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汉书》、《史记》中出现的“七”与“十”讹误例
(一)“景佑本”《汉书》与“殿本”《汉书》在《公孙敖传》中出现的“七”与“十”差异
《汉书》中《卫青霍去病传》所附之《公孙敖传》(以下简称《公孙敖传》)有如下云:
公孙敖,义渠人,以郎事景帝。至武帝立十二岁,为骑将军,出代,亡卒七千人,当斩,赎为庶人。后五岁,以校尉从大将军,封合骑侯。后一岁,以中将军从大将军再出定襄,无功。后二岁,以将军出北地,后票骑,失期当斩,赎为庶人。后二岁,以校尉从大将军,无功。后十四岁,以因将军筑受降城。七岁,复以因将军再出击匈奴,至余吾,亡士多,下吏,当斩,诈死,亡居民间五六岁。后觉,复系。坐妻为巫蛊,族。凡四为将军。
全文一百多字,虽然篇幅不长,却扼要记载了公孙敖的生平主要事迹及其所任官职。但当笔者将其与《汉书》之《武帝纪》对照认证之后,发现一些疑问,那就是两者所载史实有不相符合处。对于此题,笔者在《社会科学辑刊》2002年第四期《〈汉书〉中〈卫青霍去病传〉所附之〈公孙敖传〉论误考》一文中有具体论述。
但是,当我们参看“殿本”《汉书》本传之时,又会发现其传文“十岁,复以因禛将军再出击匈奴,至余吾”与“景佑本”之“七岁,复以因禛将军再出击匈奴,至余吾”处不同。然据上文考证,可知“景佑本”之“七”当为正确,而“十”则与史实不符。所以,在此处传文中,“殿本”《汉书》将“七”讹写为“十”。
(二)《汉书·张陈王周传》中《王陵传》与《史记·陈丞相世家》所附之《王陵传》出现的“七”与“十”差异
《汉书·王陵传》有如下记载:
(王)陵为人少文任气,好直言。为右丞相二年,惠帝崩。高后欲立诸吕为王,问陵。陵曰:“高皇帝刑白马而盟曰:‘非刘氏而王者,天下共击之。’今王吕氏,非约也。”太后不说。问[左]丞相平及绛侯周勃等,皆曰:“高帝定天下,王子弟;今太后称制,欲王昆弟诸吕,无所不可。”太后喜。罢朝,陵让平、勃曰:“始与高帝歃血而盟,诸吕不在邪?今高帝崩,太后女主,欲王吕氏,诸君纵欲阿意背约,何面目见高帝于地下乎!”平曰:“于面折廷争,臣不如君;全社稷,定刘氏后,君亦不如臣。”陵无以应之。于是吕太后欲废陵,乃阳迁陵为帝太傅,实夺之相权。陵怒,谢病免,杜门竟不朝请,十年而薨。
从此传文中,我们既可见王陵的直言廷争,又可见陈平的顾全大局,也可知王陵免相的原因,及其杜门不朝、十年而薨的结局,而吕后之权倾朝野也让我们一览无余。但是,对于这段记载,在《史记·王陵传》中却有异言,其云:
安国侯(王陵)既为右丞相,二岁,孝惠帝崩。高后欲立诸吕为王,问王陵,王陵曰:“不可。”问陈平,陈平曰:“可。”吕太后怒,乃详迁陵为帝太傅,实不用陵。陵怒,谢疾免,杜门竟不朝请,七年而卒。
二文相异之处在于:一言“十年而薨”;一言“七年而卒”。二者孰是孰非?我们可以从《史记》、《汉书》中寻找相关材料来澄清事实。
据《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记载云:
高祖六年八月甲子,武侯王陵元年。定侯安国。孝惠六年,为右丞相。高后八年,哀侯忌元年。
从此材料中,我们可知安国侯的传承线索:高祖六年,王陵为安国侯。时至孝惠六年,即前189年,王陵为右丞相。而至高后八年,即前180年,哀侯忌嗣,为元年。因此,王陵为安国侯的时间当为从高祖六年至高后七年,而高祖六年为前201年,高后七年为前181年,其间历时二十一年。而孝惠六年,即前189年,王陵为右丞相之时,其已为安国侯十三年。而据《史记·王陵传》与《汉书·王陵传》,皆言其为右丞相二年,惠帝崩。又据《汉书·惠帝纪》云:
(七年)秋八月戊寅,帝崩于未央宫。九月辛丑,葬安陵。
故可知王陵为右丞相之二年为孝惠六年与孝惠七年两年。而孝惠七年,即前188年,王陵为安国侯第十四年。那么,由惠帝薨年,我们也可以推知王陵“廷争”引起吕后不悦之时,当为孝惠七年九月以后,也可称为高后元年。因为据《汉书·高后纪》云:
惠帝崩,太子立为皇帝,年幼,太后临朝称制,大赦天下。乃立兄子吕台、产、禄、台子通四人为王,封诸吕六人为列侯。既然高后已称制,并封诸吕为王,其实在纪年上已经可以称“高后元年”了,那么,“吕太后怒”王陵,“迁陵为帝太傅”之年,亦当为高后元年。因为吕后若要封吕姓王,其必须得在夺王陵相权,迁走王陵以后,才能实施其封王计划。因此,再据《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记载:
高后八年,哀侯忌元年。
可推出:只有高后七年,安国侯王陵薨,在高后八年,才会有哀侯忌嗣,纪为元年。而王陵从“为帝太傅”的高后元年至高后七年而卒,恰好为七年,所以,《史记·王陵传》之“七年而卒”之说有史为证。
同理,若依以上材料所证,则《汉书·王陵传》之“十年而薨”说便为误。那么,史料中是否还有其他旁证来支持“七年”之说吗?答案是肯定的。
据《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中记载云:
安国武侯王陵,以自聚定南阳,汉王还击项籍,以兵属,从定天下,侯,五千户。始封于(高祖六年)八月甲子,二十一年薨。高后八年,哀侯忌嗣,一年薨。
从此材料,可知安国侯王陵为侯二十一年薨,高后八年,哀侯忌嗣,可推知王陵薨于高后七年。
又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中之记载,其云:
孝惠六年十月己丑,安国侯王陵为右丞相,曲逆侯陈平为左丞相。
高后元年十一月甲子,右丞相陵为太傅,左丞相平为右丞相,典客审依其为左丞相。
高后七年辛巳,左丞相审食其为太傅。
以上史载可以让我们得出如下结论:(a)王陵为右丞相两年(孝惠六年、七年),且在高后元年迁为太傅(前文已言是反对吕后“王诸吕”故)。这一结论,《汉书·王陵传》与《史记·王陵传》皆可为证。(b)审食其为太傅,可推断出王陵薨于太傅之位。而其卒年也正是高后七年(上文已证)。
因此,文中所罗列的史料都告诉我们:安国侯王陵于高后元年为太子太傅,于高后七年薨。所以,《史记》之“七年而卒”说正确,而《汉书》之“十年而薨”说为误。故此又是《汉书》将“七”讹为“十”之例。
(三)《史记·太史公自序》与《汉书·司马迁传》中出现的“七”与“十”差异
对于此题,余曾在《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2000年十一月专辑发表的《逆证求新解》一文中谈到。然而,此处再谈及,并不是想重复原论,而是要提出另一种解释。由此,也可以使我们再一次深刻感受到:汉代的“七”与“十”的互讹,的确带给我们许多聚讼不已的问题。
《史记·太史公自序》云:“(司马迁)七年而遭李陵之祸”,而《汉书·司马迁传》却云:“(司马迁)十年而遭李陵之祸”,二文只在“七”与“十”上出现差异。那么,究竟是非如何?《逆证求新解》一文通过对“李陵之祸”的具年考,得出结论:《史记》与《汉书》所言之“七年说”与“十年说”皆可与史实相符,只不过二者的时间基点不同,是二文各依所据,才有各自言说(详见此文)。当然,此问题得以最终解决,经过了详细的考查与论证,而且迁涉及到了武帝时律历改制问题。但是,如果我们排除“七年说”与“十年说”恰好皆能与史实印证的偶然性后,再来看此“七”与“十”问题,也即是说,若二者在行文过程中,思维线索一致,时间基点相同,我们则又可得出一个无需如此复杂论证过程的结论:《史记》“七年说”为正确,而《汉书》“十年说”为误。也即是,《汉书》又将“七”讹为“十”。
由此三例,已使我们对汉代的“七”与“十”之间的关系产生疑问:为什么会在汉代史书中出现如此之多的“七”与“十”互讹例,而且往往是“七”被讹为“十”?要解决此问题,我们不得不从汉代的数字系统谈起。
二、汉代的数字系统
要考察汉代的数字系统,特别是考察“七”与“十”之间的关系,先让我们从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开始。在《说文解字》一书中,我们可以一瞥汉代的数字系统。《说文解字》云:
一,惟初太始,道立于一,造分天地,化成万物,凡一之属皆从一。
二,地之数也,从偶一,凡二之属皆从二。
三,天地人之道也,从三,数,凡三之属皆从三。
四,阴数也,象四分之形,凡四之属皆从四。
五,五行也,从二,阴阳在天地间交午也,凡五之属皆从五。
六,易之数,阴,变于六,正于八,从入从八,凡六之属皆从六。
七,阳之正也,从一,微阴从中邪出也,凡七之属皆从七。
八,别也,象分别相背之形,凡八之属皆从八。
九,阳之变也,象其屈曲究尽之形,凡九之属皆从九。
十,数之具也,一为东西,|为南北,则四方中央备矣,凡十之属,皆从十。
廿,二十并也。
三十并也。
百,十十也,从一百,数,十百为一贯相章也。
二百也,凡之属皆从。
千,十百也,从十从人。
(万,在《说文解字》中未解,但依据其著述体例,可知其当解为“十千也”。)
从中,我们可以发现:汉代的数字系统常常与阴阳五行发生紧密的联系,这不能不给我们提出一些启示。同时,在《说文解字》解“六”之时,我们看到了“易之数”等文字,并且,当我们考察段玉裁的《说文解字注》时,其改《说文解字》中“七,阳之正也”为“七,易之正也”。由是观之,汉代在解释数字之时出现的“阴阳”、“五行”、“天地”、“易”学等字样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它们确确实实与我们的古代奇书《易经》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既然,从《说文解字》中,我们并不能找到“七”与“十”之间的何种关系,那么,我们就需要发掘更多的材料来使二者的关系明晰起来,才能解决本文之问题。因此,我们下一步就需要考察汉代的数字系统与《易经》之间的关系。而在《汉书·律历志》中,二者关系则已说明,那就是:
自伏羲画八卦,由数起,至黄帝、尧、舜而大备。
对于此句,颜师古注曰:“万物之数,因八卦而起也。”由此,我们可以得知,中国古代数字的产生源于八卦。那么,二者又是如何联系的呢?回顾一下陈独秀在其遗著《小学识字教本》中言“七”时所述,今天始觉字字金玉。其云:
甲骨文及古金器文之七字,均作十,古初盖以七进数;《汉书·律历志》谓伏羲画八卦由数起,故八卦记单数之画止于六(),七复为一()。(乾三为三,坤为六,为一,巽为二,离为四,坎五自下而上,震反为一〇,兑反巽为二〇,重卦六十四,自下而上读,自上而下读,均合十一至七十之数,其中亦无十七、十八、十九,以至六十七、六十八、六十九等数。)《易系辞》所谓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四十九,乃《系辞》作者以当时记数之法(即十进法)计大数也,七进数之七十,即当时之百,正合十进数之四十有九;(七七四十九。)后世追念死者,或以百日,用今数也,或以七日,以四十九为满七,亦即古数百日之义。易复卦(自上而下读为一〇〇,即七十,则为一〇,即七,此卦包涵二极数。)所谓七日来复,以七数为终极之义也,故切字从七。七为终极数,结绳之世乃以纵横二绳束之,以表示终结之义,(古秘鲁结绳制,亦以单结表十,双结表二十。)此古文七字之所以作十也。后发明十进数,初用|,篆文以十代|。同时微变十之形作以为第七之数,以别于第十之数;秦公簋七作十,十作,直至汉时,尚沿用此法,以横画长短为别。
从陈氏此论,我们再反观《说文解字》所言,则“七”之本义明矣:《说文解字》言之“七,阳之正也,从一”是指由坤(齣)极阴向阳(三)过渡之义,“从一”意指开始之数。我们可以比之如黎明之时,太阳要出未出之时,是一天的开始,但太阳未全出,则必然有微阴,此之所谓“七”也。既然,“七”复为一,又有所谓“七日来复”之说,则“七”为终极之数定矣。所以,结绳以记之,谓之为终。那么,既已发明了“十进制”,则“七”之终结之义已无,于是又创造了“八”之数。然而,观之《说文解字》,“八,别也,象分别相背之形”,并不能让我们清楚其数之本义,所以陈氏补充其说为:
即发明第八之数,则七不能为终结之数,而结可分解矣,故以八象之。
所以,“八”字像两条解开的绳子之形。那么,今天我们为何又以“十”(古“七”)来代替十之数呢?陈独秀在《小学识字教本》释“十”时言:
甲骨文十字概作|,周初之盂鼎,五十作,八十作,者汜钟十已作,后径取用第七数之十,盖嫌|近于横一也。
下面,本文补充金文中“七”与“十”的各种写法,以使我们更清楚二者的关系:
七:十,矢簋,锡奠七伯;十,王铸觯,七祀;十,盂鼎二,只謗百世七謗:十,齳曹鼎,隹七年十月;十,井鼎,隹七月;十,鼎,隹七月初吉;十,伊簋,隹王廿又七年;十,吊父,鼎七;十,善夫山鼎,唯世又七年;十,訇鼎,隹王十又七祀;十,乙簋,七月丁亥;十,廿七年;十,大梁鼎,梁廿又七年。
十:|,我鼎,令簋;齲,命簋,大鼎,齳曹鼎,守簋;齲,素命繞,申鼎,大吊斧;兀,嗀章作曾侯乙繞;陈侯午﨎,鄂君启舟节,中山王﨏鼎。
当然,从这些金文中我们不难看出“七”与“十”在外形上的相似性及规律性。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汉代人在识认“七”与“十”时产生了讹误?
我们都知道:汉代的通行文字是隶书。那么,在西汉时,人们已经不写小篆,而是写隶书了吗?秦公在《秦说碑帖》一书中答道:
西汉的碑版作品,经王莽和赤眉的战乱,存世无多,清代大书法家翁方纲的《两汉金石记》中收录了两汉石刻三件。三石上面的存字不多,书体上更接近秦隶。所以,西汉是一个从古隶向汉隶的转变期。
民国时和70年代,曾在敦煌、居延出土了汉晋时的大量简牍3万余枚。出土的简中,主要记载了三种内容:一是小学术数的课本;二是屯戍的记事;三是简牍遗文。尽管有的字是篆隶参半,比如“近衣进御酒食”一句中,衣字是篆体,有的是偏旁用篆书,但已是相当成熟的隶书。
由此,我们可以推测出整个汉代虽然字体以隶书为主,但是,到隶书成为官定书体却仍然是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国古代文化史》对其有概括说明:
书至汉代,诸体屡变,计有七种:蝌蚪书、籀书、小篆、秦隶、八分、汉隶、款识。篆隶草行外,楷书已萌芽。
值得提出的是:隶书萌芽于古代,施用于秦朝,定型于两汉之际。文字学家把隶书的定型化过程称之为“隶变”。隶变是中国书法史上划时代的伟大变革。东汉桓、灵时定型的隶书,成为法度深严的官定标准书体。从秦隶到汉隶是书法发展史上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变革时期。在书法源流史上,它上承前代篆书的规则,下启魏晋南北朝、隋唐真书的风范。同时还开创了草书一体(先是史游作章草,张芝继之作今草)。
因此,从司马迁撰《史记》的西汉到班固著《汉书》的东汉,其间是字体由篆书到隶书变化的过程。同时,在西汉前期,篆体仍然被运用,即使是到了隶书通行时,篆书仍在使用。《中国篆书名帖精华》中《篆书序》便有此说:
篆书是我国最古老的书体。广义上说,篆书应包括先秦的甲骨文、金文、陶文、盟书、简帛文字、玺印文字、钱币文字、石刻文字,秦的小篆、印章文字,汉的篆书碑及碑额、金文,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印章文字等……到了汉代,隶书以其方折简便的写法取代篆书成为通行文字。但篆书仍在许多场合运用,并留下了对后世影响极大又极丰富而饶有时代特色的作品。
所以说,正是在汉代文字从篆书向隶书的过渡过程中产生了“七”与“十”相讹的可能。另外,《秦说碑帖》一书中所提供的“居延汉简”实物图,也可以成为汉代隶篆同书的佐证:
其中有文……皂吏艹十人(按:“十”即篆文“七”)
……
酒二石直二百八
(按:此简中“十”皆写作“”,与“十”——篆文“七”只是横画长短为别?)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汉代通行字体——汉隶定型之前,数字“七”与“十”在书写形式上的不确定性和相似性,造成了汉代史书中频繁出现“七”误为“十”的记载情况。
当然,我们并不能由此便将《汉书》中“七”与“十”的错讹问题归结为班固之误,但正是班固书写《汉书》时尚古体文字(《汉书》中此例甚多,如“以”写为“吕”,“奔”写为“﨑”等,于此不赘),才使得后人在识认、抄写过程中有可能将“七”讹为“十”(据今存各版本《汉书》其已成为“必然”,并且此误流传后世久矣)。另外,对于此误的形成,笔者认为距班固《汉书》成书也不会很久。因为班固《汉书》作于东汉明帝时期,此时的“七”与“十”已为人们明辨(西汉成帝建始元年“王杖诏书令册”简可见,但班固却特异时俗,运用古体,将“七”写为“十”,这对于当时的抄书手来说,理所当然地便将“十”(实为“七”)照抄,并认为是“十”,于是形成了《汉书》中如此之多的将《史记》中之“七”讹为“十”的情况。
三、小结
虽然,在汉代,我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数字系统,并且文字已经逐渐地向简便实用发展。但是它们在书写形式上还不够规范,因此产生了一些史书记载上的差异。然而,我们不能漠视这种差异,因为正是这种差异造成了后人的抄写、识认过程中产生一些错误,从而造成一些史料错误,贻误后人。本文在文首所提出的《汉书》在数字上的讹误问题,就是由于“七”在汉代有“十”、“齱”两种写法,而“十(古‘七’)”的写法又与数字“十”无差异,因而造成了抄写错误,以至以讹传讹,迄今不绝。
柯西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