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8237900000028

第28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九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内日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二十三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第一百四十五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八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九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同类推荐
  • 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土地和住房法律法规

    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土地和住房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 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村委会与村民自治

    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村委会与村民自治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 民间借贷疑难解答与实务指导

    民间借贷疑难解答与实务指导

    专业律师解答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提供办案全程指引系统梳理具体问题适用法条本书通过【律师解答】【特别提醒】【法条链接】【案例评析】的体例讲述民间借贷纠纷中常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包括民间借贷的担保、起诉与答辩、审理程序、执行、异议及再审与抗诉等,提供专业的民间借贷诉讼实务指导。
  • 律师职业行为规则概论

    律师职业行为规则概论

    在中国律师事业进入充满机遇和挑战的时代之际,由王进喜等同志撰写的《律师职业行为规则概论》即将付梓,这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律师事业迅速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律师在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律师事业的发展实践充分地证明,律师业的发展过程就是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深化的过程的缩影。因此,培养健康发达的律师队伍对于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律师业的发展和时代的发展和要求是同步的,律师事业的发展要与时俱进。二十多年律师事业发展的基本进程就是一边建设,一边改革。建设是为了律师业的发展,改革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热门推荐
  • 赫希

    赫希

    ——王者大陆上的无数人的一生,都在善恶之间摇摆。——贫穷,饥饿,疾病,战争,以及死亡,是人类永恒的敌人。成为神,只用面对神的战争。而作为人的一生,所有的苦难都要面对。所以,成神还是为人,答案已经很清楚了。——穷尽一生,倾覆所有去守护它,忠诚于它,哪怕在你眼中,他们对抗命运洪流的方式微弱到不可思议。——神明怎么可能会输给人类呢?这就是神明存在的意义。——百年之内,你所爱的人类就会死去,到那时,陪在你身边的只有我。——方舟跨越了数以万计的星系来到这个世界,又怎么可能回的去呢。当我们回过头时,早已不知道哪里是地球了。——登上方舟吧,到我来时的世界去。我们终会在时空的尽头相遇。
  • 华山下的传说

    华山下的传说

    在《陋室铭》中有言道:“山不在高,有仙则名。”我们对华山的了解,除了它是“五岳”中的“西岳”之外,那就是沉香救母的故事。《华山下》讲述的就是沉香救母的故事,不过当沉香拥有了穿越者的记忆,那么这个故事又会有什么样的不同呢?敬请期待这个全新的故事……
  • 南城情录

    南城情录

    Q1:听闻是林小姐追的徐先生?不知……某少将夫人:(转头望向自家老公)我追的你?某少将:(一副极为宠溺的模样盯着自家媳妇)嗯,我追的你。……Q99:听闻两位是相亲认识的,是一见钟情吗?某总裁:(一脸揶揄的望着自家媳妇)我对她,是一见钟情。某总裁夫人:(微微尴尬)算是……日久生情。……Q1314:自家爹地妈咪天天秀恩爱,你们是不是天天被喂狗粮?某总裁千金:(不确定的望向自家小竹马)难道不是我们在爹地妈咪面前秀恩爱吗?某太子爷:(摸了摸自家小青梅的头)嗯。……【作者君卒的惨烈】
  • 龙玉仙尊

    龙玉仙尊

    他,丝毫武功不会他,从小体弱多病他,十四岁时成为孤儿他,人人都嫌弃的废材一次偶然的机会,他踏上了修仙之路,从此开始了逆袭的人生!
  • 娇权

    娇权

    戚玉才过及笈之日不到一天,就有人上门提亲了。提亲之人不是别人,正是她……从小就咬牙切齿见不惯的小侯爷!“阿玉乃倾世佳人,吾爱慕已久,愿琴瑟和同,盟订齐眉。”戚玉:“你放屁!”萧景扶额:“阿玉已然及笈,怎可说话毫无礼数?”戚玉:“你混蛋!”萧景再次扶额:“阿玉怎不明白我的心呢?”戚玉:“你登徒浪子!”眼前的人影一闪到她跟前,温热的手掌紧紧握住纤细的腰肢。“本侯爷就是登徒浪子,阿玉这次可猜对了。”-----------题外话:某种程度上来说,我是个慢节奏的人……所以文中各个人物的线条发展都有点慢,不着急慢慢写,反正一辈子还很长…谢谢支持!
  • 王俊凯之黑粉恋:此生只为他去爱

    王俊凯之黑粉恋:此生只为他去爱

    幼时的两小无猜青梅竹马长大了还会一如既往吗?这虐恋啊,什么时候才能让有情人终成眷属?闺蜜的背弃,兄弟的不和……种种阻挠,是否把他们拆离?这小情绪什么时候闹完?这误会什么时候解开?这理由什么时候解释?啊,明星的爱情,总是让人捉摸不透啊,可,明星的爱情也是爱情,难道就不能被看好吗?
  • 爱上异世将军:菩提恋花

    爱上异世将军:菩提恋花

    【全文免费】她,是尚氏企业的大小姐,古灵精怪,桀骜不驯……“姑奶奶我,乃当今世上打不死,踩不死,搓不死的钢铁小强!”他,是五百年前遭遇突变被菩提公引路穿越而来的将军……“我来自公元1487年的哈嚓仑朝代,是菩提老人把我带到了这里,我是来找欣儿的……”她们,是双胞胎姐妹,却因为他走向一条背叛的亲情路。“姐姐,迟早有一天,我会让你把拥有的全都吐出来还给我!”她无奈喝下孟婆汤,从此戴上另一重面具和别人的心走上一条,他誓死保护的路……新马甲:左咗。大家搜笔名可以看到左咗的新文噢!完结文《萌后嫁到:皇上,请就寝》,新书《邪帝爆宠:萌妃,别出墙》欢迎大家跳坑。
  • 艾莉的公主国之旅

    艾莉的公主国之旅

    艾莉做梦都想成为一个公主,有一天竟然真的实现了,但好像跟想象中的不一样呢……
  • 北方南岸

    北方南岸

    那天家里来了两个人,无缘无故多了一个妹妹。随着时光,安乐和安柔关系慢慢好了起来,直到遇见了他。他厌恶她,用藐视的眼神看着她,件件事情都要打击她,可他一直不了解自己的内心,到底是有多么的爱她。
  • 废女遮天

    废女遮天

    她是一届特工,狂,却又活泼。啥!我穿越了?(后续的以后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