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为旅客提供相应服务的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所持车票的等级、坐别提供相应的旅行服务,安排好旅客的旅行。承运人为了保证旅客的旅行,在没有相同等级运输工具的情况下,可以安排比旅客票面记载等级高的运输工具将旅客运送到目的地,并不得加收票款。
⑥及时告知的义务。《合同法》第298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承运人应及时公布有关运输的信息,主要包括不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和安全注意事项。
3.4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
1)因旅客原因的变更
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在不延长客票有效期的前提下,可以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车签证手续。办理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时,最迟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往返票、联程票、卧铺票不办理改签。
旅客可要求变更高于原票等级的列车或铺位、坐席。办理时核收变更区间的票价差额,并核收手续费,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变更低于原票等级的列车、铺位、坐席时不予办理。旅客中途自行变更低于原票等级的列车、铺位、坐席时,票价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2)因承运人原因的变更
因承运人责任使旅客不能按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坐别、铺别乘车时,站、车应重新妥善安排。重新安排的列车、坐席、铺位高于原票等级时,超过部分票价不予补收;低于原票等级时,应退还票价差额,且不收退票费。
3)变更的程序
旅客在车站和列车内可要求变更一次径路,但必须在客票有效期内能够到达到站时方可办理。办理时,原票价低于变径后的票价时,应补收新旧径路里程票价差额,并核收手续费。原票价高于或等于变更后的径路票价时,持原票乘车有效,差额部分(包括列车等级不符的差额)不予退还。
旅客在车票到站前要求越过到站继续乘车时,在有运输能力的情况下列车应予以办理,并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和手续费。
两名以上旅客共持一张代用票要求办理分票手续时,站、车应予以办理,办理时按分票的张数核收手续费。
2.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解除
解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应当在旅客乘车旅行之前。当旅客认为继续履行没有必要,或者铁路承运人因不能提供票面规定的旅行车次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主要标志是铁路承运人退还票款。铁路承运人办理完退票手续后,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即告解除。
1)因旅客要求时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并核收退票费。
①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
②在购票地退还联程票和往返票时,必须在折返地或换乘地的列车开车前5天办理。在折返地或换乘地退还未使用部分车票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③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果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④退还带有“行”字戳迹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⑤站台票售出不退。市郊票、定期票、定额票的退票办法由铁路运输企业自定。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退票办法。
2)因承运人责任致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因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且不收退票费。
①在发站,退还全部票价。
②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
③在到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部分票价差额;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
④空调列车因空调设备故障在运行过程中不能修复时,应退还未使用区间的空调票价。
3)误售、误购、误乘时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旅客误购、承运人误售车票时,在发售站应换发新票。在中途站、原票到站或列车内应补收票价时,换发代用票,并补收票价差额。应退还票价时,站、车应编制客运纪录交给旅客,作为乘车至正当到站要求退还票价差额的凭证,并应以最方便的列车将旅客运送至正当到站,且不收取手续费或退票费。
因误售、误购或误乘需送回时,承运人应免费将旅客送回。在免费送回区间,旅客不得中途下车;如果中途下车,对往返乘车区间补收票价,并核收手续费。
由 于误售、误购、误乘或坐过了站在原票有效期不能到达到站时,应根据折返站至正当到站间的里程,重新计算车票有效期。
4)因线路中断运输发生的合同变更和解除
因线路中断,列车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妥善安排被阻旅客。车站应将停办营业和恢复营业的信息及时向旅客公告。旅客可以要求在原地等候通车、返回发站、中途站退票或按照承运人的安排绕道旅行。
发生线路中断,旅客要求退票时,在发站(包括中断运输站返回发站的)退还全部票价,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且不收退票费,但因违章加收的部分和已使用至到站的车票不退。停止运行站或列车应在旅客车票背面注明原因、日期、返回某某站,并加盖站名章或列车长名章,作为旅客免费返回发站、中途站办理退票、换车或延长有效期的凭证。
旅客持票等候通车后继续旅行时,可凭原票在通车10日内恢复旅行。车站应根据旅客候车日数延长车票有效期。此种情况下,卧铺票应办理退票。
铁路组织原列车绕道运输时,旅客原票不补不退,但中途下车即行失效。
旅客自行绕道按变径办理。线路中断后,旅客买票绕道乘车时,按实际径路计算票价。
3.5铁路行李运输
1.铁路行李运输的概念
铁路行李运输是指通过铁路旅客列车运输的物品。旅客或者托运人运送行李,要与承运人签订行李运输合同。行李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明确行李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行李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行李票。行李票主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①发站和到站。
②托运人、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③行李的品名、包装、件数、重量。
④运费。
⑤声明价格。
⑥承运日期、运到期限、承运站站名戳及经办人员名章。
2.铁路行李的范围
行李是指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个人阅读的书籍、残疾人车和其他旅行必需品。行李中不得夹带货币、证券、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档案材料等贵重物品和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每件行李的最大重量为50千克;体积以适于装入行李车为限,但最小不得小于0.01立方米。行李应随旅客所乘列车运送或提前运送。
3.行李运输中托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①要求承运人将行李按期、完好地运至目的地;
②行李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要求赔偿;
③缴纳运输费用,完整、准确填写托运单,遵守国家有关法令及铁路规章制度,维护铁路运输安全;
④因自身过错给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收货人造成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4.行李运输中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①按规定收取运输费用,要求托运的物品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
②对托运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运输条件的物品拒绝承运;
③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给他人或承运人造成损失时向责任人要求赔偿;
④为托运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运输条件,将行李安全、及时、准确运送到目的地;
⑤行李从承运后至交付前,发生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行李的托运与承运
旅客在乘车区间内凭有效客票每张可托运一次行李,残疾人车不限次数。
托运下列物品时,托运人应提供规定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
①金银珠宝、珍贵文物、货币、证券、枪支。
②警犬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动物。
③省级以上政府宣传用非卖品。
④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免检物品。
⑤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
⑥承运人认为应提供证明的其他物品。
托运动、植物时应有动、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托运放射性物品、油样箱时,应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提出剂量证明书、油样箱使用证。
6.行李保价运输
行李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托运人可选择其中一种运输方式。按保价运输时,可分件声明价格,也可按一批全部件数声明价格。按一批办理时,不得只对其中一部分货物进行保价,并按保价运输的行李核收保价费。保价的行李发生运输变更时,保价费不补不退。因承运人责任造成取消托运时,保价费全部退还。承运人对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可以检查其声明价格与实际价格是否相符;如果拒绝检查,承运人可以拒绝按保价运输承运。
7.行李包装
行李的包装必须完整、牢固,适合运输。其包装的材料和方法应符合国家或运输行业规定的包装标准。承运后、交付前包装破损、松散时,承运人应负责及时整修并承担整修费用。托运易碎品、流质物品或一级运输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在包装表面明显处贴上“小心轻放”、“向上”、“一级放射性物品”等相应的安全标志。
8.行李的押运和带运
托运金银珠宝、货币证券、文物、枪支、中途需饲养的动物等必须派人押运,押运人应购买车票并对所押物品的安全负责。承运人应为押运人购票提供方便。车站行李员对已经办理承运的包裹应通知押运人装车日期和车次。列车行李员应对押运人进行登记并告知安全等注意事项。
9.行李交付
行李从运到日起,承运人免费保管3天,逾期到达的行李免费保管10天。
因事故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延长车票有效期的行李按车票延长日数增加免费保管日数;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时,按日核收保管费。
收货人凭行李领取凭证领取行李。如果领取凭证丢失,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物品清单和担保人的担保书,承运人对上述单证和担保人的担保资格认可后,由收货人签收办理交付。如果在收货人声明领取凭证丢失前行李已被冒领,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收货人领取行李时,如果发现有短少或异状应在领货时及时提出;承运人必须认真检查,必要时可会同公安人员开包检查。检查发现有损失时,应编制事故记录交收货人作为要求赔偿的依据。
10.品名不符及无票运输的处理
发现品名不符时,在发站,应补收已收运费与正当运费的差额;在到站,加收应收运费与已收运费差额两倍的运费。如果将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或危险品伪报其他品名托运时,在发站取消托运,在中途站停止运送(在列车上发现危险品交前方停车站),且通知有关部门和托运人处理,已收运费不退。
11.无法交付物品的处理
对无法交付的行李或旅客的遗失物品、暂存物品,承运人应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不得动用。枪支弹药、机要文件,以及国家法令规定不能买卖的物品应及时交有关部门处理;容易变质的物品应及时处理。
行李从运到日起,遗失物品、暂存物品从收到日起,承运人对90天以内仍无人领取的物品应在车站进行通告。通告90天以后仍无人领取时,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变卖。对变卖所得款项,扣除所发生的保管费、变卖手续费等费用的剩余款额,如果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在180天以内来领取时,承运人凭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出具的物品所有权的书面证明办理退款手续;不来领取时,上缴国库。属于事故行李、包裹的变卖款拨归承运人收入。
3.6违反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责任
1.铁路承运人承担责任的范围
铁路承运人对旅客在旅行途中的人身伤害或者物品损失承担赔偿责任。