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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千奇百怪世人惊(8)

2001年8月15日,廖文行带着章秀英到全南县妇幼保健院做婚前医学检查。廖文德向医生说明要婚检后,他跟章秀英被分别带进了检查室。当廖文德拿着医生填好的婚检证明走出检查室时,发现章秀英已检查完毕在外等候,她手里也拿着一张“体检合格。可以结婚”的婚检证明。8月18日,廖文德跟章秀英拿着婚检证明来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

婚后,廖文德很快发现章秀英言行异常,觉得自己的新婚妻子不像个正常人。心存疑虑的廖家人偷偷让人到章秀英老家打听她的情况,结果令他大吃一惊,原来章秀英患有精神病,曾多次到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专科医院)就医,而且一直在服用治疗药品。为了证实这个传言,廖文德以章秀英丈夫的身分来到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查询,他看到章秀英的病历上,清清楚楚地写着“患有精神分裂症”。惊悉真相,廖文德如遭晴天霹雳,差点昏了过去,廖文德觉得受到了欺骗和愚弄,于是找到章秀英的父母想退掉这门亲事。一听廖文德说退婚,章秀英的父亲坚决不同意。

回到家后,廖文德越想越别扭。他想,如果自己跟章秀英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待候她一辈子也在所不辞,问题是他俩原本无感情基础可言,而且从一开始章家就瞒着,没把真相告诉他,廖文德觉得这是在欺骗他,他也接受不了和患有精神病的妻子共同生活的现实。他打定主意要解除这桩婚姻。廖文德一纸诉状递到了全南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自己与章秀英的婚姻无效。全南县人民法院经研究后,建议廖文德到女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廖文德又来到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重新起诉。

2002年11月6日,南雄市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依法判决廖文德和章秀英的婚姻无效。

婚姻关系虽然解除了,但廖文德感到,他依然难以从这场噩梦中解脱出来。本来,婚姻是人一生中的一件大事,是美好幸福的事情,可他的婚姻却给他造成了悲剧,不仅耗费了他和家里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使他的精神受到了难以愈合的创伤。

事后讨说法一怒上法庭

廖文德认为,造成自己婚姻不幸,全南县妇幼保健院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该院的婚检医师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他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得知了真相,根本不会陷入这种尴尬的境地。2003年8月4日,廖文德一纸诉状将全南县妇幼保健院告上了法庭,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误工费、旅差住宿费、解除无效婚姻诉讼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650元。

2003年9月8日,全南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被告全南县妇幼保健院在法庭上辩称:章秀英在接受婚检时并没有任何精神病方面的症状,其语言、记忆、思维、动作跟正常人无异,原告也未向我院婚检医师提供章秀英的既往病史或有关其精神异常的说明;精神病诊断主要依靠病人的病史和临床表现,在既无病史资料、又无临床表现的情况下,医师不可能作出精神病的诊断;任何婚检机构都不可能也无义务到每个前来婚检者的家庭去调查其有无既往病史,医师在没有任何诊断依据的情况下,不可能作出相应的诊断。因此,被告在本案中没有过错责任,也不应承担损害赔偿。

针对被告的申辩理由,原告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廖泽芳律师认为,章秀英患精神分裂症且在婚检期间仍处于发病期,被告作为法定婚检部门,未能检出,存在过错,致使原告婚姻无效,名誉受损,并对其将来的婚姻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理应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承担责任。原告代理人特别强调指出,2003年10月1日起,我国已实施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尽管新条例不再把婚前医学检查作为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婚检不重要。为了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幸福,仍然有必要提醒准备踏入婚姻殿堂的人们自觉接受婚检,同时也要求法定婚检机构本着对每位接受婚检者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婚检制度、规范婚检行为、提高婚检水平。

鉴于该案所反映的问题,考虑到该案所具有的典型意义,全南县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决定待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后,再择日宣判。

【法眼点评】婚姻虽解除噩梦却难醒

全国首例状告婚检机构案,近日由江西全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状告婚检机构案的该县农民廖文德败诉。他起诉的理由是:在结婚之后才发现自己的妻子是一位精神病人。而他们此前在全南县妇幼保健院通过了婚前检查。法院认为,造成该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廖文德原来的妻子故意隐瞒其病史,廖文德本人对其了解不够,仓促成婚也有一定责任。全南县妇幼保健院工作中的瑕疵与本案的发生没有必然联系。

此案又一次让我们关注婚检中的责任问题。它作为一个现实的例证,再一次反映了婚检能够承担和不能够承担什么。

婚检之前,廖文德未婚妻的病历中就有精神病的记载。她没有向廖告知真相,这是婚姻当事人一方的不诚实问题。如果没有婚检,无论是强制的还是自愿的婚检,他必须自己承受这个结果。但是两人进行了婚检,婚检机构出具了证明,就承担了一份责任。作为被告的婚检机构认为他们不负有过错责任,理由是女方自己在婚检中否认曾有精神病史,且在既无病历又没有临床表现的情况下,医生不可能作出婚检人患有精神病的诊断。果真如此,可能会引发“婚检信任危机”。

精神疾病有多种,其中有的表现为间歇发作。在婚检中,医师在暂短的接触中发现并作出证明,这本身就是有风险的。精神病的确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病,但婚检代替不了本来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的责任。

法院认为,婚前医学检查只是一般的健康检查,若要对精神分裂症作出确诊,必须由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作为一般的健康检查的婚检机构不具备这样的技术力量、技术条件和法定资格。在这里,法院把婚检机构的工作界定为“一般的健康检查”,是一个符合实际的结论,但于理不合。从逻辑上来说,婚检所承担的任务根本就不应该只是“一般的健康检查”,而是确认一个人是否能够合法结婚的独立资格检查。因为我国法律排除了一些疾病患者的结婚资格,精神病患者就在其中。廖文德的婚姻被法院判定无效,就是基于这个根据。对一个人是否能够结婚作出的医学检查结果,婚检机构的结论应具有科学性与权威性。客观上无法承担证明责任,而逻辑上不能不承担证明责任,这就是婚检至少在精神病检查方面的尴尬处境。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废除了强制婚检。廖文德的婚检则是在新条例实施以前。废除强制婚检,把信任和责任交还给婚姻当事人,既受到了舆论的欢迎,也引起了一些忧虑。如果在废除强制之后,廖文德还会不会主动进行婚检,这是不好说的事。废除强制的立法意图,是为了给公民权利,而不是国家免责。国家免责的途径,就是在它的大量婚检机构实际上不能承担某一种疾病的检查的情况下,明示不做这样的检查,即使国家规定这种疾病不能结婚。

(马少华)

亡者家属对殡葬暴利说不

文/佚名

近几年,殡葬服务行业中出现的部分殡葬用品价格浮动过大、行业中个别人员暗箱操作、市场经营透明度不高等问题已引起民政和物价部门的高度关注……殡葬业收费何以为据记者近日在西宁殡葬业市场采访时发现,很多殡葬服务和殡葬用品经营单位不明码标价,漫天要价现象普遍。在青海省人民医院附近经营一家殡葬用品商店的李先生告诉记者:“现在殡葬用品都是这个价,大家要的都高,我也就不可能低价出售,况且很多人还认为越贵对死者就越尊重。”

殡葬业是否就能随意开价,收费又何以为据。记者为此采访了青海省民政和物价部门。青海省计划发展委员会价格处有关负责人柴森说,殡葬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必须存在垄断,为此,2002年,青海省将殡葬服务纳入听证管理,同时对殡葬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管理方式,运尸、停尸、寄存费和租赁费用则实行指导价,其它项目费均由市场调节。而殡葬用品价格则全部放开,全部由市场供需决定价格。

西宁市民政局社会处处长史平说,由于殡葬用品和大部分服务项目价格已全部放开,而西宁市殡葬工作机制又不健全,民政、工商、物价、卫生等部门相互协作不够,因此无法从生产、销售、使用的各个环节上预防和杜绝殡葬业存在的问题。目前,除火化以外的殡仪服务缺乏有效的管理和引导,已形成跨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和封建丧葬用品的泛滥。西宁市殡葬服务市场主体大致有3种:政府兴建、民政部门主管的殡葬事业单位,即殡仪馆;按青海省公墓建设规划,由省民政厅审批的股份合作或民间资本为主的经营性公墓;各类自主经营的社会化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对前两种市场主体以民政部门管理为主、工商部门进行市场监督,后一种主体的管理为事前审批和事后追究,其生产、经营殡葬用品、开展殡葬服务须经民政部门前置审批许可、登记,再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而目前,除由民政部门批准的殡葬用品和服务经营单位外,卫生部门的各大医院均设有尸体存放、整容、化妆、悼念、祭奠场所等服务项目,给管理带来了困难。西宁市物价检查所所长丁发英说,虽然殡葬用品和大部分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但也不能随意要价。根据规定,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不能剥夺顾客的知情权,如果经营者存在欺诈等行为,消费者可拨打物价部门设立的电话举报。但死者家属往往存在“就这一次”、讨“吉利”等心理,因此即便存在不合理也很少举报。

公墓价格背后的玄机

张先生年过7旬的父亲去世使他心情十分悲痛,如今他最大的心愿就是能选一块好的墓地让父亲安息,可是当他和家人踏访完贵阳市周边几家公墓后,心中却颇为踌躇。一方面,新式公墓环境大都不错,既是公墓,也似公园,处处体现以人为本。可另一方面,这些公墓里墓穴的价格,却也使囊中羞涩的他有些“气短”。因为即使最为朴素的普通单体墓,价格也在3000元左右,而且这样的墓位,各个公墓中基本都已售罄。若再想选择墓位较大、材质较好、做工较细的墓穴,价格不低于5000元,即使价格超过1万元、2万元的墓穴在这些公墓中也仅属中、低档墓位。在孝心与自己并不宽裕的经济能力之间,张先生感到左右为难。

像他这样处境的人,在贵阳市还有很多,为杜绝散埋乱葬行为,遏制死人与活人争地的矛盾,贵阳市政府于2002年9月出台新规定:市民要将已去世亲人的骨灰进行安葬或者寄存,必须持有公墓墓位证、骨灰堂寄存证明,否则骨灰就不能领走。这一规定出台后,对遏制以前城市周边林地中乱坟遍布的状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公墓价格远远高出私葬的花费,这个殡葬市场中最主要的消费环节,很快成为市民街谈巷议的热点话题。

记者近日在贵阳市海天园公墓、凤凰山公墓、宝福山公墓等几家主要的公墓采访时了解到,墓位和墓穴的价格,最便宜的有每个1500元左右的壁龛,单体墓价格最低在3000元左右,而高档墓穴售价可达数万元、甚至10多万元,平均价格也在1万元以上。贵阳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郭达公说,如今不断有市民向人大反映公墓价格过高,2002年贵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不过7300多元,城镇居民享受低保待遇的还有7万多人,消费能力很有限。但几家公墓的销售和负责人却说,目前市内公墓墓穴价格实际上并不高,因公墓的成本构成中,除所占用的土地使用费,还包托管理人员的工资、绿化、广告投入、后期维护等费用,而这些成本,普通市民通常是不太注意的。他们的利润率一般只有10%左右,售价高一点的墓位,利润率也相对高一些,售价低的,有时甚至还亏本。按照我国价格法,公墓属于重要的公益性服务品,因此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即售价需经物价部门核准,并颁发收费许可证。那么公墓价格是否合理,物价部门的说法应该是最权威的了。但记者试图对此进行调查时,却发现并不那么容易。

在贵州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的有关负责同志对记者说,殡葬收费的管理,省里一直不是太规范,贵阳市公墓以前都是贵阳市物价局在管,省物价局到目前为止,只核定过一家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在建陵塔园的暂定销售价格,另外,省物价局也没有专门作过调查,因此贵阳市公墓价格是否偏高,省物价部门还不能回答。

而在贵阳市物价局,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对这一问题,却因为领导出差,拒绝回答。记者要求告诉这位领导的手机号,也被婉拒。郭达公说,贵阳市公墓的价格,因为老百姓比较关注,市人大也专门作了调查,并责成市物价部门对以前核定的价格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向老百姓公示,但至今还没有结果。

一位对贵阳市公墓了解较多的知情人说,贵阳市公墓销售的真正奥妙,其实不仅在于物价部门怎样核定,还在于核定以后如何开发。售价较高的中高档墓,利润率一般也较高,售价较低的低档墓,利润率也较低。这就是在一些地方档次较低的公墓数量较少的主要原因。

逝者死后挨“刀”

“化不化(妆)?”某医院的太平间里,手拿粉盒的“白大褂”面无表情地问一旁肃立的逝者家属。短暂的沉默后,一个声音说:“化吧。”“白大褂”利索地拿起粉扑。很快死者脸上变得粉白,又现出了红润。“白大褂”又摸出一支唇膏,分别在上下嘴唇涂抹了一下,前后不到3分钟。随后,家属拿到一张写着“停放、穿衣、化妆700元”的收据。显然,家属对700元的收费感到不解,但什么也没说,默默地接受了。这是记者近日在西宁市一家医院目击的一幕。“700元就700元吧。这种事情也不好讨价还价,人家说多少就多少吧。”家属这样对记者说。

“人家摸准了我们的心态,逮住机会就狠宰一刀。现在的事就这样,一个小小的红木骨灰盒,就要几百上千,那些工作人员的脸色还很难看,连商量的余地都没有。”从他的话语中透出深深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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