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健全的法治是使市场规范、有序、走向繁荣以及使每个经营者的正当权益都能得到保护的根本保障。
因此,我们必须树立法律观念,熟悉和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使企业的经营活动与法律的要求相一致,并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来为自己的商务活动保驾护航,维护企业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树立法律观念
一、守法必先知法
在我们的经济社会中,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本行业的经济秩序,而且这种法律法规的制度还正在走向完善。连游戏都有规则,更何况经济活动,它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生存与发展,所以绝不可等闲视之。
不管在哪里经商,经营者都应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否则,就无法进行商业活动。要守法,知法是基础。通常,经营者应学习以下几方面的法律法规:
1.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产业政策和工商法规
经营者须根据实际情况,取得合法经营后,才能从事经营活动。
2.税法知识
要了解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有关税目种类和税率标准,增强纳税意识,在经营中应将各种税目支出,作为经营收益核算的主要项目,及时照章纳税,切不可为了增加个人收入而偷漏国家税金。
3.从事经营活动所涉及的行业管理规定
行业管理规定是政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的,用以约束和维护行业经营秩序,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凡属该行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有关的行业规定。例如,从事烟酒销售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专卖规定;融资借债,应按国家规定向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饮食服务业,必须符合国家卫生防疫部门规定的开业条件;商业经营者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
经营者只有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才能顺顺当当地发展。如果为一时获利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还可能因违法行为承担其他后果,使个人和家庭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作为一个经营者,不仅要了解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在经营活动中遵守有关的法律和法规,还要懂得运用法律法规这个锐利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给奸商以可乘之机。
二、制假贩假,贻害无穷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寻求发家致富赚钱发财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走一条正规的道路,这就是在法律的约束下合理合法地经营,千万不可做出与各种法律相悖的事情来。比如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制假贩假的违法行为,坑害了消费者,即使一时赚取了利润,但终究逃不脱法律的应有制裁。
通过制假贩假可能会一时蒙住贪占便宜的消费者,但却不可能长久地占领市场。消费者上一回当,就会警觉起来,不会再次光顾。也许有人会想,我一天骗一个人,我这辈子也才骗全中国人的多少多少分之一,简直是微不足道,这样就会更错。记得聪明透顶的犹太人曾说过,在商场上存在着“78/22”这样一个自然规则,即在商店里,尤其是在中小商店里,回头客与普通顾客的比例大约为78/22。可见回头客光顾商店的机会比普通顾客要多得多。如果我们用假冒伪劣产品欺骗他们,他们下次就会毫不客气地离我们而去。
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我们制假贩假,终究会受到法律的无情制裁。稍微留意一下,我们就不难看到报纸上、电视上等经常报道的执法人员没收、查封、销毁假冒伪劣产品的事情。在商场上,以坑人开始,势必会以害已而告终。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靠制假贩假,不是长久的赚钱之计,更不是发家致富的捷径,到头来必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任何违法经营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惩罚。我们应开动脑筋,多在自己的生产经营领域里重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多在改进品种与设计上下功夫,多在全方位优质服务上下功夫,只有这样才能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站稳脚跟,稳健发展。
三、引以为戒的6种逃税行为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极个别的经营者想通过偷税、漏税和逃税来谋取不法利益,挖国家税收的墙脚,但是在税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和国家审计部门的通力协作下,不仅不义之财被没收,还被罚款、吊销执照等,最终落得个竹篮打水一场空,赔了夫人又折兵。
从当前调查掌握的情况看,有以下6种逃税行为我们应引以为戒:
1.换牌逃税
有些机关团体开办的一些经济实体,由于自身缺乏相应的资金和经营管理的能手,只好采取招聘经营、定额承包的办法经营企业。这就给少数的不法商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摇身一变,戴上校办企业或国有企业的“红帽子”,成为机关团体经济实体的承包者。这样一来,他们不仅逃避了现行较为合理的税收,还享受到新办经济实体一些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致使国家税收流入个人腰包。
2.瞒天过海
少数不法商人利用发票做手脚,采用虚报丢失、伪造涂改、大头小尾、两次填写等手段来逃避税收。例如,某企业承包人将实际金额10万元的业务分两次填写,在业务报销联上填的金额是10万元,而在存根联上竟只填了100元。
还有少数不法商人公然违反制度规定,设两本帐,在出示给税务人员的假帐上填写少量的金额,却在给自己看的暗帐上记载大宗经营收入,通过这种方法来减少上缴税收。只可惜,再好的伪装也有露出马脚的时候,对于这种瞒天过海的偷税行为,税务人员只要下功夫是能够查出来的。
3.无证经营
极少数商人,为了躲避税收管理,采取不办税务登记和营业执照的方法进行无证经营。也有些商人借用别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来经营。他们通常采取“你来我走、你追我跑、你疲我卖、你查我躲”的游击战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结算完毕就迅速逃离经营现场,以逃避纳税检查。
4.以小瞒大
少数商人利欲熏心,他们深谙利润多交税也多的道理,节外生枝,虚增成本,假摊费用,借以达到在帐面上减少利润而偷逃税收的目的。
5.私立帐户
有的商人对开设的银行帐户弃之不用,而又另立帐户或采取现金交易不入帐的手段,隐瞒收入,逃避税收。
6.偷梁换柱
为了提高利润,谋求更多的财富,个别商人公然销售其经营范围以外的商品,并且隐瞒这部分商品的销售收入,以图少交税。例如,某发廊老板擅自销售电视机和电风扇,某杂货店老板非法销售建材等。税务部门坚决取缔了他们超出营业范围的经济合同,把他们已经获取的收入照章追缴了税款。
对以上这些不法行为,我们应引以为戒,千万不可重蹈他们的覆辙。否则,便会一失足成千古恨,法律上面是没有任何余地的。
四、切勿官司缠身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当我们遇到非法经营使自己上当受骗时,就应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这就需要打官司。
如果我们不懂得打官司,不仅很难适应现代市场和竞争局面,而且一旦自己在经营中遭受到非法侵害,便会无法追回损失。
法律是市场经济得以生存和发展的“保护神”,如果我们学会运用法律这个锐利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懂得打官司,就能拿法律作为自己生产与经营管理的“护身符”。否则,就有可能受人欺负。
法律是维护我们本身及所创办企业合法权力的有力武器。国家已颁布的“企业法”、“经济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商业法律,给我们创造了一个合法经营的环境,也赋予我们一定的权利。不过这些权力往往要受到一些非法干扰,要真正完全享有这些权利,我们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抵制非法侵害。例如,对强加于自己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必要时可跟这些不法分子打官司。
法律是我们经营管理的基本依据。我们经营什么项目,招聘什么样的员工,只要符合法律,就行得通。在管理过程中,我们应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内部纠纷,如果产生不可调和的纠纷,就应依法处理,要么打打官司也未尝不可,但绝不可感情用事,置法律于不顾,做出违法的蠢事来。
法律也是我们处理外部经济关系的基本准则。在商品采购、运输、买卖、联合等经济关系中,需要签订大量的经济合同。在现代商战中,许多经济纠纷都是因为合同签订得不完善而引起的。这些合同纠纷往往给经营者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经营者也只有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打官司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在商场上,在“利”字当头的个别经营者身上,随时都干得出违法的事情来。除了需要经常防人外,最好的办法就是打官司,让法律惩治这些不法分子。
生意往来,贵在谨慎,我们既要懂得打官司,又切忌遇事就打官司而搞得长年官司缠身而不得自拔。打官司通常是须花费时间和精力的。很多官司,即使有理,没有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是打不赢的。在光明磊落的争执中,如果一方做一些让步就能解决争端,那又何乐而不为呢?这样做便可节省许多时间和金钱。否则,一旦打起官司,我们便会把所有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双方的争执中,以期把对手打倒在地。这么一来,也就无暇顾及自己的生意了。如果再碰上难缠的官司,焦躁和愤怒的情绪便会一起向我们袭来,再加上旷日持久的争战之后出现的疲惫,哪里还有心思做生意呢?
可见,最好的办法还是在于平时多多留心,谨慎行事,早做防范,不给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一旦遇到麻烦,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尽量寻求私下和解,实在不行再诉诸法律,通过打官司来圆满解决。不过须注意,千万不要长期官司缠身而妨碍了正常的经营活动。
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一、怎样与员工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协议。聘用合同依照特定的程序并经过法律的确认,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员工,承担一定的工作任务,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有关劳动规则;用人单位则根据一定的标准付给劳动报酬,并保证法律规定和合同双方依法议定的劳动条件。
从法律上讲,聘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因为口头形式容易引起各种不必要的纠纷。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或条款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各种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劳动纪律、教育与培训、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必备内容,同时还包括由合同双方认为需要特别约定的其他事项。
签订聘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事情。为此,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在签订聘用合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确定适宜的合同期限与试用期
聘用合同是一种帮助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制度,因此必须按照企业的战略意图选择适宜的合同期。由于企业与员工所站的立场不同,在合同的期限设定上往往便构成一对矛盾:企业希望与高素质的员工签订长期合同,以稳定骨干队伍;希望与低素质的员工签订短期合同,以便今后有调节的余地。而员工则恰恰相反。另外,我国企业目前大多凭经验确定合同期限,缺乏科学依据,致使聘用合同期限一刀切,不管工种与岗位的差别,要么期限过短,要么期限过长,结果合同期限与工作任务不相协调,差距较大。因此,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合同期限。为此,不妨采用建立聘用合同期限序列的方式。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长期规划和目标任务,对员工的使用进行科学预测,将生产岗位与任务划分为若干序列,然后分别对员工的使用做出规划,并据此设计出企业聘用合同期限序列,形成合同期限数据库,即:哪些工种、岗位需要签订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并分为若干类,如1年、2年、3年、5年以及分别需要多少数量的员工;哪些工种、岗位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及数量。这样一来,便可使合同期限长短并用,梯形配备,形成灵活多样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