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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千奇百怪世人惊(10)

王小兵谈到的第二个问题是如果出现假新闻,媒体应采取的态度与补救措施。他说,万一出现失误,媒体应该勇敢地站出来承认自己的错误,做到及时快捷地消除不利影响,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扩大。其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是:1、停止继续刊登错误新闻的行为。2立刻刊登更正声明,并向受害者致歉。3、及时将信息转告其他转载文章的媒体。4、积极与受害者沟通希望得到受害者的原谅。5、自愿承担民事责任。

从法律上权利和义务对待的原则讲,这是媒体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一些媒体为了抢新闻、自编一些假新闻来哗众取宠,以此来提高读者的注意力、观众的收视率,从而获取政治、经济上的利益。那么就应当做好面对可能出现侵权事件发生的心理准备,当问题出现时积极地面对,勇敢地承担后果,同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受害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实际上避免受害人损失的扩大,也是避免自身日后赔偿数额的扩大,对人对已都有好处。

王小兵第三个问题讲到,作为转载新闻的媒体,应该注意首发者的动向,一旦发觉首发者有删除文章的行为,应及时与首发者联系,问清原因。发现有侵权行为的则应采取进一步的行动,避免给受害人造成进一步的损失。

【法眼点评】互联网亟待规范

作为科技进步的产物,互联网的确给人们带来诸多的方便,其信息量之大,迅速与快捷以及跨地区、跨国界互动交流的特点,是其他新闻媒体无法比拟和替代的。这些优势,对传播有益的信息大有好处。但是,一旦传播出有害信息其损害也是惊人的。针对互联网的这些特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于2000年11月7日发布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对利用互联网登载新闻的行为作了严格的限制,其中对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新闻的要求是,可以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国务院的这一做法,无疑对假新闻的产生起到了遏制作用。所有网络媒体都应按上述规定严格要求自己,才能避免假新闻侵权事情的发生。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远未完善。互联网的普及方兴未艾,其发展速度亦远远超越了其他行业。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新问题层出不穷,一些新情况让人始料不及。除去此案涉及的网络新闻纠纷外,诸如网上购物欺诈、虚假招聘广告愚弄网民等事件和网络假信息时有发生,让人防不胜防。网络信息的真实性由此受到置疑。俗话说:假亦真来真亦假。虚假不失的信息如果充斥网络,那么后果是不可想象的。没有规矩难成方圆。因此,制定与互联网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和配套法规已迫在眉睫。因为,只有法律完善了,越来越多且复杂的网站侵权纠纷案才会有一个真正令人心服口服的判决结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

(辛然)

乡民怒告村官

文/范炳鑫

老妪刘某与邻居发生纠纷,村委会民事调解主任两次带人强行将刘家围墙外的12棵树伐掉。刘某怒上法庭告村官。法庭辩论中官说官有理,民说民有理。刘某能告倒村官,保护自己的权益吗?

村官强行砍树村委成了被告

2000年2月27日,家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王封乡西冯封村的六旬老太太刘某,与邻居发生了纠纷,西冯封村村委民调主任让刘某把其家围墙外的树木伐掉,刘某认为民调主任的处理不公,没有执行民调主任的意见。于是,同年3月13日,民调主任带领4个民兵强行将刘家围墙外的五棵树伐掉。同年5月,民调主任又通知刘某:村委进行线路(民用电网)改造,刘家院内的树木妨碍架设电线,刘家必须伐掉树木。但未提补偿之事。刘某不同意伐树,民调主任又在7月22日,带领几个人到刘某家强行伐掉了院内的7棵树。村委民调主任带领民兵两次强行砍伐的12棵树,均在生长期内,未完全成材。院内的7棵树,成材后每棵价值150元,院外的5棵树成材后每棵价值130元。刘某认为公民个人树木应受法律保护,村委强行砍树是侵权行为,应予以赔偿。

2002年8月9日,刘某一纸诉状,将西冯封村委告上了法庭,要求村委赔偿树木款1700元。

怒上法庭遭遇举证困难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刘某却遭遇了举证的难题。西冯封村委在庭审中口头辩称,树木未成材,没有达到预期价值,不受法律保护,刘某的树木是被民调主任带人砍的,不是村委,所以村委不应成为被告,应当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原一审法院认为,刘某的12棵树被人砍伐的事实存在。但原告刘某不能提供有利的证据证明“民调主任在为村委办事期间领人砍伐的”。因此,对原告刘某起诉被告西冯封村委赔偿树木增值款1700元的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法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村官职务侵权村委该赔

原审法院重审时,依法追加西冯封村委民调主任为本案的第三人,刘某诉讼请求不变,要求村委赔偿树木款1700元。西冯封村委在重审时辩称,村委未派任何人砍刘某家的树。第三人西冯封村委民调主任在庭审中辩称,处理纠纷和电网改造时,只是通知过刘某砍刘家的树,否认带领民兵去砍树。

原审法院重审认定,2000年3月13日,西冯封村委支部委员、民调主任派人将刘某西墙外的5棵树砍掉。2000年7月22日西冯封村委派人将刘某的7棵树伐掉。经评估,刘某西墙外的三棵椿树、两棵楝树价值为125.37元,院内的桐树三棵、椿树两棵、榆树一棵、红香椿树一棵价值为335.18元,共计460.55元。

原审法院重审认为,刘某在自已房屋后的闲地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应归刘某所有,依法应受保护。第三人民调主任在调解民事纠纷时,不经刘某同意,派人将刘某西墙外的5棵树砍掉,依法应折价赔偿。西冯封村委民调主任调解民事纠纷是其职务行为,对由此给刘某造成的损失,被告西冯封村委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有关规定,刘某院内的7棵树,在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应当砍伐,刘某要求赔偿没有依据。所以原审法院重审判决被告西冯封村委赔偿刘某院外5棵树的价款125.37元、交通费28元,共计153.37元,院内7棵树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西冯封村委民调主任对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西冯封村委不服,上诉称,原审法院重审认定被砍树木系刘某个人所为不当,西冯封村委并未派人将该树木砍掉,要求撤销原审法院重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定,刘某院围墙外的地方是集体的土地,不属于刘某使用的土地,是在刘某的土地使用证以外,该空闲土地上的树木是刘某种植和管理的,5棵树的所有权应属西冯封村委所有,其它事实和原审法院重审时认定的相同。二审法院认为,刘某在集体空闲地种植树木,所有权应当归集体所有,鉴于该树木系刘某种植、管理,付出了一定的劳动,所有权人应给予适当的补偿,所以将原审法院重审判决变更为村委赔偿刘某153.37元后,5棵树归西冯封村委所有。

【法眼点评】举证倒置彰显司法公正

该案的基本事实实际上就是民调主任两次带人砍树。第一次是将刘某围墙外的5棵树强行砍掉,第二次是砍掉刘某院内的7棵树。经物价部门评估,围墙外的5棵树现在价值125.37元,围墙内的7棵树现在价值335.18元。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人却由于不掌握、又无力取得等某些原因无法举证。本案中,刘某指控民调主任因调解纠纷和农网改造两次强行砍树12棵,村委也认可砍树是民调主任个人所为,那么此时民调主任砍树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其举证责任应倒置,村委应负举证责任。村委举不出民调主任的砍树行为是个人行为,那么应视为职务行为,村委就应负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重审时适用了举证倒置原则,村委没有举出民调主任的行为是个人行为,法院就认定民调主任调解民事纠纷的行为是职务行为,那么民调主任由此给刘某造成的损失,西冯封村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郭正)

两级动物检疫执法人员当街斗殴文/胡杰

湖北省襄樊市区发生动物检疫执法人员当街斗殴事件,双方都有人员受伤。纠纷的起因是市区的两级动物检疫部门对该市仲宣楼市场肉类检疫权的争夺,但事件背后暴露出来的种种现象和问题发人深省……身材娇小的薛晓棠躺在襄樊市第四人民医院的病床上,一个星期以来,因为臀部及大腿内侧青肿严重,她“痛得翻不过身”。

作为襄城区动物检疫站的检疫员,薛晓棠与她的同事一起“参与”了12月7日早晨的一场殴斗,其对手则是襄樊市动物检疫站的检疫员们。

事件发生后,两级动物检疫站均被要求上报事件经过。“市动物检疫站有组织有领导地携带凶器殴打致伤我站检疫人员。”区动物检疫站的汇报材料中说,12月6日早晨,他们已经和市动物检疫站的人有了一次纠纷。当时区里的检疫人员到仲宣楼市场内收取肉贩的检疫票证,并挂上了襄城区动物检疫站仲宣楼市场检疫办公室的牌子。但市动物检疫站的人员却无理闹事,把招牌砸毁,并将站长王庆华等三人两次殴伤,强行拿走检疫票证。襄城区动物检疫站站长王庆华右眼眶上的青紫色痕迹清晰可见。这位27岁的站长说,12月7日早晨7时左右,市动物检疫站人员在仲宣楼市场前砸了他们刚刚制作的第二块招牌,并将区动物检疫站的14人打伤。

王庆华说,当时,市动物检疫站的人打开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的后背厢,从里面拿出镀锌的钢管,向着他们乱打。“我们手无寸铁,很多人被他们打伤,当时他们四五个人围打我们1个人。”

“我才是最大的受害者,他们6个人打我一个,腿都被打肿了。”襄樊市动物检疫站负责仲宣楼一带市场检疫的所长罗建伟也是斗殴事件的参与者。他对当时的情况的描述是:区里来了50多人,而市里来了十几人,是区里的人先动的手,而且好几个人拿着刀子挥舞。

市动物检疫站事后汇报:“罗建伟、王新德等6人被打伤。”

襄城区王府派出所介入了事件处理。派出所所长李振国说,由于双方各执一词,一些目击者出于顾虑不愿作证,所以调查暂时还没有结果。李振国证实,斗殴事件中使用棍棒等凶器是确凿无疑的,但动刀子的说法没有依据。12月9日,斗殴事件发生两天后,襄城区仲宣楼市场门前的墙角处还散落着未扫干净的啤酒瓶碎片,“利波平价超市”的老板展示了一只被打坏的竹椅。这位老板说,当时打架的人冲到超市里面,在打斗中打碎了一箱燕京啤酒和一箱枝江大曲。竹椅则是被人当武器抵档木棒进攻时打坏的。仲宣楼市场的猪肉账12月8日,《襄樊日报》二版头条刊发了这次斗殴的图片新闻,其文字说明显示:“斗殴的起因是市区两级动物检疫部门对仲宣楼市场肉类检疫权的争夺。”仲宣楼农贸市场位于襄城区陈侯街路南,共有400余个摊位,其中处于经营中的为100余个摊位。市场内的肉类经营户仅五六家。

目前襄樊市生猪屠宰的检疫费平均为每头10元,其中,屠宰和市场销售环节各占一半。以仲宣楼市场目前的经营规模,经营户每天销售生猪一头,整个市场所产生的检疫费用每日不过二三十元,全年也不过万元上下。区区薄利何至于引发两级执法部门棍棒相向?仲宣楼市场管理处经理洪光儒认为,一则目前已基本得到证实的消息应该是关键。这条消息是:襄樊市目前最大的农贸市场——襄阳市场即将搬迁,原襄阳市场中的大部分肉类经营者将搬到仲宣楼市场,从而使仲宣楼一跃成为襄樊市城区内最大的猪肉销售市场。

洪光儒证实,如果按计划接收襄阳市场肉类经营户,仲宣楼市场的肉类经营者将增加到近百户,每年产生的检疫费高达数十万元。

但襄城区动物检疫站站长王庆华否认了这种猜测。“我们从今年4月份就开始和市站商谈仲宣楼市场的归属问题,襄阳市场搬迁是11月才定的事。”

对于仲宣楼市场的归属,区动物检疫站提出的理由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仲宣楼市场是襄城区投资建设的,所以襄城区动物检疫站应负起管理和收费的职权。仲宣楼农贸市场是由襄城区科委所属的耐火材料厂改建而成。1999年12月28日正式开业。洪光儒介绍:“当时市区动物检疫站都来祝贺,各自送了花篮和牌匾。”襄樊市动物检疫站则表示,仲宣楼市场目前的肉类经营者以前都在马路上摆摊经营,一直归市动物检疫站管辖,搬进市场后也理所当然地继续归市里负责。

市动物检疫站的汇报材料对市场开业时的情形作了描述:“那时襄城区动物检疫察院站也去了人,他们见市站有人在那里,连个照面都没打就走了。”

襄城区动物检疫站在汇报材料中则直指市站“霸占”:“我站当时安排了检疫员准备第二天进场开展工作,当天晚上,市动物检疫站站长找我们商定:仲宣楼市场的检疫工作由市区两级动物检疫站共同理顺后移交区动物检疫站管理收费。可在市站进入该市场后,我站多次要求其交回检疫权,可市站一直不予理睬,霸占至今。”

脓包终于挤破了

熟悉襄樊动物检疫工作的人都认可这样一个说法:12月7日的斗殴只是矛盾的一个总爆发,在此前六七年的时间里,襄樊市和襄城区动物检疫部门之间一直暗流涌动。樊城区动物检疫站站长尚明权在此次事件中成为旁观者,他认为:12月7日的斗殴应该看作是襄城区对现状不满,从而对“历史遗留问题”做出挑战。

尚明权介绍,1996年之前,襄樊市城区内共有两家动物检疫站,即市动物检疫站和郊区动物检疫站,1996年区划重新调整时,郊区动物检疫站改为樊城区动物检疫站,郊区动人站一部分人员则分流出来办襄城区动物检疫站。虽然襄城、樊城两区面积扩大,但在动物检疫站管辖范围上,还是保持了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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