起,移归苗邑接续征解。至应分界址,林令执意,以中港溪为界。卑职查:从前竹南一、二保,原定以中港溪之南沙仑崁为界,闻系自设淡水厅治以来,该两保即以崁分界区。是故,清丈之时,仍循其旧。如果新、苗两邑遵照此崁为界,则可将竹南二、三、四保地方划分,全归苗邑管辖。倘若以溪为界,又须以竹甫一保地方,截分三分之一,所有清赋粮额、图册,均须逐一改换,颇费周章。况台地每逢久雨大水,溪道时有变更,究不若原定之沙仑崁系属硬界。林令接印后,卑职即经酌拟备稿,商请会禀勘定。兹准林令函复,业已禀请宪台核示。除俟奉批遵办外,合将卑职会商分界大略情形,禀明察核,批示祇遵,实为公便』等情。各到司。据此,查新竹与苗栗分治,其界址必须确勘划清。前据方令以旧病复发,禀请委员代勘,业经批饬该府,饬委会勘在案。究竟应以何处分界为宜,亟应饬令勘复,由府核议详办。合行札饬。为此,仰府官吏立即遵照办理,并转行该二县知照,毋违」等因,计发绘图一纸。蒙此,并据新竹县方令禀同前由,各到府。奉、据此,本府查核,该二令所禀情形,如以沙仑为界,逼近苗栗建县之处仅止八里,局势太促。诚不如以中港大溪为界,北距新竹县城三十里,南距苗栗县城二十里,较为适中。且划分疆域,向以溪水为贵,沙仑究系陆地,并无一定可以指实之区,纵有一、二处可指,而亦不能处处俱有。溪道则天生形势,由内山而通海口,界址显然,非人所能移易;既无虑疆界之争,且可杜跨籍之弊。纵谓溪道水有迁移,而同属一溪之中,大致了然。且钱粮原准升除,此坍彼涨,两县仍以溪为界,于事并无窒碍。方令所称:以中港溪为界,竹南一保须截为两。本府查方令前送清赋图册,竹南一保今已改名中港,何妨将隶于苗者,名为中港南保;隶于新者,名为中港北保。前送清赋图册,系未分治以前之案,无所庸其更改。而界址既以溪为分,粮额应由县划清,各归各征。本府面禀藩宪,亦以中港溪道划分为然。前奉札饬委勘,即经由府檄委张令廷〈木干〉会勘,并移知台湾府在案。兹奉前因,除再移知台湾府,并分饬印委各员遵照外,合就札饬。为此札,仰该县即便遵照札指,并照前札,会同履勘定界,绘图具覆,毋违,切切。此札。

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初九日札

印  台北府印  私记

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奉

第三百〇二章

移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初十日一一七一四--二

苗栗县奉布政使司札,移请新竹县:遵批以中港大溪为界,订期会勘

移文  印  苗栗县印  私记

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刊

代理台湾府苗栗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林为移请会勘事。本年十一月初八日,奉藩宪沈札开:「本年十一月初四日,奉宫保爵抚宪刘批据署新竹县方令祖荫禀,新、苗两邑,拟以原定竹南一、二保界址之沙仑崁分界情形,请示缘由;奉批:『此案分界,并据苗栗林代令具禀到院。披阅各禀议论,似以中港溪分界为可采。仰布政司,迅即酌议,速分覆夺,毋延,缴』等因。又奉宫保爵抚宪刘批据代理苗栗县林令桂芬禀,卑邑新、苗分治,应以何处为界,请批示遵办缘由;奉批:『仰布政司,迅即查照新竹县方署令禀内批示办理,缴,图存』各等因,到司。奉此,查此案,先据该二县具禀到司,业经由司札饬台北府,转饬会勘,核议详办在案。兹奉前因,合就饬知。为此札,仰该县即使遵照,毋违,此札」等因。奉此,合就备移。为此移诣贵县,请烦查照,希即订期,移知会勘,以便定界。望切,望速。须至移者。

右移

新竹县正堂张

光绪拾伍年拾壹月初十日移

印  苗栗县印

第三百〇三章

详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廿八日一一七一四--七

苗栗、新竹两县书勘定界绘图详覆巡抚刘、布政使沈等

前署台北府新竹县,代理台湾府苗栗县,调署台北府新竹县,为会勘定界,绘图详覆事。案奉藩司宪台蕃宪札:「奉宫保宫保爵抚宪刘批据署新竹县令祖荫禀,新、苗两邑,拟以原定竹南一、二保界址之沙仑崁分界情形请示缘由;奉批:『此案分界,并据苗栗林代令具禀到院。披阅各禀议论,似以中港溪分界为可采。仰布政司,迅即酌议,速分复夺,毋延,缴』等因。又奉宫保宫保爵抚宪刘批据代理苗栗县林令桂芳禀,新、苗分治,应以何处为界,请示遵办缘由;奉批:『仰布政司,迅即查照新竹县方署令禀内批示办理,缴,图存』。各等因,到司。奉此,查此案,先据该二县具禀到司,业经批饬台北府,转饬会勘,核议详办在案。兹奉前因,合就饬知。札到该县,即便遵照,毋违,此札」等因。又奉本府宪台本府宪札,奉藩司宪台藩宪批据新竹县方令祖荫禀同前情;奉批『仰台北府,遵照另札办理,并饬该令知照』;仍候宫保爵抚宪批示,缴』。同日又奉批据苗栗县林令桂芬禀同前情;奉批:仰台北府遵照另札办理;并饬林令知照缴,图并发,覆日仍缴」。又奉札开:「据代理苗栗县林令桂芬禀称:『窃卑职抵苗,接印任事,随即驰往方令所议沙仑之处查勘。该处即属苗栗保保界,离卑邑维祥庄建城之处,仅隔八里,其沙松浮,恐难经久。查新辖之中港保之中,有大溪一条,溪北距新竹城三十里,溪南离卑邑亦有二十里,该溪直通内山,诚属天生界限;若以为界,最得相宜。理合绘图,禀请察核』等情。计禀旦绘图一纸。又据新竹县方令禀称:『卑职〔查从〕(注一)前竹南一、二保,原定以中港溪之南沙仑崁为界,闻系自设淡水厅治以来,该两保即以崁分界区。如果新、苗两邑(遵)照此崁为界,则可将竹南二、三、四保地方划分,全归苗邑管辖。倘若以溪〔为〕界,〔又须〕以竹南一保地方,截分三分之一,所有清赋粮额、图册,均须(逐一改换,颇费)周章。况台地每逢久雨大水,溪道时有变更,究不若原定之沙仑〔崁系属〕硬界。禀请察核』等情。各到司。据此,查新竹与苗栗分治,其界址必须〔确勘划〕清。究竟应以何处分界为宜,亟应饬令勘覆,由府核议详办,札饬遵照办理,并转行该二县知照。计发绘图一纸。并据新竹县方令禀同前由。各到府。奉、据此,查核该二令所禀情形,如以沙仑为界,逼近苗栗建县之处,仅止八里,局势太促,诚不如以中港大溪为界,北距新竹县城三十里,南距苗栗县城二十里,较为适中。且划分疆域,向以溪水为贵,沙仑究系陆地,并无一定可以指实之区。纵有一、二处可指,而亦不能处处俱有。溪道则天生形势,由内山而通海口,界址显然,非人所能移易;既无虑疆界之争,且可杜跨籍之弊。纵谓溪道水有迁移,而同属一溪之中,大致了然。且钱粮原准升除,此坍彼涨,两县仍以溪为界,于事并无窒碍。方令所称:以中港溪为界,竹南一保须截为两。查方令前送清赋图册,竹南一保今已改名中港,何妨将隶于苗者,名为中港南保;隶于新者,名为中港北保。前送清赋图册,系未分治以前之案,无所庸其更改。而界址既以溪为分,粮额应由县划清,各归各征。前奉札饬委勘,即经檄委张令延〈木干〉会勘,并移知台湾府台湾府在案。兹奉前因,除再移知台湾府台湾府并分饬各员遵照外,札饬遵照札指,并照前札会同履勘定界,绘图具覆,此札」等因。又奉本府宪台本府宪札,奉藩司宪台藩宪批据新竹县方令祖荫禀,新、苗分界一案,现因身患咯血,恳请委员会同履勘缘由;奉批:『据禀已悉,仰台北府酌核委勘,并饬林令与方令知照缴,禀抄发』,等因。奉此,查新竹现委张令廷〈木干〉署理,所有分界一案,应即委令该员会同方、林二令,妥为履勘,除移知台湾府台湾府,并饬方、林二令遵照外,合行札委。札仰该员,立即遵照,会同方、林二令履勘明白,定界绘图,禀复察夺」等因。又奉台湾府台湾府宪宪台札行前因。各到卑职。奉此,卑职等遵即订期,于十一月二十日,同赴囗囗,会勘得中港溪,西通外海,东达内山,自西至东,港口大溪一条,至公馆仔庄等处,分为中港南北两溪。中港北溪至溪心〈土具〉庄,又分两两,(注二)过牛栏堵庄,复合为一。合而又分,中间系南埔庄,南溪迤南,北溪绕北,直抵东北内山,溪道迂长,难以分界。又中港南溪至六份仔庄,亦分为两,北至大桃坪庄,又分为二。南溪两条,均属迤南,北溪一条,过接隘仔庄,斜抵内山。当经卑职等三面会商,按照溪道形势而论,莫如中港口达南港溪至六份仔、大桃坪,过接隘仔等庄溪流为新、苗分界,最为相宜。各人意见相同,当于中港南溪之南边,立碑为界,溪边以南,归苗栗县管辖;溪以北,归新竹县管辖。计新竹县城起,至中港南溪止,二十八里;又自苗栗县城起,至中港南溪南边止,二十二里。归苗栗管者,名为中港南保;归新竹管者,名为中港北保。所有分归苗栗管辖之竹南二、三、四保田园甲则、粮额、庄户、实征钱粮图册、单根等件,业经卑职祖荫在任时,移交卑职桂芬接收核办在案。兹以中港南溪分界,尚有应分苗栗管辖之溪南各庄田园甲则、粮额、庄户,并实征钱粮册,容俟卑职廷〈木干〉于本年十二月底,钱粮截数之后,即当吊齐各项册籍,按庄逐户,一一理分;另造田园甲则、粮额、户名清册,并光绪十四、五年分应完钱粮实征册,开年移送卑职桂芬接收,即于明春开征起,无谕新旧钱粮,统归卑职桂芬接征。一面仍由卑职廷〈木干〉另行详办。将来卑职桂芬续征光绪十四年分钱粮若干,移归卑职廷〈木干〉接收汇解。所有卑职祖荫暨卑职廷〈木干〉已征苗栗管辖各保之光绪十五年分钱粮,亦由卑职廷〈木干〉核出数目,移归卑职桂芬汇造奏销,以足分数。是否有当,合将会勘定界情形,绘具新、苗分界舆图,会议详请宫保宪台察核,俯赐批示定案,实为公便。除详某宪外,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详册者。

计详送:

新苗分界舆图壹纸。

一、详爵抚宪刘台藩宪沈台澎道宪唐台北府宪雷台湾府宪程

印  苗栗县印

私记  填十二月初二日

光绪拾伍年十一月廿八日承粮工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苗栗县正堂林行  印

前任新竹县正堂方行  印

调署台北府新竹县正堂张行  印

(注一)据一一七一三--三补之。下文〔〕内文字,亦同。

(注二)「两两」二字中,上字似系「为」之误。

第三百〇四章

移光绪十七年十一月初七日一一七一五--三

淡水县将所承移卷宗,因已比对完毕而移还新竹县

移文  印  淡水县印  私记

光绪十七年十一月初十日

即补清军府、调署台湾县、代理淡水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孙为移还事。本年十一月初一日,准贵县移开:「案查隘首户名陈长顺、陈福成,其子武生陈绍藩,隶属新邑,现在敝县,因别有案,亟须该隘首之戳比对,以成信谳,移请查照,希即饬承,将该隘首所递,无论如何禀词,有盖该隘户戳记者,查检一件,移送过县,以凭比对。后即当移还等由。准此,敝县饬据该承,以陈福成系属垦户,并非隘首。查检盖有官给戳记禀词一纸,禀复前来。合就备文移送。为此移诣,请烦查照核对后,仍请移还归档」等由,计移送陈福成禀词一纸到县。准此,业经敝县查明对讫,合就移还。为此移诣贵县,请烦查照。希将移到陈福成原禀一扣,查收归档。望切,望速。须至移者。

计移送陈福成原禀一扣

右移

新竹县正堂沈

光绪拾柒年拾壹月初七日移

印  淡水县印

第三百〇五章

行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六日一一七一六--一

台北府行新竹县:催令绅士林汝梅等,将登云会息银批解赴府

行新竹县

钦加知府衔、代理台北府正堂、即补清军府、兼办台北各口通商事务龙为行饬事。案查该属绅士林汝梅、李联萼、翁林萃、郑如梁、吴士敬等,承领陈前府前在淡水厅任内 捐存通用七二番银二千元,公存五处,每年不计闰,生息银三百元;至乡试之年,于七月初一日,核计按照生过息银,总收若干,作为全淡南北在学正途文生、贡生资送乡闱应试卷费之用,不论贫富,按名匀分。所有每年息银,历系半年收缴。除光绪十七年六月十七以前息银,前已收缴匀给清楚。其自十七年六月十八日起,至十八年六月十七日止,全年分息银三百元,亦据该前县申缴在案。兹查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起,至十二月十七日止,不计闰,又已半年应缴息银一百五十元,合行饬缴。行到该县,即便遵照,催令绅士林汝梅、李联萼、翁林萃、郑如梁、吴士敬等,将应缴光绪十八年六月十日起至十二月十七日止,不计闰半年息银一百五十元,克日缴齐,备文批解赴府,以凭存俟下届乡试,寄省匀给多士买卷之资。毋延。此行。

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六日行

印  台北附印

私记

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七日奉

第三百〇六章

谕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九日一一七一六--二

新竹县奉台北府札,谕令绅士林汝梅等,将登云会半年息银备缴,以凭批解赴府

特授新竹县正堂、加二级、纪录十次叶为谕饬完缴事。本年十二月初七日,奉本府宪龙札开:「案查(云云照文叙至)毋延,此札」等因。(注)奉此,合行饬催。为此谕,仰绅士林汝梅、李联萼暨郑如梁、翁林萃、吴士敬各家属等,速将前领陈前府宪捐存乡试登云会番银贰仟元,应缴光绪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起至十二月十七日止,不计闰半年息银壹佰伍拾元,限三日内,如数备缴赴县,以凭备文批解。该绅士等,毋得稽延。切切。此谕。

一、谕仰

光绪拾捌年拾贰月初九日礼承林青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叶行

(注)参阅第三○○号。

第三百〇七章

示光绪五年六月十一日一二一○一--五

台北府出示:催晋赈各捐户换照

赏戴花翎、署理台北府正堂、卓异候升、加七级、纪录十次陈为出示催缴换照事(注一)。照得晋赈停捐之后,各捐生给有实收未换部照各户,经本府随案禀请,开列姓名、官阶,先后请照补填换给。兹奉学道宪,按临台北考试,已将所请各照之有照可填者计十四户,又本府随册请奖填照、留存催换之贡、监职衔等照二十四户(注二),先经出示催换,至今未据缴齐。现在前请各照内实官及加衔、加给之应颁各照,俟奉续发到府,另有(注三)催缴。所有各照中之已奉发到府者,奉宪催缴,实收给照详报。刻下奖局久停,各捐生可到本府署中,缴收换照,并无书吏人等油,朱、纸、笔等项分厘之费,只要实收缴府,立时填照,即交赍收来缴之人领回。既无分厘费用,亦不必托人代换、代领,致有匿延、需索之端。除札县差催,并分谕南北经手绅董,又经饬差催缴外,合将第七次催换实收给照,禁收公费净尽缘由,列名示谕。为此示,仰经手各绅董,遵照列开各名,限日一律催收缴换。经此次示谕,分催不到,明是各捐户之不愿邀奖可知。本府体贴民心,一概详请注销,毋悔。特示。

光绪伍年陆月日给十一

发贴堑城县口晓谕。

截留各照催缴实收换照各捐户。

计开:

刘超先林芬洪辉东吕光邦林芬翁鸿飞刘其琮罗云锦陈景山郑士杰吴宏基吕庆云吕世清吴振芳李呈祥翁鸿飞陈景山罗云锦吴宝兴汤增敬傅国华傅喜云吴嘉趾郑士杰郑献瑞王再勋廖赞元刘其琮

又奉填发府催换各照捐生。

计开:

邹毓麟魏炳文姜荣富曾宗辉林芬王经邦吴振芳陈德周陈森和苏国芳

(注一)此示系台北府饬新竹县之札(一二一○一--三)之附件,其内容两者大致相同。

(注二)一二一○一--三札,写为二十户。

(注三)同上札,「有」字作「行」字。

第三百〇八章

奏光绪八年(?)一二一○一--一九

户部奏:为停捐已逾三年,谨申明节次奏定限期分别注销捐案

户部谨奏,为停捐已经三年,谨申明节次奏定限期,分别注销捐案,以清案牍而免牵混,恭折仰祈圣鉴事(注一)。窃查臣部自光绪五年,遵旨停捐,于是年四月十三日,将停捐未尽事宜,逐款开单,奏明立案内开:「外省捐案,除核覆照准者不计外,此外或呈请扣奖,或短交银两,或须声明原案,或须呈明出身,凡一切驳斥之案,自此次奉旨之日为始,予限三年,由各该省奏咨议覆,或由捐生自行呈明呈交,俾捐案得以清厘。如或逾限,即行注销」等语。又查六年六月二十日,臣部具奏酌复,由部改奖章程,并酌定限期折内声明:「将部驳另核请奖,及驳令补交银两各员,除力能补交各员,照案赴部补交外,其无力补交之人,准其将原领空照实收呈验,查照原折例案,改奖本身,移奖兄弟子侄。虚衔顶戴封典,不准改奖。实官员、贡、监生,并查照同治六年七月,臣部奏明捐资,五年定限,准其改奖、移奖。如逾原捐五年限期,并不呈请,即将原捐各案注销,以符定限」等语。均经奉旨允准,通行遵照,各在案。兹查停捐以来,业已三年,凡停捐限内到部之案,均经臣部遂(注二)案移议、准驳、奏咨、行知。其中部驳各捐生,遵照奏章,赴部补交银两者甚少。而无力补交,将原捐银数在部,呈请改奖衔封者较多。窃思停止捐输,原为停止实官,肃清仕途起见。是以臣部于五年四月,奏明予限三年,令捐生呈明补交银两,逾限即行注销,系专指报捐实官而言。至于改奖、移奖,臣部同治六年,奏明五年定限,准其改奖、移奖。扣(注三)逾五年限期,即行注销。是以臣部于光绪六年酌复,由部改奖折内,仍依原定五年限期。现在部驳原捐实官,短交银两各捐生,到部补交者,甚属寥寥,以致案悬莫结。相应请旨,饬示各省督抚,转饬晓谕各捐生,原捐实官,短交银两者,仍遵照臣部光绪五年四月十三日奏定三年限期,概令赴部补交清楚。倘再逾限,囗囗(注四)原捐实官注销,只准改奖虚衔封典。其改奖、移奖限期,仍以原捐实官核覆之日扣算,遵照五年定限办理。如逾五年限期,无论原捐实官、虚衔封典,概行注销,毋庸置议。再报捐实官内,有年未及岁,捐生欠交银两者,亦令遵照前定三年限内,一律补交,以归画一。至扣算注销捐案三年定限,其在五年四月十三日以前,由臣部议覆者,应令自五年四月十三日为始,其在五年四月十三日以后,由臣部议覆者,概令查照本案议覆之日为始。似此分别申明,则注销年限无可牵混,而捐案得以清厘矣。再原捐实官内,有分发捐省人员,核其捐案银数,本属相符,特以外省停止分发一年、二年不等,经臣部驳令该省停止分发;限满,再行核办。此项捐员,若逾三年限满,即将实官注销,未免向隅;应准其扣除各该省停止分发年数办理,以昭平允。如蒙俞允,应由臣部知照吏部、及各省督抚,遵照办理。所有分别申明注销捐案年限,谨缮折具陈,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谨奏。

户部为移会事。捐纳房案呈本部具奏申明,节次奏定限期,分别注销捐案年限一折,光绪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相应刊印原奏,飞咨直隶总督,一体遵照可也。

计刊印原奏。

(注一)此奏系光绪八年六月十六日台北府札新竹县(一二一○一--二○)之粘单。

(注二)遂字似系「逐」之讹。

(注三)扣字似系「如」之讹。

(注四)囗囗似系「所有」。

第三百〇九章

移光绪十一年四月初九日一二一○二--二

新竹县儒学正堂、兼明志书院监院翁,向新竹县移领光绪十一年夏季分文庙香灯、俸斋、廪膳等银

移文  印  新竹县儒学记  私记

四月初九日到

私记

帮办新竹捐输、署新竹县儒学正堂、兼明志书院监院翁为移领事。敝学应领光绪十一年夏季分,文庙香灯、俸斋、门子、廪膳等款银,壹拾玖两捌钱肆分零柒毫五丝,除扣六分减平外,实支银壹拾捌两陆钱捌分捌厘壹毫正,理合备文移领。为此移诣贵县,请烦查照来移款项,希即逐一核算,包封过学,以凭分给,实为公便。望切,望速。须至移者。

计移送;印领壹纸。

右移

即补清军府、署新竹县正堂、随带加一级彭

光绪拾壹年肆月初九日移

印  新竹县儒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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