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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法律

第四节法律

一、立法

社会发展程度决定道德,道德的可执行部分构成法律。道德处于基础地位、模糊状态,从道德到法律的转变,从形式上看是一个从模糊到清晰的过程,从内容上看就是具体的立法的过程。

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法律和道德的两个方面。所谓的“法不禁止即允许原则”在法律执行层上有道理的,但作为社会行为而言并不全面。应该是:在法律上,人没有违反禁止的权利,在道德上,人没有否定他人的权利。但是,因为社会是向前发展的,所以从道德到法律的转化也必然是逐步推进的,把不能否定的东西(道德层面)转变为能否定的东西(法律层面)的过程是一定要发生的。也就是说,立法过程不可避免的要否定一部分人的权利。显然,这一过程是与公平原则相矛盾的,然而这一矛盾是无法回避的。必须要否定一部分人的应该得到的东西,这个观点看起来非常残酷,但却是不可避免的。人类历史上是这样走来的,而且还将继续这样走下去。

到底怎样立法,才能将这一问题的危害性尽可能降低呢?立法的根本原则就是价值平等,即人的相同价值的方面,应该具备相同的权利义务。简单的比方说,生命的价值是相同的,那么每个人在死亡面前就是相等的;甲的汽车和乙的自行车价值是不同的,那么这两个人在损失赔偿方面就是不同的。确定立法原则后,下一个问题就是价值计量。生命、荣誉、财富等等,方方面面,其价值到底如何去计量?用什么做计量单位,其大小又是多少?这又回到了社会发展问题。就拿生命举例,虽然生命无价、人人平等是现代人的共识,但五千年前,一个奴隶确实比不上一头牛有价值。如果在那时说奴隶和奴隶主的生命是平等的,显然是苍白无力的。所以,尽管现代法律把人人平等当成最重要的原则,但这个原则只是社会发展到目前这个阶段的“果”,而不是价值计量这个“因”。启蒙运动中提出的天赋人权、人人平等之类的口号,就目的而言是对的,但就方法而言是错的。人权、平等之类的东西不是天生的、自然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历史发展的、不断进化的结果。建立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价值体系,然后按照价值的大小进行相互之间的平等,是立法的根本途径。

在制定法律时需要那些人伸张哪些权利才能起到预定的协调作用?在立法的过程中,最根本的原则就是公平,即体现每一个人应该得到的东西。从理论上讲,立法过程应该是每一个人都应参与并伸张权利的过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绝大多数采用的是授权代议制,但这并不能改变立法是全体权利人的活动的属性。无论被授权人是谁,他所体现的应该是授权人的意志。无论采取何种立法形式,立法本身都应该是完全独立的。教派或者政党的属性是持相同意见的人的组织,这种意见是否应该实施,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来确定。也就是说,政党属于立法的范畴。所有政党,无论他是什么主张,其存在的作用都是宣传自己的主张,争取权利人的授权。任何政党都不能反客为主,把自己的主张强加给人民。

法律必须符合社会共识。法律来源于道德,道德来源于社会共识,违反社会共识的法律是无法执行的。杨志押送生辰纲就是一个典型的由于违**识而导致失败的例子。一是“辰牌起身,申时便歇”的工作安排违反了所有人的共识,“四川、两广也曾去来,不曾见你这般卖弄。”对于违**识的计划,杨志没有进行有效的解释,只是“轻则痛骂,重则藤条便打,逼赶要行”。二是让杨志负责管理老都管。“老都管是夫人行的人,又是太师府门下奶公,倘或路上与小人别拗起来,杨志如何敢和他争执得?”梁中书也采取了相应的预防措施“我叫他三个都听你提调便了。”但是老都管的社会地位比杨志更高,这一点是全体成员的共识。梁中书按照自己的想法给他们制定的措施违反了共识,所以这些措施是无法执行的。违**识的措施是无法得到落实的,违**识的法律也是无法得到执行的。内乡县衙是我国保存完好的古代县衙,尤其是其楹联文化堪称经典:“欺人如欺天,毋自欺也;负民即负国,何忍负之。吃百姓之饭,穿百姓之衣,莫道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得一官不荣,失一官不辱,勿说一官无用,地方全靠一官。为政不在言多,须息息从省身克己而出;当官务持大体,思事事皆民生国计所关。宽一分,民多受一分赐;取一文,官不值一文钱。治菊潭,一柱擎天头势重;爱郦民,十年踏地脚跟牢。法规有度天心顺;官吏无私民意安。”说得多么悦耳动听、天花乱坠!然而这个县衙培养了多少值得称道的官员呢?一个也没有!这不是天大的讽刺吗?一方面建立了一套官僚高高在上的共识,另一方面又妄想让这些官僚为百姓服务,是不可能的。

不恰当的法律是造成腐败的重要原因。所谓腐败,一种是该办的不办,另一种是不该办的办了。不恰当的法律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缺失,没有法律就可以“该办的不办”。例如皇帝征兵时,对征什么人没有规定,所以有钱行贿的人就可以不当兵,没钱的人只能到战场上送死。第二种是法律严苛,严苛的法律就可以“不该办的办了”,就像水浒里经常提到的一百杀威棒,林冲、宋江送了银子,就可免打了。关于这一点,典型的例子就是武松曾领着何九叔和郓哥去县官告状。县官是如何搪塞武松的呢?知县一会儿说“自古道‘捉奸见双,捉贼见赃,杀人见伤’,一会又说“圣人云:‘经目之事,犹恐未真;背后之言,岂能全信?’”狱使还帮腔说“但凡人命之事,须要尸、伤、病、物、踪五件事全,方可推问得。”这两个人思想道德不可谓不强,文化水平不可谓不高,法制观念不可谓不深。但是,有用吗?“县吏都是与西门庆有首尾的”固然是主要因素,但不恰当的法律也是重要因素。法律规定“但凡人命之事,须要尸、伤、病、物、踪五件事全,方可推问得”貌似是一部严格的法律,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该由谁去举证,至少没有规定这是县官的责任,那么就可以堂而皇之的说证据不足,“这件事不明白,难以对理”。从后来武松杀死潘金莲、西门庆并且监押邻居的目的来看,他也只是为了“今去县里首告,休要管小人罪犯轻重,只替小人从实证一证”,本质上还是在做举证的工作。所谓“治乱世需用重典”的说法是毫无很据的。严酷的法律不能带来清廉的社会,恰恰相反,法律不当会造成更加的腐败。严刑酷法从来都不是管理社会的良方。但为什么有些爪牙还要鼓吹“左”的思想呢?首先是因为爪牙必须依附主人才能生存,本身就缺乏独立人格;其次是因为爪牙是以服务主人为目的,不会把服务民众放到第一位;再次是因为“左”的表态隐蔽性更深,出了问题可以往执行层上推,自己不用承担责任。爪牙的作用类似于太监,貌似为主人服务,其实并不会对主人产生什么好处。

要消除腐败,就必须以民众与政府地位对等为前提。要实现民众与政府地位对等,民众就必须拥有立法权。政府只是民众的委托人,民众才是社会行为的出发点和目的地。民众懂善恶、知荣辱、晓利害,只有民众自己才会切实从自身考虑,订立适应自己需求的法律。专制政府的法律工作归纳起来就是三条:一是制定符合自己要求的法律,二是指派自己的人去执法,三是对这些执法者进行道德观念、执法水平的约束。然而,通过县官搪塞武松事件已经生动的表明,这种思路在现实中是行不通的。法制的本质不在于由哪些人去制定和执行,而在于必须是在全体人民参与下的制定和执行。体现的必须是全体人民的意愿,而不是某一部分人的意愿。离开全体人民的参与,法制就是一句空话。任何专制政权下的所谓法制都不是真正的法制。这些法律大部分都是摆设,社会运转靠的主要还是心知肚明的潜规则。正如知县所说“须要自己寻思,当行即行”。

二、执法

谁是法律的执行者?法律所协调的所有人都是执行者。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一般会分为专门的政府机构和普通的民众。民众根据自己的意愿,把一部分事务委托给政府代为执行,这种分工并不能抹杀政府仅仅是执法者的属性。也就是说,政府与民众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合格的政府只能由顺应民意、由人民选择的人组成,只有这样的政权才能受民监督、为民执政。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剥夺人民选择的权利。在理论上,如果全体人民都能实现自我执法的时候,也就不需要政府了。但这种情况是不会出现的,原因在于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导致个体必须将越来越多的共性需求拿出来交由政府处理。政府在处理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会越来越大。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用处理公共事务的名义来侵占个人利益。哪些事务可以委托给政府去处理,应由人民说了算,政府只可以做法律所规定范围内的事务。因为立法与执法属于不同体系,也就决定了政府不得参与立法,政府与政党必须分离。政府的组成形式也不一定是统一的、单一的体系,可以根据不同人群的不同委托需求,组成不同的层次、不同功能性的政府层次。

裁决者同样必须与政府分离,并处于与立法同等的地位,对法律的裁决必须完全符合立法的意图。裁决者与立法者的关系应视执法者情况而定。在理想情况下,当立法与执法完全分离、政党与政府完全分离后,裁决者与立法者可以合并。在未实现完全分离前,裁决者应当独立。

关于立法、执法不分离,有一个生动的例子,就是五台山剃度鲁智深。五台山剃度僧人的规定大概是:第一步,志愿者向长老申请;第二步,长老与首座、维那商议;第三步,如果大家同意则剃度,如果不同意则拒绝。这和一般社会的管理没什么不同,基本上是合理的。问题在于,为什么这个规定没有得到落实?“形容丑恶,貌相凶顽,不可剃度”,在大家不同意的情况下,长老强行剃度了鲁智深,“可记吾言,勿得推阻”。长老说“他是赵员外檀越的兄弟,如何撇得他的面皮?”说明“待我看一看”是假的、只是托词。这种表演其实大家也看得出来,所以首座也说“长老只是护短”。五台山的问题就在于长老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长老的所作所为全凭个人修行,没有丝毫外界约束,剃度僧人的规定实际上成了摆设。

古往今来,小到英雄志士大到国家政权,只要缺乏有效约束就没有善始善终的,这几乎成了无法改变的规律。由权力更迭引发连年征战,造成无辜的百姓生灵涂炭,让人目不忍视。要想改变这种情况,就必须对权力进行约束,这种约束力不能来自于权力自身,而应该来自于权力外部。对任何错误的倾向,能够在第一时间予以纠正。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我们才要求政府和民众必须是平行关系。如果民众高于政府,那么政府将失去基本作用。如果政府高于民众,那么政府必然会侵害民众利益。只有平行关系,才能保证政府的侵权行为在第一时间得到阻止。权力的自我约束行为永远都是无效的。

一方面要求政府不能越权,另一方面也要求政府必须尽责。鲁智深是如何从一个军官变成逃犯的?简单的说就是郑屠“强媒硬保”,金氏父女“无处告诉”,鲁智深便要“打死那厮”。郑屠是事件的起因,如果没有这种坏人,也就没有这起冲突。那么社会上能不能做到没有坏人呢?显然不能,再好的社会也只能减少坏人,却不能消除坏人。“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只是理想,现实中是不会存在的。社会不能消除坏人,但可以通过对坏人的惩处来恢复公平。正是因为政权没有尽到执法职责,才造成了金氏父女的“无处告诉”,这才是事件的根本原因。国家有责任和义务去消除破坏分子。国家的本质是为社会服务的,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平的工具。国家不是用来“爱”的,而是拿来“用”的。政权是否应当存在,完全取决于其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当政权没有尽到职责、没有实现社会公平的时候,就不得不采用暴力来解决。如果有清晰的矛盾双方时,暴力存在于个体之间;如果矛盾双方不清晰时,暴力就存在于个体与国家之间。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具有正义感的人只会越来越多。当一个政权不能尽到自己职责的时候,具有正义感的人就会起来,替这个政权尽责。所谓“替天行道”,其实就是替当权者尽执法之责。所谓“防民之口甚于防水”,所有的当权者必须从提高自己的能力做起,出了问题也必须从自身找原因。社会可以欺负金翠莲,但欺负不了鲁智深,这样的政权注定会被推翻。

执法不当最终将埋葬当权者自己。火烧草料场之后的林冲与之前大不相同,此后再无活路,过一天算一天吧!没了欲望也就没了牵挂,也就没了恐惧,也就不需要时时小心、处处在意了。老子说:“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百姓如果没有了活路,就会连死都不怕,还会在乎道德和法律吗?如果形成这样的局面,社会还可能安定吗?这样的当权者还会长久吗?要想社会安定就要百姓守法,要想守法就得怕法,要想怕法就得有牵挂,要想有牵挂就得有生活希望。执法不当就会造成不公,就毁掉了百姓生活的希望,就毁掉社会的法制。在这样的社会生活只能靠丛林法则、靠个人武力,能打的人就是英雄,是武松、鲁智深、李逵,不能打的人就是可怜虫,是武大、王进。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也会丧失正常的是非观念,林冲可以救助偷店主人家钱财的李小二,柴进专一交接流配的犯人,晁盖专爱结识天下好汉,宋江平生只好结识江湖上好汉。在这样的社会里无论是官是民都没有安全感,宋江等小吏们也需要为自己安排条后路。不要小看“他父亲已自三年前告了他忤逆在官,出了他籍”这件事,在儒教已经非常完善的宋朝,孝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忤逆”是大逆不道,被“出了籍”死后连祖坟都入不得,要做孤魂野鬼,这是非常严重的事情。所以说,法制是很重要的事情,它直接影响着人的是非观和安全感,没有法制就没有社会稳定。不靠法制而靠人制的社会一定是动荡的社会,一朝天子一朝臣,一个官僚一个令,人心惶惶、个个自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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